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南韓僱用許可制度介紹與台灣外勞制度之比較
第二節、 南韓僱用許可制度之分析及與台灣直接聘僱制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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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勞有更深的保障。
第二節、南韓僱用許可制度之分析及與台灣直接聘僱制度之比較
僱用許可制度已施行了十幾年,儘管外界對此制度仍有疑慮,但此制度 的建立確實係亞洲客工模式中,唯一由政府訂定相關規範限制聘僱模式以保 障外籍勞工的制度,以下針對此制度進行探討,並與台灣直接聘僱制度進行 比較:
一、南韓僱用許可制度之優點 (一)政策可行性
1.政策明確
僱用許可制度採取 4 大方向,分別是:補充性:解決中小企業缺工的 問題透明度:政府管理整個引進過程,遏止腐敗的私人仲介及招募行為。
臨時遷移:只允許外勞有期限的工作期間,並積極鼓勵外勞回鄉,包括回 程費用保險及快樂回程專案無歧視:外勞適用勞動相關法令保障。以上這 4 大方向確立了僱用許可制度的誕生,無仲介的設計讓引進制度沒有模糊地 帶,南韓與 ILO 共同推動的制度受到國際組織的讚揚。
2.配套措施
僱用許可制度除了規範不得使用仲介外,也將外勞進入國內可能面臨到 的問題考慮在內,例如要求外勞在進入南韓前必須學會簡單的韓語並通過韓 語測驗,在引進後給予韓語、南韓文化、職業安全健康、勞動相關法律及保 險與醫療相關課程的安排,讓外勞能夠盡快融入南韓生活,並讓外勞了解其 自身的勞動權益。又如就業相關保險,能夠保障外勞在南韓面臨失業、受傷 及回國問題時,提供一筆保險費減輕外勞之負擔等措施,讓外勞在客工的框 架上,能夠得到盡可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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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移民與發展全球知識夥伴(The Global Knowledge Partnership on Migration and Development)提供之數據,聘僱外勞之成本從 2001 年的 3,509 美元降低至 2012 年的 950 美元。88The Global Knowledge Partnership on Migration and Development (KNOMAD),
http://www.un.org/esa/population/meetings/twelfthcoord2014/documents/presentations/RAT HA_presentation_12CM.pdf(最後瀏覽日 104.7.4)
892009 by 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 Ministry of Justice. The First Basic Plan forImmigrationPolicy.PP.30-32.
90The 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and the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inKorea
https://www.kdevelopedia.org/mnt/idas/asset/2013/12/26/DOC/PDF/04201312260129797075 063.pdf
91Dela Cruz &Pena, Mary Sol Dela.2013.THE 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AND THE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IN KOREA,
https://www.kdevelopedia.org/mnt/idas/asset/2013/12/26/DOC/PDF/04201312260129797075 063.pdf
92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http://www.moel.go.kr/english/sai/saiFaq_view.jsp?idx=3125(最後瀏覽日:104.7.22)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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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測試,即可再度於相同雇主聘僱下(同個工作場所)工作 4 年 10 個月,乍 看之下,似乎對外勞有利,然而,雇主卻掌握更大的控制權來決定是否延長 外勞的聘僱時間,且重新聘僱的機會僅有一次,強制性的限制外勞居住時 間,且並不代表外勞在後一次入境時不會成為逃逸外勞,造成社會成本的浪 費,如果南韓政府能夠建立一套遴選程序及審慎的資格審查,讓外勞能有長 期居留的可能,反而可能有效的減少外勞逃逸。
(二)職業流動
外勞在 4 年 10 個月內最多可轉換雇主 5 次,已被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 建議書適用專家委員會認為須重新省視,減少轉換雇主的限制,倡導者認 為93,自由的改變外勞工作場所能降低雇主的虐待及低薪的就業環境,更能 保障外勞的工作條件。
(三)失去聘僱許可/非法聘僱移工之權利
更換工作場所之外勞需在 3 個月內重新獲得聘僱,否則將成為非法外 勞,必須遣返出境,且非法外勞在當地不得加入工會,無法獲得應有的權利,
與國際勞工組織的 143 條公約所稱,外籍工人應享有平等待遇與國民的就業 保障安全不符。
(四)行政效率不彰
因南韓外勞每年由外國勞動力政策委員會限制配額,導致外勞產生供不 應求、等待外勞許可的期間過長的情形,行政效率有待改善。
三、南韓僱用許可制度與台灣直接聘僱制度之比較 (一)外勞仲介之排除
