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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討論、限制與未來建議

第一節 研究討論

協助遭遇恐怖情人的案主,是一個具有高危機的復原歷程。本研究主要探究 心理助人者在與案主諮商過程中的重要議題為:會遭遇哪些挑戰?所進行的介入 為何?諮商過程中的轉捩點為何?督導的影響和介入為何?結案當下的脈絡是什 麼?心理工作者對接案歷程的反思為何?本節將針對這幾個研究問題深入探討,

最後再綜合討論。

一、 遭遇的挑戰

遭遇的挑戰這個議題有三大向度,分別為:危機判斷和通報議題、心理助人 者發現案主無法離開恐怖情人的因素、負向的互動脈絡。以下將分別討論。

(一)危機判斷和通報議題

復原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倖存者的安全機制。這是最優先的任務,在達到合 理程度的安全以前,任何治療工作都不應輕易嘗試(引自施宏達、陳文琪譯,pp.

241,2004)。危機判斷即為評估受害案主是否安全的機制,心理工作助人者在評 估之後,如果案主有自我傷害或受外在因素傷害的風險,依不同的機構規定和倫 理守則,助人者需要「進行通報」這個步驟。除了受訪者 D 以外,其他四位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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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都有思考過通報的程序。而這四位當中的三位,也進行了通報這個動作。受訪 者 C、E、F 在接案的一開始,就面臨到是否要通報的考量,也遭遇到案主的反對。

研究發現這三位案主(C、E、F)都表達不希望被通報,尤其是家人這塊。這樣的 發現可能凸顯家人在華人工作諮商的特殊意涵:家人對於多數人來說,可能是家 庭中最熟悉,但卻也是案主最不想要讓她們知道的對象。除了不希望讓家人擔心,

另一方面也因為覺得家人知悉的話,對於危機困擾可能不會有太多幫助,甚至會 覺得反而讓自我的情境更不利,例如得到強烈指責和行動受到限制。Wong、Wang、

Meng 與 Phillips(2011)研究中也提到了受害者尋找求助資源的心理障礙,包括面 對家庭的壓力。這也是通報機制容易讓心理助人者心生矛盾之處,通報制度的初 衷,是希望讓案主的險境有更多人知悉,有更多人可以一起進入系統保護案主,

但是如果通報家人反而讓案主感到不安,甚至非常焦慮,那心理助人者該如何應 對呢?三位通報的受訪心理助人者,他們的工作場域都在大專院校,校安通報是 學校的正式流程機制之一,這是機構內的規定。但在通知家長的一塊,假如案主 非常害怕不願意,會出現一個可議的空間,一來親密關係暴力的嚴重性非同小可,

很有可能傷及案主生命,或者其家人和周遭人的安全,二來通報卻又違反案主的 意願,心理助人者就必須要在這方面進行溝通,像受訪者 E 甚至提出了陪同案主 一起面對家長溝通的提議。通報的考量,是面臨親密關係暴力案主,第一個必須 要面臨的挑戰。而「通報的分工」是受訪者 C 和 E 拋出的議題,如果可以讓心理 助人者專心在諮商工作上,會是一個好選擇嗎?又或者在心理助人工作的過程 中,遭遇高危機的案主,是很難通報和諮商分開工作的。這或許也會因個人的專 業訓練背景和理念不同而異。

(二) 心理助人者發現案主無法離開恐怖情人的因素

本研究中,受訪心理助人者們工作的五位對象,都有無法離開恐怖情人的現 象。即使像是立場比較堅決的案 D,已經和伴侶分手後,才前來和受訪者 D 諮商。

但在會談過程中,依舊出現期待和舊情人連絡的階段。其他四位案主也都在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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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時正與恐怖情人伴侶有所接觸,過程中難免接觸加害者的溫情攻勢,又或 者案主本身內在的個人價值觀,而讓加害者變本加厲的去控制受害案主。對於這 些現象,除了加害者有具體的傷害事實外,受訪心理助人者才有具體的介入措施,

像是和案主一起評估和設定安全計畫。其他多數的時刻,心理助人者比較是當做 蒐集案主現況的資訊為主。因為遭遇恐怖情人的案主多數是比較處於危機情境,

一般理想的期待,比較容易是受害者遠離加害者會比較有安全的保障,但受害案 主有時候會想要原諒,或者接受加害者道歉的心理狀態,又或者是自責的想法,

這些都是心理助人者須要去理解和同理的。以避免為了保護案主的免受傷害權,

但卻忽略了案主的自主權。這部分在本研究中,研究者歸類為遭遇的挑戰之一。

(三)負向的互動脈絡

在所有受訪者的訪談當中,受訪者 D 提到因為案 D 在會談過程中相當積極,

並且改變相當正向,雖然是其他機構轉介而來,在訪談過程中,受訪者 D 都沒有 提到雙方任何負向的互動。另外受訪者 E 在訪談中,僅提到與案 E 在會談期間,

除了通報歷程的溝通有困難外,同樣沒有任何負向互動的敘述。但其他三位受訪 者 B、C、F 則提到了不少彼此的負向互動。尤其是受訪者 B 覺得在會談過程中,

出現了很多負面的感覺,並且覺得和案 B 之間,有很多彼此的議題在會談中交會 著。受訪者 F 也覺察案 F 有很多不願意談的時刻。案 B 和 F 的共通點在於,都是 機構內的轉介,以及會談時間較長,都超過半年以上。研究者推測可能案主還未 準備好要進入諮商,而超過半年以上的諮商關係,或許雙方較熟悉,彼此議題的 碰觸和案主人際模式的展現也會比較顯著。

