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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對象分析

第二節 協助措施的提供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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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或衛生照護的使用。因此可推論出,街友備受歧視的外觀,與其心理的健康,

先後產生因果關係的影響。

五、 福利身份取得不易。依李淑容(2015)分析指出,大多街友可能符合社會福利 補助之資格條件,卻因為法規、制度面因素,而使得街友無法取得福利資格,

原因在於,臺灣福利資格的申請係依據其戶籍所在地,並非其現居地,加上低 收、中低收入的資格申請,必須考量全戶所得及財產收入,如街友和家人同設 戶籍但卻不相往來,那麼,即便街友是福利身分的需求者,仍可能因規定而無 法取得福利資格身分的認定。此外,林萬億(1995)指出,因都會區易找到就 業機會、棲身之所,加上物與金錢的乞討相對容易,以及社會資源較豐富等特 性,而使得街友較易聚集於都會區,鄭麗珍(2004)、王淑楨(2012)研究中分 別提出相同觀點。鄭啟仁(2014)在分析街友聚集的原因中,亦提出因臺北車 站工作機會多、食物取得方便及環境單純、友善,故街友都會聚集在車站周邊。

縱使都會區社會資源相較其他區而言較為豐富,但因福利資格申請的限制,街 友聚集在都會區,並無法使福利身分取得較為容易,且街友聚集在都會區,更 使得都會區的社會福利資源易受到排擠,政府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卻因此而 受損。

第二節 協助措施的提供與現況

從上述分析中可發現,雖然最終結果都是成為街友,但每一位街友的成因都不甚 相同,因而可能會造成其對自我未來的生活態度與協助措施的接受程度,產生差異。

因此,以下將各別說明街友接受協助措施的提供與現行全臺灣街友協助措施之現況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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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街友型態與協助措施之選用

方孝鼎(2011)的研究指出,因街友型態各異,其心境、生活態樣及流浪意願,

都有其各自不同之處,故其各自的需求亦因此而產生差異。而街友約略可分為 3 種類 型,包括非志願街友、短期-過渡性街友及長期街友,其中,短期-過渡性街友並不 完全適應街頭生活,待其找到工作後,便會離開街頭、重返社會,惟有求職不順或逐 漸熟悉街頭求生之道後,其離開街頭生活的意願才會逐漸下降;而長期街友,因其習 慣生活在街頭了,適應街頭生活的能力已愈來愈好,故使他們重新回到制度化的生活 且失去選擇的自由,可能就不是他們所想要的,故以維持生命為主要目的的「緊急服 務」,就會是首選。因此,街友型態的差異,在社會福利政策的適用上,亦會產生差 別,如針對短期-過渡性街友,因其對未來仍抱有期待,因此協助其就業、尋求穩定 的住居所,將會是有幫助之協助措施,反之,如對其提供緊急服務,僅會使他們對街 頭生活的適應程度提高,反倒「協助」其成為長期街友。由此可知,不論是政府或是 民間社福慈善團體,都必須尊重、確認不同的街友型態,才能運用不同的社會福利政 策,提供適當協助措施,對症下藥,才能有效解決街友問題。

潘淑滿(2005)歸納過去的田野調查,以居住需求為分類基準,將街友大致分為 老年失智或身心障礙且被家屬遺棄者、中壯年有強烈工作意願且需固定居住場所者及 自由自在且無拘束之生活者。其中,中壯年有強烈工作意願且需固定居住場所之街友,

可能因為經濟結構的改變或個人因素致其成為街友;然其因具強烈工作意願,只要經 過職業媒合,或是提供租屋津貼,則該類街友重返社會的機會性很高。

曾敏傑(2009)在探討結構性失業與因應政策之研究中即提到,因為結構性因素 而失業者,不能單純依靠尋職、就業的媒合,而是經常需要施以職業訓練,才能順利 協助其重返就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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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切入核心,解決問題。潘淑滿(2009)的研究中,亦指出社工人員的主觀意識,會 影響專業的落實。

