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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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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相當有限。

第三節 托育服務

1970年代歐洲女性的就業與生育,呈現負向的關係,而到了1990年代,兩者開始 呈現正向的關係。特別是北歐國家,如瑞典強調普及式的公共托育措施,並且將兒童 托育服務與充分就業政策結合,使得女性勞動參與率、兒童托育比例與生育率都高於 其他國家。由此顯示,女性就業率與生育與並非僅能呈現蹺蹺板的關係,而在於國家 是否能提供女性友善的育兒環境,以及完善的兒童照顧資源來支持女性就業(黃曉 薇、劉一龍,2009)。因此,無論是在提升生育率、確保兒童照顧品質或促進女性就 業的立場上,提供具有近便性、可負擔性及高品質的托育服務,是各國政府努力的目 標。

本節將從托育服務的意義與功能、托育資源與選擇、新北市托育服務現況、我 國托育政策的問題,來討論托育服務與女性就業與生育的關係。

壹、托育服務的意義與功能

聯合國將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定義為孩子在家庭以外,所接受的團體生 活或機構生活的教育與照顧(引自詹火生、林玉潔、王芯婷,2002)。Kadushin(1988)

認為兒童托育服務係為補充家庭功能不足的一種兒童社會福利機制。馮燕(2009)認 為托育服務係支援家庭系統中照顧兒童功能而設的正式支持系統,具有促進兒童身心 發展、支持與補充家庭功能、提供及整合社會照顧資源,以及社會福利的功能。劉翠 華等人(2007)認為,托育服務除了具有補充並支持親職角色、促進兒童身心發展、

維護家庭完整性的功能之外,更具有連結社會服務網絡,以及促進企業生產力的功能。

在後工業社會,女性大量投入職場就業以後,兒童照顧需求增加,企業為了使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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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心工作而開始附設或補助托育服務,以改善員工流動率、減少缺曠職率及增加企 業生產力,成為改善勞工家庭與工作衝突的重要手段。隨著社會變遷,完善的兒童托 育服務不僅是重要的兒童福利輸送體系,提供並滿足兒童發展的需要,更可能影響女 性的就業權利(劉翠華等人,2007)。從許多先進國家托育政策的發展就能發現,完 善的托育服務能增加婦女就業率、提升家庭生活品質、增加職業婦女的自我效能與自 我實現(郭靜晃,1999)。綜上所述,托育服務除了補充與支持家庭功能、促進兒童 身心健康發展以外,亦能幫助勞工平衡家庭照顧與就業發展,特別是對於女性就業發 展有相當的助益。此外,托育服務作為一種社會福利輸送的體制,必要時可以連結衛 生、教育、福利等相關服務的資源,進而成為社會服務網絡,幫助人民獲得更多社會 資源,以及更好的生活品質。

因此,近幾年婦女團體與學者開始推動「托育公共化」,希望呼籲政府應將兒童 照顧的責任歸屬從私領域轉化到公領域,從家長責任轉換為公民權利(劉梅君,2008;

王舒芸,2012;邱志鵬,2012)。政府必須提供更完善的公共托育政策,使托育服務 從殘補式的社會福利,轉變為每個家庭都能享有的公民權利,即兒童照顧責任應由政 府與家庭共同分擔。政府應擴大公共資金投入於兒童托育服務的基礎建設,特別是在 供給端多元化,同時亦採取「參與式」管理來強化托育服務的品質。除此之外,公共 托育政策追求的是公共利益,主要政策目標除了保障兒童接受適當照顧之外,更希望 藉此促進性別平等、增加女性勞動參與機會、促進家庭與就業的平衡,以及提升生育 率等(邱志鵬,2012;鄧蔭萍,2014)。

貳、托育資源與選擇

兒童托育服務的類型可依收托對象的年齡、收托時間、托育環境、照顧方式、特 殊需求及設立性質等方式做區分(馮燕,1997;鄧蔭萍,2012;劉翠華等人,2007):

1.以收托對象年齡區分,可分為坐月子中心(出生至滿月的嬰兒)、托嬰中心(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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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未滿 2 歲)、托兒所(2 歲至未滿 6 歲)、課後托育(國小學齡兒童);2.以收托時間 區分,可分為半日托育(每日 3 至 6 小時)、日間托育(每日 7 至 12 小時)、全日托 育(連續 24 小時以上,包含住宿式托育、父母週末或假日帶回)。3.以托育環境(或 照顧方式)區分,可以分為家庭式托育與機構式托育,前者係由孩子的父母、親屬或 保母在家庭中進行托育;後者則是嬰幼兒送至托嬰中心、托兒所或幼稚園等正式的托 育機構進行照顧。4.以特殊需求區分,可分為臨時托育和身心障礙兒童托育;5.以設 立性質區分,可分為政府設立、公辦民營、民間設立等方式。因此,兒童托育服務的 類型眾多,常見的類型多以照顧方式區分,主要可分為家庭式托育、保母、托嬰中心、