二、 心理助人者的介入

在本研究中,研究者整理心理助人者的介入方法,再經由整理後,分別呈現 危機處理和諮商與心理治療的不同。其中固定會談架構和價值觀、身體界線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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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調整,是兩種型態都出現的介入技巧。固定架構的原因,皆為案主不斷的要求 調整和更換時間,這項行動的隱喻,或許和個別人際互動的應對脈絡有相似之處;

價值觀和身體界線的調整,則和本研究主題有關聯,因為部分案主遭受加害者施 予的言語、肢體和性暴力,卻反而替對方解釋,或者是認為自己的錯為導因。因 此心理助人者在面對本類型的案主時,會直接性的介入導正。過去的文獻也提到,

當事人使用了各種不同的扭曲,各種扭曲也都有不同的功能,要視個體在受虐關 係中的角色,減少這些扭曲的價值觀是治療成功的重要元素,像是辨認出受害者 的意識,減少自我譴責(Whiting, Oka, & Fife, 2012)。但在研究中,價值調整的 介入並非如此容易進行,有些時刻案主也同意,但某些時刻案主很堅持自己扭曲 的價值,心理助人者要強制去改造,以協助脫離危機嗎?很顯然這並非是絕對的,

是需要個人專業的評估,才能做出比較合適的介入。

在危機處理的特色方面,詢問受暴的細節,和本研究主題有直接關聯,受訪者 F提到,透過督導的建議,才知道向案主詢問細節是有必要的。另外,安全計畫的 協助討論也很重要,而不是急著引領受害者快速的離開危險關係而已。Morse等人

(2011)的研究發現只有三成(31%)的案主得到安全機制的資訊,另外不到一成

(8%)的案主有獲得安全機制的資訊,並且治療師也沒有鼓吹離開虐待的關係。

受訪者B也因為評估案主馬上離開恐怖情人的危險性,而沒有鼓吹案主即刻離開這 段破壞性的關係。

研究結果發現,受暴案主的心理諮商特點:賦權和增加案主自我覺察。親密 關係暴力的受害者,很可能還處在受暴的陰影下,一時之間沒有多餘的精神深入 覺察自我和他人的關係,以及自我身心狀態,非常需要外力的促進覺察。受害者 經歷暴力創傷後,自我能量低落,心理助人者如果可以提供賦權,給予案主產出 更多能量,案主終將可以自我走向復原,回覆正軌,不需要一直都有心理助人者 的陪伴。Tetterton 與Farnsworth(2011)也提到協助自信的建構,也是從創傷中復 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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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案中的轉捩點

在本研究中,除了案 B 在會談結束時,依舊和恐怖情人保持交往的關係外,

其他人都已經離開負向的不良關係。不過這五段會談關係,在過程中都出現危機 解除的轉捩點。

受訪者 B 覺得自己和案 B 的諮商工作非常少,過程中不斷的遭受抗拒,但就 在會談即將要結束的時候,受訪者 B 決定直接出擊,卻意外的得到案 B 的真心回 應。究竟是心理助人者直接的問答,才能得到案主直接的回應,又或是彼此關係 累積到足夠的能量,在那個瞬間開啟火花,這的確是很難以有一個具體的答案。

或許連心理助人者和案主雙方都無法肯定。

另外,也有非諮商因素而促進案主的變化。案 C 和案 E 因期末考壓力過大,

而漸漸的遠離恐怖情人。案 E 甚至是因為司法介入效果,而讓加害者身心畏懼,

自行遠離案主。另外,案 D 則是因為受苦的程度到了一個臨界點,該力量轉化成 復原的能量,而促成了離開恐怖情人的決心。雖然案主正向的轉折發展因素,或 許跟諮商並非直接相關,但受訪者 C、D、E 在會談過中,也是不斷的對案主做了 很多介入,因此研究者推測,表面上看起來造成案主脫離恐怖情人的糾纏,似乎 不是諮商直接影響達成,但如果沒有諮商的介入,案主真的可以藉由這些外在生 活事務,而讓自己回到安全的生活嗎?

四、 督導的影響與介入

本研究發現督導對心理助人者的介入,將對於諮商過程有一定的影響力。例 如在危機處理方面,不外乎像是提醒心理助人者,教導案主的安全計畫,並且對

本研究發現督導對心理助人者的介入,將對於諮商過程有一定的影響力。例 如在危機處理方面,不外乎像是提醒心理助人者,教導案主的安全計畫,並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