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油氣共同開發之模式:對中華民國政策之啟示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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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 i n U. v.
(3) 《謝 辭》. 時光匆匆,一轉眼間就要從政大畢業了,回想這兩年跟同學的相處與上課時 光,總是令人懷念。首先論文的完成要感謝指導教授平思寧老師的悉心指導,總 是不厭其煩地幫助我並且指導研究方向與督促論文進度,另外還有同組的戰友大 家的通力配合與合作才能完成整個論文流程。 其實,早在民國 100 年就要與警大同學一起報考政大研究所,但因單位之限 制而作罷。原本唸研究所的想法已經深埋,因工作之務而有幸於總統府服務,在. 政 治 大. 辦公室主任與同事的鼓勵下,又重拾了讀書的念頭,而選擇報考國安專班,也是. 立. 因為辦公室同事不少都是由外交部轉調過來,因而選擇相關科系。. ‧ 國. 學. 在撰寫論文期間,感謝副院長及辦公室的主任與秘書的鼓勵與督促,每天都 會督促我趕快完成論文,讓我上班總是膽戰心驚的,所幸完成他們的期盼。. ‧. Nat. n. al. er. io. sit. 勵,是激勵我不斷學習前進的動力,讓我順利完成學業。. y. 最後要特別感謝親愛的家人,父母親的栽培養育之恩以及兄姊們的支持與鼓. Ch. engchi. i n U. v. 陳 子 豪 謹誌 2017 年 6 月 3 日.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 i n U. v.
(5) 摘 要. 從1982年之《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相關國家在爭議之海域劃界達成協議之 前,有權利就爭議海域的管理和開發做出臨時性的安排。而共同開發正是作為一 種解決海域劃界爭端而被廣泛採用的臨時性辦法,共同開發方案一經提出便得到 了國際實踐的認同。 通過國際實踐案例的分析,並從中汲取國際共同開發成功案例中的經驗和啟 示,總結出國際共同開發的管理模式及其特點並促進我國參與南海油氣共同開. 政 治 大 免南海周邊國家避開我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去侵占我國南海油氣資源及海域 立. 發,強化與周邊國家區域利益協調和合作局勢,積極推動共同開發合作建立,避. ‧. ‧ 國. 學. 主權,並就我國南海管轄權範圍內積極進行合作以維護我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 關鍵詞:國際海洋法公約,南海,油氣共同開發,共同開發模式,領土爭端.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 i n U. v.
(7) Abstract 1982’s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has prescribed that the related countries are liable to make every effort to make an interim arrangement upon th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aritime space after coming an agreement on maritime delimitation. Joint development that is the interim arrangement with broad adoption on solving the dispute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which now has been acknowledged i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Through analyzing the international cases, and the ultimate goal of this paper is that R.O.C will learn the 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 from the successful international joint. 政 治 大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立 of regional benefit with surrounding countries, and. development model, effectively accelerate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strengthen. ‧ 國. 學. actively promote the joint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to establish, to avoid the neighboring countri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to avoid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 signed to occupy Republic of China's oil and gas resources and sea sovereignty, and within. er. io. Republic of China's maritime righ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it. y. Nat. the jurisdiction of China's South China Sea within the active cooperation to safeguard. al. n. v i n C h on the Law of theUSea, The South China Sea, Keywor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engchi. Oil and gas joint Development, Joint Development model, Territorial dispute. 2.
(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 i n U. v.
(9)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23 第五節 研究架構................................................................................................ 24 第貳章 南海石油資源與主權紛爭............................................................................ 27 第一節 南中國海背景概述................................................................................ 27 第二節 南海諸島主權紛爭................................................................................ 29 第三節 南海礦藏與油氣資源............................................................................ 38 第四節 小結........................................................................................................ 54 第參章 國際共同開發與合作實踐案例.................................................................... 55 第一節 印尼與澳洲帝汶缺口協定.................................................................... 5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二節 泰國暹羅灣與馬來西亞大陸礁層資源共同開發................................ 61 第三節 馬來西亞與越南暹羅灣共同開發案.................................................... 68 第四節 國際共同開發之實踐對我國之啟示.................................................... 71 第肆章 結論................................................................................................................ 75 參考書目...................................................................................................................... 79. n. al. er. io. sit. y. Nat. 英文文獻...................................................................................................................... 83. Ch. engchi. 4. i n U. v.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1) 表目錄. 立. 政 治 大. 學 ‧. io. sit. y. Nat. n. al. er.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表六. 中國大陸在南海造島進度................................................................ 3 南海爭議各國侵佔島嶼及海域宣示比較........................................ 5 瓦蘭西亞提出「南海管理機構」組織體系表................................ 18 南海周邊國家石油、天然氣蘊藏及開採比較................................ 44 印尼在南海開發合同一覽表............................................................ 49 泰國與馬來西亞共同開發區............................................................ 63. ‧ 國. 表一. Ch. engchi. 6. i n U. v.
(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7. i n U. v.
(13) 圖目錄 圖一 南海海底地形圖................................................................................ 28 圖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國家海域管轄區分圖.................................... 31 圖三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33 圖四 海洋礦物分布圖................................................................................ 39 圖五 南海 U 型線與南海諸島圖 ............................................................... 41 圖六 南海海域油氣分布圖........................................................................ 42 圖七 海南島附近探勘區............................................................................ 45 圖八 菲律賓石油分布圖............................................................................ 47 圖九 納土納海域石油探勘區.................................................................... 48 圖十 汶萊主要油田和天然氣位置............................................................ 53 圖十一 澳洲與印尼大陸礁層分界線「帝汶缺口」位置圖.................... 56 圖十二 印尼與澳洲共同合作區域圖........................................................ 57 圖十三 泰國與馬來西亞暹羅灣共同開發區............................................ 62. 立. 政 治 大. 圖十四 馬來西亞與越南共同開發區域.................................................... 69.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n U. v.
(15)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簡稱南海,因位於中國大陸南側而得名,是世 上最大邊緣海,北起台灣,東接菲律賓呂宋島及巴拉望島,南鄰盛產石油的馬來 西亞婆羅洲,而西邊則是中南半島,包括其間之水域、島嶼、暗沙、礁等,在海. 政 治 大 其中南沙群島是範圍最大的珊瑚礁群島,也是南海諸國主權衝突的爭端,由於南 立. 洋盆地內部有四個以珊瑚礁石形成的群島,分別是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島。. ‧ 國. 學. 海海域不僅是連繫太平洋與印度洋的重要運輸航道,全世界有一半以上的大型油 輪與貨輪均須經過南海海域。以石油運輸為例,中國、台灣、日本是南海自中東. ‧. 載運石油的運輸要道(石油百科 2016)。. sit. y. Nat. n. al. er. io. 就天然資源方面,南海因擁有豐富的漁業資源,故為全世界最重要的漁場之. v. 一,南海大多數國家相信此區域內蘊藏大量的石油與天然氣,以及其他貴重與稀. Ch. engchi. i n U. 有金屬礦。由於周邊國家快速經濟成長與對能源的需求,促使各國覬覦如此豐富 的天然資源。探勘與開採能源成為各國向南海擴張的主因。然而在 1994 年 11 月 16 日,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後,其「海洋法公約」的內容, 對擁有沿海海域國家的權利主張,以及國際間對海洋資源的使用都加以規範。其 中公約內容明確規範在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的主權或管轄權, 最直接取得資源的方式乃是佔領取得南海島礁,以進行海洋探勘與開採資源之權 利。由此可知,南海因地理環境的優勢與蘊藏豐富的天然資源,也因此各國對於 南海的問題與潛在利益不斷衝突。 1.
(16) 自 1950 年起,南海周邊國家開始在其沿岸地區探勘能源(鐘堅,1995,8-9), 使主權歸屬問題不斷被提出爭議。1960 年代末期聯合國公布南海潛藏豐富石油 能源資訊,引起中國大陸注意。但在 1970 年之前中國大陸受制於國內政治情勢 的動盪,無暇外顧及維護南海主權而長期無力行使主權的情況下,對於南海地區 的島礁被侵占之情形僅就書面或口頭外交宣示,但在 1970 年後,中國大陸內部 政治動盪結束並整合國內問題後,開始積極維護南海主權,並採取軍事武力的捍 衛主權行為,如:1974 年中國大陸與越南的西沙海戰,奪回整個西沙群島的控. 政 治 大 件(李金明 2001,66-68) ;與 1999 年中國大陸與菲律賓黃岩島等維護南海主權之 立 制權;1988 年中國大陸與越南的赤瓜礁;1995 年中國大陸與菲律賓的美濟礁事. 行動。中國大陸近年來陸續在美濟礁、赤瓜礁、渚碧礁、南熏礁、華陽礁進行填. ‧ 國. 學. 海造陸建島之工程(如表一) ,引起菲律賓、越南、美國等國緊張。自 2013 年 7. ‧. 月以來中國大陸在永暑島(原名永暑礁)進行大規模填海造陸,其面積已達 2.8. y. Nat. 平方公里(截至 2015 年 9 月),已超越我國南沙太平島 0.51 平方公里,其位於. er. io. sit. 南沙群島中部(蔡東杰 2015,100-101),扼守南海西部航道的重要據點,中國大 陸在永暑島上建設機場跑道可以起降轟炸機及巡邏機,如此大規模的填海造陸建. al. n. v i n 島,興建跑道及港口等軍事基礎設施,同時完成兵力及裝備的部署,加速島礁軍 Ch engchi U 事據點化,就是要確保南海海域內的天然資源開發,並確保中國大陸核心利益與 永續發展(自由時報 2015)。. 2.
