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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原住民民族教育

本節要探討的是,原住民民族教育發展之法源依據,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之 發展歷程,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實施之具體策略及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現況。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發展之法源依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 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 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 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此一增修條文為《原住民族教育法》

之立法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4 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 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 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 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此法律條文再次對於原住民族之教育權予以 保障。

《原住民族教育法》是第一個為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權提供保障的專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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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5 月 28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6 月 17 日由總統公佈後實施,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 45 條。2003 年 9 月 13 日修正公 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文 13 條。法條中明定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 權,編列相關教育經費保障原住民教育,並釐清中央及地方之權責分工,以利原 住民民族教育之推動,確立多元文化教育之面貌。《原住民族教育法》法條內容 分七章,共 35 條、《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文 13 條。以下就《原住民 族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法條之內容要點說明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在第 1 條至第 12 條中,明定教育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教育經費之規劃,

以確保原住民族教育機會均等及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款之保障。第 13 條至 第 26 條法條的重點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就學機會之均等,因此法規明定中央政府 要補助與保障原住民族就學之名額與費用;設立原住民學校、民族教育資源教室 及原住民族教育中心;依據實驗教育三法之規定申請設立實驗學校,發展原住民 民族教育。在第 27 條至第 30 條中提及各級各類學校應採多元文化觀點,進行民 族教育之課程及教材設計,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並得依學校地區特 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 教材選編,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並邀請具當地原住民或部落 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進行課程規劃與設計。在第 31 條至第 37 條中明訂原住民師資的保障與培育,以及對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能力的 要求,而在有關原住民語言的教學上,也明訂要遴聘原住民耆老或取得族語認證 考試之專長人士擔任。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4條之規定:「本法之施行細則,由中央教育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本施行細則條文內容共19條,係針對

《原住民族教育法》中之細節及未詳盡之事項予以明定。在第6條至第10條中規 定地方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訂定原住民族教育方案、原住民幼兒就 讀幼稚園之優先權。實施民族教育,宜採多元方式,以正式課程為原則,輔以相 關課程及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之教育課程。第11條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 族實驗教育及民間單位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準用之規定。第14條至第18條規定 學校應充分以原住民族文化為導向來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並視需要結合部落 耆老共同教學,鼓勵家庭與部落參與。各級學校之課程發展委員會應聘請當地原 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份之代表,得由家長、部落人士、社區人士及專家學者 身份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十分之一。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得以舉辦公聽 會、研討會、說明會、問卷調查、實地訪問等方式為之。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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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及建置資源整合平台,收集原住民族文化及相關資源。

如上所述,完成法案之制定,是給予弱勢的原住民族在教育上保障之法源依 據,研究者認為法案之制定,係將原住民學生視為學習的主體,提供原住民學生 教育均等的學習機會,並提供原住民學生學習權益的保障,學校在推動課程過程 中,必須重視原住民文化特性,並以多元文化的觀點及尊重認同的態度進行課程 與教學,以使原住民學生在學習的歷程上能對自身族群文化產生更深刻的體會及 認同。

二、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之發展歷程

台灣原住民在歷經幾經更迭的外來殖民勢力入侵及統治,截至台灣解嚴前為 止,共計三百多年的被殖民時期,其地位由台灣的唯一主人、主人之一,最後淪 為完全失去主人地位之困境(謝世忠,1987)。一直以來,原住民文化受到了主 流政權文化壓抑及的衝擊,原住民於 1624 年前的「優勢」地位,隨著外來政權 的統治,逐漸轉為「劣勢」地位(陳蓮櫻,2004)。1991 年起台灣社會逐漸走 向民主,開始提倡本土化及多元化,原住民族主權意識逐漸抬頭,在此一國際浪 潮下,才讓原住民議題得以被看見(譚光鼎,2008)。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永續 及保存繫在國家的教育政策走向,自台灣光復以來,政府對原住民的教育政策,

