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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丁易東易學象數思想──取象十二法與爻位觀

第一節 取象方法十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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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三體其綱」,如此綱舉目張,能涵蓋他所取象釋義的所有範例。故本章首以 論述其彙輯先儒取象之法十二例,探討兩漢、宋代象數、義理兩派易學家對十二 種釋例的使用情況;次以論述其於重卦六爻之陰陽與位之奇偶所呈現的當位之說 與乘承比應等相關的爻位觀;最後,談及他對中位與卦主之說法等。期能對於他 所強調的「變易」精神,主張「若以變言,則變固變也;不變亦變也,而易之一 字,正以變易為言耳。蓋能變而不能不變,未足以為變;惟能不變,益所以見其 變也」,7在主張與強調變的釋莪態度上,又如何以此多元變化的精神運用來釋

《易》的原則下,可以將丁易東「變」的內涵應用在象數釋《易》的闡述上,以 下將進行有關《易》例的分析,作詳細的梳理與探述。

第一節 取象方法十二例

歷兩漢象數的勃發,其餘蘊不因王弼掃象援道之玄理入《易》而匿跡,李鼎 祚輯大量象數派易學家之觀點,又繼宋代雖以理學心性之說繁盛於時,然不乏闡 述象數義理兼綜之大家,如朱震、林粟、張浚等。丁易東承繼諸家之學說,綜合 象數觀點,整合取象方法十二例:本體、互體、卦變、應爻、動爻、變卦、伏卦、

互對、反對、比爻、原畫、納甲。於本文第二章針對其界定並且已稍做介紹,此 則詳加論述其內容,丁氏所指出的取象方法,在先儒論《易》的觀點中,有何鮮 明之例,而他的《易》作之中是否得見此十二例之踪影?抑或僅整合前人取象方 法,而於釋義中則棄置不用。以下針對此十二例取象法進行詳述並舉出例證,同 時藉由丁易東所載相關易學家《易》著之中尋幽探密,是否確如丁氏所言,某法 概出自某家之言等等。

一、本體之證說

丁易東認為「本體」是指八經卦中所取的象,在第二章本體界定中提到:「凡

《說卦》所取之象,各以其本卦上下二體得之者是也。」也就是凡《說卦傳》中 所列八經卦的基本象,用此二體來取基本象或推衍延伸之象者,稱為本體取象。

這種取象《易》例廣為各派易學家所普遍採用,是為一種基本的取象釋義的重要

《易》例。例如虞翻解蒙 卦上九爻辭「擊蒙」,曰:「體艮為手,故擊。」8所謂

「體艮」指的是蒙卦上體為艮 卦,此即本體之取象。又如《九家易》釋離 卦 九三爻辭「不鼓缶而歌」,曰:「鼓缶者,以目下視,離為大腹,瓦缶之象。」9

7 詳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下》,頁 485。

8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卷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 年 12 月 1 版 2 刷),頁 46。

9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卷六,頁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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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上下體皆離,而離為大腹是為本體之取象。又如朱震釋姤 卦九二爻辭中的

「魚」象,曰:「巽于澤下者,魚也。」10巽 卦乃姤卦之下卦,巽取其本體也。

義理釋義為主的易學家如王弼釋泰 卦六四爻辭曰:「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 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11其中提到乾樂上,坤樂下,乾 坤 二體正乃泰之本體卦。程頤解革 卦初九爻辭曰:「无體勢之重,以才則離體 而陽也。離性上而剛,體健皆速於動也。」12其中指離體本陽,性剛而上,離 卦 本革卦之下卦,是以取本體以釋義者也。朱熹解升 卦九三爻辭曰:「陽實陰虛,

而坤有國、邑之象,九三以陽剛當升時而進臨於坤,故其象占如此。」13指出坤 卦有國邑之象,坤為升之上卦,乃其本體之取象。然丁易東是否也有以本體取象 之例,這是顯而易見的,丁氏所使用本體的取象遍及其著作,例如解恆 卦九三 爻辭「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貞吝」中「不恆」與「或」,則釋曰:「巽為進退,

故不恆。為不果,故曰:或。」14皆以下卦巽來釋義,巽 卦乃恆卦本體之卦。

又如釋義姤 卦上九爻辭「角」,他解釋曰:「乾為首,首在前而剛者,角也。」

15乾 卦為姤之上卦,取象本體也。諸如此類之釋義取象,普遍為象數或是義理 派易學家所使用。包括王弼、程頤、朱熹等義理釋《易》為主的易學家,亦本諸 取重卦上下二體以釋《易》。此釋義的方法乃是自然之理,重卦精神之呈現,乃 由上下二體而來,若不依此二體取象釋義,則捨本而逐末,失《易》之本旨矣。

二、互體之證說

「互體」取象的觀點早在《易傳》時代就明顯建立這樣的取象觀,《繫辭傳》

中指出「若其雜物撰德,辯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先儒以此觀點進一步拓 展其內涵,將此論述加以延伸。以上下卦合成一體,每三爻則另成一卦的形式進 行對《易》中卦爻辭的取象。融合上下卦為一體的情況下,互體的取象觀點因是 而建立。在上述互體的界定中指出,丁易東對互體的取象認為:「先儒於上下二 體之外,以二至四為一卦,三至五又為一卦,是也。」16解釋卦爻辭義時,不僅 直觀取上下二體之象,還可以在重卦六爻的結構中,取到互體的另兩個卦來進行 釋義。重卦六爻結構之取象,至少可以取得四個卦象,計有上下二體,還有二至 四爻、三至五爻各互一卦,共得四卦。這種互卦取象的方法稱為「互體」,但特

