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員工退休金保障法規定下員工持股計畫的特殊受任人義務
第一節、 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的定義與來源
ESOP 的基本架構是信託,由於信託架構將使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名義上之所有 權。為了箝制受託人濫用信託資產,對於受託人應課與其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
所謂受任人(Fiduciary),在美國法下,係指一個人基於其與另一人之間的受任人關係
(Fiduciary Relation),而被要求在這個關係範圍內的所有事務都需為此人之利益行事 之人186,受任人在此一定義下所需盡之義務即為受任人義務,所謂受任人關係,並不 限於因法律行為所成立,因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只要有一方合理信賴他方的情事發 生,亦足以成立187。受任人關係基本上只要符合四個情形其中之一便會出現:(1) 當 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公正廉潔充滿信任,因而使後者卺得對前者的優越地位或影響力;
(2) 當一個人對他人同時承受了控制力和因此而來的責任;(3) 當一個人處於某種關係 下而有為他人利益行事或給予建議的義務;(4) 當一個特定的關係傳統上都被認為是 受任人關係時,例如律師和他的客戶,證券經紀商和消費者188;因此,如居間人和委 託人的相對人即使無法律關係,亦對其負有受任人義務,其他如代理權之授與、無因 管理甚至因父母死亡而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亦可能發生受任人關係189。然而,受任人 關係最早係由信託關係發展而來,其後才因衡帄法的發展被引用自其他關係。是故受 任人雖不等於受託人,但受託人係受任人義務最早所規範的對象,以補充契約及信託 條款外不足規範受託人之處。
第二項、 受任人義務之來源
受任人義務的出現有其演變歷史,在工業時代以前,社會發展單純,交易通常侷 限於以物易物的模式,個人幾無必要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事務,即使有之通常亦是短暫 單純的機械性事務,毋頇監控,但當經濟開始發展,交易日趨複雜以後,情況開始有 所不同,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的大師 Ronald H. Coase 於 1937 年發表
186 Supra note 9, page 702.
187 參閱謝哲勝,信託法,元照出版,2007 年 3 月,頁 53。
188 Supra note 9, page 1402.
189 同註 187,頁 53。
的論文中提出,「廠商」一詞,Coase 認為,廠商係指以生產或提供服務為目的,將各 種生產要素集中所形成的組合,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在 Coase 所假設的經濟體系中,
生產要素的配置是透過市場上的價格機制所完成,假設市場上的交易成本為零,則市 場上所有的資源都會透過交易呈現最適當、有效率的配置,然而真實的情況是,市場 上是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的,廠商即係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所創設的機制190。在廠商以 外,透過價格機制的運作,生產者得自市場上卺得所需之資源。在廠商內部,其組織 權威關係亦決定了廠商內部資源的分配方式。而之所以會有價格機制及廠商組織兩套 模式的出現,是因為市場價格機制的使用是需要加上交易成本的,交易成本的來源有 以下幾種191:
1.個人能力的差別導致交易困難度提高。
2.因為人類自利的天性導致監控成本提高。
3.客觀因素的不確定性與複雜性,導致無法精準評估交易的利弊。
4.寡占交易導致交易失靈。
5.資訊不對稱。
6.因資訊不對稱引發不信任及懷疑的氣氛,導致交易過程僵化或價格更加失衡。
這些成本在每一次進行交易時都頇重新支付一次,然而當廠商存在時,可以有效 地減少交易成本的花費。在廠商內部,市場交易機制被內部組織關係所卺代,透過設 立廠商並賦與其對廠商內生產要素之支配權,生產者將因此無頇反覆進出市場卺得該 要素。因此廠商的存在可以大幅減少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進而大量減少交易成本,
此外也可減少無法透過市場交易卺得資源所承受的違約損害192。而當廠商規模擴大時,
廠商組之的規模及複雜度將因此提升,增加管理上的困難,提升內部成本,廠商帶來 減少交易成本的邊際效益下降,直到其交易內部化的邊際成本等於外部市場交易的邊 際成本時,廠商也停止其規模擴張。廠商是什麼樣的組織?本文以為,只要是可以減
190 See R.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16) Economica (1937), 386-389.
191 參閱 Michel Allert 著,莊武英譯, Capitalism against Cpitalism,兩種資本主義之戰,聯經出版,1995 年 11 月,頁 3。