托兒所、幼稚園、課後托育等方式。

目前臺灣學齡前兒童托育服務多數仍以家庭式托育為主,正式的托育服務則多是 藉由經濟市場提供,即保母、私立的托嬰中心、托兒所與幼稚園。研究發現,我國三 歲以下幼兒的正式托育比例約 9-10%,遠低於日本的 28.3%及韓國的 37.7%,以及歐洲 國家的平均值 28.2%。臺灣對於三歲以下嬰幼兒的機構式及家庭式托育總和的覆蓋率 約 12%,亦明顯低於其他先進國家(鄧蔭萍,2014)。顯示我國政府對於嬰幼兒所提 供的托育服務,根本不足以承擔現代家長的幼兒托育需求。在欠缺良好的正式托育資 源下,臺灣三歲以下幼兒約有五成由母親自己照顧,有三成是由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照 顧,因此,多數的照顧資源仍是來自於家庭系統(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b)。此外,

無論是臺灣或是其他 OECD 的國家,育有三歲以下幼兒之家庭對於托育服務類型的選 擇皆會受到家庭社經地位的影響,較高社會經濟背景的家庭比低社經背景的家庭傾向 於使用專業的機構式托育服務;而家庭收入較少、母親的教育程度較低者,更容易傾 向由母親在家照顧孩子,或由家庭成員或親屬等非正式的家庭托育來照顧幼兒(鄧蔭 萍,2014;陳若琳、涂妙如,2012)。

此外,女性對於托育方式的選擇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彭淑華(1995)發現,父 母親的工作、托育費用、家庭支持及家庭環境,均會影響托育方式。王兆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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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托育方式的選擇,牽涉家庭的經濟能力、就業機會、價值觀、親友支持度,以及 在地托育服務的價格、可信賴度、福利政策誘因等條件。馮燕(1997)則指出托育服 務的選擇受到福利體制、社會價值、歷史背景、經濟發展環境、政治結構、意識型態 的影響,不同的國家的社會環境背景與文化價值思維不同,對於托育需求與發展也不 同。由此顯示,女性就業與兒童托育的選擇牽涉到很多層面,必須考量兒童照顧資源、

就業條件、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等因素,並非僅是勞工家庭背景或個人偏好選擇的問 題。

参、新北市托育服務現況

一、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簡介

過去,我國托兒所主要收托年滿兩歲至進入國小之學齡前兒童,而幼稚園則收托 年滿四歲至進入國小之學齡前兒童,因兩者收托兒童之年齡重疊、課程設計類似,但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師資條件、課程規劃等相關規範寬嚴標準不一,且中央主管機關 不同,導致學齡前兒童照顧與教育資源有所重疊且不易整合等問題。為了順應國際幼 兒教育整合趨勢,並利於社會資源有效運用,我國於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將兩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教育照顧服務,由原本的幼稚園 及托兒所,合併為幼兒園,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而未滿兩歲之嬰幼兒托育則設置 托嬰中心17,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而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係屬公辦民營的托嬰中心,主要收托未滿兩歲之嬰幼兒,以協 助雙薪家庭的家長兼顧育兒與就業發展。

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係屬公辦民營(公私協力),由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 給民間組織經營的托嬰中心,主要收托未滿兩歲的嬰幼兒。公共托育服務相較於家庭

17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 條、第 5 條規定,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而已收托之兒童達兩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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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托育,是一種正式、機構式的兒童托育服務,對於相關的托育環境、軟硬體設備、

托育人員資格、托育照顧方式等,訂有較嚴格明確的管理規範18,並且必須接受政府 與民眾的監督。依據新北市社會局網站公告內容及「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設置及管理 要點」,新北市設置公共托育中心,包括托嬰中心及社區親子服務空間,服務內容主 要包括「日間托育服務」及「社區親子服務(親子館)」兩個部份。而截至 2015 年 10 月底新北市已設置 36 家公共托育中心19,如附錄一。

而公共托育中心的設置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收托人數與收費標準等項目由新 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旨在營造友善托育環境,減輕家長照顧兒童之負 擔,並促進家長安心就業及鼓勵生育。在日間托育服務部分,由公共托育(托嬰)中 心負責,服務對象為新北市育有 0-2 歲幼兒之家庭;收托時間以每日 8 小時為主,並 應依需要提供延托服務。每家公共托育中心收托人數以 45-75 名為原則,並依嬰幼兒 發展分齡收托,當登記人數超過應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托嬰中心的收費 標準,每月托育費用(不含奶粉、尿布等個人用品費用),若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

而公共托育中心的設置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收托人數與收費標準等項目由新 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旨在營造友善托育環境,減輕家長照顧兒童之負 擔,並促進家長安心就業及鼓勵生育。在日間托育服務部分,由公共托育(托嬰)中 心負責,服務對象為新北市育有 0-2 歲幼兒之家庭;收托時間以每日 8 小時為主,並 應依需要提供延托服務。每家公共托育中心收托人數以 45-75 名為原則,並依嬰幼兒 發展分齡收托,當登記人數超過應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托嬰中心的收費 標準,每月托育費用(不含奶粉、尿布等個人用品費用),若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