(17) 表一 島 礁 名 稱. 造. 永暑礁. 南沙群島第三大島,目前已填海造島面積約 2.8 平方公里, 目前已完成約 3000 公尺機場跑道,並設有停機坪與滑行道. Fiery Cross Reef. 島. 中國大陸在南海造島進度 進. 度. 渚碧礁 Subi Reef. 南沙群島第二大島。1988 年中國大陸在島上建立高腳屋, 2014 年開始填海工程,被認為可能循永暑礁模式,興建第 2 條機場跑道。. 美濟礁 Mischief Reef. 填海後陸地面積約達 5.9 平方公里,為目前南沙群島最大 島,可能興建第 3 條機場跑道;另外碼頭工程也在進行中。. 赤瓜礁 Johnson South Reef. 南沙群島九章群島所屬暗礁。1988 年中國大陸軍事武力佔領 原屬越南。2014 年開始填海工程,完成設施包括:1 個泊位 有限港口及 2 個裝卸站、2 個直升機停機坪、1 個赤瓜大樓、 1 座燈塔。正在修建 2 個衛星通訊天線,6 個監視塔和 1 個 太陽能站。. 立. ‧ 國. 2014 年開始填海工程。已從面積 380 平方公尺礁堡轉為 1 個 1.14 平方公里的小島,建有港口及碼頭,1 棟類似赤瓜大樓 的南薰大樓已封頂。. io. sit. y. Nat. Gaven Reef. 2015 年 10 月完成興建燈塔,塔高 50 公尺,照明範圍 22 浬. ‧. 南薰礁. 學. 華陽礁 Cuarteron Reef. 政 治 大. n. al. er. 資料來源:蔡東杰(2015). Ch. engchi. i n U. v. 從 2002 年南海各國簽訂《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02)後,南海海域暫時維持一段和平穩定的時間,但在 2010 年因南海聲索國 對南海海域的主權爭議(如表二),讓南海問題成為亞太地區的衝突點,南海各 國基於海洋的天然礦藏資源、國際運輸航道之航行自由權等因素,各國為了宣示 主權之目的,劍拔弩張,動作頻仍,尤其中國大陸視南海為領土之延伸,基於主 權與海洋法公約所賦予之權利,並結合「一帶一路」的經濟政策,對南海高度的 關注與重視,因此引起美國的打壓與各國海權角力。 南海紛爭充斥政治問題,但基於當事國的利益,區域性間的安定和平以及經 濟發展,南海各國願意尋求中國大陸所提出的「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的南海政 3.
(18) 策,以期共同開發南海海域資源(中國政府網 2006)。自 2005 年中國大陸、菲 律賓、越南共同簽署《在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趙國材 2010,17),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表示:「3 月 14 日,中國海洋石油總公 司、越南油氣總公司和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在馬尼拉簽訂了《在南中國海協定區 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中、越、菲三國石油公司在南海部分海域開展聯 合海洋地震工作,是三方共同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重要舉措,為促進南 海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作出了歷史性貢獻。近年來,中國本著“擱置爭議、 共同開發”的方針與東盟有關國家就在南海海域開展務實合作進行了積極探. 政 治 大 和國駐溫哥華領事館 2005)。在此之下,南海共同開發有了新的突破。 立. 討,致力於使南海成為聯繫中國與東盟的友誼之海,合作之海。」(中華人民共.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9) 表二 中華民國 南海諸島 擁有 U 型 主權宣示 歷史水域 所有島礁. 南海爭議各國侵佔島嶼及海域宣示比較. 中國大陸 越南 菲律賓 擁有 U 型 南沙及西 擁有卡拉 歷史水域 沙群島所 揚群島 所有島礁 有島礁. 馬來西亞 汶萊 擁有大陸 擁有經濟 礁層內 海域內所 12 個島 有島礁 嶼. 法理依據 歷史首先 歷史首先 首先發現 地理上鄰 基於大陸 基於專屬 發現及納 發現及納 及自法國 近及 1956 礁層原則 經濟海域 入版圖 入版圖 繼承主權 年發現 原則 大陸礁層 依聯合國 已向聯合 已與馬來 已向聯合 已與越南 依聯合國 宣示範圍 海洋法公 國大陸礁 西亞共同 國大陸礁 共同提案 海洋法公 約規範 層委員會 提案 層委員會 約規範 提案 提案 專屬經濟 200 浬. 治200 浬 政 200 浬 大. 200 浬. 立. 海域宣示. 200 浬. 200 浬. ‧ 國. 10 個. 29 個. ‧. 佔有島嶼 3 個. 學. 對爭議的 南海政策 主權歸 南海各方 南海各方 南海各方 南海各方 立場 綱領 我、暫擱 行為宣言 行為宣言 行為宣言 行為宣言 爭議、聯 合開發 9個. n. al. 總兵力 3000 餘 人,永興 島機場跑 道 2700 公尺,永 暑礁碼頭. Ch. 總兵力計 1 團(含 南子礁及 景宏島各 1 連) ,南 威島有碼 頭及機場. 300 公尺 跑道 及直升機 場1個. (南通礁) *. sit. i n U. 總兵力計 1 連,中 業島有機 場跑道 1400 公 尺. engchi. 彈丸礁. er. io. 派駐兵力 由海巡署 駐守,輔 以少數駐 軍,東沙 島及太平 島均有機 場跑道. 1個. y. Nat. 主要島嶼 東沙島、 永興島、 南威島、 中業島 太平島 永暑礁、 南子礁、 美濟礁 景宏島. 5個. v總兵力加 強排 1, 彈丸礁機 場跑道 1500 公 尺,海水 淨化廠 2 座. 說明:*汶萊僅宣示擁有南通礁,未派兵進駐;實際上南通礁面積極小, 無法提供人類基本生活。 資料來源:毛正氣(2012). 5. 無.
(20) 其次中國大陸和南海各方爭端在區域安全、能源安全以及環境保護問題上合 作需要的加強。南海是溝通東西方的重要運輸航道,控制了南海等於控制了從麻 六甲海峽到日本,新加坡到香港,從東亞到西亞,非洲和歐洲的大多數海上運輸 通道,美國曾高度評價南海地位。南海和周邊國家對美國利益至關重要,首先是 經濟的利益,無數條貿易路線都要途經南海,南海和周邊國家包括經濟強國日 本、南韓以及正在發展中的第三方東南亞國家。中國大陸和越南在西沙群島有爭 議,中國大陸、台灣、越南、菲律賓則對南沙群島有爭議。. 政 治 大 之上。而權力不對稱結構理論的基礎論點是:在任何一組雙邊關係中,兩個行為 立. 對於東南亞國家而言,南海主權爭議的本質圍繞東亞明顯的權力不對稱結構. 體之間明顯的實力落差,將導致彼此對於對方的觀點,以及對於該組雙邊關係未. ‧ 國. 學. 來發展,出現明顯的落差。首先,權力小的一方容易對權力較大的過度關注,並. ‧. 且經常為了維護尊嚴與自主性,而使得過度關注的情況演變為過度反應。另一方. y. Nat. 面,權力大的國家看待小國時,往往不只專注在個別國家,而更重視國際局勢的. er. io. sit. 現況與演變,因此在權力不對稱結構裡的大國經常對小國過度不關注,無法及時 理解並回應對方的行動。而大國需要自身的權力與地位被承認並且被賦予一定程. al. n. v i n 度的臣服,因此在權力不對稱結構裡,大國與小國經常在大國的權力被認可和小 Ch engchi U. 國的自主地位被尊重兩個看似不相容的心理狀態中互相拉扯。這種大小國在權力 不對稱結構中的相互拉扯與競逐情況,在南海爭議中特別顯著。. 在權力不對稱結構下,兩岸關係亦為結構權力不對稱結構的一環。而兩岸關 係的特殊性,使得台灣在處理南海爭議相關事務以及面對東南亞個別國家時的策 略,都必須更加謹慎。首先,如同其他東南亞國家一般,在權力不對稱的情況之 下面對大國強鄰,必須先能確定主權與政治自主性得到保證。這並非簡單對抗中 國大陸即可達成。即使是作為美國傳統意義上盟友的菲律賓,也沒能在南海爭議 上取得太多優勢,而越南採取的時戰時和路線也未見成效,並時常造成雙邊關係 6.
