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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危險物品之定義與分類

2.1.1 危險物品定義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國際航空協會(IATA)的定義,「任何危險物質或 物品,指對人體健康、飛行安全、財產或者環境能夠構成危害;且在國際民航 組織(ICAO)所頒佈的『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指南』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危險物品品名表中明列;或者根據該『技術指南』分類的物質或物品」等,

皆稱為危險物品(Dangerous Goods),在美國多通稱為 Hazardous Material 簡稱 為”Hazmat”,綜合來說, 飛機於飛行途中會因氣流震動、艙壓或溫度等因素之 改變,導致某些物品或物質發生變化進而危害到飛機、旅客及組員的安全,在 航空運輸上這些物質或物品都稱為危險物品並都需依照國際法規的約束作業。

2.1.2 危險物品分類

按 照 國 際 民 航 組 織(ICAO) 的 『 危 險 物 品 航 空 安 全 運 輸 技 術 指 南 』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2009-2010)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 險物品處理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51th,2010),航空運輸活動中的 危險物品根據其化學性、物理性及核能特性,可以分為以下九大類:

1、第一類(Class1-爆炸類)- 依其特性分為下列六組;

(1). 第 一 組 (Division 1.1)- 具 有 劇 烈 爆 炸 危 險 性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 如 魚 雷 (Torpedoes)、火箭(Booster)或炸藥(Dynamite)等。

(2).第二組(Division 1.2)-具有火燄噴出危險性但不具劇烈爆炸之物質或物品,如 地雷(Mines)、火箭(Rocket)等。

(3).第三組(Division 1.3)-具有起火危險性及較弱之爆炸或較小火燄噴出危險特 性但不具劇烈爆炸之物質或物品,如爆竹、花炮(firework)等。

(4).第四組(Division 1.4)-不具有顯著危險性之物質或物品,如手提武器、求救信 號、保險絲、煙火等。

(5).第五組(Division 1.5)-具有劇烈爆炸危險性但非常不敏感之物質或物品。

(6).第六組(Division 1.6)-不具劇烈爆炸危險性且極度不敏感之物質或物品。

2、第二類(Class2-氣體類)-

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氣體混合物、一種或多種氣 體與另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物質作用的蒸汽混合物、充氣製品和氣體溶劑等 等,分成下列三組;

(1).第 2.1 類(Division 2.1-易燃氣體)-此類壓縮氣體與一定比例空氣混合時易於 燃燒,如丁烷(Butane)、氫氣(Hydrogen)、丙烷(Propane)、乙炔(Acetylene)、

打火機(Lighter)等。

(2).第 2.2 類(Division 2.2-非易燃氣體或非毒性氣體)- 任何非易燃氣體,無毒氣 體或冷凍液態氣體,如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氖(Neon)滅火器、低溫 冷凍液態氮或氦(liquefied Nitrogen or Helium)等。

(3).第 2.3 類(Division 2.3-有毒氣體)-會對人體有害之有毒或腐蝕性氣體,大部份 有毒氣體是禁止空運承載,但部份是可接受,如催淚儀器(Tear gas devices) 或低毒性煙霧氣體。

3、第三類(Class 3-易燃液體)-

任何易燃液體閉杯測試燃點≦60°C (140°F),或者是未封杯實驗中之燃點溫度

≦65.6°C (150°F),會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液體混合物、固體的溶液或懸浮液 體。其主要的危險程度劃分依據是以物質或物品的燃點(Flash Point)及沸點 (Initial Boiling Point)作為基準。燃點系指液體所釋放出來的蒸氣會與空氣結合,

形成一種會起火的混合物,而此混合物的最低溫度就稱之為燃點。此性質可以 用來衡量液體溢出包裝時,造成爆炸或起火的風險大小。易燃性液體在空運市 塲是很普遍的且具經濟性,如油漆(Paint)、酒精(Alcohols)、膠黏劑(Adhesives)、

丙酮(Acetone)、汽油(Petrol)等。

4、第四類(Class 4-易燃固體等)- 依特性分成下列三組;

(1).第 4.1 類(Division 4.1-易燃固體)-在運送中易於燃燒或摩擦容易起火之固體,

如火柴(Matches)、硫磺(Sulphur)、賽璐珞(Celluloid)等。

(2).第 4.2 類(Division 4.2-自燃物質)-在運送中能自發放熱或接觸空氣能放熱並 導 致 起 火 之 物 質 , 如 白/ 黃 磷 (White or Yellow phosphorus) 、 二 氨 鎂

(Magnesium diamide)等。

(3).第 4.3 類(Division 4.3-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物質與水反應易自燃或發 散易燃氣体,如碳化鈣(Calcium carbide)、鈉(Sodium)等。

5、第五類(Class 5-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依特性分成下列兩組;

(1).第 5.1 類(Division 5.1-氧化物質)- 此類物質本身未必自燃,但是因為釋出氧 氣並有助於燃燒,因此若與其他材料接觸,容易產生增加起火的風險與可 能 性 。 如 硝 酸 銨 化 肥(Ammonium nitrate fertilizer) 、 氯 酸 鈣 (Calcium chlorate)、漂白水(Bleaches)等;

(2).第 5.2 類(Division 5.2-有機過氧化物)- 有機過氧化物遇熱不穩定,可釋放熱 並加速自身分解產生危險,如過氧化三級丁基(Tert-Butyl hydroperoxide)。

6、第六類(Class 6-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質)- 依特性分成下列兩組;

(1).第 6.1 類(Division 6.1-毒性物質)- 任何液體或固體經由吞入、吸入或皮膚接 觸,進入人體可導致死亡或危害其健康之物質,如砷、砒霜(Arsenic)、尼 古丁(Nicotine)、氰化物(Cyanide)、殺蟲劑(Pesticides)等;

(2).第 6.2 類(Division 6.2-具傳染性物質)- 為已知或有理由認爲含有病原體,會 對人類或動物造成危害的物質,如病毒(Virus)、細菌(Bacteria)、狂犬病 (Rabies)、有些則為診療樣品、生物產品、及醫療或臨床廢棄物等。

7、第七類(Class 7-放射性物質)-

用於醫藥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核種或同位素,例如: 鈷 60、碘 132 或核化性分 裂物質鈾233、235,鈽 239、241 等。

8、第八類(Class 8-腐蝕性物質)-

任何液體或固體於滲漏情況發生時,經由化學反應能嚴重損傷與其接觸之生物 組織,或嚴重損毀其他貨物及運送交通工具,如電池(Battery acids)、水銀 (Mercury)、硫酸(Sulphuric)等。

9、第九類(Class 9-雜項類危險物品與物質)-

任何物質在空運運輸時有可能引起危險性,但特性無涵蓋在前 8 大類別中,則 稱為第九類雜項危險品,常見如石棉(Asbestos、救生筏(Life Rafts)、內燃機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乾冰(Dry Ice)、磁鐵(Magnetic Material)等。

上述所提的危險物品中除較高危險性的爆炸品、放射性物質,也有顯而易 見的各類化學工業產品,如生化石油、酒精、鹽酸、瓦斯及化學品等,亦有日 常生活中常見的消費性物品,如火柴、香水、藥品、汽車、各類電池等,或是 常見的幾項冷凍劑,如乾冰、冷凍液態氣體等等,這些物質或物品於空運運輸 時都可能因溫度變化、艙壓改變及氣流振動等外在因素而具有潛在的危險性,

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這些危險物品或物質的種類還在不斷增加及更 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