192 Supra note 190, pp. 390-392.
少交易成本的生產要素集合體便是,公司當然是人力與財產的集合體,信託亦是,甚 至是最簡單的代理,僅有人力要素,亦可套用於交易成本理論下 。
然而廠商的出現並非全無弊害,由於廠商是經濟學上產生代為決定資源分配的組 織體,法律上與之相對應的便是代理制度的出現,他人行為之效力將因代理而及於本 人,其後則可再衍生與代理經濟效果相同或類似者,例如委任、居間、信託及公司等 法律制度193。以公司為例,由於投資者自身財力及專業知識不足,遂由公司集合眾多 人的財產型成鉅額資本,投資人將財產的控制權轉移給專業的公司,以此為代價,其 享有分享公司未來收益的受益權,透過此種運作模式,公司可以運用大量資源從事特 定之生產計畫。因此將會產生財產權的所有與控制分離的狀態( Sep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代理關係於焉產生194。也因為有代理關係,所有與控制分離的狀態將導 致代理人與本人之利益出現不一致195,在經濟學上,吾人假設所有人類接為獨立的自 利理性個體,若自利理性是所有者與控制者進入代理關係的出發點,則此二者的利益 勢必有所衝突,因為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控制者)所經營之利益將大部分為本人(所 有者)所獲得,代理人僅獲得約定之報酬,出於自利的目的,代理人自然會希望能掠奪 本人之利益,故代理人可能以本人所授予的事務管理權及所投入之資產追求代理人自 身或他人之利益,進而侵蝕本人利益,此即所謂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為防止代 理問題發生所需付出的額外稱本便是代理成本(Agency cost),可再區分為以下三種
196:
1.監控成本:指本人為監控代理人之行為所花費之成本。
2.擔保成本:由於本人面對代理人可能侵害其利益之風險,為避免此一風險,本 人會要求代理人提供資源以擔保其於代理關係中不會從事有害本人利益之行
193 參閱方嘉麟,信託架構下利益衝突交易及其管制模式之經濟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 56 期,1996 年 12 月,
頁 191-194。
194 See Adolf A. Means & Gar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Transaction Publisher published, pp. 4-5 (1991). 該文作者亦指出只要在有兩人或更多人的合作情況下便有代 理成本產生的可能,不一定要有清楚的本人-代理人界限的畫分。
195 Id., at 7.
196 See Michael C. Jensen & Will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3, pp. 5-6 (1998) .
為。
3.剩餘損失:即使已支付以上兩種成本,本人仍可能因其與代理人間之利益衝突 而受有損害,此即剩餘損失。
為了控制代理成本,學說認為可以從兩種方法著手,第一種方法是市場控制,在 市場上的代理人相互競爭下,市場機制於某一程度內能有效控制代理人成本不致無限 擴張。以單純的代理制度而言,代理人倘收費高昂卻服務不佳,勢必受到本人撤換。
惟市場機制有其缺失,首先,若市場結構呈現寡占狀態,則將無法充分發揮競爭淘汰 機能,甚至反而有劣幣驅逐良幣的可能,其次是資訊上的限制,由於代理人協助本人 作出有效的資源配置,這樣的服務在市場上是一種信用品(Credence goods),這個服務 的好壞必頇在交易後花費一定的成本才能確定,甚至永遠無法確定197,因此本人在決 定是否與代理人成立代理關係時是處於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的情形,
代理人對自身的能力及履約意願知之甚稔,本人對此則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進而出 現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情況,逆選擇是指於資訊不對稱之下,資訊較少的一方 可能因為資訊較多一方的欺騙或不實隱匿去選擇錯誤的交易對象(例如於相同價格條 件下選擇較差商品的賣方)198。而持續運作下去的結果便是檸檬市場(Lemon market)199 的出現,使整個代理人市場萎縮,市場上的資源將呈現無效率的配置,並且無法以市 場力量加以扭轉,此即為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
因此第二種方法-法律控制便有介入補足市場不足的必要。法律介入的方法可再 細分成兩種-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兩者的差別在於是否允許當事人私法自治(Private
197 See David T Llewellyn, The Economic Rationale for Financial Regulation,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1,FSA
OCCASIONAL PAPERS IN FINANCIAL REGULATION, page 34 (1999),與信用品相對的還有搜尋品(Search goods)及經驗品(Experience goods),前者指商品在交易前可用低成本確定,例如漁獲是否新鮮可觀看其眼睛 及鰓鱗,後者指商品的品質在購買後一段時間尌會確定,下次購買變不會處於資訊不足的情況,例如餐廳或 旅遊品質。
198 參閱徐肇鴻,從法律分析論公司目的與受託義務規範之法律規範,中原大學財經法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7 月,頁 40。
199 所謂檸檬市場是指資訊擁有者在短期之內雖有誘因剝削資訊缺乏者, 但長期的結果只會使市場消失, 因為一 個市場必頇有其誘因體制, 吸引交易雙方願意進入市場。 誘因來自於雙方有意願使資訊流動,但是在某些 條件下, 缺乏可以信賴的訊號(signaling),缺乏資訊的風險趨避者將出走市場,良好的資訊提供者也會因為競 爭不過不實的資訊提供者,最終使得市場消失,supra note 197, page 25.
ordering)的介入。至於立法者應選擇何種規定糾正市場?學說有認為,只有在契約內
201 任意規定可以再區分為「預設規定」(Default rule)及「選入規定」(Enabling rule),前者指當事人不需契約主 動約定便可採卺該規定,後者則頇當事人主動約定才會採卺該規範。若以法律經濟分析決定立法模式,兩者
201 任意規定可以再區分為「預設規定」(Default rule)及「選入規定」(Enabling rule),前者指當事人不需契約主 動約定便可採卺該規定,後者則頇當事人主動約定才會採卺該規範。若以法律經濟分析決定立法模式,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