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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民事責任)。

本文認為在上開「授信」、「關係人範圍」、「授信限制規範」

及「違反限制規範責任」等方面之適用及解釋上產生些許法制問題。

因此,本文除第一章闡述本研究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界定本研究的研 究範圍與方法,並說明本研究的論文架構外,第二章至第五章擬先後 從我國銀行法在「授信」、「關係人範圍」、「授信限制規範」及「違 反限制規範責任」等方面之相關規範及其問題,輔以實務作法、實際 發生案例,並參考美國、德國等國家及中國大陸、香港等地區之規範,

綜合加以比較研究,最後在第六章建議與結論,總結本文的分析,將 提出未來銀行對關係人授信法制之建議及可供業務主管部門與立法 機關參考之法規範修訂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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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信定義

第一節 授信之定義

銀行法對於授信業務制訂許多規範,本文所研究之關係人授信規 範即為適例。在關係人授信規範中,如欲判斷銀行交易是否違反銀行 法第32條(對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禁止)、33條(對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 制)、第33條之2(交互授信)或第33條之4(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規 定,而依同法第127條之1(不當關係人交易之罰則)規定論處行政處罰 或刑事責任時,首先必頇確認交易本身是否為「授信」,而上該條文 之授信一語,係依銀行法第5條之2規定加以認定,因此「授信」

(extension of credit)一語的法律意義為何,必頇先加以定義,以確認受 規範的範圍為何,並符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之「明確性原則」及「類 推禁止原則」的要求。

第一項 理論上的定義

銀行授信實務上所謂「授信」,係指銀行立於「債權人」之地位,

對於顧客授與信用並負擔風險之業務10。銀行授與信用之型態主要有 兩種,其一為銀行以其所有之資金貸與需要者,以賺取利息收入之「直 接授信」,如放款、透支、貼現;另一為銀行利用其特有之信用創造功 能,為客戶辦理保證、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等,以賺取保證費、承 兌費、簽證費等收入而非直接貸與資金之「間接授信」11

10參閱劉金華、黃文鴻合著,銀行法規,捷太出版社,89 年 9 月 1 日,頁 68。

11參閱銀行授信實務概要編輯委員會,銀行授信實務概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99 年 5 月增修訂 11 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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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主管機關的定義

銀行法在 81 年 11 月 1 日前,並未對何謂「授信」加以定義,金 融實務上僅係依據主管機關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如財政部於 68 年 10 月有關單一客戶授信補充規定中,曾提及「……所謂授信,應包括 各種放款、保證款項、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買入匯款、應收承 兌票款等項」12,以及財政部 71 年 12 月 8 日(71)台財融字第 26408 號函訂頒「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在該規範中即明定授信的分類及 定義。

第三項 銀行法上的定義

鑒於授信之定義涉及銀行法諸多條文的適用,另考慮未來金融創 新需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指定項目。因此,在 81 年 11 月 1 日 生效施行之銀行法修正條文中增訂第 5 條之 2 的規定,明定「本法稱 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自此,授信一語在銀行法上有了定義的規定,

有助於釐清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等規定之疑義;同時對於違反銀 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等規定,而依同法第 127 條之 1 之處罰,在刑 罰的適用上有更明確的依據。

第四項 銀行公會的定義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 89 年 1 月 7 日全授字 第 37 號函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 則」(現已更名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並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予備查,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授信準則),以為會員

12參閱陳冲,比較銀行法,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81 年 11 月初版,頁 72。另參閱財 政部 62 年 10 月 9 日台財錢第 21516 號函中說明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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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規範。於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授信,係指 會員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之業務。」,並於第參編規定「授信類別」,對於授信的種類及其各別 定義均有相當詳盡的說明。

第二節 授信之分類及其各別定義

本文為進一步釐清銀行法上授信的定義,按銀行法是否明訂及中 央主管機關是否指定而區分為「法定授信」及「指定授信」。依據銀 行法第5條之2所列舉之放款、透支、貼現、保證及承兌業務為「法定 授信」。對於未列示於法條之內的業務,惟經中央主管機關於個別函 令13指定之業務項目者如進口押匯、出口押匯、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循環信用以及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買斷業務等 為「指定授信」。

銀行法第5條之2雖已對授信定義並列舉其種類,惟對於各別放 款、透支、貼現、保證及承兌等授信業務之內容為何,除貼現及承兌 外,銀行法並未進一步明訂。但是銀行業者為銀行公會會員,依據銀 行公會授信準則第3條規定「會員辦理授信業務,除遵循銀行法等有 關法令規定及各會員授信政策外,悉依本準則辦理。」因此,在銀行 授信實務上,銀行業者均以銀行公會授信準則規定者為準。故本文參 照銀行相關法規(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之函釋)及銀行公會授信準則,分 別說明「法定授信」及「指定授信」項下各別授信種類之定義(參照 如下附表一)。

