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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博物館智慧財產授權

漢寶德(2000)認為博物館具有四項功能,是博物館的兩儀四相,一為 蒐集與研究,一為展示與教育,四大功能間有密切的互動關係。秦裕傑

(2000)認為博物館具有四項功能:蒐藏(包括收藏與保存)、研究、展示 與育樂(包括教育與娛樂),其中蒐藏與研究為早期博物館最重要的功能,

較具學術性質;展示與育樂為近代博物館逐漸加強的重要功能,以大眾為主 要考量對象。隨著台灣數位典藏日趨成熟及文化創意產業崛起,博物館除了 前述功能外,經濟功能逐漸被重視。Bruno S. Frey(2003)在 Art &

Economics 一書中提及,藝術與經濟是彼此依賴必須良好配合,沒有健全的 經濟基礎,藝術無法生存,沒有創造力,經濟也無法繁榮,因此經濟的思考 必須運用在藝術上。Bruno S. Frey 直接指出複製品的使用或消費創造了實用 性,不應加以消滅或禁止,複製使得原創者個人能獲得利潤、賞識及名聲,

提高藝術資本並且支持創意;此外,複製對於消費者產生的不確定感,應透 過法律、專業經紀商,建構一個完善的授權機制來解決。

一、 博物館之授權模式

博物館實體館藏經過數位化、科普化、商業化過程,從實體素材轉化成 數位素材,從數位素材轉化整合性產品、數位內容加值服務或文化創意商品 等,在此轉化的過程中必須透過合法的授權機制,為素材擁有者、創作者、

設計者、使用者提供最佳保障,確保其應有的權利。博物館數位典藏加值應 用過程,博物館為文物版權擁有者可授權給數位典藏廠商和文物與商品的廠 商,經由兩者的設計與量產,使其商品化和建立資料庫,再由消費者來選 購。(MI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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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博物館數位典藏產業鏈圖

資料來源:資訊工業策進會資訊市場情報中心 MIC(2008),「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現況」

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權利範圍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各法規 所保護的權利標的不同。智慧財產授權關係乃係一方擁有重要無形資產,而 他方欲實施該無形資產,但礙於所有權人擁有獨佔權、實施權或排他權,而 衍生出授權的授權行為,透過智慧財產授權,將有助於無形資產再利用,足 以提升技術散佈知識。鑒於全球博物館數位典藏計畫崛起及文化創意產業興 起,各國對於博物館數位化藏品迫切需求,建立一套健全的數位圖像授權模 式,是博物館數位典藏商業化過程最重要的一環。博物館之授權模式可分為 以下四種類型(劉美盈,2014):

25 表 5:博物館授權模式

授權類型 定義 案例

資料庫模式

(The consortium model) AMICO8

再授權模式

(The rights reseller model)

當授權人同意將作品以再授權模式授權給 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得不經授權者認可,直 接與第三方(最終使用者)進行授權事宜。

藝 術 圖 書 館 : Corbis Corporation, Veer, Getty Images, Stock Photo Agencies, The Bridgeman Art Library 仲介模式

(The brokerage model)

Picture Network International

著作權仲介團體

(The rights holder’s collective model)

由一代表著作財產權之非營利公司對於授 Clearancce Center, 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 AMICO,Art Museum Iamge Consortium,http://www.amico.org/home.html,accessed 2015/11/16.

在 2005 年 6 月,經會員投票同意解散此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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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金(down pay)及權利金

(royalty)。

歸廠商所有。 以雙品牌方式在故 Prints and Drawings10」-提供羅浮宮所收藏之 14 萬件平面作品(works on paper);(3)「La Fayette:Database of American Art」-提供美國作家之作 品;(4)「Base Joconde」-提供 60 間以上法國博物館之館藏(謝銘洋、趙義 隆、陳曉慧,2008)。

9 Atlas Base,http://cartelfr.louvre.fr/cartelfr/visite?srv=crt_frm_rs&langue=fr&initCritere=true , accessed 2015/11/16,可供線上瀏覽之館藏文物更新為 3 萬件。

10 the Inventory of the Department of Prints and Drawings,http://www.louvre.fr/en/departments/prints-and-drawings ,accessed 2015/11/16,可供線上瀏覽之平面作品更新為 14 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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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方面,羅浮宮委託「Réunion des Musées Nationaux, RMN」代為處 理授權業務,針對數位影像授權處理,兩者之間採前述四種博物館授權模式 中「仲介模式,The brokerage model」。至 1990 年 RMN 轉型為受法國文化 傳播部博物館司(Direction des Musées de France, DMF)監督具商業色彩的 公營企業,目前共代理 34 間機構,以單一窗口主導法國公立博物館之授權 業務。除了授權業務外,RMN 協助羅浮宮等博物館籌辦常設展或主題特 展,並就數位藏品進行設計與重製工作,發行明信片、導覽、型錄、藝術書 籍等周邊出版事業,創作雕塑、首飾、流行配件、家飾品與文具等周邊商 品,製作 DVD 與 CD 有聲書等多媒體產品。

29 故宮博物院授權商業模式:授權者(licensor)、被授 權者(licensee)、經銷單位(retailer)、學術單位(數 位典藏計畫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