(21) 的僵局。且台灣與越菲兩國在南海上有多重利益衝突,因此兩岸關係的發展與南 海的多邊關係,影響其決定處理台灣在南海上的利益糾紛。」(黃瓊萩 2016,105-1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全球 70%的面積是海洋 30%是陸地,海域蘊藏豐富的油氣資源,石油與天然 氣是有機物沉積於地層經過高壓高熱所生成,海域由其是在大陸邊緣海域具有深. 政 治 大 大陸棚,估計約佔 60%,海域探勘界普遍以水深 500 公尺區分淺海及深海,在 立 厚的沉積層,資源量約佔全球石油資源總量的 34%,海域油氣資源主要分布在. 1500 公尺以上為超深海區,油氣資源約佔 30%,隨著各國經濟發展對石油與天. ‧ 國. 學. 然氣需求漸增及海域油氣探勘與開發的工程技術的進步,在海域探勘已有豐碩的. ‧. 成果(翁榮南 2011,28-29)。. y. Nat. 南海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最早於 1966 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 er. io. sit.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簡稱 ECAFE)由中 華民國、日本、大韓民國及菲律賓提議下所成立之「亞洲海域礦產資源聯合探測. al. n. v i n 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C h of Joint Prospecting engchi U. Asia Offshore Areas,簡稱 CCOP) ,在歐美各國包含英、美、法、西德等國家的技 術協助下,探勘亞洲東部海域海底之資源,於 1968 年提出的調查報告顯示,越 南沿岸之鄰近海域、南沙群島東部和南部海域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南海因此 被喻為「第二個波斯灣」。各國對南海油氣的開發,呈四周包圍中央之勢,已經 開發出油的區域主要分佈在越南東側、馬來西亞東側、印尼和汶萊北側、菲律賓 西側,及中國的南海北部,即靠近中國南部海岸線的北部灣海域和珠江口海域。 東南亞各國的南海油氣開發,基本由國際大石油巨頭主導,採取合作開發模式, 即資源國以資源出資,外國公司負責勘探開發並承擔風險,收回成本後,雙方按 比例分成。 (自由電子報 2011)但隨著石油危機的發生,南海油氣資源的爭奪日 7.
(22) 增。 本研究要探討從南海油氣共同開發的模式對中華民國政策之啟示(以下簡稱 我國) ,以期共同提升經濟發展,共謀共利。根據國際間各國在海域共同開發(joint development),是國與國之間基於共同利益,經雙方簽署協定後,對特定區域進 行開發所產生的合作關係,而多數國際間雙方協定多簽署海洋法公法。而我國近 年由馬英九總統所提出「南海和平倡議」 (South China Sea Peace Initiative)聲明, 呼籲相關各方本於和平原則,應先擱置主權爭議、共同尋求和平解決方案。呼籲 各方聲索國: (1)應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 政 治 大 劃、分區開發南海資源; (3)應遵守包括《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立 情勢的單邊措施; (2)擱置主權爭議,建立南海區域資源開發合作機制,全面規. 在內之相關國際法原則與精神,透過對話協商,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共同維護. ‧ 國. 學. 南海地區海、空域航行及飛越自由與安全; (4)將區域內各當事國納入任何有助. ‧. 南海和平與繁榮的體制與措施,應尋求共識,研訂「南海行為準則」;(5)就南. y. Nat. 海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打擊海上犯罪、人道援助與災害救援等非傳統安全議題,. er. io. sit. 建立協調及合作機制(中央社 2015) 。從國際間共同開發之模式案例,與國際公 法來深入探討我國與南海各國在南海海域共同開發資源之研究。. al. n. v i n 我國提出「南海和平倡議」後,不僅受到大部分南海周邊國家的認可,更受 Ch engchi U. 到美國與其同盟國官方與非官方的支持,在 2014 年美國共和黨在「共和黨全國. 委員會」已於八月八日在芝加哥舉行的「夏季大會」全會中,正式通過「支持台 灣在南海的和平倡議」(Resolution Supporting Taiwan’s Peace Initiative in the South China Sea)決議案(自由時報 2014) 。這項倡議重申台灣的主權主張,並呼籲南 海各國藉由政治與經濟合作,以及對《國際法》的遵守,促進區域和平與穩定之 外,亦希望美國歐巴馬政府鼓勵南海各聲索國將我國納入「南海行為準則」的對 話機制(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2014)。 儘管南海潛在衝突的引爆點,常隨著週邊國家在爭議海域進行油氣資源探勘 與開發,扣押爭議海域作業之漁船與漁民,派遣科研船在爭議海域進行海洋科學 8.
(23) 研究等,而充滿不確定因素,基於諸多不確定因素,各方南海擱置主權爭議,共 同開發南海海域資源,成為南海區域內共同開發討論的議題,因此,本研究就南 海海域共同開發之策略與國際案例作分析比較。 共同開發是伴隨著海洋油氣資源的開發與沿海國擴大海洋管轄權所產生 的。共同開發制度產生主要由兩個原因:一、是指主權國家基於協議,就跨越彼 此間海洋邊界線或位於爭議海區的共同礦藏,以某種合作形式進行勘探或開發行 動。二、是當事國客觀上有開發爭議區資源獲取經濟利益的共同需要,主觀上又 均有共同開發之意願。(季國興 2009,198)從國際實踐案例來看,許多國家都將. 政 治 大 積最大的,多國交叉爭議最為激烈的一個海域。為解決南海油氣資源開發的有效 立. 爭議區的共同開發作為一種實際有效的臨時安排。南海海域是目前世界爭議區面. 途徑之一就是與有關周邊國家進行共同開發。. ‧ 國. 學. 對於共同開發的分類標準,不同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日本學者 Miyosi 認. ‧. 為國際上共同開發的概念未能以一致的方式理解和應用。以國際法的觀點來看,. y. Nat. 應把共同開發的定義限制為基於政府間協議而開展的開發活動。該定義排除了政. er. io. sit. 府與石油公司或與私有公司之間的合作形式(Miyoshi 1988,50) 。國際法學者 Gault 把共同開發定義為「一個或數個國家共享其對一個特定區域擁有的權利並在一定. al. n. v i n 程度上為探勘和開發海域礦物的目的進行某種形式的共同管理」 。該定義的範圍 Ch engchi U. 是非常廣泛的,不僅包括國家直接參與開發,而且包括每個國家採用國內措施促 進在特定區域的資源共享(Gault I.T 1988,275) 。德國國際法學者 Rainer Lagoni 認 為共同開發是主權國家間的合作方式,是一種以國家間建立協定為基礎的國際法 概念,應排除合約型的合作,他認為共同開發是指國家之間就探勘和開發跨越國 家邊界或處於主張重疊區域的某些礦床、礦田或礦體所進行的合作,共同開發必 須具備四項基本要素: (1)要指定一塊特定的區域; (2)是用某種具體的資源; (3)訂定協定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約,明確有關各方對該區域的管轄權,並 在這些管轄權和法律規範之下經營開發任務;(4)規定探勘開發的條款與條件 (Rainer Lagoni 1979,215)。中國大陸學者高之國認為應區別共同開發與聯合開 9.
