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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從實證分析,回顧我國幾個具代表性的違反銀行法「關係人授信」

1規範之重要案例,從 71 年亞洲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者未依銀行法規 授信,以巨額資金貸放予其關係企業。」、74 年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

「利用人頭套貸十信資金予國塑關係企業,不良放款急遽增加。」及 國泰信託投資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對不得為放款對象予以放款,

且授信超過規定數額等。」、84 年華僑銀行「未依銀行法規定辦理放 款,於短短五個月內對其關係企業及關係人承作數十億超額貸款。」、 87 年台中銀行「違反銀行法規定對關係人授信。」以及 96 年中華銀 行「不當搭售違法授信,使關係企業取得資金。」等個案,過去我國 金融機構負責人與經營管理者等違反銀行法規,對其關係企業或利害 關係人放款之案件層出不窮,並造成銀行及政府巨額損失。

根據關係人授信的信息觀點(the information view)及掠奪觀點(the looting view)等理論分析,銀行對關係人授信各有利弊2,從有利方面 來看,銀行對關係人較諸一般授信戶瞭解,對關係人授信不僅降低資 訊不對稱之風險,而且減少交易之成本,因而提高銀行經營效率及獲 利能力。反之,銀行存在關係人濫權之風險,關係人利用權勢違法授

1有些研究者稱為「內部人授信」或「利害關係人授信」,金融實務上則稱為「利害關 係人授信」。本文認為依據我國銀行法規定及其實際涵蓋範圍,稱為「關係人授信」

較為妥適,本文以下統一以「關係人授信」稱之。

2詳細分析參閱余保福,銀行業關聯交易及規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年 1 月 1 日,頁 15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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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將取自於股東及存款大眾的資金,恣意貸放予關係人,從事不當 的利益輸送,最後造成銀行虧損、倒閉,甚而導致金融機構之流動性 危機,有損金融體系之健全,影響深遠巨大。雖然銀行對關係人授信 有其優勢,但是存在之風險及造成之巨大損失,深受世界各國及國際 組織所重視。因此世界各國為合理規範關係人授信交易,防範銀行利 用關係人職務之便,承作不當授信,致損害存款大眾權益及影響銀行 健全經營,故紛紛制訂各項法令予以規制,我國亦不例外。

我國有關銀行法上對關係人授信規範,從最初於 39 年 9 月 1 日 首次明文規定於銀行法,嗣後雖曾檢討施行情形及參考美國及德國等 國外立法例,先後進行七次修正3,目前主要規定於第 5 條之 2(授信 之定義)、第 32 條(對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禁止)、第 33 條(對關係人 擔保授信之限制)、第 33 條之 1(利害關係人)、第 33 條之 2(交互授信)、

第 33 條之 4(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及第 127 條之 1(不當關係人授信 之罰則)等而在某些規定方面有可供借鏡之處4,但是距今已逾八年未 曾再修正,又隨著經濟環境快速變遷以及金融業務漸形複雜,現行銀 行關係人授信規範實有欠缺整體考量、不合時宜或未盡周延之處,致 生在法令解釋、適用及銀行實務運作之法制問題,而且金融控股公司 法等5均有準用或類似規定,影響之範圍相當寬廣深遠,因而引發本 文研究之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3自 36 年 9 月 1 日起五次修正內容、理由、說明及對照表等請參照陳清心、陳聯一、林 鴻進、趙美蘭、蔡麗玲,金融機構與其關係人交易之探討,中央存款保險公司,82 年 5 月初版,頁 213-233。嗣於 89 年 11 月 1 日及 93 年 2 月 4 日再進行修正。

4參閱李金澤,銀行業法國際比較,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年 11 月第 1 版,頁 172。在 本書中作者認為我國銀行法中的「授信」的定義及「關係人」的界定,有可供中國借 鏡之處。

5除銀行法外,其他辦理授信之金融機構分別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農業金融法、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及 簡易人壽保險法等均有規定關係人授信規範,詳參附錄一金融機構對關係人授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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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本文研究結果,本文將提出未來對我國銀行法上關係人授信 規範法制立法修正之建議,以建立更為完善的關係人授信法制,進而 適當地控管銀行對關係人授信之風險,並兼顧銀行經營效率及獲利能 力。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係研究銀行法上銀行對關係人授信之法制問題,主要研究範 圍析述如下:

一、狹義的銀行業

我國廣義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6;狹義的銀行業,則指 依銀行法設立者。在廣義銀行業均有關係人交易之規範,但本文為凸 顯在銀行業的相關問題,因此原則上以後者狹義的銀行業之關係人交 易為研究範圍。

二、關係人授信交易

有關銀行對關係人交易,包括授信交易及授信以外之交易,前者 僅有授信單項交易,後者有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擔任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 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等交易7,可謂包羅萬象,兩者在法律上評 價有別,頇作不同區隔規範,而本文所研究之關係人交易以授信交易 為限。

三、銀行法規及制度

有關銀行對關係人交易之議題,有人從經營績效或公司治理8等 方面進行研究,本文則著重法規制度方面之研究。又除銀行法外,其

6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4 條。

7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

8參閱鍾維翰,關係人交易下董事及控制股東之義務,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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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所採研究方法為文獻歸納法、提問法及分析比較法。各研究 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一、文獻歸納法

本文將查閱我國有關銀行對關係人授信法制之文獻,範圍將包括 專書著作、期刊論文、學位論文、金融相關機構之研究報告、相關報 導及網路資訊等,以彙整及剖析現行規範法制。

二、提問法

在本文歸納研究我國現行規範法制之基礎上,檢視我國銀行現行 對關係人授信之實務作法以及法院相關實例裁判,以分析我國現行規 範法制所可能產生之問題及法令不足之處。

三、分析比較法

針對本文研究我國現行規範之法制問題上,分析比較美國、德 國、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等國家及地區相關法制,以探求各國法規之 優點及值得我國借鏡之處,作為本文提出對未來我國銀行法規立法修 正之建議。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有關我國銀行對於銀行法關係人授信規範之適用,首先必頇確認 交易本身是否為「授信」,若屬肯定,則頇再進一步判斷究係擔保授 信抑或無擔保授信,確認為擔保授信或無擔保授信後,銀行頇探究授 信往來對象是否為「關係人」,倘屬銀行授信往來之關係人,則該授 信即有銀行法關係人「授信限制規範」之適用,銀行如有違反授信限 制規範,應依個案違反情形負擔「違反限制規範責任」(刑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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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民事責任)。

本文認為在上開「授信」、「關係人範圍」、「授信限制規範」

及「違反限制規範責任」等方面之適用及解釋上產生些許法制問題。

因此,本文除第一章闡述本研究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界定本研究的研 究範圍與方法,並說明本研究的論文架構外,第二章至第五章擬先後 從我國銀行法在「授信」、「關係人範圍」、「授信限制規範」及「違 反限制規範責任」等方面之相關規範及其問題,輔以實務作法、實際 發生案例,並參考美國、德國等國家及中國大陸、香港等地區之規範,

綜合加以比較研究,最後在第六章建議與結論,總結本文的分析,將 提出未來銀行對關係人授信法制之建議及可供業務主管部門與立法 機關參考之法規範修訂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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