10 見朱震:《漢上易傳》,卷五,頁 155。

11 見王弼:《周易註》,卷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 7 冊,1983 年 3 月初版),頁 214。

12 見程頤:《伊川易傳》,卷四(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 9 冊,1983 年 3 月初版),頁 346。

13 見朱熹:《原本周易本義》,卷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 12 冊,1983 年 3 月初版),頁 654。

14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五,頁 560。

15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卷六,頁 587。

16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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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強調所謂「互體亦有二,有自本體而互者,有因爻變而互者,此又不可一例拘 也」,17也就是互體的取象不局限在正體重卦的取象上,亦可在爻變之後所成的重 卦上來取互體之象,此即聯結到他所提出的「三體正變」之說,有正體取象者,

亦有變體取象者。

丁氏強調互體之取象僅限於三爻,並不用於六爻卦。故他評論朱震之誤解曰:

噬嗑互體言,則二以上又互艮,三以上則互坎,非互頤也。朱子發非不知 之,乃以頤為互體,誤矣。18

頤中有物曰「噬嗑」,此是以六畫之爻相互比並而論,並非以互體取象。此即其

〈凡例〉所特別強調者,「《易》中互體謂二至四,三至五又成兩卦,指三畫而言 也」。19互體專就三爻取象,不另取六爻重卦之象。

互體的取象《易》例,普遍出現在多數易學家的著作中。李鼎祚《周易集解》

對漢代易學家的《易》著收錄中,如引虞翻的話解釋屯 卦六三爻辭曰:「即,

就也。虞,謂虞人,掌禽獸者。艮為山,山足稱鹿,鹿,林也。三變體坎,坎為 藂木,山下,故稱林中。」20六三變爻後為陽爻,取二三四互卦為坎,故曰「三 變體坎」。又釋蒙 卦初六曰:「發蒙之正,初為蒙始,而失其位。發蒙之正,以 成兌,兌為刑人,坤為用,故曰:利用刑人矣。」21初六爻變後下卦成兌,故取

「兌為刑人」,此為虞翻使用變爻之後的互體《易》例。荀爽解釋噬嗑 卦六三 爻象辭曰:「三以不正,噬取異家,法當遇罪,故曰:遇毒。為艮所止,所欲不 得,故小吝也。」22噬嗑卦二三四爻互艮,故曰「為艮所止」,取其互體取象釋義。

《九家易》對否 卦九四爻辭釋義曰:「巽為命,謂受五之命,以據三陰,故无 咎。」23否卦三四五爻互體為巽,故取「巽為命」之象。李鼎祚解釋師 卦九二 爻辭曰:「案二互體震,震木,數三,王三錫命之象。」24師卦二三四爻互體為震 卦,故曰「二互體震」;又釋明夷 卦六二爻辭曰:「案初為足,二居足上,股也。

二互體坎,坎主左方,左股之象也。」25明夷卦二三四互卦為坎,故曰「二互體 坎」,是李鼎祚以互體取象之例。朱震解釋豐 卦六五爻辭曰:「五屈已下賢,四 志行乎上,人自譽之,兌為口,譽之者也。」26豐卦三四五爻互體為兌,故曰「兌

17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易統論中》,頁 481。

18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凡例》,頁 487。

19 見丁易東:《周易象義‧凡例》,頁 487。

20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頁 40。

21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頁 45。

22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頁 118。

23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頁 82。

24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頁 58。

25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頁 179。

26 見朱震:《漢上易傳》,頁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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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口,譽之者也」;又釋旅 卦六二爻辭曰:「離、兌為蠃貨貝資,財之象;二巽 為入,懷其資也。」27旅卦二三四爻互體為巽,故有「二巽為入」之言。丁易東 對互體取象則更為頻繁,例如解明夷 卦九三爻辭「明夷于南狩」,他釋曰:「爻 有互坎,坎為馬、為弓,離為網罟,狩之象也。」28其中二三四互卦為坎,故取 互體而有馬與弓之象。又如釋義萃 卦六二爻辭何以有「禴」祭之象,他指曰:

「互艮為宗廟。」29二三四互卦為艮,故有入宗廟祭祀之象,諸如此類之取象,

幾乎遍佈全書,故堪稱互體取象釋義使用之大家。以上諸多象數取向的易學家,

對於互體取象在先儒釋《易》中,屬於較為普遍的使用《易》例。然而王弼、程 頤乃至朱熹等之易著中,對於互體取象的釋《易》則付之闕如。他們在解釋卦爻 辭著重其義理的闡述,對於兩漢取象的紛亂情況有所排拒,故在釋義上難以看出 互體取象的應用。王弼掃象是為棄其兩漢龐雜紊亂的取象釋義之法,僅以本體二 體進行解釋,及至程頤或朱熹,則亦避開上下卦體之外的互體取象之用。朱伯崑 指出:

王弼易學的形成,除受老思潮的影響外,同古文經學派的發展也是分不開 的。...其《周易注》,繼承了費氏易的傳統,注重義理,以《易傳》

的觀點解釋經文,排斥今文經學派和《易緯》解易的學風,不講互體、卦 氣、卦變、納甲等。30

又江超平在《伊川易傳》論文研究中提到:

輔嗣之述卦例,約有三端:反對一也;二體二也;卦以一爻為主三也;此 三例皆出於《彖》《象》諸傳,故義理派易學釋卦義皆宗之。若胡瑗《周

輔嗣之述卦例,約有三端:反對一也;二體二也;卦以一爻為主三也;此 三例皆出於《彖》《象》諸傳,故義理派易學釋卦義皆宗之。若胡瑗《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