(24) 發,他指出國際上的聯合開發在性質上幾乎完全是商業性的概念,而共同開發原 則上是一個政治概念,他認為共同開發可以定義為在最終劃界之前,為了開發和 分配存在領土爭端的重疊區域的潛在自然資源,兩個以上有關國家基於政府間的 協議而共同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宋冬 2005,4-5) 綜合上述學者所說,主要有兩種分類方法,一種是按照共同開發海洋邊界線 的關係劃分,另一種是按照共同開發的管理模式來劃分。根據共同開發與海洋邊 界線的關係來劃分,共同開發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海洋邊界線明確的跨界共同開 發和海洋邊界線未定的爭議海區的共同開發。根據共同開發的管理模式來劃分,. 政 治 大 1998,2-3)第一種分類方法受到大多數學者的普遍認可,所以本文將具體分析跨 立 共同開發可以分為:代理制模式、聯合經營模式和超國家管理模式1。(蔡鵬鴻. 界共同開發和爭議海區的共同開發案例,以期從諸多案例中尋找出解決南海油氣. ‧ 國. 學. 資源爭端的共同開發模式。. ‧. 「從國際法來看,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共同開發的一個重要法律制度,國際. y. Nat. 法基本原則是在國際法領域中被各國公認且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 er. io. sit. 效力範圍,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多在國際條約得到實現,同時, 這些原則也以國際習慣的方式存在,指導和調整國家間的關係,在國際法基本原. al. n. v i n 則中,與共同開發概念密切相關的有國家主權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平等互利原 Ch engchi U 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其中,國際合作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與共同開發制 度的關係最為密切。國際合作原則是國際社會成員都要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則,也 是聯合國確立的宗旨和原則,國際合作在共同開發中顯得極為重要,乃因為共同 開發的主要區域是兩國或多國權利主張重疊區域,有關國家必須本著諒解與合作 1. 代理制模式:它是由一方當事國代表雙方對共同開發區內的開發活動和事務進行管理,是. 管理模式中最簡單易行的,但也是最不完備的一種管理模式;聯合經營模式:即 指國家間或由國家指定的石油公司間進行合資,共同管理爭議區域內的石油資源 的開發活動;超國家管理模式:即當事國間成立聯合管理局,代表雙方管理共同 開發區內的一切活動,這種管理模式最為複雜也最難建立(蔡鵬鴻 1998:2-3)。 。 10.
(25) 精神才能進行共同開發,因此共同開發原則在實踐中,是基於國家間的互相友好 與合作精神而展開的。共同開發的機制主要是參照各國間的協議,目前並無統一 的條約與協定,而海洋法公約亦未明確指明,但條文中亦有提供法律基礎的機 制,南海問題關於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重疊的部分,依據海洋法公約的第七 十四條第三項與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與合作的精神, 盡一切的努力做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 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礙最後界限的劃定。」。因此,共同合作可作為解決 南海主權爭端或海域劃界前的臨時辦法,同時各國的主權不因此而受到侵害。」 (陳希傑 2004,112-116). 立. 政 治 大. 目前南海聲索國對南海資源爭端現況如越南位於中南半島的東部,東部和南. ‧ 國. 學. 部緊臨大部分南海海域,其優越的位置使得越南長期覬覦南沙群島,步入 20 世. ‧. 紀以來,越南不斷聲稱對擁有南海部分的權利,並與其他南海各國相互大規模開. y. Nat. 拓在南海範圍。在南海周邊諸國的爭奪中,越南可說是佔領最多島礁與爭奪資源. er. io. sit. 最激烈的國家。越南開發範圍,主要分布於南沙群島周圍,特別是對湄公盆地與 萬安盆地的探勘,這裡蘊藏著豐富的金獅油田與南昆山氣田。自 1980 年越南和. al. n. v i n 前蘇聯簽訂了共同開採合約,自此開始大規模的開採,從 1981 年到 2002 年,越 Ch engchi U. 南總共開發出近 1 億噸儲量的石油以及 1.5 億立方公尺的天然氣,以後越南石油 產業其淨出口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大熊油田和南昆山氣田均在中華民國傳 統疆域界線內。 (林廷輝 2015,81-83). 菲律賓國內資源一直處於短缺狀態,石油嚴重依賴進口資源的消費,在此經 濟利益驅動下,菲律賓開始把目光鎖定在南海資源上。菲律賓於 1975 年正式開 發南海油氣資源,巴拉望盆地及禮樂灘盆地是主要開發地區,其中馬蘭帕田是最 集中的開採基地。菲律賓主要通過把石油基地租賃給其他外國公司,以幫助其實 施開發。菲律賓自開發以來,共發現 9 個油田,共有 7 口鑽探井。截至 2009 年, 11.
(26) 平均日產量 1.5 萬桶,來自南海海域日均產量 1000 桶左右。不僅如此,菲律賓 也是提出對南海部分島礁的主權,試圖將群島基線擴大到南沙群島,以增強海上 力量,企圖尋求東協各國對他的支持(APEC 2016)。. 馬來西亞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其在 2020 年實現工業化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就是增強國防力量。1988 年馬來西亞與越南發生海軍衝突後,立即增強國防的 基礎建設,將這一政策制定為國家重要任務。馬來西亞重視國防自主力量的建 設,並積極購置新式裝備以提升海軍力量。馬來西亞油氣出口佔踞全球第二,在. 政 治 大 然氣產量約 1.4 億立方公尺,其中出口石油 70%來自南海海域(APEC 2016)。 立. 南海共有 90 多口油井,大量開採油氣資源,年開採石油產量超過 3000 萬噸,天. ‧ 國. 學. 印尼在南海海域的石油開發主要是集中在納土納群島周圍,最早美國艾克森. ‧. (Exxon)石油公司在該群島東北約 225 公里處發現了一個蘊藏量非常豐富的天. y. Nat. 然氣田,每年可生產約 800 萬噸液化天然氣,1995 年 11 月,印尼國營石油公司. er. io. sit. 和艾克森公司簽訂了一項協議,計畫投入 3500 萬美元共同開發該天然氣田。印 尼每年大約生產 2530 萬噸的液化天然氣,其主要出口都與日本、南韓、台灣訂. n. al. 有長期合約(Bob Catley and Makmur C h Keliat 1997)。U n i engchi. v. 汶萊雖然是東南亞人口最少的國家,但其人均 GDP 卻是東協各國第二高 的,汶萊主要經濟收入是來自於原油與天然氣的出口,原油和天然氣的出口佔其 總出口的 98%,約其 GDP 的 69%。為進一步保持和加強其石油和天然氣部門, 政府正在提倡和實行經濟多樣化政策,並積極發展新的上下游活動。這幾乎全是 來源於近海石油的生產。由於近海石油開發對汶萊的經濟是非常重要的,其在 1954 年就占領南沙群島中的南通礁,聲稱是保衛其近海石油資源(APEC 2016)。. 12.
(2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以文獻參考分析和比較研究進行研究問題的探討。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以「系統而客觀的界定、評鑑並綜合證明的方法,其主要目的 在於了解過去、洞察現在、預測將來。主要透過現有的文獻資料進行蒐集與分析」 (葉至誠、葉立程 1999,135-158) 。包括官方文件與學術專論等,做為資料來源與 分析基礎。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當中,文獻分析法是最普遍和經常使用的研究方法。. 政 治 大 雄 2002) ,其內文中從南海海域資源共同開發,就南海爭端及共同開發配合海洋 立 本研究文獻參考資料有王冠雄著書「南海諸島爭端與漁業共同合作」(王冠. 公法及共同開發案例探討就漁業資源角度論述海洋國際合作之可能性。張維一著. ‧ 國. 學. 書「南海資源開發與主權維護」(張維一 1994),分就南海的地理位置與自然概. ‧. 況、南海的氣候與資源及對南海主權之研究。. y. Nat. 陳荔彤所著「海洋法論」 (陳荔彤 2002)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國際航行海. er. io. sit. 峽的過境通行權、群島基線與群島水道通行制度、專屬經濟海域制度、對大陸礁 層法律定義,確認公海自由、建立人工島嶼或其他設施自由,以及海洋環境保護. al. n. v i n 與軍事使用規範管制都有完善的介紹。俞寬賜所著「南海諸島領土爭端之經緯與 Ch engchi U. 法理-兼論東海釣魚台列島之主權問題」(俞寬賜 2000),對於南海諸島領土主. 權紛爭之背景與南海各聲索國對其南海主權之主張法理均有其見解與說明,並且 針對共同開發與主權爭端,蒐集國際間現有的相關案例,並提供各國家解決之方 法,最後對南海共同開發與主權提出不少建議,是不可多得的參考書籍。南海地 緣部分則參考符駿所著「南海四沙群島」(符駿 1981),詳細介紹南海諸島的地 理環境以及南海諸島歷史與軍事研究。另參考中國大陸學者呂一燃所著「南海諸 島:地理、歷史、主權」 (呂一燃 2014)從自然地理研究南海四沙群島的地形分 部,形成原因和地貌特徵,從歷史地理研究中國大陸的發現與開發,經營南海諸 島的歷史過程和中國歷朝對南海諸島的管轄,最後根據國際法原理與歷史事實闡 13.