採取以漢文化為主流的單一教育走向,嚴重傷害原住民族歷史及文化傳承,直至 多元文化及本土化的思潮崛起,才讓原住民教育露出曙光,進入開放發展時期。

依據《中華民國原住民教育報告書》中所述,將原住民教育政策劃分為山地平地 化時期(1945~1962)、融合整體時期(1963~1987)、開放發展期(1987~1999)、

主體發展期(1999 年以後)四個時期,前兩者為解嚴前之原住民教育政策,後 兩者則是解嚴後之原住民教育政策。

在山地平地化這個時期,為了剷除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對原住民所遺留的影 響,主要的教育目標著重於學習漢民族的語言文化、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社會 規範,建立國家觀念,將原住民族整體發展納入國家整體發展的體制之內(教育 部,1997)。在融合整體時期,以促進漢民族與原住民族融合為主要之目的,此 階段原住民教育政策,繼續強調同化政策,雖採取保護扶植的精神對原住民教育 加以扶助與改善,但少有從文化本位的角度來理解原住民部落與漢人偏遠地區之 不同,仍是以漢民族主流文化角度來強化民族意識,並強勢推動國語教育(楊萍,

2010)。在開放發展時期,隨著政治解嚴後,原住民教育開始邁向一個不同的發 展階段,政治的解嚴不僅鬆動了權威的政治體制,也讓本土意識得以抬頭(鍾佳 玲,2006)。此時期政府逐漸注意到多元文化的觀念發展及原住民族的政策參與,

對於原住民教育政策轉為積極,主要目標在於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落 實以族群及多元文化的觀點來探討原住民族的教育政策。1997 年「原住民族教 育法」通過實施。至此,原住民族教育具有法治化地位,奠定原住民在教育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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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原住民融入整體社會,也能在主流中保存及發揚原住民的文化(松淑惠,2011)。 原住民教育發展的過程從政府在開放發展時期對原住民教育資源的注入、政策的 妥善規劃,彰顯政府亟欲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信念,顯示出政府逐漸放鬆同化政 策,漸漸尊重原住民的族群文化(羅淑馨,2013)。

三、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實施之具體策略

民族教育課程實施策略係指為提升民族教育之實施成效,透過各種方式所實 施之推展民族教育課程之最可行及有效之計畫、步驟、方案及手段。Sleeter 提出 四項教學策略上的具體作法,包括:(1)應具備文化回應教學理念;(2)培養學生 社會行動能力;(3)支持這些學生;(4)強調學生的批判思考(引自張嘉育,1999)。

張如慧(2002)則指出,教師在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前,應重視弱勢族群學 生如何闡述自己,包含他們的背景及所經歷的經驗,才能掌握學生的心聲和需要。

周水珍(2008)認為學校在實施民族教育課程,應使用與課程教學相關的「教師 專業能力發展策略」、「教師實施策略」、「教學資源運用策略」等多面向之具 體措施。

原住民學校教師的專業能力成長,與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實施成敗極其相關。

而,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須具備的專業能力與發展的策略。教師的專業增能除了 本身素養外,還須搭配教學策略的增能,在教師具備了專業知能與文化回應教學 的素養之後,原住民學校在推動民族教育課程中應充分結合與應用校內外各項資 源(周水珍,2008)。實際執行民族教育課程之教師本身的民族文化素養及教育 態度及信念,才是民族教育課程實施成功的關鍵。尤因民族文化具有差異性、特 殊性及獨特性,不論是原民籍或非原住民籍之教師,都在民族教育課程推動上扮 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唯有教師以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及採用文化回應教學的觀點,

提升自我民族教育素養,才能達成推動民族教育課程的目標。

四、 原住民民族教育推動現況

由於原住民族不論是在歷史背景、生活型態、社會規範及語言文化等方面和 漢民族皆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從歷史發展的背景來看,原住民族與漢民族一直以

由於原住民族不論是在歷史背景、生活型態、社會規範及語言文化等方面和 漢民族皆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從歷史發展的背景來看,原住民族與漢民族一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