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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至誠、葉立程 1999,135-158)。包括官方文件與學術專論等,做為資料來源與 分析基礎。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當中,文獻分析法是最普遍和經常使用的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comparative research)是社會科學經常運用研究方法。比較是認 識事物的基礎,是人類認知、區別和確定事物異同關係的最常用的方法。比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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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玲 2005,10-15)

比較研究的最初運用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斯多德(Aristotélēs)所著的《雅 典政制》(Athenaion Politeia)。該書對 158 個城邦政制憲法進行比較。19 世紀以 後,比較研究逐漸成為學術研究中的重要方法。1960 年代後,比較研究運用量 化與質化資料深入分析,確定各種因素在科學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尋求更精確的 方法。美國教育學家貝瑞岱(George Bereday)融合歷史法、因素分析法,進行 研究而創建了四階段的比較研究法,從而使比較法進一步具體化、科學化,這四 階段分別是描述、解釋、併排、比較。(洪雯柔 2000,11-21)

(一) 描述(description)

研究者首先進行研究事物描述,目的是為了有系統地陳述所探討事物或研究 目標的資訊,以使研究者對研究對象有正確而客觀的了解。為了詳細敘述,研究 者需要進行廣泛而完整的資料蒐集,資料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手資料、次級資料、

與輔助資料。

(二) 解釋 (interpretation)

研究者其次要進行研究事物的解釋,係對描述事物內容中各種現象產生的原 因、代表的意義和影響有進一步的了解,研究者需要做解釋的工作,研究者常要 掌握事物的歷史發展,從中進行分析與解釋。解釋的正確、客觀與否與研究者所 採用的解釋觀點及對問題背景認識詳盡度均有關聯。

(三) 併排(juxtaposition)

研究者第三階段是將前二階段的描述與解釋所收集的資料進行併排與製作 圖表。為了避免研究者作錯誤的比較,必需強調依據共同的事實及問題,以同一 觀點分析和判斷。併排有兩個目的:一是根據相同標準分析找出其異同處;二是 建立研究假設,以供證實、修正或推翻、導引出研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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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比較(comparison)

比較是最後階段也是比較研究的重點,研究者依照先前的步驟,對假設進行 比較研判,以對假設證實、修正或推翻。研究者需以客觀的態度,詳實的判斷及 正確的分析能力,來推斷結論。一般研究者運用比較研究法經常依據上述四階段 操作模式進行。

在過去的比較研究中有幾位學者提出解決南海共同開發之問題。南海周邊國 家曾經提出仿照南極條約中凍結主權的方式,將之引用到南海紛爭的解決上來。

但中國大陸對此一構想大加撻伐,認為凍結主權的結果就會形成對於他國侵占南 海島礁的默認。換句話說,中國大陸擔心因為凍結主權的形式行為造成個爭端國 占領島礁的實質意涵。這與中國大陸參與印尼主辦「南海會議」時,一再強調該 會議之性質為非正式、非官方的態度一致。

南極模式是「南緯 60 度以南之南極(Antarctica),由於各鄰近國家以所謂「毗 連說」(theory of contiguity)及「鄰近說」(theory of proximity)為辯護,紛紛採行 所謂的「扇形原理」(sector principle)將瀕臨其領土的南極「扇形地帶」劃歸其 主權管轄範圍,其中例如英國、智利、阿根廷等片面據取的區域即相互重疊並引 起爭訟。而遠距南極的國家則要求南極自由化,從而使南極形成複雜的主權爭議 地區。於是遂有 27 個相關國家於 1959 年簽訂「南極條約」(Treaty on Antarctic)

(維基百科 2016)。繼經該條約協商會議後於 1980 年在澳洲締結「南極海洋生 物資源養護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於 1988 年在紐西蘭締結「南極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之規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Antarctic Mineral Resources Activities),及於 1991 年締結「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Protocol 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o the Antarctia Treaty),完成了南極國際經濟管理法律體系。

Mark J.Valencia,在 1994 年時,在著名政論刊物「遠東經濟評論(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中,以一篇短文提出了他對解決南沙爭端的構想(Mark J.Valencia 1994,30。)。他的構想前提係建構在相關國家同意南沙群島非軍事化和 同意擱置主權的假設上,接著相關爭端國組成一個多國性的南沙開發機構。該機

在 1997 年時,Valencia 與 Jon M.von Dyke,Noel A.Ludwig 學者共同出版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Mark J.Valencia,Jon M.von Dyke and Noel A.Ludwig 1997),將前述 1994 年所發表之文章加以擴大,再行提出南海海域 共同開發的建議。

瓦蘭西亞建議設立一個「南海管理機構(Spratly Management Suthority)」,成 立該機構的目的在尊重各相關國家的主權主張,亦即這些主張並未被拋棄,同時

「南海管理機構」旨在加強對資源的探勘、開發與管理。因此,可操作的主權

(operational sovereignty)或許會縮減,但是正式的主權(formal sovereignty)卻不 受影響。依據瓦蘭西亞的構想,該「南海管理機構」(如表三)。

其次另有南海周邊國家提出南海共同開發之模式,「賈拉(Hasjim Djalal)之 提議是由印尼出面主辦,加拿大國際開發署(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簡稱 CIDA)出資協助,自 1990 年開始召開一年一度的「處理南海潛在 衝突研討會」,除了第一屆限定由東南亞國協的六個會員國參加外,自第二屆起

Ali Alatas 在其近年的開幕致詞中一再期盼研討會能夠起而行,瓦蘭西亞也對研討 會的進行成效不滿,他認為研討會的議題已經失去了焦點,而中共更是利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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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共同開發的概念不應損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範。

第八、開發範圍內對於島嶼的占領行為,不應視為是對其主權的承認。在相 關國家的同意之下,佔領的島礁可為共同利益所利用。現有在礁石上的設施 或設備可在共同利益下利用。

第九、除非所有各方同意,共同開發或共同合作區之建立應假設訂相關各方 避免進一步的佔領。

至於共同合作的形態方面,賈拉則建議由私人公司或機構進行,不論該公司 或機構與各自的政府有否關聯,如果此一模式可被接受,則四國可以成立聯合公 司或機構,並以之進行擬議中的共同合作事項。而為了顧及國際法中對於領土主 權的爭議,賈拉也強調此種共同合作不會影響各國對其所宣稱的島嶼主權。」(王 冠雄 2002,44-48)

北歐亞洲研究所資深研究員基維馬基(Timo Kivimaki)提出了「建立海洋公 園方案」,其核心內容是承認南沙群島由於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 活,故不能得到超過 12 海浬領海的權力。爭議國家確定其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 礁層聲稱只能基於他們的海岸線長度和通過談判確定的中間線,當南海的大部分 海域和大陸礁層被周邊幾個國家分割時,在南海中間剩下來的公海部分可以作為 一個共同管理的海洋公園,在那裏全部經濟活動將被禁止。周邊所有國家都承認 南沙群島無一島礁符合擁有超過 12 海浬領海的條件,同意擱置爭議把南沙群島 視為一個海洋公園,把它交給一個地區或國際機構來管轄,公園內除不損害環境 的旅遊外,一切經濟活動都被禁止,這樣南沙群島就是一個單純的生態保護區。

(李金明 2005,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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