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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個章節,第一節為臺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發展;第二節為臺灣 原住民族教育的發展;第三節為原住民族教育課程之相關研究。以下將就各節的 內容加以分述之。

第一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本節首要闡述的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意涵,接著說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 發展沿革,最後再探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概況。

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意涵

實驗教育係指政府或私人團體為了彰顯教育選擇權與學生學習權之保障,秉 持特定教育理念及學校願景,在政府規範的範圍內,在教育的現場中透過課程設 計、規劃與實施,改進教育實務的推動問題及達成教育革新的做法(吳清山、林 天祐,2007)。實驗教育是一種對文化霸權的反動,目的是使教育選擇權的精神 得以實現,將教育選擇權還給家長,實踐教育的創新性及可行性。以學校型態出 現之實驗教育,在臺灣我們則是用另類學校、理念學校或體制外學校等名詞稱呼 之(陳添丁,2016)。

在實驗教育三法尚未通過及正式實施前,臺灣的實驗教育泛指另類學校,是 一種類似國外的另類教育或理念學校,基於特定教育理念,強調學生自主學習、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國外較早興起的另類教育方式,包括在 家自行教育、夏山學校、開放教育等,屬於體制外的教育;後來也在美國慢慢興 起如公辦民營學校、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磁性學校(magnet school)

等體制內實驗學校。因此國內實驗教育發展,也衍伸出個人式、團體式和機構式 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公營的實驗教育、私人經營的實驗教育和公辦民營 的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三法於 2014 年 11 月正式公布實施,為臺灣的實驗教育立了一個新 的里程碑。實驗教育三法包含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 私人辦理條例》,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中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終 於得以落實;另外,教育部也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因應地方需求,許可 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提供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和公辦公營的法源依據,至此,

公立學校也可依法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給予學校發展另類學校特色及轉型的契機,

營造優質的學習環境,開創屬於每個學校不可取代的辦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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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頒布,除了提供公立學校申請辦理實驗教 育學校的機會,亦適時給偏鄉學校或原住民小校,擺脫舊有的學校體制及固有作 法,以更彈性的理念與策略來辦學,創造學校的亮點與特色(鮑瑤鋒,2018),

來解決偏鄉學校與原住民小校因少子化而面臨的廢校危機。實驗教育不僅落實了 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更以跳脫課綱束縛的方式,提供學生多元學習,而要如何在 體制內外使孩子的受教機會均等,則是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張益勤,2014)。

教育行政機關最需發揮的功能,係應提供家長及學生去進一步了解實驗教育 之優勢與困境,才能幫助家長在有概念的情況下去執行教育選擇權。公立學校在 實驗教育勢不可擋的浪潮下,應整合學校內部及外部的資源,用更多心力在課程 的規劃上。透過多元的教學,讓學童從實際的體驗式學習中,提供孩子多元展能 的機會,培養學生面對未來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避免學生流失的問題。身為 教育主管機關,更要能夠透過適性教育,去發掘每位學童的潛在能力,以成就每 個孩子的無限可能(林俊成,2015)。實驗教育的目的係要鼓勵創新,尋覓更好 的教育方式以實踐教育理念。因此,實驗學校強調「教育理念」的「實驗」,必 須在學校組織、人事選聘、經費支用、課程設計及社區關係上,給予相對的實驗 及彈性的鬆綁。實驗學校是將傳統的學校形態未具備或尚未落實的教育理念以

「實驗」的概念辦學,給予學校教育另外一種層面的價值(鄭勝耀,2015)。綜 上所述,實驗教育的核心內涵,是讓孩子的學習權及受教權立於均等的地位,並 提供家長另外一種選擇權,在各項相關資源相對應的實驗與鬆綁下,所進行的教 育革新。

二、 臺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發展歷程 (一)臺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規沿革

我國早在 1950 年 6 月 9 日教育部就已發布《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 進行教育實驗辦法》來推動實驗教育,當時是屬於體制內的教育實驗政策;隨著 開放及民主的覺醒, 有人開始倡導除了體制內的教育實驗,也應開放體制外教育 實驗,於是人本教育基金會在 1990 年 3 月正式創辦「森林小學」,爾後另類教 育、公辦民營和非學校型態教育的辦學呼聲日益增高,國民教育法遂應時勢進行 修法,使得公辦民營型態和非學校型態教育有了法源依據。1999 年修正公布國 民教育法第 4 條增加第 3 項:「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

