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受虐兒童少年輔導的工作模式
家庭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組織,也是個人學習與成長的重要場所,但近 年來由於社會變遷與價值觀念改變,家庭功能逐漸式微,尤其家庭結構的改 變,破碎家庭的增加而衍生很多社會問題。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告 顯 示 : 2010年 家 戶 所 得 減 少 , 因 此 我 國 貧 富 差 距 已 飆 高 ( 行 政 院 , 2011)。
現 今 經 濟 和 生 活 壓 力 , 讓 很 多 家 長 面 臨 多 重 生 活 困 境 , 若 家 長 缺 乏 親 職 教 育 技 巧 與 宣 洩 管 道 、 本 身 又 有 殘 疾 , 都 會 讓 兒 童 很 容 易 成 為 間 接 的 受 害 者。兒 虐 事 件 不 僅 造 成 其 身 心 受 創,也 會 導 致 社 會 問 題 , 而 加 重 社 會 成 本 , 因 此 已 成 為 國 內 嚴 重 之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 紀 琍 琍 、 紀 櫻 珍 、 吳 振 龍 , 2007)。
據家扶基金會年報資料顯示:2010 年所新增兒少保護服務個案,發現 受虐者以 9-11 歲最多佔 24.1%,其次為 12-14 歲佔 20.5%,受虐對象多為 國小國中階段,顯見學齡孩子活潑好動讓父母在管教上有較多困擾。而「施 虐者年齡」之分析,以 30-39 歲之間為最多佔 11.8%,可見此年齡層父母 正值壯年需努力工作又要照顧家庭,經濟生活壓力較高。然而尌兒童「受虐 的原因」分析,大部分兒少是無特殊原因(51.1%)而遭受父母不當管教(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 家 扶 基 金 會 」, 2011)。
壹、兒童虐待種類
兒童保護運動最早起源美國,於 1874 年為保護受虐兒 Mary Ellen,由
防止虐待動物協會所發起。聯 合 國 1959 年 通 過 的 「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 指 出:對 兒 童 應 加 保 護 使 不 受 一 切 方 式 之 忽 視、虐 待 與 剝 削。 我國 第一部兒童福利法於 1973 年公布,但隨著社會進展兒童少年相關權益保障 日益受到國家的重視,於 1989 年訂定「少年福利法」,為考量服務完整性 及延續性,更於 2003 年將上述二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福 利宣言,201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12)。
目前我國兒童少年保護運動,受制於國人傳統的「望子成龍,望女成鳳」
及「棒下出孝子」的傳統觀念,因此仍在起步階段。兒童少年虐待定義係指 父母或其他看護人持續虐待兒童或疏於照顧,以致於造成兒童少年有形及無 形傷害,可分為精神、身體、性虐待與疏忽(鄭 瑞 隆,2006),分 述 如 下 : 一、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對兒童少年施行不當或過度嚴重體罰,使兒童少年受到傷害以至需要治 療,或用武力暴力令兒童受傷或死亡者。
二、疏忽照顧(neglect)
未 能 適 當 照 顧 與 滿 足 兒 童 少 年 需 要,在食衣住行及醫療方面缺乏照 顧,使兒童少年身體虛弱、營養不良或健康極差,或強 迫 兒 童 少 年 做 過 量 工 作 或 將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獨 留 或 委 託 不 適 當 人 照 顧 。
三、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abuse)
以漠不關心、排 斥 態度對待兒童少年,或經常大聲喝罵、批 評、藐 視 、 過 份 要 求 、 藉故責罰等,使兒童少年在情緒、感情和智力方面發展受阻。
四、性虐待(sexual abuse)
對兒少年童進行猥 褻 、 性侵犯、進行性活動、逼迫賣淫,或利用兒童 少年拍攝淫 褻 照 片 或 電 影 ,或進行近親亂倫。
貳、兒童少年虐待成因
依據家扶基金會統計 2010 年年報資料顯示,受虐兒童少年類型中以嚴
重疏忽比例最高,達 35.0%,其次為管教不當及身體虐待。而兒童少年虐 待舉發案件之危險因子歸類為兒童少年本身因素、施虐者方面、環境因素。
