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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三節、 化解公共住宅鄰避情結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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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化解公共住宅鄰避情結之對策

首先,一般政府普遍採用化解鄰避情結的對策通常包括「風險減輕方案」(安 全保證與標準、環境監測、環保協定)、「經濟誘因或補償回饋方案」(金錢補償 回饋、實物補償或回饋)、民眾參與(提供資訊、問卷調查或民意訪談、召開公 聽會、協商)(李永展,1998);其次,也有學者提及解決鄰避情結問題可以透過

「鼓勵成立非營利社區組織」(組成非營利社區組織促進社區營造)、「建立社區 參與制度」(研擬社區參與機制,讓社區居民從規劃到興建營運都有參與,取得 政策正當性)、「興建設施同時結合整體性規劃」(例如社區發展計畫)、「加強政 府機關的政策行銷與政策對話能力」(以民眾能接受的文宣方式、淺顯易懂傳達 該公共設施重要性,呈現該設施如何考量當地居民需求、居住環境安全與健康、

與社區環境相互融合、根據不同團體特質研擬不同的行銷策略)、「制訂知的權利 法」(事前諮詢當地社區居民的意見、負責提供相關環境風險資訊給附近居民)

(邱昌泰,2002)。

再則,公共住宅的推動過程,面對地方上反對與抗拒公共住宅,政府應該運 用那些策略與化解公共住宅的鄰避情結,本研究以「社區關係導向對策」與「公 共住宅本身規劃與配套設計」二個面向進行探討:

壹、社區關係導向對策

公共住宅推動過程面對公共住宅周邊社區民眾反彈,政府可以使用「社區關 係導向對策」以降低民眾反對與抗拒的程度、解除民眾心中的疑慮;同時積極設 法讓公共住宅能融入在地社區,促進公宅能與周邊社區能建立良好的關係,進而 化解「公共住宅鄰避情結」,以利公共住宅政策推動更順利,以下茲就與「地方 上代表人物見面」、「參觀公共住宅」、「規劃在地需求之公共住宅」、「公共住宅結 合社區營造」、「民眾參與」、「補償金與回饋機制」六個主要對策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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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地方上代表人物見面

政府單位與地方上意見領袖、民意代表、社區代表等人物先行接觸會面,向 這些代表人物明確傳達該設施的需求、重要性(Davison et al., 2013),以尋求這 些代表與領袖對於該設施的支持(Iglesias, 2002),再由這些代表人物說服居民接 受該設施,之後再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進行溝通對話以取得共識,增加設施設置 當地的可能性(Dear, 1992),同時必須與社區維持良好的友善關係,才能有利於 後續協調溝通,以尋求社區支持(Iglesias, 2002)。

以臺北市公共住宅的推動過程,若地方上對於公共住宅有所疑慮或有意見,

政府會派員至當地里長辦公室進行討論,設法說服在地里長或社區意見領域,先 行取得這些地方上代表的支持(吳明如,2017)。

二、民眾參與

政府推動公共住宅過程面臨社區抗議,適時地導入「民眾參與」機制有其必 要性,如透過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方式讓更多民眾能表達意見、於參與過程獲取 相關重要資訊、讓當地居民與政府能相互溝通、對話以利形成共識,以積極化解 社區鄰避情結,以減少居民反彈與抗爭同時,也有助於化解民眾對於該設施的疑 慮,進而提升居民對該設施的接受度,避免政策執行產生更多抗爭成本(曾明遜,

1995;李永展,1997;Jacobs, Arthurson, Cica, Greenwood, & Hastings, 2011),而 常見「民眾參與」則包含「問卷及民意調查」、「提供資訊」、「公聽會」、「協商溝 通」四個方式,如下所述:

(一)問卷及民意調查

問卷、民意調查屬於常見獲取民意的方式,透過問卷、民意調查則可以有效 蒐集地方上的意見(李永展,1998),瞭解地方上問題與需求,因此公共住宅選 址設置初期政府可藉由問卷、社區調查等方式掌握民意,同時也與地方上建立良 好關係,減少地方上的抗爭成本(簡宏哲、蕭至邦、陳竹上、范道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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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資訊

政府能主動將預計興建公共設施之相關資訊事前告知與公開,讓當地民眾能 事前充分瞭解、知悉,增進民眾對於該公共設施的熟悉度,進而提升居民的接受 度,也進一步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政府的信賴(李永展,1998)。此外,提供足 夠充分的資訊給相關利害關係人,如開發商、建設營造公司、公民團體、居住對 象、地方附近居民等,使各方能處於資訊對等的狀態,以利相互溝通對話(Iglesias, 2002;江尚書,2011)。

(三)公聽會

公聽會是最為常見且重要方式,藉由政府官員與當地居民相互對話的機會,

除了聆聽地區居民意見以利蒐集資訊、也能透過表達意見過程雙方交換意見,以 利政府與專家學者有充分說明的機會,釐清問題癥結點與爭議點以尋求共識(李 永展,1998)。以臺北市推動公共住宅為例,各處公共住宅的興建必須舉辦公聽 會,設法讓民眾能了解與接納;同時現場有承辦局處人員、意見領袖、專家學者,