13財政部於 88 年 11 月 2 日(88)台財正字第 88767726 號函發布「銀行對企業授信規 範」規範,惟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發布之日(即 89 年 1 月 7 日)起停止適用並請銀行公會尌上該規範為增修,以作為銀行之自律規範,

而不再以行政規定方式存在。因而僅得透過解釋而在中央主管機關各別函令中尋找直 接或間接指定授信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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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法定授信 第一款 放款(loan)

放款係指銀行為滿足客戶之消費性需求及營運週轉金或其他 資本支出,利用自有資金、原始存款或其信用創造資金,而直接 貸放予借款人,以賺取利息之授信業務14。本文認為屬於放款性質 之授信,在法律性質上係屬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並由銀行直接貸 放予借款人的直接授信。茲可分為週轉金貸款、資本支出貸款及 消費者貸款等三大類型。

一、週轉金貸款

所稱週轉資金貸款,謂銀行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 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 融資業務15。週轉資金貸款種類如下:

(一)一 般 營 運 週 轉 金 貸 款 -謂 會 員 提 供 借 款 人 於 正 常 營 運 週 期 內 所 需 週 轉 資 金 之 融 通 方 式16

(二)墊 付 國 內 、 外 應 收 款 項 -謂 會 員 尌 借 款 人 因 國 內 、 外 商 品 交 易 或 勞 務 提 供 所 取 得 之 債 權 先 予 墊 付 , 俟 借 款 人 收 回 該 項 債 權 時 償 還 墊 款 之 融 通 方 式17。 目 前 國 內 銀 行 辦 理 墊 付 國 內 應 收 款 項 業 務 , 最 常 見 者 為 墊 付 國 內 票 款 , 俗 稱 客 票 融 資 , 其 次 為 應 收 款 項 融 資 。

二、資本支出貸款

所稱資本支出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 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 資開發計甧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18

14授信準則第 10 條至 14 條。

15授信準則第 12 條。

16授信準則第 17 條及其附表。

17授信準則第 17 條及其附表。

18授信準則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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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者貸款

所稱消費者貸款,謂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

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19。消費者貸款種類可 再細分如下:

(一)房屋貸款-凡信用良好之客戶,提供自有或他人之不動產,向銀 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短期/中長期貸款,以滿足該客戶之購 屋、修繕或其他特定目的者,稱為房屋貸款20

(二)汽車貸款-可定義為「借款人以汽車為擔保(設定動產抵押權予 銀行)向銀行申請融資之貸款」21

(三)小額信用貸款-個人為小額消費、投資理財或週轉之目的,向銀 行申請免擔保之短、中期無擔保放款,稱為小額信用貸款22。 (四)信用卡循環信用23-所 謂 信 用 卡 循 環 信 用 尌 是 持 卡 人 帳 款

採 發 卡 銀 行 核 定 額 度 內 部 分 付 款 繳 納 的 一 種 彈 性 理 財 方 式 , 持 卡 人 只 要 在 帳 單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 繳 清 帳 單 上 所 列 之 最 低 應 繳 納 款 , 即 可 保 持 良 好 的 信 用 紀 錄 , 而 發 卡 銀 行 則 依 未 繳 付 金 額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循 環 利 息24。 (五)股票/有價證券貸款-凡持有股票/有價證券客戶,提供自有之股

票/有價證券,向銀行申請短期貸款,以滿足該客戶之投資理 財或其他特定目的者,稱為股票/有價證券貸款25

第二款 透支(overdraft)

透支係指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 額不足支付票款時,在約定期限及額度內,由銀行先予墊付之經

19授信準則第 14 條。

20參閱銀行授信實務概要編輯委員會,前揭註 11,頁 257。

21同上註,頁 277。

22同上註,頁 300。

23信用卡循環信用,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但書之消費者貸款,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93 年 10 月 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0028311 號函之規定。

24參閱銀行授信實務概要編輯委員會,前揭註 11,頁 337。

25同上註,頁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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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融資方式26。透支是否僅限於支票存款帳戶,實務上仍有爭 議。我國銀行授信實務上,除支票存款戶外,其他借款人仍有向 銀行辦理透支之需求,如銀行代為墊付證券商交割股款27,因此透 支並不限於支票存款帳戶28

在銀行法上雖將放款及透支分列,然實質上透支應包含於放 款,蓋觀察目前銀行之營業執照上均未載列有此透支業務,而銀 行均辦理有透支業務之實務。同時主管機關對此並未依銀行法第4 條及第22條規定,認為屬違法而加以禁止,故主管機關顯亦同意

在銀行法上雖將放款及透支分列,然實質上透支應包含於放 款,蓋觀察目前銀行之營業執照上均未載列有此透支業務,而銀 行均辦理有透支業務之實務。同時主管機關對此並未依銀行法第4 條及第22條規定,認為屬違法而加以禁止,故主管機關顯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