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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演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二節。第一節為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演變;第二節是關於族語 教育相關研究,包括族語教學及族語學習兩部分,藉以瞭解前人之研究所得。以 下逐項敘述之。

第一節 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演變

台灣原住民歷經外族統治,從荷蘭、西班牙、清廷到日本,對原住民族語教 育在因不同統治者,其政策也隨之改變,光復之後,台灣的族語教育政策也歷經 數次的轉變,綜觀學者研究資料,大致將台灣光復後的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演 變,分為以下三個時期:

壹、 光復以後至解嚴前(1945-1986)

台灣光復以後,國民政府實施主流中心課程(黃森泉,2006)。在 1945 年國 民政府遷台後,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隨政治結構兩個時期:

一、 光復後至政府遷台(1945-1949)

此時期以禁止日語、推行國語為主,主要目的是為掃除受日人教育之影響,

並建立中國化的認同,即透過語言教育來達到精神統一的目標,以穩定政治局勢,

故當時語言教育政策主張「從方言比較學習國語」,強調「恢復台灣語應有的方 言地位」,且為使國語能順利推行,也允許原住民學校教學時兼用原住民語言(陳 美如,2000)。

二、 國民政府遷台至解嚴(1949-1987)

此時期為國家統合時期,以復興中華文化為主軸,貫徹國語推行以凝聚國家 意識,原住民教育則以「同化」和「融合」為主,初期因國語師資不足,故以母 語為輔助教學。1949 年訂定《台灣省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實施辦法》,規定各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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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加強推行說國語運動。1954 年起台灣各縣市開始設置國語推行員,隔年在山 地鄉組織國語推行小組,並禁止教會以羅馬拼音傳教,1956 年全面推行「說國 語運動」,規定各機關學校公共場所一律使用國語。1962 年明文規定教學不得使 用母語,1970 年頒布《加強推行國語辦法》,國家語言政策轉為獨尊國語,原住 民語言成為被消滅的對象(陳美如,2000;黃宣範,1993)。

由上述可知,1970-1986 年是推行國語最積極的時期,所推行的措施包括 社會及學校,並以考核獎懲等辦法達到目標,且限制學校、會議、宗教、社會之 公共語言的使用,因此,原住民語言完全沒有生存的空間(陳美如,2000)。

貳、 解嚴後至原住民教育法實施前(1987-1998)

1987 年解嚴之後,台灣社會開始進入多語時代,國家語言政策除保留統一 的語言外,尚同意方言的使用,同年,原住民團體於嘉義火車站前,要求拆除吳 鳳的銅像並刪除有關「吳鳳故事」的教材。由於原住民族社會運動的極力爭取及 台灣社會朝向多元化及本土化,台灣原住民族逐漸受到政府重視;1988 年省政 府頒布「台灣省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的原住民教育文化政策,尊重原住民語言 發展;陳枝烈(2008)指出在 1990 年之後,台灣吹起一陣原住民語言復振的風 潮,起因有來自政府的鼓勵及原住民的內部,另還有來自世界原住民族群的推 波。

1993 年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規定在國小三至六年級增設「鄉 土教學活動」科目,每週一節,提供學生學習方言及本土文化的機會,並決定從 八十五學年度起開始實施,鄉土教學活動分成本土歷史、地理、自然、語言和藝 術五大類,鄉土語言雖然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卻是首次在學校教育中被視為正式 教學內容,顯示政府已開放學校的語言教學;此外,政府在 1993 年開始至 1998 年實施「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五年計畫」,其中在「強化原住民教育課程與教 學」裡的三項重點工作為:原住民本土文化教材及母語教材、本土語言教材之編 輯、設置本土資源中心,提供教材、媒體等教學資源,計畫的內容雖未提及原住 民語言政策,卻是首次提到加強原住民教育課程與教學,學者認為這是自有原住 民教育以來,最具全面性與完整性和可行性的計畫,成為原住民教育實施的前身

(廖傑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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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教育部召開原住民教育會議,並草擬「原住民族教育法」,會議中聲 明確保原住民傳統文化語言,由此可知政府對於原住民族語推動之決心,同年 12 年 12 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成立,隔年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改稱「原 住民」,正式賦予各族「民族」的法律地位,為政府對原住民政策中的一大突破,

在原住民族語發展更是一大盛事。

故由上述可知,此一時期已從國家統合時期進入社會統合時間,但仍未到達 多元文化時期,因尚未形成壓力團體,故原住民教育政策仍是由官方整合各原住 民團體的利益,後納入政府的施政措施中進行(黃森泉,2006;廖傑隆,2008)。

