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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台灣勞動遷移規範類型

第二章 全球及台灣勞動遷移現況與引進模式之探討

第二節 國際及台灣勞動遷移規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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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

二、進行國際、區域和雙邊合作的重要性: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相關利益 攸關方在遷徙問題相關政策和措施中,顧及遷徙現象的全球性質,並適當考 慮在這方面開展國際、區域和雙邊合作,包括移出國、過境國及原籍國以及 無證或非正常遷徙問題的挑戰,同時優先考慮保護遷移者的人權。

三、對遷移者進行協助:鼓勵各國酌情執行保護、醫療、心理和社會及法律 援助途徑的方案和政策,並鼓勵尚未制定國內立法的會員國制定立法,並採 取進一步的有效措施打擊國際販運和偷渡者。

第二節 國際及台灣勞動遷移規範類型

一、國際勞動遷移規範類型

各個國家針對勞動遷移有不同規範,有些國家嚴格,只引進少量移工及 移民,有些國家則相對寬鬆,且對移工進入後能否歸化的態度也不相同,

Castles 和 Miller 針對這些勞動遷移模式劃分為三種型態,分別為差別排 除 模 式 (the differential exclusionary model) 、 同 化 模 式 (the assimilationist model)和多元文化模式(the multicultural model)13 , 另外,在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的研究報告中,同樣將各國的移民型態依 其過去吸納移民之態度分為三類14,有其相同之處,內容分述如下:

(一)差別排除模式:差別排除模式是以血統、種族(jus sanguinis)劃分的 國家,差別排除指的就是將外籍勞工規範在一定的行業別,例如困難、危險、

骯髒的工作(3D 產業),並將其排除社會福利、公民權和政治參與等權利,

透過縝密的入籍規定和排外的意識形態,造成移工在移入國中成為政治經濟 上的弱者,應用於「客工」模式國家,目前使用此模式的國家有德國、比利

13Castles, Stephen, and Mark J. Miller. 2003. The Age of Migration: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 in the Modern World. pp.244-252.

14國際人口移動對我國勞動市場及經社發展之影響與因應對策,2009,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 究院,頁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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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瑞士、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香港、台灣、日本及南韓等。而在研 究報告中認為這些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比例為新興移民國家,從淨移出國轉 變為淨移入國,基於本國經濟起飛,吸引大量人才移入。

(二)同化模式:同化模式是將移工融入移入國主流社會中,出現在 1960 年 代的澳洲、加拿大及英國,移工及移民漸漸集中至特定的職業及區域中。整 合策略強調適應是一漸進的過程,透過一個緩慢且溫和的方式將移工吸收至 主流的文化中。同化模式允許移工及移民成為公民,主要以居住地(jus domicili)來劃分公民權的取得,現被運用在高度發展的移民國家中,包含 英國、愛爾蘭、法國、荷蘭及義大利等國家。

(三)多元文化模式:多元文化模式表示移工有同樣的權利在社會領域中,允 許和支持移工的文化共存存在,而非一味的要求同化,在多元文化模式國家 中,移民擁有公民權,大致屬出生地主義(jus soli),可充分參與國家事務。

然而,多元文化模式也是富爭議性的,因為多元文化的興起威脅到本來的主 流文化而遭到非議,或是被認為只是表面上的接受多元文化,而非整體制度 的改變,採用此模式的國家分別有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和瑞士等。在研究 報告中,將這些國家劃分成傳統移民國家,認為此類國家的國民主要是由他 國移民所組成。

南韓薛東勳(Seol,Dong-hoon)更運用 Castles 和 Miller 的理論將全球 移民/移工類型化分成五類,如圖 2 所示,圖的兩軸分別為遷移類型和歸化 標準,並依據國家對外來文化的管理程度和歸化標準進行簡單的劃分,共分 成美國模式、瑞典模式、法國模式、德國及亞洲模式15

15Seol, Dong-hoon.2005. Global Dimensions in Mapping the Foreign Labor Policies of Korea: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nalysis, Development and Society, Volume 34.pp.7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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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薛東勳(Seol,Dong-hoon)歸納之移工遷移與歸化種類

資料來源:Seol,Dong-hoon.2005. Global Dimensions in Mapping the Foreign Labor Policies of Korea: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nalysis, Development and Society, Volume 34 .pp.75-124.

薛東勳解釋,在多元文化模式中可分成美國模式與瑞典模式(包含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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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圖簡單的劃分,可以清楚的了解各區域對移工和移民的政策與態 度各不相同,所面臨的移民和移工問題也因其政治、社會、歷史變化等過程 不同而有不同的演變,但因主題非著重於此,所以本文不一一臚列。

二、我國外國勞動力引進及雇主資格規範

我國外籍勞工的規範即是採用上述的亞洲模式,透過差別排除政策將外 勞嚴格的分類,並規範在台居留期間、限制轉換雇主、課雇主之責任等事項,

以下針對外勞定義、分類、我國外勞引進流程等進行介紹。

(一)我國外籍勞工定義及分類 1.外籍勞工定義

國內目前對「外籍勞工」的定義與解釋相當多,衛民與許繼峰稱外籍勞 工是指跨越國界前往他國工作的人16;而吳奎新認為,廣義的外籍勞工就是 指本國雇主僱用非本國籍之人員來從事勞動,包括白領及藍領外勞,而狹義 則僅指從事基層之外籍勞動力17,也就是本文所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至第十一款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人,亦即「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第二類外國人,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 幫傭、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工作、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 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2.我國基層外籍勞工的種類與雇主資格

根據上文提及我國引進之基層外勞分別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 傭」、「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工作」、「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 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四類,而詳細內容則規定

16衛民、許繼峰。2009。勞資關係─平衡效率與公平,頁 339。

17吳奎新。1993。勞工權益-例解勞動基準法,頁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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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中,分述如下:

(1)工作內容18

 海洋漁撈工作: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項目,工作 內容為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 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工作。

 家庭幫傭工作: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項目,工作 內容為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 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 作: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項目,工作內容為

A.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B.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 力工作。

C.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 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D.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 務工作。

E.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 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F.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 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18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

四、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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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I. 有年齡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II.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C.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 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 外籍人員。

D.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 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 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 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 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製造工作之雇主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A.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 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B.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 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 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 營造工作

雇主應以承建下列重大工程之一為限:

A.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 經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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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 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C.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 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D.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 構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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