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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家庭政策對女性就業之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友善家庭政策對女性就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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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平衡的議題,提出友善育兒,以及支持與促進女性就業的政策,以減少家庭照顧責 任對女性就業發展的干擾。

第二節 友善家庭政策對女性就業之影響

壹、友善家庭政策的意涵

一、意涵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相當重視勞工的家庭與工 作平衡,其訂定之公約或建議書,如 1919 年的「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No.3)、1951 年的「同工同酬公約」(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No.100)、1958 年的「就業與職業歧視禁止公約」〈Discrimination(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nvention/RecommendationNo.111〉、1965 年的「僱用有家庭家庭責任婦 女建議書」〈Employment (Women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No.123)〉、1981 年的「有 家庭責任勞工公約」 (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Convention, No.156)及「有 家 庭 責 任 勞 工 建 議 書 」( 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Recommendation, No.165)、1994 年的「部分時間工作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No.175)、1996 年的「在家工作公約」(Home Work Convention, No.177),均為各國在職場上作為調 和勞工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重要依據(易永嘉,2008;黃琬玲,2008;林郁淇,2013)。

其中,「有家庭責任勞工公約」及第 165 號建議書,認為國家政策應考量有家庭 責任之男女勞工6所面臨的問題,各會員國的政策措施應避免此類勞工因婚姻狀況、

家庭責任因素而遭受歧視,以確保其有就業平等及工作自由的權利,使此類勞工能於

6係指負擔照顧子女及家中其他需受照護成員責任之男女性勞工。而此家庭責任可能會限制其準備、進 入、參與或提升其經濟活動。不只限於已就業之勞工,另尚包括欲就業或再就業之勞動力或正在接受 訓練準備進入職場之勞工,且涵蓋所有經濟活動及各類型之男性與女性勞工(引自黃琬玲,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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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與家庭責任間取得更好的平衡並獲取社會平等(易永嘉,2008;黃琬玲,2008)。

在實際的作法上,國際勞動基準建議各國應提供勞工平等之就業與職訓機會、提升此 類勞工之僱用條件與工作品質(如調整工作時間、提供育嬰假、家庭照顧假)、提供 兒童照護與家庭服務及相關設施(如托育服務或設施)、提供社會安全保障(如社會 福利、稅賦減免),以及推廣性別平等觀念等措施,使有家庭責任勞工能於職場與家 庭間取得平衡,並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黃琬玲,2008)。

而隨著社會人口結構的改變,包含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提升、人口老化及生育率下 降導致的勞動力潛在不足問題、兒童貧窮與照顧問題,以及雙薪家庭比例增加導致工 作場所中的家庭責任問題浮現,使得工作與家庭平衡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對許多職業 婦女及雙薪家庭的勞工而言,工作與家庭照顧兩頭燒,可能影響其家庭生活品質,並 影響其工作動機與承諾,進而影響組織效能與企業生產力。因此,企業組織在人力資 源管理上,試著以友善家庭政策,如產假、育嬰假、托兒服務、彈性工時、在家工作 等措施來調和員工的工作與生活,並希望藉此提升生產力與組織效能(黃煥榮,2008)。

Harker認為友善家庭政策牽涉到「平衡」(balance)、「合作」(synergy)及「公平」

(equity)的概念(引自何昭蓉,2014:22)。因此,OECD認為推行友善家庭政策可 以協助父母調和工作與家庭生活,藉以增加父母在工作與家庭照護上的選擇,提升其 就業機會與性別平等。同時,友善家庭政策牽涉的範圍不僅是單純的家庭政策,同時 也包含社會福利、勞動政策、經濟政策等內容,因此各國在制定與推動友善家庭政策 時應多方考量,使該政策能在不同政策目標與內容間達到適切的平衡(易永嘉,2008)。

OECD 認為友善家庭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提升生育率、促進女性就業與經濟發 展、減少兒童貧窮與促進兒童發展,以及提倡性別平等(黃煥榮,2008;易永嘉,2008)。 對於後工業社會的家庭來說,友善家庭政策是一系列重要措施,能使其調和工作與家 庭生活。對於勞工來說,實施友善家庭政策可以提升工作滿意度、家庭滿意度,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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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兩者間的角色衝突,對於員工與工作與家庭平衡有正向的影響(李佳俐,2004)。

此外,當員工對於工作有較高的滿意度及較低的生活衝突時,能減少員工離職率、增 加員工的組織承諾,以提升工作績效與企業競爭力(李佳俐,2004;吳雅惠,2008),

長久來說,這將有利於企業組織的獲利與發展。

而隨著時代變遷,友善家庭政策之後,陸續出現友善職場、工作與家庭平衡、工 作與生活平衡相關措施或政策,名稱雖不相同,但內容多是要調和勞工工作、家庭、

與生活,藉以創造勞工、企業與國家三贏的局面。而從名稱與政策內容的演變,可以 發現有關勞工的家庭責任議題,開始從「私領域」發展到「公領域」,從有家庭責任 的女性勞工,發展到一般勞工的個人生活與工作的平衡;亦即從雇主提供的女性勞工 福利,進展到每位勞工,不論其是否有家庭、是否結婚、是否有養育孩子,每個勞工 都能擁有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公民權利。而本研究關注的是國家的立法與企業所提供的 友善家庭措施,對女性家庭照顧及就業產生的影響。因此,本研究以「友善家庭政策」