而 Bauman(2001)認為,自由隱含一種社會差別、對立的情況:如果享有自由 是指一個人可以四處流動且免除約束和義務,那就表示社會上必要另外一方被約束在 固定的居住,且是負擔責任、義務,且需受到限制、辛勞的工作。由此可知,社會福 利亦可歸類為另類的操控技術。社會福利的給予,限定在必須的條件限制上,而街友 往往會因為維持生活所需,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配合社工的要求、符合法令規範,失去 自由,以取得社會福利協助措施。這種限定資格的救助,使得街友放棄自由、放棄選 擇的權利,以維持生活,而社工亦在這樣的環境下,不自覺地與街友形成對立關係。

社會福利的相關協助措施,係為提供、協助無法維持生活的民眾的一個解決方案,

以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與生活權;然而,接受社會福利時,必須放棄選擇權,

在這樣的條件限制下,街友選擇接受,代表其失去自我的控制權,選擇不接受,除了 忍受生活條件不佳外,還必須受到外界輕視、不尊重的眼光。或許條件的限制,是為 了避免社會福利遭到有心人士的濫用,也可能是為了幫助街友重返社會,但以客觀角 度及外在條件,都足以認定街友是需要相關社會福利協助措施時,現實是否仍須配合 法令制度的僵化?此外,因為街友型態的不同,協助措施的提供,是否也必需依型態 的不同,而有協助措施調整的必要?都令人值得省思。

參、現行街友協助措施之分析

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 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 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

倫敦的 Unseen Tours 或是 The Big Issue,都是跳脫原有的傳統協助措施的框架,改變 原本社會大眾對街友的刻板印象,輔導街友成為在地街頭導覽員或是出版專屬雜誌而

-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

較非營利組織有更多的收入,有一般的商業行為,具財務自主

1999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指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是從社會經濟部門內部 發展而來,是一種新型態的企業,藉由創新精神,無論城市或鄉村地區,為弱勢群體 提供社會服務和工作,整合服務社區,以追求社會和經濟目標。因此,社會企業,就

呂朝賢(2013)將 Alter(2007)所發展的社會企業運作模式,說明臺灣現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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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市場、合作模式、市場聯繫、服務補貼及組織支援模式。其中,臺灣目前最常見的 社會企業,即屬納入就業輔導概念的就業模式型態,係指社會企業對於受幫助的對象,

提供職業訓練和就業機會,並成為受幫助對象的僱用者,透過市場交易,讓社會大眾 接受到受幫助對象提供的服務或產品。

除了政府單位、非營利組織及社會企業以各種措施的提供或協助社會福利的申請,

協助街友重返社會、自立或滿足生活所需之外,國內近年來亦出現一種不同於這些協 助措施的協助街友方式-理解與關懷。由於林萬億(2003)、管中祥(2011)研究中 均指出,包括街友在內的弱勢族群,會因為社會排擠、不瞭解,而使得外界對之產生 刻板印象或誤解,為此,國內開始出現新型態的協助街友方式。新型態的協助方式,

並不單純針對街友,而是透過讓社會大眾瞭解街友的人生故事,理解街友之所以成為 街友,是因為情勢所逼、因為不得已等原因,瞭解街友並讓社會大眾看到真正的街友,

進而達到社會倡議,讓社會大眾改變對街友的想法,減少刻板印象。人生百味團隊的 石頭湯計畫,藉由「分享」食物,主動關懷街友,與他們以相同的角度看世界,並藉 以發現問題。

就某種程度而言,能滿足街友基本生理需求的服務,是目前採行最多、最直接也 是最被重視的協助措施。而內政部社會司則說明,針對我國現行街友的協助措施,相 關社政單位通常以街友回歸家庭並持續追蹤、輔導為原則,如無法協尋到家人、回到 其家庭,則依街友情況個案處理;然而鄭啟仁(2014)研究中卻發現,因多數街友的 家人不是不願出面帶回街友,就是無法取得聯繫,更有可能是街友因自我因素而不願 返家,而使現行輔導措施下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產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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