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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屬於低緯度海洋,其天氣氣候,潮汐海流,地質土壤,動植礦物,海產 與其他地區頗不相同(符駿 1981,59)。
氣溫部分南沙群島位置居我國最南,洽當南洋中心,因整個南洋全在南北緯 23.5 度緯線之內,全屬熱帶氣候範圍,在氣溫中有兩個特徵,一是一致的高溫,
到處一致,終年的高溫所差甚微。根據廣東省政府的調查紀錄,南沙群島的氣候,
冬夏相差有限,全年平均在攝氏 27 度左右,5 至 8 月最高有 30 度,冬季也在 25 度之間,此地區氣溫的第二特徵是年溫差小而日溫差大,日溫差 10 度左右,
這正和一般地方相反,南沙群島冬暖夏涼,可以說是避寒避暑的勝地。雨量部分 南沙群島為多雨地帶,雨量充沛,年約 1800 到 2200 公厘,5 至 9 月為雨季,因 受季風影響,冬季在北風時雨量較少,稱為乾季,故其雨季一般隨西南風之來臨,
自每年 5 月開始進入雨季。雲霧部分南沙群島大致平均雲量為 6 至 8 月為多雲,
東北風末期將屆時,南沙附近常有大霧。颱風部分南沙群島因接近赤道無風地 帶,故和東沙、西沙群島及菲律賓不同,很少受颱風侵襲,5 至 11 月為西南季 候風,3 至 4 月為東南季候風(楊作洲 1993,4)。
第二節 南海諸島主權紛爭
自 1991 年蘇聯解體以後,國際情勢發生重大的變化,使得兩極強權國家對 峙情勢不復存在,促進第三世界新興國家的崛起,全球化的經濟型態將各國的連 繫更加緊密。而亞太地區安全情勢在蘇聯解體後,相對穩定。各國發展經濟提升 自身國力,但相對隨著世界朝向多極化權力分布,以及中國大陸的崛起,因此資 源和領土的爭奪與主權因素影響所致,原本複雜的南海諸島領土紛爭也日趨惡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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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海主權爭端背景
南海地緣就戰略地位而言,其位置經由北端的臺灣海峽和巴士海峽及南端的 新加坡和麻六甲等海峽,溝通太平洋與印度洋,是連接東北亞、東南亞、中東、
非洲、歐洲的經濟航道。從西方殖民主義盛行以來,南海一直是列強用以剝奪東 南亞資源及入侵中國廣大市場的必經要道;更是日本從中東輸入石油的生命線
(H.Djalal 1979,39)。1930 年代末期,法國和日本相繼強佔南海諸島,固然證明 南海在軍事上的戰略價值;戰後美國從事韓戰和越戰,也借助南海及其支流,以 利海軍運作及補給。越戰後,蘇聯和美國分據越南的金蘭灣和菲律賓的蘇比克 灣,曾形成兩強在南海的核武對峙情勢。現今國際緊張情勢雖已緩和,但無論在 海上貿易、石油運輸及軍事價值方面,南海的水面和空中仍是國際交通要道。這 不僅可導致南海地區及列強間的利益衝突,亦可導致各種潛在的危險及助長海盜 及販毒等非法行為發生。
就天然資源而言,由於婆羅洲北岸外海及沿馬來西亞和印尼海岸外巽他礁層 的石油生產,及暹羅灣等其他地區的天然氣發現,南海各國進而競相爭奪,漁業 資源不僅是南海沿岸各國人民的基本營養所繫,而且是就業的重要行業,據估計 印尼從事漁業的人口達 150 萬人以上。惟各國在這方面的利益及開發程度彼此矛 盾。如泰國由於其管轄海域內的魚類已被撈捕殆盡,其人民必須從事遠洋作業;
其他東南亞國家則大多仍在自己管轄海域內開發(M.J.Valencia 1986,97)。 就法律觀點而言,隨著國際海洋法之生效,沿海國家相繼將傳統的領海及鄰 接區分別擴展到距離基線 12 及 24 海浬,而且將距離基線 200 海浬之海域劃為專 屬經濟海域,並將其大陸和海島之大陸礁層延伸至大陸邊的外緣為止(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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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國家海域管轄區分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2013)
不能維持人民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雖然不得與海島一樣享有專屬 經濟海域,但可享有領海及鄰接區,並可供作領海基線的基點。印尼和菲律賓採 取群島主權的國家,以直線連接其最外島與之最突出點,形成所謂群島基線,再 向外延展期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在這國際海洋法的規範下,南海地 區發生兩種嚴重情形:一是島嶼主權的爭奪,二是南海海域被瓜分,進而導致相 鄰及相向國家間的海域及礁層劃界問題,更形成潛在的衝突(俞寬賜 2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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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海周邊國之主權主張
南海主權之爭乃由於南海周邊國之歷史因素與領域主張不同,在南海周邊國 都宣稱其擁有主權,為維護主權不斷擴充軍事設備外,亦因政治或國家利益而結 合區域外力量來增加其實力,使得南海爭端亦趨混亂。
(一)中華民國之主權主張
我國政府就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無論是從歷史上利用南海島嶼的紀錄,或 是實際的設置管理,均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擁有主權,而也是中國大陸主張南海 諸島主權的主要依據。我國政府在 1993 年函定的「南海政策綱領」,前言與目標 就清楚指出: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無論就歷史、地理、
國際法及事實,為我國固有領土之一,其主權屬於我國。南海歷史性水域界線內 之海域為我國管轄之海域,我國擁有一切權益。我國政府願在和平理性的基礎 上,及維護我國主權原則下,開發此一海域,並願依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和平解 決爭端。目標(一)堅定維護南海主權。(二)加強南海開發管理。(三)積極促 進南海合作。(四)和平處理南海爭端。(五)維護南海生態環境(植根法律網 1993)。