的名稱來探討此類措施。

二、友善家庭政策的內容

OECD 將企業內友善家庭工作措施分為四大項目:基於家庭因素的休假、基於家 庭因素變更工作安排、兒童與老人照顧的實質協助,以及相關資訊與訓練的提供,分 述如下(引自何昭蓉,2014:26):

1. 基於家庭因素的休假:

(1) 緊急休假(例如:孩子生病、或其他與兒童照顧相關問題),稱作給薪特殊休

假、無給薪特殊休假、病假或延後工作進度。

(2) 多於法規規定休假期限的給薪或無給薪產假。

(3) 給薪或無給薪的父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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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給薪或無給薪的親職假。

(5) 職涯暫休。

(6) 照顧年老親屬的休假。

(7) 其他基於家庭因素的假別。

2. 基於家庭因素變更工作安排:

(1) 減少週工作時數至 4.5 天或更少。

(2) 彈性的週工作時數。

(3) 契約工(Term-time only contracts)。 (4) 永遠或暫時地從專職轉任兼職。

(5) 工作分享。

(6) 基於家庭因素而在宅工作。

3. 兒童與老人照顧的實質協助:

(1) 企業內托兒或企業合作的托兒所。

(2) 兒童照顧的財務協助或補助(兒童照顧津貼或消費券)

(3) 假日提供兒童照顧(例如兒童遊戲方案)。

(4) 哺乳場所。

(5) 工作場所的親職支持團體。

(6) 老人照顧的協助。

(7) 基於家庭因素在工作場所設置電話。

4. 相關資訊與訓練之提供:

(1) 與產假及其給付相關的資訊。

(2) 主動地告知員工福利資訊並鼓勵他們使用。

(3) 額外的支持性資訊,例如在地的兒童托育資訊。

(4) 產假期間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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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涯暫休期間保持聯繫。

(6) 為重回工作崗位而提供的再訓練。

黃煥榮(2009)綜合先進國家的經驗,將友善家庭政策的內容分為:

1.受撫養者的照顧服務(dependent care service): (1) 兒童托育服務

(2)兒童托育補助 (3) 老年眷屬托顧服務 (4)老年眷屬托顧補助 2.工作彈性(flexible work):

(1)彈性工時

(2)電子通勤(telecommunting)

3.休假:

(1)產假 (2)親職假 (3)父親假 (4)育嬰假。

4.其他:

(1)女性哺乳時間

(2)工作與家庭平衡之相關訓練措施。

本研究則將我國的友善家庭政策,歸類為三大類,包含休假制度、工作時間的調 整、兒童照顧的措施等面向,相關內容與問題將於下一段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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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實施友善家庭政策的現況

友善家庭政策主要在調和勞工的工作與家庭生活,避免勞工因為婚姻、生育、家 庭照顧責任等因素而受到就業歧視,而影響其勞動權利;同時希望降低家庭與工作的 衝突,使所有勞工有更高品質的生活。又因為父權文化與資本主義社會的影響,家庭 照顧責任往往落在女性身上,使得有就業的女性比男性面對更多的工作與家庭衝突。

因此,友善家庭政策必須考量性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當性別平等的價值觀能深入家 庭與職場生活,才能有效促進女性就業,以及平衡工作與家庭。

我國友善家庭政策多規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根據勞動部 2014 年「僱用管 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7,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逾十二年,事業單位對於各項促進 工作平等措施,提供比率均較民國 2002 年成長,2013 年各項措施統計調查結果,合 於法律規定比率8達九成(詳見表 6)。顯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後,致力於建構 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使得事業單位對於性別工作平等越來越重視。這些措施除了對 於促進女性就業或排除婦女就業障礙有所助益外,亦多屬友善家庭政策的範圍。然 而,上述調查報告,雖顯示多數事業單位有依法提供各項促進性別平等與家庭友善的 措施。但是,對於勞工實際使用各項措施的情況(有使用的比例、未使用的原因), 及這些措施實施後,對於勞工就業產生什麼效果,更是我們應該關心的面向。以下將 從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後,我國事業單位提供之請假制度、工時調整、兒童照顧 措施等面向,探討這些友善家庭政策對女性就業的影響。

7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2015 年 6 月 22 日 取自,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2/0222menu.htm

8係指有提供及未提供但會同意員工申請之比率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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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假制度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基於母性保護、家庭需求與促進性別平等的休假有:產假、

陪產假、產檢假9、流產假、生理假、安胎休養及家庭照顧假等假別。關於請假制度 的規劃,除了假別名稱是否具有彈性轉換的空間外,休假期間是否有薪資及其來源,

皆會影響勞工能否得到具體且實質的協助。

根據勞動部「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013 年事業單位提供性別工作平等 法各項假別之比率均較 2002 年提升,實施比率「產假」96.8%、「陪產假」59.8%、「流 產假」56.6%、「生理假」47.0%、「安胎休養」45.6%。2011 年修正通過「家庭照顧假」

適用所有受僱者後,2013 年事業單位實施率為 37.7%,員工規模 30 人以上者,則由 2002 年的 34.0%,大幅上升至 2013 年的 66.6%。而在「育嬰留職停薪」方面,2013

適用所有受僱者後,2013 年事業單位實施率為 37.7%,員工規模 30 人以上者,則由 2002 年的 34.0%,大幅上升至 2013 年的 66.6%。而在「育嬰留職停薪」方面,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