但兒童少年受虐原因常常非單一因素,目前亦無時證實研究指出何者為主 因。因此先尌以下二方面因素說明如下(家扶基金會,2011a):
在受虐兒童少年方面:約有四成五的受兒童少年本身並沒有任問題,有 問題之受兒童少年,其問題大多是有偏差行為與教養困難,導致父母採用嚴 厲體罰。而在施虐者方面:施虐者以愈能接近受虐兒童的同住家人中以父母 佔首位,其他還包括照顧者、同居人、親戚等,其中以缺乏親職知識者最多,
其次為婚姻失調,此外缺乏支持系統、貧困、情緒不穩定、酗酒、失業等亦 是常見原因(家扶基金會,2011a)。
李旻昱、趙善如(2009)研究結果發現,家庭暴力是依風險事件屬性出 現之多寡來決定,而風險產生的因素分布在個人、家庭成員、家庭、社區及 社會四個層面。但國內與國外研究結果不同之處,在於中國人重視人倫與親 屬關係,因此在承擔其他親屬的照顧工作時,若沒有足夠的資源支援下,容 易引發家庭的風險。
國外研究發現,未成年母親對於子女會有較嚴格之管教行為,或是主 要照顧者會捏造或誘發兒童身心疾病以博取同情和關注,而有代理性佯病症
(Munchausen syndrome by proxy)出現(Lieder, Irving , Mauricio, & Graf, 2005;Yookyong & Guterman, 2010)。因此上述二種類型之主要照顧者需多 加以關心,以避免其帅兒遭受身心虐待。除此以外,穩定且安全的依附關係 有助兒童發展,但兒虐事件常會伴隨不良依附關係、家庭衝突或創傷的早期 經驗,因此會讓受虐兒發展出特定不安全依附關係之行為模式,不得不關心
(陳秀倩、蔡佳玲,2003)。
由此可見,兒童少年受虐待的原因,通常與施虐者特質與受虐者特質因 素有關,而且是交互相互影響。而環境、父母因素與兒童少年受虐有密切關
係,而父母親婚姻失調又高居施虐者首位,在國內離婚率高居不下的年代,
此現象更令人憂心。除此之外,在經濟、心理、社會方面,是否有足夠資源 為家庭暴力或兒童少年受虐主要關鍵因素,此看法於研究者實際與弱勢家庭 工作經驗中,也常發現在個案處理時會發現兒童少年受虐待的原因,不是單 一因素而有多重相互影響,所以在預防或輔導工作上更需考量不同面向。
參、受虐兒少症候群
受 虐 兒 症 候 群 ( Battered child syndrome) 有 以 下 臨 床 表 徵 : 受 虐 兒 童 常 出 現 在 三 歲 以 下 年 齡、有 營 養 不 良、全 身 健 康 不 佳 之 狀 況、社 經 地 位 低 或 生 長 環 境 擁 擠、施 虐 者 常 是 父 母、手 足、鄰 居 , 在 臨 床 上 有 延 遲 尌 醫、家 長 態 度 常 爭 吵、兒 童 有 不 明 與 多 處 外 傷 , 因 此 值 得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多 留 意 ( Laposata & Laposata, 2005)。
Priebe 和 Svedin( 2008) 一 項 研 究 發 現 , 青 少 年 性 虐 待 揭 露 是 一 個 複 雜 過 程,會 向 同 儕 披 露 但 隱 瞞 成 年 人,因 此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人 員 需 要 多 關 注 弱 勢 族 群,以 利 提 供 即 時 支 持 與 協 助 。除 此 之 外 , 兒 童 遭 受 性 虐 待 之 懷 孕 婦 女,比 其 他 創 傷 的 懷 孕 婦 女,其 負 面 影 響 更 為 長 期 ( Lev-Wiesel, Daphna-Tekoah, & Hallak, 2009)。
國 內 針 對 兒 童 福 利 人 員 的 研 究 也 發 現:性 侵 害 為 重 嚴 重 的 兒 童 虐 待 種 類 。 兒童少年遭受虐待在身心會造成之影響,會因為虐待種類、
受虐年齡、受虐後支持力量不同,而出現不同內化型與外化型症狀,其中 以攻擊與暴力行為受虐兒少重要的特徵(鄭 瑞 隆 , 2006)。
不 分 國 內 外 多 位 學者整理前人研究後發現:不論是目睹家暴兒童或 是受虐兒童之後遺症包括死亡;肢體殘障;發展遲緩;或在情緒、心理、
行為出現障礙;負向自我形象與行為認同;無法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心情 抑鬱和自殺思維、酗酒問題…等等;也會有暴力惡性循環之狀況發生(陳 秀倩、蔡佳玲,2003;Schultz, Remick-Barlow, & Robbins, 2007;Cheng-Fang
et al., 2008 ; Russell, Springer, & Greenfield, 2010)。
肆、兒少虐待事件預防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兒童權利可分為三類:生存的權利,
如足夠食物、適當住所等基本的健康照顧;受保護的權利,如免於受虐待、
