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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制度的借鏡─南韓僱用許可制度

第四章 南韓僱用許可制度介紹與台灣外勞制度之比較

第一節 直接聘僱制度的借鏡─南韓僱用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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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南韓僱用許可制度介紹與台灣外勞制度之比較

第一節 直接聘僱制度的借鏡─南韓僱用許可制度

台灣和南韓外勞政策實質上皆屬僱用許可制,必須獲得許可才能進入國 內工作,且皆不允許外國人定居,但南韓但與我國不同的是其完全排除私人 仲介介入,透過了解南韓的引進模式,或許能作為我國的制度的參考。

一、南韓外勞制度介紹及相關政策 (一)南韓引進外勞歷史與規範 1.南韓引進外勞的歷史過程

韓戰之後,南韓從 1962 年開始了七次的五年經濟計畫,使經濟開始蓬勃發 展,至 1980 年代之際,製造業開始產生了缺工的現象,至 1980 年代末期,

民主化開啟一連串的勞工運動,要求薪資和勞動福利進一步的提高與完善,

此舉使得外籍勞工自願性的以參觀者、觀光者或是短期的簽證進入南韓進行 非法的打工,造成了南韓社會勞動條件低落和非法外勞衍生等其他問題56

因此在 1991 年 11 月,盧泰愚政府開始了「外國人產業訓練方案 (Foreigner Industrial Training Program) 」, 由 南 韓 中 小 企 業 聯 合 會 ( Korean Feder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 ,KFSB)主導南韓企 業學習日本發展研修生制度,1994 年,實施新的「產業訓練體系(Industrial Trainee System)」來僱用研修生,然而,這些研修生的名義為學生而非勞 工,不適用當地的勞動基準法,也不適用勞動三權和其他社會保險體系的保 障,被認為純粹以雇主利益為考量,且研修生經常遭到不人道的對待,根本 是「現代的奴隸制度」。在此制度下,來自東南亞或海外韓裔族群勞動者通 過研修生資格進入南韓後,因為薪資福利低於市場薪資水準,也無法得到合 法勞動權力,研修生與勞工的福利差距成為許多外國研修生逃離原本的工

56台灣女性外籍勞工勞動人權之研究,200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劃,頁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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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通過「外籍工人就業許可關係法案」(Act Concerning the Employment Permit for Migrant Workers),設置新的「僱用許可制度」(Employment Permit System,簡稱 EPS)來減少研修生制度帶來的大量非法外勞問題,於 2004 年 8 月施行,宣稱此制度對外籍勞工更加的平等且自由,至少在法規 上,享受與南韓公民同等的勞動權力 59。並在 2007 年 1 月 1 日結束研修生 制度,完全採用僱用許可制度,在此同時,限制外勞引進及移出不得有私人 仲介干預。

2.勞動條件規範

南韓的「外國雇員僱傭法案(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規範了外籍勞工在南韓就業時,與本國籍勞工同樣適用所有相關 法規,包括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 Act)、最低薪資法(Minimum Wage Act)、工業安全健康法(Industry Safety Healthy Act)等等。與台灣相同 的是,家務勞動的勞工並沒有適用的勞動法規,雇主可以在不違反民法

遭到嚴重抗議。引自Hasan, Sarah,undated,Labour Migration To South Korea: Policies And Problems Related To Illegal Workers, http://congress.aks.ac.kr/korean/files/2_1357629284.pdf

58Kang, Myung-Deuk.2006. The Korea ImmigrationService's Direction for Foreigners Policy,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minar for Immigration Policy, p.15.

