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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仿冒,每個設計業者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同受訪者 J 說的:「每個設計師 對於模仿的事情是見仁見智,有些反而是樂觀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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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者張小虹「假名牌、假理論、假全球化」一文中也提到了 LV 公司,面對 仿冒者 150 年來的追擊,最後是採取和日本知名藝術家村上隆合作,以 33 個套色 取代原本的三色印刷,透過提高了製造技術的門檻,和生產的成本的提高,使得 仿冒者和製造商知難而退116。由此可知,在設計產業之中,面對仿冒者,不停追 隨和模仿的態度,可能是不斷的創新,而不是正面的迎擊117。學者張小虹認為這 種使正品和仿冒品之間的色彩差異,明顯辨認的過程,就是一種「創新設計118」。

綜合以上說法,可以知道仿冒對於業者來說不一定是一件壞事,甚至有可能 是驅使創意發想的來源和手段,以下針對本研究 12 位受訪者詢問有關仿冒行為的 看法,以及態度。(請參見表格 14)

表格 14 :受訪者對於設計業仿冒行為的看法

遭遇仿冒糾紛 態度 創新和法律那個重要

是 否 在意 不在意 沒意見 創新 法律 受訪者 A    >  受訪者 B    > 

受訪者 C 不詳 不詳 

受訪者 D   

受訪者 E    > 

受訪者 F   

受訪者 G   

受訪者 H   

受訪者 I   

受訪者 J   

受訪者 K   

受訪者 L 不詳 不詳 

從以上的表格 14 當中,我們可以發現 12 家設計業者多數都有遭遇過被別人 仿冒的經驗,少數沒有遇過仿冒的受訪者 F、H、J 對於仿冒的態度是沒有意見的,

116 張小虹,假名牌、假理論、假全球化,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54 期,2004 年 6 月,頁 244-248。

117 同前註 116,頁 244-245。

118 同前揭註 116,頁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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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D 和受訪者 I 則是對於仿冒一點都不在意。在本研究的訪談之中,發現業 者對於設計仿冒的三種不同看法:支持、厭惡以及沒意見。

支持產品被仿冒的設計業者認為「好的東西別人才要模仿」,模仿能夠減少生 產成本,同時獲得知名度,受訪者 B:「你說會不會仿,當然會啊,重要的是你的 價值在那。」受訪者 J:「東西被 COPY 是因為有可看度,不然別人為什麼要 COPY 你的,對方覺得你的東西有價值,很多人喜歡,有賣相,所以對很多設計業者來 講,這反而是一種產品被認可的階段。」受訪者 D:「當沒有人知道你是甚麼,你 甚麼都不是。…當你打開知名度,你賺到的錢,就賺不完了」。

厭惡仿冒的人,則認為發想新的商品比較困難,跟進比較快,當自己辛苦研 發出來的產品,快速的在市場上被人大量複製時,感到很沮喪119,最重要的是不 知道怎麼主張權利120,以及難以主張權利121,受訪者 K 說到「我覺得這是選擇的問 題…我們選擇不處理,是因為你不只是心裡不高興,你的錢包也會不高興,你會 進入耗時,然後負面的態度..每天都氣呼呼的,那個狀態我不喜歡。」

另外,也有受訪者,不覺得仿冒會對設計帶來什麼影響,他們認為仿冒的問 題防不勝防,不能倚賴法律的保護,反到應該要「加快腳步」、「提高設計的困難 度」、「增加產品的曝光度」以及「發展品牌」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受訪者 I:「仿 冒所影響利益不大。」受訪者 E:「一開始是想辦法避免被仿冒,最後被仿冒到很 生氣,有時候仿冒我們的人,大家還很熟,那怎麼辦?最後只好說,你趕緊加快 腳步,你加快腳步,他們永遠在後面跟隨你。」

另外一點, 12 家的設計業者都表示「創新」比「法律」來的更重要,儘管 有些受訪者 A、B、E 也曾表示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價值,申請或受到智慧財產權 的保護,不過他們更加相信「創新」才是設計產業的發展和生存之道。受訪者 E 表示:「在台灣這個環境,法律的部分你還是不要去碰,碰,要花你很多的時間,

119 受訪者 A:「設計產業想新的開發商品比較困難,跟進比較快,這東西好賣我就跟著賣,其實 台灣其他產業也是這樣,比方說哪咖啡、小籠湯包都一樣,在台灣各個產業都一樣。」

120 受訪者 C:「 我們文創業者的東西是很容易被仿冒又不曉得要如果保護自己的,電子產品還可 以去申請一個專利,你用我的我去告你,但我們這些商品能怎麼做呢?」

121 受訪者 F:「聽太多那種,就算你申請了你還是沒辦法,…像之前 apple 被仿很多那種 ipod shuffle,

台灣廠商去仿都沒事阿,就是他只要改一點點地方,你就告不了,所以真的蠻難去掌控..法律其實 很多那種,你很難去瞭解的地方。形式上的專利或甚麼上,因為專利又分很多種,那他其實很容 易去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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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又來找我,我說是你設 計的嗎?還是抄來的,抄來 的回去吧!後來他就沒有再 來找過我。

受訪者 C

我們文創業者的東西,是很容易 被仿冒,又不曉得要如何保護自 己,電子產品還可以去申請一個 專利,你用我的,我就去告你,

但我們這些商品能怎麼做呢?