(28) 述主權。王志文所著「海域油氣探採之法律觀」(王志文 1986),其書中對海域 油氣資源之探採活動,乃屬尖端之能源工業,自其法律架構而言,涉及國際法及 國內法之雙重層面,海域石油法所欲規範者,包括經營權利及方式,探採許可, 作業程序及安全等,以至於與探採作業有關之種種契約,如故同經營契約,海域 工程,聯合作業契約等等涉及多元性之法律規範,其對於南海共同開發提供合作 與法律規範深入探討與見解。 在南海主權、南海資源與兩岸合作開發,參考楊作洲所著「南海風雲-海域 及相關問題探討」 (楊作洲 1993) ,從歷史的考證、地理位置、戰略及經濟價值、. 政 治 大 證,提供政府外交交涉之參考,建立國人維護南海主權共識,以實際行動開發南 立 主權在我的法理依據,為了證明南海諸島的主權屬於我國,其蒐集更有力的史. 海資源;秉持和平之精神,聯合南海主權國家,在不影響國家主權之原則下,組. ‧ 國. 學. 成地域的經濟合作,共同開發南海資源,以促進各國經濟發展,對研究南海議題. ‧. 的人士,提供相當大的價值與資訊。期刊雜誌參考中共研究、國防雜誌等為主;. y. Nat. 並參考各研究所碩博士論文及研討會論文集,我國政府機構與專家學者對南海問. er. io. sit. 題之發表與看法,另包含中國大陸方面的出版品,與中國大陸學術機構之出版 品;綜合上述學者之研究成果及資料加以整理研析,並加入個人淺見做成結論。. n. al. 二、比較研究法. Ch. engchi. i n U. v. 「比較研究(comparative research)是社會科學經常運用研究方法。比較是認 識事物的基礎,是人類認知、區別和確定事物異同關係的最常用的方法。比較研 究法現已廣泛運用於科學研究的各個領域,在教育學與圖書資訊學研究中,比較 研究是一種重要的研究方法。比較研究依據《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之解釋為: 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吳文侃、 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不同國家或地 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 法。綜合上方所述,比較研究可界定為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關 連的事物進行研究,尋找其異同,探求事物之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王 14.
(29) 梅玲 2005,10-15) 比較研究的最初運用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斯多德(Aristotélēs)所著的《雅 典政制》(Athenaion Politeia)。該書對 158 個城邦政制憲法進行比較。19 世紀以 後,比較研究逐漸成為學術研究中的重要方法。1960 年代後,比較研究運用量 化與質化資料深入分析,確定各種因素在科學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尋求更精確的 方法。美國教育學家貝瑞岱(George Bereday)融合歷史法、因素分析法,進行 研究而創建了四階段的比較研究法,從而使比較法進一步具體化、科學化,這四 階段分別是描述、解釋、併排、比較。(洪雯柔 2000,11-21). 政 治 大 研究者首先進行研究事物描述,目的是為了有系統地陳述所探討事物或研究 立. (一) 描述(description). 目標的資訊,以使研究者對研究對象有正確而客觀的了解。為了詳細敘述,研究. ‧ 國. 學. 者需要進行廣泛而完整的資料蒐集,資料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手資料、次級資料、. ‧. 與輔助資料。. y. Nat. (二) 解釋 (interpretation). er. io. sit. 研究者其次要進行研究事物的解釋,係對描述事物內容中各種現象產生的原 因、代表的意義和影響有進一步的了解,研究者需要做解釋的工作,研究者常要. al. n. v i n 掌握事物的歷史發展,從中進行分析與解釋。解釋的正確、客觀與否與研究者所 Ch engchi U 採用的解釋觀點及對問題背景認識詳盡度均有關聯。 (三) 併排(juxtaposition) 研究者第三階段是將前二階段的描述與解釋所收集的資料進行併排與製作 圖表。為了避免研究者作錯誤的比較,必需強調依據共同的事實及問題,以同一 觀點分析和判斷。併排有兩個目的:一是根據相同標準分析找出其異同處;二是 建立研究假設,以供證實、修正或推翻、導引出研究的結論。. 15.
(30) (四) 比較(comparison) 比較是最後階段也是比較研究的重點,研究者依照先前的步驟,對假設進行 比較研判,以對假設證實、修正或推翻。研究者需以客觀的態度,詳實的判斷及 正確的分析能力,來推斷結論。一般研究者運用比較研究法經常依據上述四階段 操作模式進行。. 在過去的比較研究中有幾位學者提出解決南海共同開發之問題。南海周邊國 家曾經提出仿照南極條約中凍結主權的方式,將之引用到南海紛爭的解決上來。. 政 治 大 海島礁的默認。換句話說,中國大陸擔心因為凍結主權的形式行為造成個爭端國 立. 但中國大陸對此一構想大加撻伐,認為凍結主權的結果就會形成對於他國侵占南. 會議之性質為非正式、非官方的態度一致。. 學. ‧ 國. 占領島礁的實質意涵。這與中國大陸參與印尼主辦「南海會議」時,一再強調該. ‧. y. Nat. 南極模式是「南緯 60 度以南之南極(Antarctica) ,由於各鄰近國家以所謂「毗. er. io. sit. 連說」 (theory of contiguity)及「鄰近說」 (theory of proximity)為辯護,紛紛採行 所謂的「扇形原理」(sector principle)將瀕臨其領土的南極「扇形地帶」劃歸其. al. n. v i n 主權管轄範圍,其中例如英國、智利、阿根廷等片面據取的區域即相互重疊並引 Ch engchi U 起爭訟。而遠距南極的國家則要求南極自由化,從而使南極形成複雜的主權爭議. 地區。於是遂有 27 個相關國家於 1959 年簽訂「南極條約」(Treaty on Antarctic) (維基百科 2016)。繼經該條約協商會議後於 1980 年在澳洲締結「南極海洋生 物資源養護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於 1988 年在紐西蘭締結「南極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之規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Antarctic Mineral Resources Activities),及於 1991 年締結「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Protocol 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o the Antarctia Treaty),完成了南極國際經濟管理法律體系。. 16.
(31) 南極法律制度的發展,替研究南海衝突的學者提供了另一思考的模式,以南 極法律條約為基礎,例如條約內容中為了和平使用南極,和保障當地科學研究自 由等目的而將南極劃為非軍事化即非核子化區域時,一方面規定該約之內容既不 得解釋為廢棄各國對南極領土的扇形主張,也不得被解釋為支持扇形主張;同時 也推定凡依本條約在南極所採之任何行動,既不得充作訴求或否認任何國家對南 極領土主權之基礎,亦不得在南極創設任何新的領土主權或擴大現有領土主張。 1988 年「南極公約」為共同探測和開發南極礦產資源而創設國際組織時,更規 定以相關各國擱置領土主權為前提。. 政 治 大 球上的處女地,且包含廣大的公海,從而被遙遠的國家視為人類共有的產業。反 立 但是,南極可以適用的法律制度未必能適用於南海。因南極在本質上屬於地. 之,南海為半閉海,不僅整個海域被周邊國家所瓜分,而且海中的南沙和西沙群. ‧ 國. 學. 島正式多國爭奪的對象,部分島礁實際上已分別被各國軍事占領。各國如果派遣. ‧. 軍事人員和裝備進入南海,其動機究竟是為了軍事,亦或為了和平或科學研究之. y. Nat. 目的,必然無法像「南極條約」所規定的那樣加以辨別。派遣國更不可能仿照條. er. io. sit. 約之規定通知南海地區其他國家。甚至由於南海諸國之間缺乏正常的外交關係, 倡議中所謂「南海條約」恐無法順利簽訂。」(余寬賜 2000,182-184). al. n. v i n 「對南海問題有多年研究經驗的美國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研究員瓦蘭西亞 Ch engchi U. Mark J.Valencia,在 1994 年時,在著名政論刊物「遠東經濟評論(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中,以一篇短文提出了他對解決南沙爭端的構想(Mark. J.Valencia 1994,30。) 。他的構想前提係建構在相關國家同意南沙群島非軍事化和 同意擱置主權的假設上,接著相關爭端國組成一個多國性的南沙開發機構。該機 構負責探採爭端海域的資源,解決該爭端海域使用者之間的衝突,並負責漁業管 理、環境維護、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事項。為了要使該機構成立 並且有效的運作。建議海峽兩岸放棄對南海海域的 U 型線的歷史性主張,以換 取兩岸在該機構中 51%的股權;發生爭議的南沙各島礁主權交予各現有佔領 國、或者依照衡平原則分配給各相關國家;其他國家可被允許進入各島礁從事科 17.