59 Yoo, K.S..2005.Foreign Workers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 ,Korea Labor Institute,p9.

60同註55,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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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僱用許可制度介紹

僱用許可制度係透過南韓政府和勞務移出國的政府主管部門簽訂「諒解 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 MoU),並分別指定政府部門或 公共機構從事勞務人員從事派遣和接收工作。通過雙邊政府間合作,營造勞 務合作公開、透明的政策環境,減輕外勞的負擔。派遣機構的資金需源於國 家財政預算,只向勞務人員收取招募、選拔和派遣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參與此項勞務。截至目前,南韓政府分別與中 國、越南、菲律賓、泰國、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蒙古、烏茲別克、柬埔 寨、吉爾吉斯、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東帝汶等 15 個國家政 府簽署了備忘錄61

1.僱用許可制度簽證類型與介紹62

僱用許可制度內涵兩種主要窗口,分別為:一般的就業許可簽證(the General Employment Permit Visa programme)─E-9 簽證給外籍勞工及 工作訪問簽證(the Working Visit Visa programme)─H-2 簽證給海外南 韓籍工人。

(1)E-9 簽證

與南韓簽定備忘錄的 15 個國家中被選定的勞工,經過語言考試的認 證,可持 E-9 簽證進入南韓從事低技術勞動,停留最多為四年十個月(許可 時間為三年,可再延長 22 個月),和雇主每年更新一次合約,外勞工作期滿 離境三個月後,如雇主有聘僱意願,可再回到南韓,但僅限一次。

61 2012 Employment andLabor Policy in Korea.2012.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Korea).p32-34.

62The IOM Migration Research and Training Centre.2012.Migration Profile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pp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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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訪問簽證係 2005 年由南韓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所提出,

並與外交通商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s)和南韓勞動部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共同合作,於 2007 年開始這項計畫。

H-2 簽證允許中國朝鮮裔及前蘇聯的 25 歲以上民眾持此就業簽證多次進出

資料來源:The IOM Migration Research and Training Centre.2012.

從上表可得知,南韓對於韓裔外國人發放較特殊的 H-2 簽證,持此簽證 者比起持 E-9 簽證者在工作種類、居留條件、轉換工作等限制寬鬆許多,為 了與台灣有相同的比較標準,遂以下針對 E-9 簽證作相關介紹。

2.南韓引進外籍勞工限制及條件

外籍勞工流入的行業和規模,由南韓勞動部的外國勞動力政策委員會 (Foreign Workforce Policy Committee , FWPC)每年調整63,以非法居留 工人的人數、雇主使用偏好的標準、外國人入出國違反規定等影響每一國家 之配額。目前南韓政府已允許引進勞務的行業為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

服務業及農畜產業。服務業又細分為冷凍、冷藏倉庫業、再生材料蒐集及銷

63Employment Permit System.2009.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Service of Korea,http://www.hrdkorea.or.kr/ENG/4/2.(最後瀏覽日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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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勞務派遣國政府主管部門與南韓勞動部(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MOEL)所簽訂之備忘錄,指定外籍勞工的派遣和接收機構,負責外勞 的派遣和接收工作。南韓和移出國在挑選及引進外籍勞工必須公共機構完 成,私立機構不得介入65。派遣國政府及公立機關應製作符合名額三倍人數 的名單,送南韓人力資源發展服務(Human ResourcesDevelopment Serviceof Korea,HRDKorea)66。為了保障國內民眾得就業機會,要求面臨缺工的雇主須 在南韓的就業服務機構徵才,而南韓雇主須經過七天未招募到本地工人且被 認可缺工,才被允許聘僱外國人,推薦適合的外勞名單給雇主,選定外勞後,

雇主及外勞透過人力資源發展服務中心簽訂契約,經向南韓法務部申請簽證 後,即將外勞資料登入勞動部之僱用安定中心。外籍勞務引進事務則是由南 韓勞動部下屬之人力資源發展服務中心承辦業務;勞動部之僱用安定中心

(Employment Security Center)負責外籍勞務的職業介紹、雇傭與管理67, 詳細南韓外勞引進流程請參照圖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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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語言考試、選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資標準、保險和工作流程等方 面作出規定。符合條件有意赴韓人員須通過上述兩機構組織的韓語考試,考 試合格人員將被錄取求職者名簿,供南韓企業選用,並簽訂契約。南韓勞動 部屬下的僱用安定中心負責外籍勞工在韓期間的管理工作。中國商務部國際 經濟合作事務局在南韓設立代表處協助韓方進行中國勞務人員的管理工 作。68