你問任何一個商業設計的廠商,

他有辦法等半年再上市嗎?不可 能。

受訪者 D

還好仿冒的人,沒有威脅到我們 太多。

1. 因為有個有趣的現象,我們有 做註冊,一直打 TM,一直曝 光,讓他們知道我們有申請商 標,其實台灣盜版商也知道,

會知難而退,但到大陸真的很 難,還是找經銷商來幫忙維 護,會比較好。

2. 有些東西只能放在檯面下討 論,真正遇到後,只能睜一隻 眼、閉一隻眼…有設計師帶 10 張圖,一家一家的丟,把設計 的圖免費拿去給廠商做,如果 你做的不好,我還可以提醒你 教你怎麼做,還可以跟廠商下 單,很容易。很多人還是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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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步,他們永遠在後面跟隨 你,當你名聲漸漸的建立起來 後,當你的作品在這個領域已 經建立口碑了,大家從國外要 看好東西、要看不一樣的產品 就來我們公司看。

3. 做品牌就不一樣了,每項東西 都是精心設計出來的,所以說 設計的難度、切入門檻都很 高。如果有人要仿冒的話,光 那些模具就要先花這麼多 錢,要達到這樣的產品水準,

那你的仿冒成本和生產成本 也會提高,那你一定要賣到那 個價位,如果你沒有賣到那個 價位,那你的成本就…嘿嘿!

4. 我們這個東西有申請新型專 利,也有(申)請發明技術,有 的不只是在台灣、或大陸申 請,有的也在德國和其他國家 申請,那這樣也是一種防範被 仿冒的方法,剛講到門檻,門 檻就包含發明技術、模具投資 還有其他和生產相關的成 本,因為有專利的保護,還有 設計獎項的肯定,以及有市場 行銷通路的肯定,這東西已經 在市面上形成被認識的一個 項目,被認識的項目就比較少 人敢去仿冒,等他(模仿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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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如何搜證﹖我就覺得 煩的不得了,別的事情都沒辦 法做,那如果你的官司打五 年,那就是真的會要命了啊,

我別的事情都不用做了,如果 你做別的事,但是每天都氣呼 呼的,那個狀態我不喜歡。

4. 其實我們在畫畫時都有工作 底稿,所以智慧財產權理論上 都有保護我們,就是你有工作 底稿,你就受智慧財產權的保 護,有底稿有公開發行的記 錄,比方說我們有出書,有公 開發行,我們利用網路分享上 面是有保留時間的,所以我們 就會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受訪者 L 沒有提到 沒有提到

從以上種種的見解,顯現十足的差異性,設計師對於仿冒的態度確實有不同 的看法,本研究從中也發現一些現象,提出來一起探討。

1. 設計業者為什麼申請了專利但卻不用呢?

從前表格 11 可以看到台灣設計業者,所申請的智慧財產權種類,不過在這 12 個訪談資料當中,只有受訪者 B 有在積極行使權利訴訟他人,其他像受訪 者 A、E、K 則是過去曾經透過智慧財產權主張權利,不過後來他們都放棄了,

受訪者 A 表示競爭者只是透過相同的概念創作出不同的商品,因此他表示:

「我覺得沒有必要和他去做專利權問題的爭論。」受訪者 E 則表示訴訟要花 很多的金錢和時間122,有時候仿冒的人還是熟人,所以他覺得法律不太能夠

122 受訪者 F 也表示相同的意見:「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嘛,那他就是大陸已經申請了,你就真的 沒轍了。而且有些還要跟他打官司還要甚麼的,很麻煩,的確是訴求法律行動沒錯,但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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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問題。但他最後又表示如果是他們高度原創性的產品被仿冒時,他依舊 會透過智慧財產權主張權利。受訪者 K 則表示「我們兩隻手一個腦,如果要 去打官司,還不如去畫新的底稿。」他認為處理與不處理是一種選擇,他選 擇不處理的原因是因為他不喜歡打官司那種氣氛,那會讓他感到「氣呼呼的」, 因此,他會做好適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但是他不會去主張權利。從以上可 以發現,設計產品本身不易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就算設計業者在擁有權 利之後,亦可能因為資金、資源和專業知識的缺乏,而無能力主張權利,因 而採取消極的處理態度。

2. 權利保護的範圍

在設計領域中的仿冒品並不必然指一模一樣的產品,有可能只是使用相同的 形式或觀念,依照著作權法「概念/表達二分原則」,著作權只有著作人對該

「構想」或「概念」的原創「表達」才取得著作權123,因此,設計的發明人 並沒有辦法針對其創作概念性的風格或元素主張權利,如果法院允許了「概 念」可以被獨佔,那將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多數的見解會認為著 作權法所保護的是創作「表達」的方式而非「概念」。不過,就商標法中特殊 商標和著名商標的規範,業者可以透過「立體」、「顏色」及「聲音」延伸其 商標的種類,當商標越為知名,其價值越高的商標,也會受到法律越多的保

「構想」或「概念」的原創「表達」才取得著作權123,因此,設計的發明人 並沒有辦法針對其創作概念性的風格或元素主張權利,如果法院允許了「概 念」可以被獨佔,那將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多數的見解會認為著 作權法所保護的是創作「表達」的方式而非「概念」。不過,就商標法中特殊 商標和著名商標的規範,業者可以透過「立體」、「顏色」及「聲音」延伸其 商標的種類,當商標越為知名,其價值越高的商標,也會受到法律越多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