參、 原住民族教育法實施後(1998-迄今)

政府在 1998 年 6 月公布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法」,其第 21 條(原為第 19 條後 2004 年修改為第 21 條)提到:「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 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故原住民族語教育從此有 了法源依據。隔年,原民會提出「1999~2004 年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 其內容包括:建立原住民族語言符號系統、編纂語言辭典和教材、培養語言師資、

製作語言教學視聽媒體,以及推展語言教學及傳播;此外,政府於 2001 年公布 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其中將鄉土語言納入本國語言之中,和英語同為語文領 域課程,至此族語成為正式課程的一部分。在九年一貫語文領域實施要點中,將 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和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和原住民族語文四種,但後三種又共 稱為本土語。其基本理念為本土語重點在日常溝通,以聽說為主讀寫為輔,而在 原住民族語文則是尊重多元文化和各族語文,以促進理解,並培養兼用族語和本 國語的習慣,以資訊科技和工具書的方式來提升族語學習的效果(廖傑隆,

2008)。

為因應九年一貫本土語言課程的師資需求,教育部委託原民會協助辦理師資 認證。這場劃時代的師資認證曾經為族語復振帶了契機,不但為後來推廣族語教 育提供了師資來源,也帶動了族語學習的風氣,形成一股語言復興運動(林修澈,

2006)。教育部在 2004 年修正通過「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其中第三條明定自 96 學年度招生考試開始起,原住民學生欲享有升學優待必須 取得文化及語言證明,優待方式以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 25%、外加招生名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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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住民。2005 年 2 月「原住民族基本法」於立法院通過,原住民的主體性有 法理依據,教育部和原民會共同修改原住民升學優待法,增訂族語但書,並於 2007 年開辦學生族語認證考試,進而於 2010 年開始遞減升學優待加分比率(趙 素貞,2011)。

從上述關於原住民語言教育政策發展,可看出政府對於原住民族語政策,在 解嚴之後逐漸從壓抑同化政策,走向寬容尊重的態度,亦使台灣日趨朝向語言多 元文化。

肆、 小結:

從台灣的歷史來看,語言常是政治人物用來控制人民思想,達到統一或認同 國家的有效手段,雖然原住民的語言流失,並不能完全歸因於語言政策的影響,

因族群人口減少、環境變遷或經濟等都是語言流失之因,因此政府在面對少數族 群語言急速消逝的情況下,更當以穩定的多元語言政策予以扶持,使各種語言都 能在台灣的土地上生存並繁盛。

以紐西蘭的原住民-毛利人(Maori)為例,毛利人面對母語消失的威脅時,

積極展開母語復興運動,藉以保存族群的語言與文化,先在 1982 年成立母語幼 稚園,後透過文化政治運動爭取語言權,而後紐西蘭政府在 1987 年通過「毛利 語法案」將毛利語定為國定語言(official language),因此,按其法案內容,任 何人都有權利在法律程序中以毛利語發言,另也成立毛利語委員會負責執行毛利 語的推行;在 1988 年紐西蘭教育部的全國課程計畫大綱有下列的重點:

1.認定英語是紐西蘭的共通語,每一個學生都需要會說英語。

2.毛利人的學生應有學習母語的機會。

3.其它族群的學生對毛利語也需要有基本的了解。

4.肯定各族群母語的教育價值。

5.鼓勵學生除了母語以外,最少要再學另一種語言。

故從上述可知,毛利語言得以復興,是因政府不僅賦予語言有其法律地位的 保障,在教育上更擁有獨立的學校制度(張學謙,2011)。

但反觀台灣的族語教育,雖然隨著語言政策的演進,目前已將原住民語列入 本土語言之內,但在課程的規劃上,因限於正規課程的授課時數,族語學習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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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課,且仍有部分族語師資是缺乏的,故族語教學在學校目前仍存著許多問題,

以致教學成效不彰,故學校應如何順利推展族語教學並將語言傳承下去,則值得 深入探討。

社會中存在著不同的文化,而每一種文化都是獨立且獨特,互有差異且具多 元性,構成一個整體,故社會上不同族群有其不同的文化存在,不同文化均有其 價值,都應受到受重視(黃政傑,1994),因此台灣的語言政策應該以尊重不同 的語言為宗旨,且原住民族人和非原住民族人應認彼此尊重對方的語言,並藉由 大家共同的努力,促進各種文化與語言的保存,使台灣成為一個真正健全、有活 力的多元文化社會(黃美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