(32) 學研究及開採資源,但任何活動均不得有軍事目的。 在 1997 年時,Valencia 與 Jon M.von Dyke,Noel A.Ludwig 學者共同出版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Mark J.Valencia,Jon M.von Dyke and Noel A.Ludwig 1997) ,將前述 1994 年所發表之文章加以擴大,再行提出南海海域 共同開發的建議。 瓦蘭西亞建議設立一個「南海管理機構(Spratly Management Suthority)」,成 立該機構的目的在尊重各相關國家的主權主張,亦即這些主張並未被拋棄,同時 「南海管理機構」旨在加強對資源的探勘、開發與管理。因此,可操作的主權. 政 治 大 受影響。依據瓦蘭西亞的構想,該「南海管理機構」(如表三)。 立. (operational sovereignty)或許會縮減,但是正式的主權(formal sovereignty)卻不. ‧ 國. 學. 表三 瓦蘭西亞提出「南海管理機構」組織體系表. ‧ sit. io. 區域內 非主張國. 全 球 海洋強權. n. al. y. 主張國. er. Nat. 理 事 會. Ch. e相關機構 ngchi. i n U. v. 秘書長 秘書處/資源機構 生物資源 技術委員會. 非生物資源 技術委員會 環境技術委員 會 資料來源:王冠雄(2002) 18. 財政委員會.
(33) 關於「議會」部分的組成份子,瓦蘭西亞提出三個建議:第一、限定於南海 島嶼主權主張國;第二、加入非南海島嶼主張國,但為南海周邊國;第三、除前 述兩類組成之外,另再加入若干有利益相關的海洋國家,例如美國、歐盟、日本、 俄羅斯及南韓等,然而這些國家在共同開發事務的決議過程中,是否能具有表決 權,則仍待商榷。 在決策的制訂上,瓦蘭西亞則提出三種方式:共識決、加權計票制,依據會 員國各自主張中海岸線長度或原始主張範圍之比例,加以計算出各方的投票比 重;最後是特殊利益投票制,此仍尊重某些會員國在地理環境上的特殊利益,亦. 政 治 大 但瓦蘭西亞所設計的「南沙方案」有其他學者對可行性之質疑,「因為該方 立. 即享有特殊利益會員國之投票可以構成否決的效果。」(王冠雄 2002,42-44). 案本質上採納了南極國際共管的法律概念,但南沙群島卻與南極天差地遠的,而. ‧ 國. 學. 兩者的處境和現況完全不同。再者,該方案之期待海峽兩岸放棄對絕大部分南海. ‧. 的歷史性權利主張及取消 U 型線。兩岸可能認為根本是一廂情願想法,概因在. y. Nat. 涉及南海領土爭端的國家中,海峽兩岸是握有最充分的歷史事實和法理根據,正. er. io. sit. 名爭議中的島礁自古就是固有疆土,而 U 型線就是領土主權的標識。兩岸當然 不可能放棄或取消這種權利,以屈就其他爭端當事國。. al. n. v i n 其次,南沙方案把分裂分治的中國大陸與台灣視為同一個政治單元,故意忽 Ch engchi U. 視現實兩岸是個別主權國家;另一方面主張將島礁交給佔領國或依衡平原則分配 給各相關國家,以及主張每一島礁所能享有的海域僅以領海為限等,更是違反法 律規範。概因將島礁交給佔領國,實則鼓勵侵略和助長軍事佔領。而侵略及軍事 佔領是現行國際法所禁止之行為,也與該方案所倡議的「非軍事化」及「和平解 決爭端」等主張自相矛盾。至於所提的「衡平原則」,在國際法上通常被適用於 海域劃界,而沒有被用來分配領土的實例。尤有進者,島礁享有何種海域,應依 現行海洋法公約而定。例如我國太平島依法當然間有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 礁層,其他較小的島礁如以直線相連接,也可以成為擁有大陸礁層及專屬經濟海 域的法律基礎。此外,島礁既屬於某國主權所有,則該國在該島礁及對島礁上的 19.
(34) 資源享有排他性的管轄權,哪有義務允許其他國家進入境內從事科學研究或探勘 天然資源。 瓦蘭西亞在設計所謂的「南沙核心區域」的同時,忽視另一事實,即該核心 區域以外的島礁也屬中國大陸及台灣所主張的主權範圍,從南海南部的地質結構 與礦產蘊藏情況而言,越靠近婆羅洲及巽他礁層的區域,石油與天然氣潛藏可能 性越大。例如靠近沙巴的曾母暗沙盆地及南沙西部的萬安攤盆地,均已被證實蘊 藏著豐富的石油。而所謂的「南沙核心區域」則可能是南沙海域蘊藏油礦最少的 地帶。因此,從這些觀點分析,兩岸當然不能接受南沙方案的提議。. 政 治 大 相關國家共同開發南沙群島海域。但兩岸所想像的共同開發是否像該方案所提議 立 最後「南沙方案」的基本精神在於「共同開發」。而兩岸都以先後表示願與. 的那種全面性共同開發,值得省思。更甚者,共同開發並非大家通常所瞭解的國. ‧ 國. 學. 際合作,而是牽涉爭議國家的主權。如何處理主權問題,常是談判共同開發的困. ‧. 難的困難關鍵。而兩岸如果都堅持要南海周邊各國先承認南沙群島的主權屬於兩. y. Nat. 岸,而周邊國家堅決拒絕承認,共同開發就難以達成協議。故「南沙方案」完全. er. io. sit. 忽視南海聲索國的主權訴求,則無法盡其全功。」(俞寬賜 2000,186-188). al. n. v i n 其次另有南海周邊國家提出南海共同開發之模式, 「賈拉(Hasjim Djalal)之 Ch engchi U. 提議是由印尼出面主辦,加拿大國際開發署(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簡稱 CIDA)出資協助,自 1990 年開始召開一年一度的「處理南海潛在 衝突研討會」,除了第一屆限定由東南亞國協的六個會員國參加外,自第二屆起 參與國家擴大邀請我國、中共、越南等國。而該會議的主導者,也是會議的靈魂 人物,是印尼的無任所大使賈拉。 在賈拉的主導下,該研討會的會議內容係為非官方,並且不涉及領土主權議 題,出席國家代表也均以「參與者」稱之。會議最主要的目的在如何使南海周邊 國經由合作,化解彼此之間的潛在衝突,甚至能獲得爭端的最終解決。然而,也 因為會議強調非正式性,使得各國政府對於研討會的最後結論和建議保有極大的 20.
(35) 自由裁量空間,這也使得研討會的結論一直無法有明顯的進展。印尼外交部長 Ali Alatas 在其近年的開幕致詞中一再期盼研討會能夠起而行,瓦蘭西亞也對研討 會的進行成效不滿,他認為研討會的議題已經失去了焦點,而中共更是利用會議 本身鬆散的結構,一方面參與會議,一方面在南沙群島進行實質的新佔領行動。 賈拉在多次公開的會議中提議,由我國、中共、越南與菲律賓四國在南沙群 島北邊的島礁區域以經緯度畫出一塊區域,由該四國共同進行合作。合作事項可 以由最不具爭議的項目開始,例如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公園的開 發、共同生態觀光、共同致力於海難搜救行動、提供漁民避難所、為航行安全所. 政 治 大 事項。若能順利進行,在進一步的階段中或可考慮進行資源項目的探勘與開發。 立. 進行的聯合海岸與水文測量、共同打擊海盜與毒品貿易、以及其他所同意的合作. 其一篇發表文章中條列了他對此一共同開發觀念的看法:. ‧ 國. 學. 第一、由南海爭端相關國所發表的聲明觀之,進行共同開發或共同合作的區. ‧. 域應當包括相關的各方,然而由過去的經驗來看,共同開發的區域可以由相. y. Nat. 對較小與涉及各方較少的程度開始。. er. io. sit. 第二、建議共同開發或共同合作的協定應當不損及各自對領土和管轄之主 張,為達此目的,共同開發應由非正式的協定開始,這包括了私人企業,在. al. n. v i n 此同時,各自的相關當局獲政府持續對領土及管轄問題進行討論。 Ch engchi U. 第三、共同開發的參與方應為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各方,並且能在此一區域中 保持存在。 第四、至少在開始階段,共同合作的項目應由最不具爭議的項目著手,例如 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公園共同開發、共同生態觀光、海上聯 合搜救行動、對於遭受為難的漁民提供避難場所、水道與水文之聯合測量、 共同打擊海盜與毒品交易等。 第五、當整體情況開發許可時,可以慎重考慮下一階段對於資源之探勘,甚 至開發。 第六、進行共同開發的時間可以設定為 40 或 50 年。 21.