針對民眾與專業性意見進行綜合性分析與建議(吳明如,2017)。

(四)協商溝通

協商溝通的技巧通常為化解鄰避情結最有效與常用的作法,因此興建公共住 宅過程中政府積極主動與當地居民進行理性、充分協商溝通相當重要,不僅有助 於減緩居民反對情緒,同時也建立政府與居民之間的信賴關係,以尋求共識與支 持(Stein, 1992;Tighe, 2010)。

協商具體運作模式為當事人雙方進行對話與相互協調,能針對問題癥結點或 衝突點能互相讓步與妥協,選擇彼此都能接受的內容做出有限度調整,以達成共 識(李永展,1998),以公共住宅為例,建築量體與型態為地方上居民關切的焦 點,政府可藉由協商溝通針對規劃中方案做出修正,以有助於達成共識,降低地 區居民反對與抗爭的程度(Davison, Gurran, Van den Nouwelant, Pinnegar, Randol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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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amley, 2012;Tighe, 2010)。

此外,由於部分地區民眾對公共住宅存有想法上誤置,然而政府與民眾溝通 過程仍主要著力於單向的專業論述,導致雙方認知上產生差距,政府目前除了嘗 試與當地溝通之外,也結合政府內部交通、民政、教育、社福等相關單位,從中 協調並且共同整合,設法拉近民眾與公部門在公宅認知之間的差距(吳明如,

2017)。

三、補償金與回饋機制

政府推動公共住宅過程若面臨社區抗議,政府可適時運用補償金與回饋機制,

以減少地方上反對的阻力,以提高地方上對公共設施的接受度與容忍度,增加該 公共設施設置當地的可能,使當地居民都能受惠,減少不必要抗爭成本(劉阿榮、

石慧瑩,2004),補償金方面,具鄰避效果公共設施會產生外部成本,導致居民 的權益受損,而給予其補償金,以減輕所遭受損失(譚鴻仁、王俊隆,2005)。

而回饋機制方面,包括金錢與非金錢的回饋機制,金錢回饋措施涵蓋直接給 付金錢與間接回饋措施,如費用較低的地價與房屋稅、停車費等;而非金錢回饋 措施包括回饋地方或社區公共設施(如興建公園、健康醫療服務、游泳池、設置 學校)、給予當地人優先選擇權、提供就業機會等(劉阿榮、石慧瑩,2004;蕭 代基,1996),以公共住宅為例,公共住宅的地下停車場保留一定比例優先提供 給當地周邊居民承租或給予較優惠的停車費(江尚書,2011)。

四、規劃在地需求之公共住宅

首先,公共住宅規劃、選址初期,政府運用社區調查,適當與地方上居民接 觸,如建立初步關係互動、調查社區空間分布與周邊交通網絡、了解社區文化、

蒐集社區人口相關資訊、掌握社區政治經濟權力結構、分析社區產業發展與規模

(簡宏哲、蕭至邦、陳竹上、范道莊,2013)。

再則,根據上述調查分析報告,引進合適的公共設施,如商業設施、社會福 利設施等,如長期照顧2.0 服務據點、非營利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商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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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所、公共診所、老人中心、室內運動場、游泳池、就業輔導中心、圖書館;或 者參酌公共住宅興建地區的需求,引進地方上不足的公共設施,例如公園綠地、

運動中心、複合商場、市民活動中心等,以提升社區生活機能,進而取得周邊居 民的認同(花敬群、江尚書、徐旻穗,2017;江尚書,2011; 張金鶚,2011)。

另外,由於基地周邊居民擔憂公宅量體可能過大,為了因應在地民眾需求,

政府目前也會調整及下修公共住宅本身的容積量體,以設法較低公宅興建對當地 生活環境所帶來的影響或衝擊,同時也與在地社區達成共識(黃麗玲,2017)。

此外,規劃中的公共住宅各處基地其附近的區位、人口、交通等環境條件皆 會有所差異,所以政府必須規劃在地取向的公共住宅、設計符合在地的建築型態,

例如針對當地社區問題規劃出不同的公共設施或配套措施,如社區飽受尖峰時間 交通擁塞困擾,就可研擬交通改善計畫,配合尖峰時段更密集的大眾運輸工具的 接駁等措施或有些社區發展與居住空間相當密集,因此政府可以針對公共住宅周 邊的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規劃為鄰里公園,以符合民眾所期待居住環境(江尚 書,2011;Iglesias, 2002;Davison et al., 2013)。

然而,更為重要的是「規劃在地需求之公共住宅」主要目的在於讓公共住宅 不僅只提供居住功能,也能提供附近居民生活上的需求、提升生活品質以及帶動 地方發展、健全社區生活機能,讓公共住宅能呈現獨特的地方特色,進而提高居 民對於公共住宅接受度,減少當地社區居民抗拒公共住宅的心態,以化解地方上 公共住宅鄰避情結(江尚書,2011;Iglesias, 2002)。

五、參觀公共住宅

針對興建完成公共住宅開放部份作為樣品屋,開放給有興趣的人或對於公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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