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女性就業與家庭照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節,首先第一節討論女性就業與家庭照顧的關係,了解傳統社會文化 價值及女性生命週期特性對於女性就業發展的限制及影響;第二節探討友善家庭政策 的意涵、內容,以及我國友善家庭政策,如請假制度、工時調整及兒童照顧措施對於 女性就業的影響;第三節探討托育服務相關議題,首先檢視托育服務的意涵與功能,

其次說明托育資源與女性幼兒照顧/就業選擇的關係,之後簡介新北市托育政策背景 與托育資源現況,最後討論我國托育政策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女性的影響。

第一節 女性就業與家庭照顧

壹、女性就業與育兒需求概況

現今家庭型態除了受到都市化的衝擊以外,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教育程度 提高、性別平等工作的推動,女性投入工作的比例逐年增加。依人力運用調查(行政 院主計總處,2014a),我國2014年整體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為50.50%,較二十年前增加 5.44%,其中有偶婦女勞動力參與率為49.76%,而子女在三歲以下的有偶婦女勞動力 參與率,由1994年的45.18%,上升至2014年的58.11%;而有未滿六歲子女者,則從二 十年前的45.73%,提升至目前的62.28%(詳見表1)。有偶婦女勞動參與率雖較未婚婦 女低(2014年低10.72%),但整體而言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社會變遷與女性勞動參與 率的提升,使得勞工面臨的家庭照顧責任日漸沉重,特別是已婚的就業婦女,經常陷 入家庭與工作,蠟燭兩頭燒的困境。

資料來源:人力運用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a:9)

根據2013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1」(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b:20-22), 15至64

資料來源:2013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l(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b:22)

此外,觀察15至49歲已婚現有子女女性之最小子女照顧方式(詳見表3),在未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三足歲前之實際照顧方式,以「自己2」照顧為主,占51.82%;「父母」居次,占37.08;

「保母」,占9.07%。隨女性就業情形日益增加,由「自己」照顧幼兒之比率呈逐年降 低之勢,近二十年間計降19.80個百分點;而委由父母親及其他親屬照顧,或交由保 母托育者則漸形普遍,分別上升16.45個與2.63個百分點,但子女三歲以前的托育方式 八成以上仍以非正式的家庭托育為主。而最小子女在三歲至未滿六歲間之實際照顧方 式,則以「私立幼兒園」托育為主,占 43.56%;其次為「自己」照顧,占23.17%。

與3歲前的托育方式不同,最小子女在三歲至未滿六歲者,約有六成使用機構式托育 服務,但托育資源多是來自「市場」,即私立幼兒園(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b)。顯 見社會結構的改變,加上女性勞動參與率提升後,現代家庭對於兒童照顧與托育需求 越來越高,但是托育資源的選擇仍舊不多,使得多數嬰幼兒仍由母親或親屬照顧。

表3 15-49歲已婚現有子女女性最小子女照顧方式

單位:%

項目 最小子女未滿 3 足歲 最小子女 3 至未滿 6 足歲 自己與丈夫(同居人) 51.82 23.17

父母 37.08 13.47

其他親屬 1.00 0.23

保母 9.07 1.55

外籍傭工 0.27 0.11

服務機構附設幼兒園 0.13 0.56

公立幼兒園 0.04 17.34

私立幼兒園 0.59 43.56

總計 100.00 100.00

資料來源:2013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b:20)

2 自己指孩子的母親,同時包含丈夫或同居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貳、家庭照顧責任對女性就業的干擾

家庭照顧責任與幼兒照顧安排,對女性的家庭與工作,產生了什麼影響?為什麼 多數女性只能由「自己」或其他家人來照顧子女呢?什麼樣的因素影響了婦女對子女 的托育安排與就業選擇?探討女性就業參與的理論眾多,社會規範結構理論(Social Normative Structure Approach)認為社會規範或性別角色,以及隨之而來的角色期待、

角色衝突與女性就業的選擇有明顯的關連性(王麗容,1995)。社會文化規範,特別 是性別角色與親屬責任,將女性視為主要的家庭照顧者,而父權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勞 動市場規範,更是形塑與強化了女性成為照顧者的過程(陳景寧,1996;呂寶靜、陳 景寧,1997)。婦女在生兒育女後,「母職」就被視為是女性最重要且當然必須承擔的 家庭責任,不僅是生育、養育、教育、照護孩童等一切與母親有關的工作,處理家事、

管理家務也都是女人的工作(張晉芬、黃玟娟,1997)。加上傳統的「男主外,女主 內」觀念深植人心,以及女性薪資往往低於男性,在機會成本的考量下,母親總是被 視為家庭中照顧兒女的不二人選。面對工作與家庭照顧的衝突,女性被要求付出更多 的家庭照顧責任,子女養育對母親的就業產生很大的影響(Ginn et al.,1996),對男性 則影響不大(Glezer & Wolcott,2002)。

雖然,女性大多希望可以在婚後兼顧職業、婚姻與母親三種角色,然而在時間、

體力有限的情況下,若缺乏其他外在支援,角色衝突在所難免。在欠缺兒童照顧資源 的情況下,托育問題往往變成女性職業發展的阻礙,甚至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與生活 品質(廖珈琪,2008;周慶珍,2010)。為了解決母親與就業者的角色衝突,許多女 性必須調整工作型態為部分工時、兼職工作、彈性工作等非典型就業,以便有更多的 時間與空間來照顧子女(Folk & Beller,1993;Mahon,2006;何琇伊,2003;黃婉玲,2009;