(36) 第七、共同開發的概念不應損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範。 第八、開發範圍內對於島嶼的占領行為,不應視為是對其主權的承認。在相 關國家的同意之下,佔領的島礁可為共同利益所利用。現有在礁石上的設施 或設備可在共同利益下利用。 第九、除非所有各方同意,共同開發或共同合作區之建立應假設訂相關各方 避免進一步的佔領。 至於共同合作的形態方面,賈拉則建議由私人公司或機構進行,不論該公司 或機構與各自的政府有否關聯,如果此一模式可被接受,則四國可以成立聯合公. 政 治 大 權的爭議,賈拉也強調此種共同合作不會影響各國對其所宣稱的島嶼主權。」 (王 立 司或機構,並以之進行擬議中的共同合作事項。而為了顧及國際法中對於領土主. 冠雄 2002,44-48). ‧ 國. 學 ‧. 北歐亞洲研究所資深研究員基維馬基(Timo Kivimaki)提出了「建立海洋公. y. Nat. 園方案」,其核心內容是承認南沙群島由於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 er. io. sit. 活,故不能得到超過 12 海浬領海的權力。爭議國家確定其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 礁層聲稱只能基於他們的海岸線長度和通過談判確定的中間線,當南海的大部分. al. n. v i n 海域和大陸礁層被周邊幾個國家分割時,在南海中間剩下來的公海部分可以作為 Ch engchi U 一個共同管理的海洋公園,在那裏全部經濟活動將被禁止。周邊所有國家都承認 南沙群島無一島礁符合擁有超過 12 海浬領海的條件,同意擱置爭議把南沙群島 視為一個海洋公園,把它交給一個地區或國際機構來管轄,公園內除不損害環境 的旅遊外,一切經濟活動都被禁止,這樣南沙群島就是一個單純的生態保護區。 (李金明 2005,164-165). 22.
(3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南海區域共有四個珊瑚礁群島,為中國大陸、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汶 萊、印尼、新加坡、泰國、柬埔寨及中華民國所環繞。在其南海群島多為零星島 群,由島嶼、沙洲、礁、暗沙所組合,大多無法維持人類生活居住條件的島礁, 僅少數較大的島礁可供人類居住,如我國的太平島,擁有極為重要的戰略地位, 南海海域是世界上第二大國際運輸航道,幾乎全球天然氣貿易與全球一半的原油 通過南海,使其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貿易路線之一,連接歐、亞、非三大洲的運. 政 治 大 依據美國能源資訊署(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簡稱 EIA)的估計, 立. 輸要道。. 全球石油需求在 2035 年將升至 1.122 億桶/日,其漲幅在 27%以上,全球能源總. ‧ 國. 學. 消耗量將由發展中國家比如中國和印度領漲 53%,中國大陸就佔將近一半的消耗. ‧. 量。所以中國大陸在經濟發展的壓力下,對能源本有迫切的需求,且中國大陸能. y. Nat. 源大多由國外進口,海上運輸其航道必經過南海海域,再加上南海海域蘊藏著豐. er. io. sit. 富的石油與天然氣資源以及重要的戰略地位,因此中國大陸為了國家發展需要、 領土主權之維護以及軍事戰略地位,對於南海主權已是核心利益。(自由電子報. n. al. 2010). Ch. engchi. i n U. v. 涉及南海主權爭端,除中華民國外,另有中國大陸、菲律賓、越南、馬來西 亞與汶萊等共 6 國,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東南亞語系眾多,在蒐集資料與研究 過程,在翻譯上限制了其他國家的論著與觀點,僅能就中、英文與網路資料加以 蒐集研究,從不同學者之研究與著書分析不同觀點,並客觀的歸納結論。. 23.
(38) 第五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主要探討從南海油氣共同開發之模式對我國政策之啟示,試著從國際 法、海洋法公約及國際共同開發和合作實踐案例,進而探討適合我國與南海諸國 共同開發之模式,以期提升中華民國的經濟實力。本研究章節之安排除了緒論與 結論外,全文共分四章,各章內容概述如下: 第壹章緒論。本章乃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文獻回顧 與探討,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政 治 大 藏分布與蘊藏量,並從國際法上分析南海聲索國對南海主權的依據,與共同開發 立. 第貳章介紹南海諸島的歷史演進及地理位置,並深入瞭解南海的油氣資源蘊. 之法理問題其適用於南海之可行性。. ‧ 國. 學. 第參章介紹國際間共同開發合作實踐案例:馬來西亞與泰國的泰國灣大陸礁. ‧. 層資源共同開發案。泰國和馬來西亞在泰國灣由於對同一區域均提出主權主張而. y. Nat. 存在爭議區域。該爭議地區位於泰國灣西南部,該地區油氣資源蘊藏豐富,1971. er. io. sit. 年此處探勘出豐富的天然氣資源,其油氣儲量可供泰國與馬來西亞兩國 50 年的 能源用量。兩國均為東協成員國,具有共同的政治意願,在談判中雙方積極協商,. al. n. v i n 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決定擱置爭議地區主權問題,共同開發爭議地區油氣資源。 Ch engchi U 兩國自 20 世紀 70 年代開始針對此區域主權和資源開發進行談判協商,於 1979. 年泰國和馬來西亞通過簽訂了《泰馬諒解備忘錄》,在爭議區域進行共同開發。 此國際成功共同開發案例,且馬來西亞也是南海聲索國之一,可做為南海區域共 同開發之參考。 印尼與澳洲帝汶缺口協定,澳洲與帝汶島隔著 350 海浬的帝汶海,其中沒有 任何的島礁作為地理劃界的基礎,剛好位於亞洲與澳洲大陸板塊的交會點,很難 劃界而選擇共同開發資源。而澳洲與印尼為解決帝汶海大陸礁層劃界問題,兩國 於 1989 年簽訂《帝汶缺口條約》(Treaty between Australia and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on the Zone of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the Indonesian Province of East 24.
(39) Timor and Northern Australia,簡稱 Timor Gap Treaty) ,從案例中可以作為南海共同 開發的模式參考。 馬來西亞與越南泰國灣共同開發案,冷戰後,越南經濟面臨全面復興,越南 希望通過發展海洋油氣資源,改善國民經濟和民生生活,從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 起,馬來西亞經濟發展快速,海洋油氣資源成為提升國家經濟實力的重要產業, 其先後特許兩家外國石油公司探勘開採該海域的油氣資源。這些石油公司在馬越 爭議地區先後探勘了近 300 口油井。美國石油公司艾索(Esso)預測該海域擁有 近 20 億桶石油和 2 兆立方公尺的天然氣儲量。1991 年,馬來西亞授權的石油公. 政 治 大 尺的天然氣。之後越南公開抗議馬來西亞單邊探勘開發的行為,隨後兩國基於雙 立. 司(Hamilton)發現一塊日產 4400 桶石油的油田,其估計該海域含有 1 兆立方公. 方友好合作的精神,雙方進行談判協商,同意共同開發爭議海域的油氣資源。從. ‧ 國. 學. 實踐案例中研析南海共同開發合作之模式。. ‧. 第肆章結論,將研究此議題之心得與研究發現,並從南海油氣共同開發之模. y. Nat. 式提供給對南海事務之讀者參考,期貢獻心力,研究分析,替我國政府提供後續. n. al. er. io. sit. 研究方向與建議。. Ch. engchi. 25. i n U. v.
(4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6. i n U. v.
(41) 第貳章 南海石油資源與主權紛爭. 南海為國際公稱之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因位於中國大陸南側而得 其名,是世界上最大邊緣海,東起東經 117 度 50 分,即南沙群島最東之海馬灘, 西至東經 109 度 30 分,即南沙群島最西之萬安灘。南至北緯 3 度 40 分,即南沙 群島最南之曾母暗沙。北至北緯 21 度 58 分,即東沙群島之北衛灘。北經台灣海. 政 治 大 接。東南方經巴拉巴海峽與蘇祿海相接。西方則經由麻六甲海峽與印度洋相通。 立 峽與東海相通。東北經呂宋海峽與太平洋鄉通。南方經卡里馬達海峽與爪哇海連. ‧ 國. 學. 在南海範圍內,共分四個群島,分別為東沙、西沙、中沙與南沙群島。由於位處 太平洋與印度洋之間,周邊又有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等國,. ‧. 故在東南亞區域交通上,居於極重要的地位,更是歐、亞、非三洲航行的咽喉地. sit. y. Nat. 帶(張維一 1994,1-2)。本章就南海資源蘊藏油氣資源與南海地質及南海各國主. n. al. er. io. 權主張來深入探討,以維護我國在南海的主權與資源開採。.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節 南中國海背景概述. 一、南海的地質地貌與氣候 南海的海底地形,是一個西北高、東南低的菱形盆地(如圖一),在南海盆 地中駐立著好幾座的火山峰。南海群島是分布在這些火山群峰頂上突出海面的 礁、島、沙洲和暗沙。在廣東、福建南部至台灣西部沿海,是一個連續帶狀的大 陸礁層地區,東沙群島就是這一大陸礁層延伸的大陸棚上隆起的珊瑚礁。在海南 , 島東南方,隔著一條自東北向西南走向的深水帶(水深 1500 公尺至 2000 公尺) 有一個隆起的橢圓形珊瑚礁群,就是西沙群島。由西沙群島東南在隔著一條自東 27.
