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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原住民傳播權的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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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原住民傳播權的發展脈絡

媒體所再現的符號事實與族群形象部分源自於真實世界,但是經由創作者或 媒體組織內部的互動模式、意識形態、權力結構等因素的作用之下,加以選取、

改編、複製、發行和生產,從而建構出媒介真實,甚至影響社會及文化的運作。

換言之,媒體再現是社會真實的建構,而非社會真實的客觀反映(臧國仁,1998,

頁31)。而倘若主流媒介內容忽略原住民本身的差異性與複雜性,並持續加強或 深化某些偏頗的情境,則可能形成「刻板印象」(stereotype),使得原住民本身的 狀態及觀點無法確切地被表達出來(陸映彤,2016,頁 18)。因此,培養原住民 傳播人才與發展族群自主媒體,對於原住民權利的發展和提升有著相當大的助益。

為瞭解《莎韻之鐘》與《不一樣的月光:尋找沙韻》對臺灣原住民的再現及 其所隱含的文化認同意識,本節將先介紹原住民在臺灣電影或媒體中的形象再現,

以及原住民傳播權低落的問題;再者,則從國際會議與人權宣言的角度來切入,

探討多元文化的理念和國內促進原住民傳播權之政策;最後,則敘述族群主體性 的重要性、自主傳播的特色以及簡介原住民媒體的發展狀況。

一、 原住民的媒體形象再現

根據Antonio Gramsci(1971)提出的意識形態理論,統治階級必須重新塑造 被統治階級來維持其霸權,並運用傳播媒介選擇性地、片面地、單向地及扭曲地 再現特定族群,以主導社會信念、建立主流價值觀,進而促成社會各群體之間的 共同意識。換言之,媒體再現的刻板印象實為一種意識形態的工具,並維持社會 的不平等現象,但是這種霸權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必須不斷地生產或重製,同時 也需要努力抵擋各個族群或階級次文化的挑戰(陸映彤,2016,頁 19)。

懶惰、生活水準低落等(陳依玫,1987;謝世忠,1987;張芝菁,2007,頁 18)。

因此,為擺脫主流媒體的意識形態與文化霸權,某些原住民人士也積極參與 傳播自主權的議題,致力於建構原住民本身的論述空間和文化認同,藉此反抗或 翻轉殖民政權的支配模式(林福岳,2011,頁 153-154)。巴蘇亞·博伊皙努(2000)

便指出,當原住民在面臨急遽變動與多樣思維的潮流時,更需要善用傳播媒介來 向社會中其他族群表述其自身文化的內涵,進而獲得平等對待、掌握生存契機。

孔文吉(2000)也表示,傳播媒介作為塑造形象及尊嚴最有力的論述場域,象徵 著一種符號權利,並可以控制並賦予族群關係的定義,亦即擁有族群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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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有關臺灣原住民傳播權大致存在以下幾項主要問題:1.長期以來 被殖民的歷程中,原住民在傳播場域中幾乎都處於弱勢或邊緣地位,因此原住民 傳播議題的首要任務為爭取傳播權益;2.由於缺乏自主媒體,原住民主體性受到 壓抑和宰制,甚至被取代或消失,需要借助更精確的論述再現技巧,並透過持續 不斷的傳播實踐,展示其詮釋意義及建構世界的意圖與能力,以重新自我定位並 形塑族群認同;3.在大眾媒體上,原住民往往是以「他者」的角色、或是由主流 社會所認定的「刻板印象」而被再現,較缺乏從自己族群的身分和觀點來發聲,

所以更必須加強原住民的傳播近用權(林福岳,2012,頁 4-5)。

在此脈絡之下,1943 年電影《莎韻之鐘》再現出哪些原住民的「他者」形象,

並反映日本製作方與殖民政府所欲建構何種文化認同賦予原住民,以及論述背後 是否隱含某些特定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殖民統治意圖,皆是本研究所關注的焦點。

再者,2011 年電影《不一樣的月光:尋找沙韻》由南澳泰雅族的陳潔瑤所執導,

又會如何從「原住民觀點」來再現族群關係及我群認同,而其中是否建立了哪些 反抗文化霸權的論述策略,也都是本研究後續將著力探討的面向。

二、 原住民傳播權的內涵

歷經兩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族傷亡慘烈,國際上開始重視基本人權的維護,

並逐步建立弱勢族群人權的相關公約或法案。原住民的權益保障理念與基本人權 理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同時也是落實在族群政策和法律的基礎。自 1948 年 聯合國公布〈世界人權宣言〉以來,陸續通過了各種反對種族歧視∕種族偏見、

促進多元化社會及尊重少數族群的價值、保障原住民的歷史與文化發展等宣言、

公約或會議,而原住民的傳播權益也隨著科技和經濟發展趨勢,慢慢獲得國際間 的關注(張錦華,2014,頁 92;陳楚治,2008,頁 34-38)。

由於全球族群衝突不斷及族群意識升高,聯合國於1995 年在雪梨(Sydney)

召開了「全球文化差異大會」(Global Cultural Diversity Conference),主張各國應 採取「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之具體政策,鼓勵各種文化差異並存,