68部分國家引進勞務和工作簽證政策總會。2011。福建省國際經濟合作與對外勞務合作服務 平台,http://218.66.59.81:81/ietc/ReadNews.asp?NewsID=20111221101133&fmty=1(最後瀏覽 日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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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9 僱用許可制度 (E-9 簽證) 引入外勞流程 資料來源: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SERVICE OF KOREA, http://www.hrdkorea.or.kr/ENG/4/2(最後瀏覽日: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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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國滿期保險(Departure Guarantee Insurance)

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外勞能在聘僱期滿時如期返國並減輕中小企業臨時

69 Article 18-4 (Special Cases for Restrictions on Employment AfterRe-entry)),ACT ON FOREIGN WORKERS'EMPLOYMENT, ETC.

70Guide on EPS 4 Major Insurances , 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https://www.eps.go.kr/en/view/view_03.jsp,最後瀏覽日 104.4.10.又部分外勞享有國民年 金、國民健康保險(E-9 簽證外勞皆可適用)、失業給付等,通常採相互主義原則之適用,即 其於原生國有與大韓民國有相對應制度則可適用,引自邱駿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委託研究報告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法制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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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誘因,在此同時,也鼓勵合約期滿的外勞離境,以得到退休金,申請 程序需提供保險金申請書、本人存摺副本、護照或外國人登記證副本。

B. 保證保險(Guarantee Insurance)

保證保險目的在保障外勞薪資的取得,在南韓如工作場所少於 300 人或 事業單位不適用工薪保障法者,雇主每年須為每位外勞投保 16,000 韓圜,

以避免雇主故意或因事故致不能給付外勞薪資,入保期限為勞動契約生效後 15 日內,一旦雇主未給付薪資,經確認後保險最多給付 200 萬韓圜,雇主 如未如期給付保險,將被處以 500 萬韓圜以下罰鍰,外籍員工如被積欠工 資,通報勞動部並由勞動部確認事實,勞動部會協助外籍員工轉換工作場 所,理賠則由首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付費,申請程序須提供保險金支付申請 書、拖欠確認書、拖欠詳細內容、存摺副本。

 外勞投保

A.回國費用保險(Return Cost Insurance)

由外勞自行負擔儲存或保險回程的費用,外勞依不同國家需一次支付 400,000~600,000 韓圜不等,其中中國、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須支付 400,000 韓圜,蒙古、吉爾吉斯和其他國家須支付 500,000 韓元,斯里蘭卡:

600,000 韓元,入保期限為勞動契約生效後 80 日內,保險有效期間內如外 勞有出境必要,如居留期限已到、個人因素、曠職、自願或是政府驅離等,

保險將支付外勞回程所有花費,如外勞預期未繳納保費,處以罰鍰 100 萬以 下韓圜,在勞動部雇傭支援中心確認回國預定事實,外籍員工則須提供保險 金申請書、本人名下的存摺副本、護照或外國人登記證書副本。

B.意外傷害保險(Casualty Insurance)

補償職業災害導致的疾病、失能及死亡,以性別、年齡和停留期作為保 費多寡之依據,入保期限為勞動契約生效後 15 日內,外籍勞工在就業支援 中心簽訂協議及繳納保險費,如因職災導致之失能或死亡,最多可得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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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韓圜補償,如因疾病而致失能或死亡,最多可得 1,500 萬韓圜之補償。如 逾期未繳納,將處 500 萬以下韓圜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程序須提供:出事故 時:後遺傷殘診斷書、傷亡時:死亡診斷書、遺屬確認書(死亡時)、遺屬

萬韓圜補償,如因疾病而致失能或死亡,最多可得 1,500 萬韓圜之補償。如 逾期未繳納,將處 500 萬以下韓圜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程序須提供:出事故 時:後遺傷殘診斷書、傷亡時:死亡診斷書、遺屬確認書(死亡時)、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