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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僵局。且台灣與越菲兩國在南海上有多重利益衝突,因此兩岸關係的發展與南 海的多邊關係,影響其決定處理台灣在南海上的利益糾紛。」(黃瓊萩

2016,105-1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全球 70%的面積是海洋 30%是陸地,海域蘊藏豐富的油氣資源,石油與天然 氣是有機物沉積於地層經過高壓高熱所生成,海域由其是在大陸邊緣海域具有深 厚的沉積層,資源量約佔全球石油資源總量的 34%,海域油氣資源主要分布在 大陸棚,估計約佔 60%,海域探勘界普遍以水深 500 公尺區分淺海及深海,在 1500 公尺以上為超深海區,油氣資源約佔 30%,隨著各國經濟發展對石油與天 然氣需求漸增及海域油氣探勘與開發的工程技術的進步,在海域探勘已有豐碩的 成果(翁榮南 2011,28-29)。

南海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最早於 1966 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簡稱 ECAFE)由中 華民國、日本、大韓民國及菲律賓提議下所成立之「亞洲海域礦產資源聯合探測 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 Offshore Areas,簡稱 CCOP),在歐美各國包含英、美、法、西德等國家的技 術協助下,探勘亞洲東部海域海底之資源,於 1968 年提出的調查報告顯示,越 南沿岸之鄰近海域、南沙群島東部和南部海域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南海因此 被喻為「第二個波斯灣」。各國對南海油氣的開發,呈四周包圍中央之勢,已經 開發出油的區域主要分佈在越南東側、馬來西亞東側、印尼和汶萊北側、菲律賓 西側,及中國的南海北部,即靠近中國南部海岸線的北部灣海域和珠江口海域。

東南亞各國的南海油氣開發,基本由國際大石油巨頭主導,採取合作開發模式,

即資源國以資源出資,外國公司負責勘探開發並承擔風險,收回成本後,雙方按 比例分成。(自由電子報 2011)但隨著石油危機的發生,南海油氣資源的爭奪日

development),是國與國之間基於共同利益,經雙方簽署協定後,對特定區域進 行開發所產生的合作關係,而多數國際間雙方協定多簽署海洋法公法。而我國近 年由馬英九總統所提出「南海和平倡議」(South China Sea Peace Initiative)聲明,

呼籲相關各方本於和平原則,應先擱置主權爭議、共同尋求和平解決方案。呼籲 灣在南海的和平倡議」(Resolution Supporting Taiwan’s Peace Initiative in the South China Sea)決議案(自由時報 2014)。這項倡議重申台灣的主權主張,並呼籲南

府與石油公司或與私有公司之間的合作形式(Miyoshi 1988,50)。國際法學者 Gault 把共同開發定義為「一個或數個國家共享其對一個特定區域擁有的權利並在一定 程度上為探勘和開發海域礦物的目的進行某種形式的共同管理」。該定義的範圍 是非常廣泛的,不僅包括國家直接參與開發,而且包括每個國家採用國內措施促 進在特定區域的資源共享(Gault I.T 1988,275)。德國國際法學者 Rainer Lagoni 認 為共同開發是主權國家間的合作方式,是一種以國家間建立協定為基礎的國際法

(Rainer Lagoni 1979,215)。中國大陸學者高之國認為應區別共同開發與聯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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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才能進行共同開發,因此共同開發原則在實踐中,是基於國家間的互相友好 與合作精神而展開的。共同開發的機制主要是參照各國間的協議,目前並無統一 的條約與協定,而海洋法公約亦未明確指明,但條文中亦有提供法律基礎的機 制,南海問題關於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重疊的部分,依據海洋法公約的第七 十四條第三項與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與合作的精神,

盡一切的努力做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 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礙最後界限的劃定。」。因此,共同合作可作為解決 南海主權爭端或海域劃界前的臨時辦法,同時各國的主權不因此而受到侵害。」

(陳希傑 2004,112-116)

目前南海聲索國對南海資源爭端現況如越南位於中南半島的東部,東部和南 部緊臨大部分南海海域,其優越的位置使得越南長期覬覦南沙群島,步入 20 世 紀以來,越南不斷聲稱對擁有南海部分的權利,並與其他南海各國相互大規模開 拓在南海範圍。在南海周邊諸國的爭奪中,越南可說是佔領最多島礁與爭奪資源 最激烈的國家。越南開發範圍,主要分布於南沙群島周圍,特別是對湄公盆地與 萬安盆地的探勘,這裡蘊藏著豐富的金獅油田與南昆山氣田。自 1980 年越南和 前蘇聯簽訂了共同開採合約,自此開始大規模的開採,從 1981 年到 2002 年,越 南總共開發出近 1 億噸儲量的石油以及 1.5 億立方公尺的天然氣,以後越南石油 產業其淨出口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大熊油田和南昆山氣田均在中華民國傳 統疆域界線內。(林廷輝 2015,81-83)

菲律賓國內資源一直處於短缺狀態,石油嚴重依賴進口資源的消費,在此經 濟利益驅動下,菲律賓開始把目光鎖定在南海資源上。菲律賓於 1975 年正式開 發南海油氣資源,巴拉望盆地及禮樂灘盆地是主要開發地區,其中馬蘭帕田是最 集中的開採基地。菲律賓主要通過把石油基地租賃給其他外國公司,以幫助其實 施開發。菲律賓自開發以來,共發現 9 個油田,共有 7 口鑽探井。截至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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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日產量 1.5 萬桶,來自南海海域日均產量 1000 桶左右。不僅如此,菲律賓 也是提出對南海部分島礁的主權,試圖將群島基線擴大到南沙群島,以增強海上 力量,企圖尋求東協各國對他的支持(APEC 2016)。

馬來西亞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其在 2020 年實現工業化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就是增強國防力量。1988 年馬來西亞與越南發生海軍衝突後,立即增強國防的 基礎建設,將這一政策制定為國家重要任務。馬來西亞重視國防自主力量的建 設,並積極購置新式裝備以提升海軍力量。馬來西亞油氣出口佔踞全球第二,在 南海共有 90 多口油井,大量開採油氣資源,年開採石油產量超過 3000 萬噸,天 然氣產量約 1.4 億立方公尺,其中出口石油 70%來自南海海域(APEC 2016)。

印尼在南海海域的石油開發主要是集中在納土納群島周圍,最早美國艾克森

(Exxon)石油公司在該群島東北約 225 公里處發現了一個蘊藏量非常豐富的天 然氣田,每年可生產約 800 萬噸液化天然氣,1995 年 11 月,印尼國營石油公司 和艾克森公司簽訂了一項協議,計畫投入 3500 萬美元共同開發該天然氣田。印 尼每年大約生產 2530 萬噸的液化天然氣,其主要出口都與日本、南韓、台灣訂 有長期合約(Bob Catley and Makmur Keliat 1997)。

汶萊雖然是東南亞人口最少的國家,但其人均 GDP 卻是東協各國第二高 的,汶萊主要經濟收入是來自於原油與天然氣的出口,原油和天然氣的出口佔其 總出口的 98%,約其 GDP 的 69%。為進一步保持和加強其石油和天然氣部門,

政府正在提倡和實行經濟多樣化政策,並積極發展新的上下游活動。這幾乎全是 來源於近海石油的生產。由於近海石油開發對汶萊的經濟是非常重要的,其在 1954 年就占領南沙群島中的南通礁,聲稱是保衛其近海石油資源(APEC 2016)。

(葉至誠、葉立程 1999,135-158)。包括官方文件與學術專論等,做為資料來源與 分析基礎。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當中,文獻分析法是最普遍和經常使用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