同時肯定弱勢族群的認同(張錦華,2014,頁 106-107)。但直至 1998 年聯合國

「原住民工作小組」(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UNWGIP)召開年會時,「原住民族傳播權」才正式被列入議程討論,包括主流 媒體對原住民的刻板形象再現、媒體近用權與所有權等議題(孔文吉,2000)。

而至 2007 年,終於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也是近年來有關多元 文化與族群權利之最重要的聯合國公約。其序言便強調:「由於考慮到原住民族 和保障,為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的基本大法(張錦華,2014,頁 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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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社會推動多元文化與族群傳播權的趨勢之下,我國於 2004 年也頒布

〈通訊傳播基本法〉,其宗旨直接揭示了「多元文化精神」,法條並進一步強調: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此法為 原住民的傳播權益提供了基本的宣示(張錦華,2014,頁 191)。而根據我國傳播 學者(林福岳、陳楚治,2008;陳楚治,2008,頁 37-42;張錦華,2014,頁 110)

的歸納,原住民傳播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內涵:

1. 社會文化發展類:為最基本的傳播權利,包括表達權、聯繫權、教育權、

語言權、平等權、多樣性價值等等。許多政策即明文規定傳播媒體必須 豐富社會文化、穩定社會秩序,並促進原住民表達自身文化及教育公眾,

讓各族群之間的溝通交流更為順暢。

2. 媒體制度類:為國際社會最關注的政策結構面,包括創建媒體的權利、

獨立自主權、媒體組織工作權、社區媒介的發展權等。多數的國際條約 旨在推動原住民創建自主媒體組織,焦點為「媒體權」而非「傳播權」, 而這也是最直接且有效幫助原住民發展傳播權的方法。

3. 傳播媒體表現類:涉及媒體內容表現的原則與規範,包括接近使用權、

自我詮釋權、專業報導、媒體自律等等。由於主流媒體經常偏誤地再現 原住民的形象和文化意義,所以必須增進原住民的媒體參與機會及能力,

除了能夠透過傳播媒體重新詮釋自身、體現部落族人的生活情況,甚至 可以藉此爭取原住民的若干權益與訴求。

在多元文化主義的脈絡之下,原住民得以運用傳播媒體或是網路科技來傳遞 資訊、教育和傳承文化,並且與其他族群互動。因此,培養媒體識讀及媒體近用 能力便顯得相當重要,唯有加強原住民對傳播自主權的認知,才能真正擺脫主流 媒體與主流意識形態的宰制,從而達到維護族群尊嚴、自我認同、文化復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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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原住民傳播權的實踐

長期以來,臺灣原住民的「主體性」在高壓殖民統治之下而被壓抑與剝奪,

其所處的生存空間和歷史文化遭到破壞,媒體環境也是由主流意識形態來控制。

因此,有必要在多元文化主義與尊重族群發展的概念之外,注入更多實踐行動的 面向。而傳播媒體作為一種深具影響力的抗爭空間及互動場域,既能使原住民以

「主體行動者」來競逐象徵符號的詮釋權、翻轉主流價值的論述,更可以於生產 與再生產的運作過程中,重新建構世界和族群認同(林福岳,2010,頁 136, 157)。

回顧臺灣原住民族群傳播實踐的歷史,從戰後初期的省政府時代起,國民黨 政權便延續了日本殖民統治的傳播政策,乃將原住民視為需要「被教化」的社會 邊緣族群,並透過傳播媒體,尤其是廣播節目,來行使社會教育及政治宣傳功能。

在此階段,傳播媒體幾乎都被政府所掌控,除了是為穩固上層權力結構,也藉以 對原住民的社會階級與經濟狀況進行歸化和收編,是故原住民在主流媒體的形象 往往都是以「他者」的身分被再現(林福岳,2012,頁 14-15)。

隨著原住民主體認同意識的提高以及 1980 年代起所陸續發起的原權運動,

原住民開始自覺性地運用傳播媒體,例如原運時期由臺大學生編纂的《高山青》

雜誌,從最容易近用的平面媒體來著手,由知識份子透過文字的力量,實踐族群 內部與外界社會的廣泛動員,確實展現了原住民意欲擺脫被殖民宰制的強烈企圖,

可謂原住民自主傳播的濫觴。近年來,也陸續出現了許多原住民平面媒體,例如

《蘭嶼雙週刊》、《南島時報》、《台灣原民報》、《原聲新聞報》、《台灣原Young》、

《原教界》、《原住民族月刊》、《原住民自然人文期刊》、《山海文化雙月刊》等;

而學術相關刊物則有《台灣原住民研究季刊》、《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學刊》、《臺灣 原住民研究論叢》等(張錦華,2014,頁 174, 207;林福岳,2012,頁 15)。

其節目的製播基本上皆由達悟族人自主完成(林福岳,2012,頁 16)。2005 年,

原住民族電視臺在官民合作之下正式開播,儘管相關法規和組織架構仍不完善,

但作為「全亞洲第一個原住民族電視頻道」,實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2009 年,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成立,不僅接手經營原住民電視臺,更承擔了維護以及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成立,不僅接手經營原住民電視臺,更承擔了維護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