此外在 1999 年,中華民國公布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中,
表示「在我國傳統 U 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採 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混合基線法劃定,有關基點名稱、地理座標及海圖另案公 告。」(如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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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1999)
此外在 2001 年行政院公布第一部我國海洋政策的「海洋白皮書」,對於南海 諸島權利的主張敘述為:南海諸島自古即為我國領土,民國三十五年政府且曾派 收南海諸島、測繪其位置圖並公布新舊名稱對照表。其基線,基於實際需要,採 分批公告,首批含東沙群島及中沙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併同大陸地區列入 後續公告範圍(內政部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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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958 年,中越兩黨中央曾經交換信件,表示尊重根據中法界約劃定的中越 邊界,確認了維持邊界現狀,邊界問題應由兩國政府解決,地方無權解決領土歸 屬問題的原則(人民日報 1979)。
1951 年 8 月 15 日周恩來在「關於美英對日合約及舊金山和約會議的聲 明」中指出:「包括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向為中國領土,在日本 帝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時雖一度淪陷,但日本投降後已為當時中國政府全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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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其後中國大陸在 1956、1958、1959、1974、1979、1986 年一再發表聲明,
重申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享有合法主權(陳鴻瑜 1997,276)。 3.大陸礁層之延伸
1974 年 2 月 4 日,中國大陸提出「自然延伸」的原則來說明大陸礁 層上島嶼與大陸的關聯問題。中國大陸對於日本和南韓在同一年 1 月 30 日於漢 城簽訂的共同開發大陸礁層的協定發表抗議聲明,認為「根據大陸架是大陸自然 延伸的原則,東海大陸架理應由中國和有關國家協商確定如何劃分。現在,日本 政府和南朝鮮當局背著中國在東海大陸架劃定所謂日、韓共同開發區,這是侵犯 中國主權的行為。」(人民日報 1974)
根據大陸礁層協商劃分邊界線之原則,中國大陸再 1974 年與越南舉行劃 分北部灣海域的談判,1977 年 10 月在北平舉行第二次談判,惟沒有獲致協議。
在大陸礁層重疊部分之劃界方法,中國大陸是採取「自然延伸」原則,以 大陸礁層向海洋延伸之盡頭為界線,而反對以中間線為界的方法。在領海主張方 面,基本上是採取「直基線原則」來劃分島嶼的領海。中國大陸在 1994 年以「直 基線原則」應用到西沙群島,因南沙群島尚有糾紛,所以未公布南沙群島的基點 基線(陳鴻瑜 1997,277)。
(三)越南之主權主張
越南是爭奪西沙及南沙群島主權較早東南亞國家。越南對南海諸島主權 所持的理由主要為歷史事實和國家繼承原則。就歷史事實部分,前南越政府提出 的證據是早在 1802 年安南嘉隆國王曾派人到西沙作商業性考查,及於 1816 年在 西沙群島樹立安南國旗;越南又說 1834 年安南民命王曾派調查團前往西沙群島 並測繪地圖,且在班納礁上建廟立碑,以及安南人民也曾在西沙及南沙群島海域 捕魚等(M.S.Samuels 1982,49)。但此一事件,中國的官方文書沒有記載,而安南 國也無正式的歷史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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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完整的巴拉旺盆地,因此其主權應歸屬於菲律賓(E.D.Browm 1979,477)。其次菲律賓第二項理由是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原則」。1971 年菲律賓 近原則並非國際法上普遍認可接受的原則,如靠近菲律賓的帕瑪斯島(The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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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Palmas)被裁定屬於荷蘭(UN Reports 1928,845-846)。
(五)馬來西亞主權之主張
馬來西亞主張對南沙群島南端安波那砂洲和彈丸礁享有主權,其法理依據 有二,一是認為兩島礁一直是馬來西亞領土之一部分,二是基於馬來西亞的大陸 礁層概念,認為這兩個島礁位於沙巴大陸礁層上,所以應屬於馬來西亞的領土(K.
Das 1983,40-41)。但因東馬陸地自然延伸的大陸礁層,因為中間隔著海溝,海水 深度都超過 200 公尺,因此馬來西亞改稱說這些南沙島礁是位在馬來西亞的專屬
Das 1983,40-41)。但因東馬陸地自然延伸的大陸礁層,因為中間隔著海溝,海水 深度都超過 200 公尺,因此馬來西亞改稱說這些南沙島礁是位在馬來西亞的專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