(42) 北而西南走向的深水帶(水深 1500 公尺至 2500 公尺),又有一個隆起的珊瑚礁 群,就是中沙群島。西沙、中沙是大陸棚斷續相接,綿延約 540 公里。自此而南, 以 1000 至 2000 公尺的高差,直入深海,中沙南側陡坡達 51 度,形成巨大的深 底懸崖。在中沙群島東北部有南海盆地最深的海溝,最深達 5560 公尺,附近亦 在 4000 至 4500 公尺之間。自此再向南,又有一個更大的橢圓形隆起珊瑚礁群, 呈階梯狀大陸棚,東西寬約 330 餘公里,南北長約 920 餘公里,形成一個廣闊的 海底高原,海底深度約在 1700 公尺左右。再向南即與其他群島及曾母暗沙的大 陸礁層相接,東南與巴拉望海槽相接(張維一 1994,2-3)。. 立. 政 治 大. 圖一 南海海底地形圖.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 資料來源:國際海洋大氣研發基金(2000) 28.
(43) 南海屬於低緯度海洋,其天氣氣候,潮汐海流,地質土壤,動植礦物,海產 與其他地區頗不相同(符駿 1981,59)。 氣溫部分南沙群島位置居我國最南,洽當南洋中心,因整個南洋全在南北緯 23.5 度緯線之內,全屬熱帶氣候範圍,在氣溫中有兩個特徵,一是一致的高溫, 到處一致,終年的高溫所差甚微。根據廣東省政府的調查紀錄,南沙群島的氣候, 冬夏相差有限,全年平均在攝氏 27 度左右,5 至 8 月最高有 30 度,冬季也在 25 度之間,此地區氣溫的第二特徵是年溫差小而日溫差大,日溫差 10 度左右,. 政 治 大 南沙群島為多雨地帶,雨量充沛,年約 1800 到 2200 公厘,5 至 9 月為雨季,因 立 這正和一般地方相反,南沙群島冬暖夏涼,可以說是避寒避暑的勝地。雨量部分. 受季風影響,冬季在北風時雨量較少,稱為乾季,故其雨季一般隨西南風之來臨,. ‧ 國. 學. 自每年 5 月開始進入雨季。雲霧部分南沙群島大致平均雲量為 6 至 8 月為多雲,. ‧. 東北風末期將屆時,南沙附近常有大霧。颱風部分南沙群島因接近赤道無風地. y. Nat. 帶,故和東沙、西沙群島及菲律賓不同,很少受颱風侵襲,5 至 11 月為西南季. er. io. sit. 候風,3 至 4 月為東南季候風(楊作洲 1993,4)。. n. al. i n 第二節 C h 南海諸島主權紛爭 engchi U. v. 自 1991 年蘇聯解體以後,國際情勢發生重大的變化,使得兩極強權國家對 峙情勢不復存在,促進第三世界新興國家的崛起,全球化的經濟型態將各國的連 繫更加緊密。而亞太地區安全情勢在蘇聯解體後,相對穩定。各國發展經濟提升 自身國力,但相對隨著世界朝向多極化權力分布,以及中國大陸的崛起,因此資 源和領土的爭奪與主權因素影響所致,原本複雜的南海諸島領土紛爭也日趨惡 化。. 29.
(44) 一、南海主權爭端背景 南海地緣就戰略地位而言,其位置經由北端的臺灣海峽和巴士海峽及南端的 新加坡和麻六甲等海峽,溝通太平洋與印度洋,是連接東北亞、東南亞、中東、 非洲、歐洲的經濟航道。從西方殖民主義盛行以來,南海一直是列強用以剝奪東 南亞資源及入侵中國廣大市場的必經要道;更是日本從中東輸入石油的生命線 (H.Djalal 1979,39)。1930 年代末期,法國和日本相繼強佔南海諸島,固然證明 南海在軍事上的戰略價值;戰後美國從事韓戰和越戰,也借助南海及其支流,以 利海軍運作及補給。越戰後,蘇聯和美國分據越南的金蘭灣和菲律賓的蘇比克. 政 治 大 海上貿易、石油運輸及軍事價值方面,南海的水面和空中仍是國際交通要道。這 立 灣,曾形成兩強在南海的核武對峙情勢。現今國際緊張情勢雖已緩和,但無論在. 不僅可導致南海地區及列強間的利益衝突,亦可導致各種潛在的危險及助長海盜. ‧ 國. 學. 及販毒等非法行為發生。. ‧. 就天然資源而言,由於婆羅洲北岸外海及沿馬來西亞和印尼海岸外巽他礁層. y. Nat. 的石油生產,及暹羅灣等其他地區的天然氣發現,南海各國進而競相爭奪,漁業. er. io. sit. 資源不僅是南海沿岸各國人民的基本營養所繫,而且是就業的重要行業,據估計 印尼從事漁業的人口達 150 萬人以上。惟各國在這方面的利益及開發程度彼此矛. al. n. v i n 盾。如泰國由於其管轄海域內的魚類已被撈捕殆盡,其人民必須從事遠洋作業; Ch engchi U 其他東南亞國家則大多仍在自己管轄海域內開發(M.J.Valencia 1986,97)。. 就法律觀點而言,隨著國際海洋法之生效,沿海國家相繼將傳統的領海及鄰 接區分別擴展到距離基線 12 及 24 海浬,而且將距離基線 200 海浬之海域劃為專 屬經濟海域,並將其大陸和海島之大陸礁層延伸至大陸邊的外緣為止(如圖二)。. 30.
(45) 圖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國家海域管轄區分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2013). sit. y. Nat. n. al. er. io. 不能維持人民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雖然不得與海島一樣享有專屬. i n U. v. 經濟海域,但可享有領海及鄰接區,並可供作領海基線的基點。印尼和菲律賓採. Ch. engchi. 取群島主權的國家,以直線連接其最外島與之最突出點,形成所謂群島基線,再 向外延展期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在這國際海洋法的規範下,南海地 區發生兩種嚴重情形:一是島嶼主權的爭奪,二是南海海域被瓜分,進而導致相 鄰及相向國家間的海域及礁層劃界問題,更形成潛在的衝突(俞寬賜 2000,8-9)。. 31.
(46) 二、南海周邊國之主權主張 南海主權之爭乃由於南海周邊國之歷史因素與領域主張不同,在南海周邊國 都宣稱其擁有主權,為維護主權不斷擴充軍事設備外,亦因政治或國家利益而結 合區域外力量來增加其實力,使得南海爭端亦趨混亂。 (一)中華民國之主權主張 我國政府就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無論是從歷史上利用南海島嶼的紀錄,或 是實際的設置管理,均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擁有主權,而也是中國大陸主張南海 諸島主權的主要依據。我國政府在 1993 年函定的「南海政策綱領」 ,前言與目標. 政 治 大 國際法及事實,為我國固有領土之一,其主權屬於我國。南海歷史性水域界線內 立. 就清楚指出: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無論就歷史、地理、. 之海域為我國管轄之海域,我國擁有一切權益。我國政府願在和平理性的基礎. ‧ 國. 學. 上,及維護我國主權原則下,開發此一海域,並願依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和平解. ‧. 決爭端。目標(一)堅定維護南海主權。 (二)加強南海開發管理。 (三)積極促. y. sit. io. er. 1993) 。. Nat. 進南海合作。(四)和平處理南海爭端。(五)維護南海生態環境(植根法律網. 此外在 1999 年,中華民國公布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中,. al. n. v i n 表示「在我國傳統 U 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採 Ch engchi U 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混合基線法劃定,有關基點名稱、地理座標及海圖另案公 告。」(如圖三). 32.
(47) 圖三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1999). Ch. engchi. i n U. v. 此外在 2001 年行政院公布第一部我國海洋政策的「海洋白皮書」 ,對於南海 諸島權利的主張敘述為:南海諸島自古即為我國領土,民國三十五年政府且曾派 收南海諸島、測繪其位置圖並公布新舊名稱對照表。其基線,基於實際需要,採 分批公告,首批含東沙群島及中沙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併同大陸地區列入 後續公告範圍(內政部 200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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