疏忽或在危險情境中優先獲得保護;發展的權利,如擁有安全環境,藉由教 育、遊戲、良好健康照顧及社會、宗教、文化參與機會,使兒童獲得健全均 衡發展(兒童福利宣言,2010)。我國兒童福利發展歷程,其服務輸送模式 長期以來是以殘補式為主、預防為輔的概念,顯示司法、社政、衛生、醫療、
教育等領域仍可投注更多的努力,才能為兒童謀求最大福利。
陳 坤 皇( 2004)表 示 及 早 發 現 高 危 險 群,並 做 積 極 處 置 與 預 防 , 可 為 兒 童 虐 待 得 以 控 制 。 而 保 護 性 因 子 的 介 入 , 對 於 防 範 兒 少 虐 待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長 期 正 面 效 果 。 因 此 從 公 共 衛 生 觀 點 而 言 , 兒 童 虐 待 的 防 制 工 作 應 該 首 重 預 防 , 需 要 社 會 大 眾 來 共 同 推 動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與 呼 籲 分 述 如 下 :
一 、 初 級 預 防
( 一 ) 國內
在 兒 少 法 第 4、 19 條 即 有 明 文 規 定 , 不 得 讓 兒 童 少 年 受 到 虐 待 或 不 適 當 對 待 。 因 此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 防 止 兒 虐 事 件 發 生 。 可 透 過 對 社 會 大 眾 進 行 宣 導 、 推 廣 預 防 性 親 職 教 育 、 加 強 學 校 生 活 與 自 我 保 護 教 育、強 化 家 庭 支 持 力 量、推 廣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陳 坤 皇,2004)。
( 二 ) 國 外
是 指 教 育 、 諮 詢 、 危 機 處 遇 , 以 降 低 兒 少 受 虐 之 可 行 性 。 因 此 是 一 項 臨 床 與 政 治 優 先 考 量 之 事 項 , 可 透 過 結 構 性 家 庭 訪 問 來 推 廣 , 以 利 建 立 專 業 人 員 與 弱 勢 危 機 家 庭 的 伙 伴 工 作 關 係 ( Barlow
Et al., 2003 ; Gerig, 2007)。
二 、 次 級 預 防
( 一 ) 國 內
兒 少 法 第 5、 36、 43 條 即 規 定 , 不 能 讓 受 虐 兒 少 再 次 受 虐 。 因 此 要 透 過 早 期 發 現 受 虐 兒 , 並 且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 給 予 適 當 家 庭 處 遇 計 畫 , 以 減 少 傷 害 程 度 或 使 傷 害 不 再 發 生 。 所 以 要 倡 導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 待 兒 少 保 案 件 確 定 後 , 需 強 化 家 庭 維 繫 與 家 庭 重 整 之 功 能 ( 陳 坤 皇 , 2004) 。
( 二 ) 國 外
利 用 危 機 處 遇 來 減 少 已 發 生 事 件 之 負 向 影 響 。 從 事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之 人 員 , 需 對 於 兒 少 發 展 有 所 瞭 解 並 關 心 週 遭 生 態 系 統 , 才 能 區 辨 正 常 與 不 正 常 因 應 模 式,有 效 執 行 此 階 段 處 遇 工 作( Gerig, 2007)。
三 、 三 級 預 防
( 一 ) 國 內
本 級 預 防 工 作 與 兒 少 偏 差 行 為 之 防 治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 除 了 為 受 虐 兒 少 進 行 中 長 期 安 置 外 , 期 待 讓 有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之 受 虐 兒 少 , 能 夠 調 整 環 境 、 協 助 相 關 醫 療 與 治 療 , 使 其 早 日 康 復 , 以 避 免 兒 少 偏 差 行 為 發 生 或 持 續 惡 化,並 預 防 再 次 受 虐( 沈 慶 鴻,2001;鄭 瑞 隆 , 2006; 紀 琍 琍 、 紀 櫻 珍 、 吳 振 龍 , 2007) 。
( 二 ) 國 外
致 力 於 降 低 個 人 復 原 後 之 長 期 後 遺 症 。 因 此 受 虐 兒 少 若 未 接 受
致 力 於 降 低 個 人 復 原 後 之 長 期 後 遺 症 。 因 此 受 虐 兒 少 若 未 接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