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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僵局。且台灣與越菲兩國在南海上有多重利益衝突,因此兩岸關係的發展與南 海的多邊關係,影響其決定處理台灣在南海上的利益糾紛。」(黃瓊萩
2016,105-1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全球 70%的面積是海洋 30%是陸地,海域蘊藏豐富的油氣資源,石油與天然 氣是有機物沉積於地層經過高壓高熱所生成,海域由其是在大陸邊緣海域具有深 厚的沉積層,資源量約佔全球石油資源總量的 34%,海域油氣資源主要分布在 大陸棚,估計約佔 60%,海域探勘界普遍以水深 500 公尺區分淺海及深海,在 1500 公尺以上為超深海區,油氣資源約佔 30%,隨著各國經濟發展對石油與天 然氣需求漸增及海域油氣探勘與開發的工程技術的進步,在海域探勘已有豐碩的 成果(翁榮南 2011,28-29)。
南海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最早於 1966 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簡稱 ECAFE)由中 華民國、日本、大韓民國及菲律賓提議下所成立之「亞洲海域礦產資源聯合探測 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 Offshore Areas,簡稱 CCOP),在歐美各國包含英、美、法、西德等國家的技 術協助下,探勘亞洲東部海域海底之資源,於 1968 年提出的調查報告顯示,越 南沿岸之鄰近海域、南沙群島東部和南部海域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南海因此 被喻為「第二個波斯灣」。各國對南海油氣的開發,呈四周包圍中央之勢,已經 開發出油的區域主要分佈在越南東側、馬來西亞東側、印尼和汶萊北側、菲律賓 西側,及中國的南海北部,即靠近中國南部海岸線的北部灣海域和珠江口海域。
東南亞各國的南海油氣開發,基本由國際大石油巨頭主導,採取合作開發模式,
即資源國以資源出資,外國公司負責勘探開發並承擔風險,收回成本後,雙方按 比例分成。(自由電子報 2011)但隨著石油危機的發生,南海油氣資源的爭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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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是國與國之間基於共同利益,經雙方簽署協定後,對特定區域進 行開發所產生的合作關係,而多數國際間雙方協定多簽署海洋法公法。而我國近 年由馬英九總統所提出「南海和平倡議」(South China Sea Peace Initiative)聲明,呼籲相關各方本於和平原則,應先擱置主權爭議、共同尋求和平解決方案。呼籲 灣在南海的和平倡議」(Resolution Supporting Taiwan’s Peace Initiative in the South China Sea)決議案(自由時報 2014)。這項倡議重申台灣的主權主張,並呼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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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與石油公司或與私有公司之間的合作形式(Miyoshi 1988,50)。國際法學者 Gault 把共同開發定義為「一個或數個國家共享其對一個特定區域擁有的權利並在一定 程度上為探勘和開發海域礦物的目的進行某種形式的共同管理」。該定義的範圍 是非常廣泛的,不僅包括國家直接參與開發,而且包括每個國家採用國內措施促 進在特定區域的資源共享(Gault I.T 1988,275)。德國國際法學者 Rainer Lagoni 認 為共同開發是主權國家間的合作方式,是一種以國家間建立協定為基礎的國際法(Rainer Lagoni 1979,215)。中國大陸學者高之國認為應區別共同開發與聯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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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才能進行共同開發,因此共同開發原則在實踐中,是基於國家間的互相友好 與合作精神而展開的。共同開發的機制主要是參照各國間的協議,目前並無統一 的條約與協定,而海洋法公約亦未明確指明,但條文中亦有提供法律基礎的機 制,南海問題關於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重疊的部分,依據海洋法公約的第七 十四條第三項與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與合作的精神,
盡一切的努力做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 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礙最後界限的劃定。」。因此,共同合作可作為解決 南海主權爭端或海域劃界前的臨時辦法,同時各國的主權不因此而受到侵害。」
(陳希傑 2004,112-116)
目前南海聲索國對南海資源爭端現況如越南位於中南半島的東部,東部和南 部緊臨大部分南海海域,其優越的位置使得越南長期覬覦南沙群島,步入 20 世 紀以來,越南不斷聲稱對擁有南海部分的權利,並與其他南海各國相互大規模開 拓在南海範圍。在南海周邊諸國的爭奪中,越南可說是佔領最多島礁與爭奪資源 最激烈的國家。越南開發範圍,主要分布於南沙群島周圍,特別是對湄公盆地與 萬安盆地的探勘,這裡蘊藏著豐富的金獅油田與南昆山氣田。自 1980 年越南和 前蘇聯簽訂了共同開採合約,自此開始大規模的開採,從 1981 年到 2002 年,越 南總共開發出近 1 億噸儲量的石油以及 1.5 億立方公尺的天然氣,以後越南石油 產業其淨出口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大熊油田和南昆山氣田均在中華民國傳 統疆域界線內。(林廷輝 2015,81-83)
菲律賓國內資源一直處於短缺狀態,石油嚴重依賴進口資源的消費,在此經 濟利益驅動下,菲律賓開始把目光鎖定在南海資源上。菲律賓於 1975 年正式開 發南海油氣資源,巴拉望盆地及禮樂灘盆地是主要開發地區,其中馬蘭帕田是最 集中的開採基地。菲律賓主要通過把石油基地租賃給其他外國公司,以幫助其實 施開發。菲律賓自開發以來,共發現 9 個油田,共有 7 口鑽探井。截至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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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日產量 1.5 萬桶,來自南海海域日均產量 1000 桶左右。不僅如此,菲律賓 也是提出對南海部分島礁的主權,試圖將群島基線擴大到南沙群島,以增強海上 力量,企圖尋求東協各國對他的支持(APEC 2016)。
馬來西亞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其在 2020 年實現工業化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就是增強國防力量。1988 年馬來西亞與越南發生海軍衝突後,立即增強國防的 基礎建設,將這一政策制定為國家重要任務。馬來西亞重視國防自主力量的建 設,並積極購置新式裝備以提升海軍力量。馬來西亞油氣出口佔踞全球第二,在 南海共有 90 多口油井,大量開採油氣資源,年開採石油產量超過 3000 萬噸,天 然氣產量約 1.4 億立方公尺,其中出口石油 70%來自南海海域(APEC 2016)。
印尼在南海海域的石油開發主要是集中在納土納群島周圍,最早美國艾克森
(Exxon)石油公司在該群島東北約 225 公里處發現了一個蘊藏量非常豐富的天 然氣田,每年可生產約 800 萬噸液化天然氣,1995 年 11 月,印尼國營石油公司 和艾克森公司簽訂了一項協議,計畫投入 3500 萬美元共同開發該天然氣田。印 尼每年大約生產 2530 萬噸的液化天然氣,其主要出口都與日本、南韓、台灣訂 有長期合約(Bob Catley and Makmur Keliat 1997)。
汶萊雖然是東南亞人口最少的國家,但其人均 GDP 卻是東協各國第二高 的,汶萊主要經濟收入是來自於原油與天然氣的出口,原油和天然氣的出口佔其 總出口的 98%,約其 GDP 的 69%。為進一步保持和加強其石油和天然氣部門,
政府正在提倡和實行經濟多樣化政策,並積極發展新的上下游活動。這幾乎全是 來源於近海石油的生產。由於近海石油開發對汶萊的經濟是非常重要的,其在 1954 年就占領南沙群島中的南通礁,聲稱是保衛其近海石油資源(APEC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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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至誠、葉立程 1999,135-158)。包括官方文件與學術專論等,做為資料來源與 分析基礎。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當中,文獻分析法是最普遍和經常使用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