南韓僱用許可制度完全排除私人仲介,政府為引進合法外勞的單一窗 口;而台灣則是將直接聘僱納入引進制度的一環,提供雇主另一種選擇,目 前而言,大部分台灣雇主還是偏好使用仲介協助引進及管理外勞。
93Koser, Khalid.2009.Study of Employment and Residence Permits for Migrant Workers in Major Countries of Destination,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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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勞人數之限制
南韓外勞人數係透過政府(外國勞動力政策委員會)訂定每年各外勞移 入國之配額,國家可依政策規劃或經濟發展增加或減少外勞之移入;而台灣 雖有規定每年外勞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 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開會協商,但實際上並沒有發揮效 用,而係雇主符合引進外勞資格後,因產業規模或被看護者之身障程度提供 外勞配額,無法有效減少外勞引進數量。
(三)外勞自身所需條件
南韓在外勞引進前皆需要通過南韓語言測試,且引進後在其國內必須接 受 85 小時的南韓語言訓練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台灣則未訂定相關檢定標 準,通常係由各仲介機構在海外提供相關語言、技能等,另一種情況則係勞 動力發展署、直聘中心跟國外合作的「專案選工」,企業可直接至海外挑工 或紙本選工,確定外勞人選後,國外會幫他們上課,大概會有一個月的基本 語言、訓練等。而每位外勞入境後,台灣機場設置「入境外勞講習」,課程 約 15 至 30 分鐘,使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台工作相關 資訊等,相較之下,外勞在不精通語言、環境的情況下,外勞來台的適應能 力與溝通上可能會出現較大問題。
(四)後續管理之規定
1.外勞問題之主管機關及協助機構
南韓外勞如遇到生活、溝通或需要協助之問題、行政服務、公司與外勞 發生糾紛、外勞相關法律諮詢、外勞災害、事故支援等,可至僱用安定中心
(Employment Security Center)或撥打電話專線(1577-0071)詢問,此機 構的服務項目包括接受申請、諮詢及調查事實、向有關機構申報等,另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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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則有約 180 個 NGO 組織服務外勞;而台灣則有勞動力發展署或 1955 服務 專線可諮詢外勞相關事務,另外也有服務外勞之社福團體及政府提供之庇護 站協助外勞。
2.轉換雇主之限制
南韓允許外勞在僱傭關係存續的 4 年 10 個月時間有五次的轉換雇主機 會,原則上只須原雇主同意即可轉換,另外,如有工廠倒閉或遭到虐待等情 事也可申請轉換雇主。一旦外勞離開原雇主,即擁有三個月的時間找尋新雇 主,如果外勞沒在三個月內取得新合約,將會被取消聘僱許可;而台灣則係 發生(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 續作業者、雇主關廠歇業、或雙方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可申請轉換雇主,以 六十日為限,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 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3.回國規定 (1)年限
南韓以 E-9 簽證引進的外勞,停留期限最多為四年十個月(許可時間為 三年,可再延長二十二個月),可在出境三個月後入境南韓再次受僱於相同 企業(僅限一次),不需再次進行南韓語言考試及培訓,所以外勞在韓期限約 九年八個月;台灣目前許可期間為三年,如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 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 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工作期間,累計不得 逾十二年。
(2)回國專案
南韓規定外勞在進入南韓時需繳交一筆作為保險回程的費用,另外,為 了讓外勞能夠在聘僱期滿時如期返國,積極推動回國專案,2009 年引進的 快樂回程專案,則讓外勞在回家鄉前先參加職業訓練,回到母國便可開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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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事業,另外,母國如有南韓企業進駐,則提供預先面試的服務,讓外勞 不擔心回去家鄉沒有工作,減少外勞回國的內、外在憂慮;而台灣外勞來台 及回國機票費用,於雙方勞動契約中訂定,無強制規定。
(3)勞工退休金
南韓雇主須每個月繳納外勞薪資之 8.3%,為外勞之一次性退休金給付,
並在該企業工作一年以上且不可拋棄工作才能取得;而台灣情況則係外勞工 作之行業如係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就必須為外籍勞工依勞基法提撥退休準 備金。但就特定性勞動契約之外勞而言,就實務上計算,不可能在本國退休。
此外,關於新制退休金之提繳,因勞退金條例不適用於「非本國籍勞工」, 所以企業不需為外籍勞工提繳退休金,因此,台灣藍領外勞是領不到勞工退 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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