簡文吟、薛承泰,1996;簡文吟,1997)。而社會環境缺乏托兒設施及相關托育服務 資源,仍是女性從事部分工時的主要原因(Bruegel,1996;O’Reilly & Bothfeld,200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黃婉玲(2009)探討我國婦女從事部分工時的決策歷程,發現婦女在婚育後,面對全 時工作、部分工時工作與不就業的轉換過中,其就業選擇必須考量家庭照顧責任,並 且與職場、社會環境對家庭照顧的支持資源息息相關。該研究認為,婦女的就業選擇 並非如同Hakim偏好理論,僅以個人的「工作」、「家庭」偏好來作區分,應考量更多 社會結構性因素的影響。當傳統社會文化規範將女性歸類為私領域(家庭)的角色,

認為女性是家務與養兒育女的主要負責者,使得女性在考量家庭照顧與就業發展時,

往往必須犧牲個人就業發展來照顧家庭,特別是有年幼子女者。因此,如社會文化規 範無法突破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偏見,則要提升女性就業並不容易。

除了社會文規範將女性視為家庭照顧者角色,使得女性就業發展經常受限於家庭 照顧責任之外,生命週期階段對女性就業參與情況亦有所影響。所謂的生命週期是指 個人由出生到死亡,所經歷的各個階段。生命週期理論的觀點,主要在檢視家庭生命 的早期階段,其變遷對於女性從事有給工作的影響,此種家庭情境的變化主要包含了 家庭子女的年齡、子女數、資源相對性與勞動市場活動的影響(王麗容,1995)。Perry 認為子女養育會增加女性放棄全時工作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機率,且女性多在此階 段經歷職業的向下流動,以及陷入較低劣的工作環境(引自黃婉玲,2009:36)。即 使是婚育後持續就業的婦女,其就業型態多半從正式部門轉換至彈性工作,以便回應 家庭照顧的需求。換言之,女性在婚育後的就業選擇,往往受到家庭制度與勞動市場 等結構性因素的影響,不能僅單純的歸諸於個人人力資本或工作動機之高低(尹慶 春、簡文吟,2001)。

相較於從事部分工時、彈性工作者,有些女性在結婚、懷孕或生育後,為了照顧 年幼子女,甚至必須犧牲自己的就業機會與職涯規劃,而成為專職的家庭照顧者(黃 琬玲,2009;呂寶靜、陳景寧,1997;張晉芬,2013;Darian, 1976;Baum, 2002;David

& Maume, 1991;Dowswell & Hewison, 1992;Leira, 1993;Gornick, Meyers & Ross,1997;

Ridge, 2007;Kneipp, Castleman & Gailor, 2004;Vincent & Ball, 2001)。根據2013年「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女婚育與就業調查」(行政院主計總處,2014b:28-32)(詳見表4、表5),我國15至64 歲已婚女性中,曾因「結婚」離職者計120萬1千人(占22.36%),結婚離職率3為 26.81%。

其中,有63.19%女性結婚後離職,主要原因係為了準備生育或懷孕。再觀察復職情況,

曾復職者計52萬9千人,復職率僅有 44.02%,且平均復職期間需85.49個月(約7年多)。

此外,15至64歲已婚女性中,曾因「生育(懷孕)」而離職者,計84萬6千人(占 15.76%),生育(懷孕)離職率4為 21.02%。這些離職女性中有近8成於生育(懷孕)

第一胎時就離職,而離職原因以「照顧子女」最高,達70.60%,其次為準備生育(懷 孕)」占25.00%;再觀察復職情況,曾復職者計45萬1千人,復職率僅有 53.34%,且 平均復職期間需77.93個月(約6年多)。女性因「生育(懷孕)」而離職之情況,如再 加上前述因「結婚」而離職的女性當中,有63.19%是為了「準備生育(懷孕)」而離 職者,則15-64歲已婚女性有近三成的比率(29.89%)係「生育(懷孕)」因素而選擇 離職5。因此,「生育(懷孕)」對於女性就業參與的影響力相當可觀。

再觀察近二十年我國15至64歲已婚女性之離職情形(詳見表4),女性因為「結婚」

而離職的比率維持在兩成五左右,甚至接近三成;而因為「生育(懷孕)」而離職的 比率則維持在一成五左右,並沒有隨著社會變遷而獲得改善。整體而言,我國有四成 左右的婦女曾因為結婚或生育(懷孕)因素而離職,且所需復職時間相當長,復職率 也僅有四至五成。可見,女性於婚育後所面對家庭照顧責任與壓力,使得女性難以兼 顧家庭與就業發展,造成許多女性在婚育階段退出勞動力市場。然而,我國對於婚育 女性的家庭照顧及就業的支持仍然相當有限。婦女不僅因為結婚或生育中斷就業,其 再就業的情形亦可能面臨許多障礙,尤其是家庭因素的干擾。近二十年,婦女因婚育 因素離職,以及曾離職再就業的情況並沒有隨著婦女就業率的提升而有明顯的改變。

3 指 15-64 歲曾因「結婚」而離職之已婚女性占婚前有工作女性之比率。

4 指 15-64 歲已婚女性曾因「生育(懷孕)」而離職者占婚前有工作女性之比率。

5 15-64 歲已婚女性因「結婚」而離職者之比率為 22.36%,其中有 63.19%係為「準備生育(懷孕)」,故 此分類當中實際上有 14.13%其實是因為「生育(懷孕)」因素而離職。因此,因「生育(懷孕)」因素

5 15-64 歲已婚女性因「結婚」而離職者之比率為 22.36%,其中有 63.19%係為「準備生育(懷孕)」,故 此分類當中實際上有 14.13%其實是因為「生育(懷孕)」因素而離職。因此,因「生育(懷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