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以及第 4 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 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

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 政府後定之。」我國雖早有實驗教育之辦法,但一開始僅真正落實在學校體制外 的森林小學。直至 2014 年實驗教育三法完成立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總算有了 法源依據,也為我國教育史開啟嶄新的一頁(鮑瑤鋒,2018)。

1980 年代是臺灣政治轉型關鍵的時代,也是教育改革運動啟動的濫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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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轉型的過程中,社會要能正常運作,必須從不斷的解構中重新建構,且為了 避免社會因此而分崩離析,必須有一套機制來支持。這套機制需要從制度面及規 範面來著手(施又瑀,2017)。王雅惠(2007)針對臺灣實驗教育之發展分為三 個階段,分別為「醞釀期:1994 年以前」、「草創期:1994 至 1999 年」、「正 名合法化:1999 年以後」。黃崇銘(2012)將實驗教育法制之發展分為四個階 段,分別為「法制醞釀期:1950 年以前」、「法制萌芽期:1950 至 1999 年」、

「法制確立期:1999 至 2008 年」、「法制擴充期:2008 年以後」。余亭薇(2016)

則將實驗教育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分別為「醞釀期:1996 年以前」、「試辦 期:1997 至 1998 年」、「法制萌芽期:1999 至 2000 年」、「法制擴充期:2001 至 2013 年」、「法制確立期:2014 年以後」。上述對於實驗教育發展階段之區 分,雖略有不同,但皆將 1999 年《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修訂視為 關鍵之分水嶺。依據上述說法,茲將我國實驗教育相關法制的演變整理摘要如下

(如表 2-1):

表 2- 1

實驗教育相關法之發展沿革

時間 法規名稱 立法精神

1982 年 《強迫入學條例》修正 允許學生在家自行教育

1995 年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 零拒絕、融合教育

1995 年 教改審議會諮議報告書 教育鬆綁、保障學習權、父母教育權及教師專業自主

1996 年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教育鬆綁」為教育改革基本方針之一

1997 年 《中華民國原住民教育報告書》 多元文化的理念、推動實驗研究、提升學生基本能力

1997 年 修訂公布《特殊教育法》 個別化教育、家長參與、最少限制、提供專業服務

1999 年 《國民教育法》第 4 條 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供法源依據

1999 年 《教育基本法》公布 確保人民興學自由、教育實驗之權益

2001 年 《特殊教育法》第 19 條修正 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

2004 年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公布 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多數比例

2014 年 公布實驗教育三法 落實教育基本法第 13 條之規定

2015 年 公布「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 促進偏鄉學生學力提升、偏鄉學校特色轉型。

資料來源:參考施又瑀(2017)搜尋法規沿革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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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縣市公立學校改制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規

「實驗教育三法」公布實施後,實驗教育搖身一變為受到重視的教育議題。

其中,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得基於教 育創新之目的,指定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此一規定提供公立學校極大辦學模 式之彈性。(陳雅慧,2017)。由於,公立實驗教育學校須依照各縣市政府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法規來推行。研究者從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網站,檢索到各縣市 法規資料,截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止,僅嘉義市、澎湖縣與連江縣尚未立法,

其他縣市皆已完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法規的制訂。試就已完成實驗教育法規 制訂的縣市分析其規定之內涵。

1.法規名稱、法源依據與適用範圍

公立學校是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3 條分項授權各主管機關可自行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葉 明政、鄭玟君,2017)。

在 19 個縣市的自治規則中,高雄市、臺東縣、金門縣 3 個縣市的法規名稱 為《〇〇縣(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或實施要點》,其餘 16 個縣市的法 規名稱則用「指定所屬公立學校」,或使用「縣(市)立公立學校」等字眼。有關 每個縣市制定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規所採用的名稱,研究者整理如表 2-2 所 示。

表 2- 2

各縣市制定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規採用名稱

法規名稱 採用縣市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高雄市、臺東縣

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辦法

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