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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限制

壹、 文獻之限制

台灣設計產業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文章其實不多,在相關的文章之中,又以討 論文化創意產業,和法律學者討論不同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制度文獻居多,鮮少見 到兩者合在一起討論的專論,前述所提到的《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

一書是 2010 年 3 月出版的書籍,其內容偏向給具有設計背景的業者,對於智慧財 產權法有些基礎認識的書籍,並非本研究所指:以智慧財產權和商業化角度來看 設計產業之文獻。因此,本研究打算透過田野調查的方式,詢訪台灣設計業者,

在實際上所遭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和商品化的問題,以獲取第一手的資訊,來了解 業者對於這兩者之間的互動。

貳、 產業定義之限制

「設計產業」定義千奇百種,本研究整理台灣各主管機關對於設計產業之定 義,發現各部會對於設計產業的定義,仍存在嚴重的落差,不同機構或單位呈現 相關統計數字時,也落入各自表述的窘境。本研究採用目前學界,普遍共識的台 灣創意中心所界定的設計產業定義為主,同時搭配財政部統計處和文化局的前身 文建會在《2010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中的統計資料輔佐,希望能夠客觀 的呈現出台灣設計產業的面貌。

參、 地理因素之限制

本研究受限於空間及地理因素,訪談對象主要以台北市和新北市廠商為主。

不過,根據文建會和經濟部所做的資料統計,台灣設計產業大多集中在北部,其 中又以台北市和新北市的廠商家數最多,營業額佔全國的營收比重 68.05%(請參 照第二章統計數據與資料,頁 22)。因此,本研究認為選擇台北市和新北市的設 計廠商做為訪談的對象,應該具有顯著的代表性。

肆、 個案訪談之限制

本研究所選擇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必須符合本研究所界定 的設計產業定義的範圍(請參照第二章第一節產業定義與範疇頁 13 );第二,必 須在該產業中具有一定之工作年限與知名度(本研究是以在該領域具備一年以上 工作經驗為標準);第三,必須要能夠接受我們現場約 2~3 小時訪談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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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透過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的會員名冊、師長的引見、EMBA 通訊手冊、

FACEBOOK 的聯結、廠商推薦、網路資料檢索等方式,找尋願意接受訪談的業者,

使用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發送了近百封的訪談訊息,最後完成了約 25 家設計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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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表格 1)12 位受訪者(13 家公司21)的資料當中,可以再細分為公司類 別、業務類別、公司規模(全職員工人數和去年營業額)以及經營年限來與本研究 第二章的統計資料加以相互比對和分析。

一、 以公司類別分類:

本研究將設計產業分為 6 個類別,請參照第二章第一節(頁 13)所界定的 定義和範疇,在此分類當中,產品外觀設計有 7 家,商業設計有 4 家(包含包 裝設計和贈品設計),未分類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有 2 家,企業識別系統設計和 工業設計則各佔 1 家。由於有些設計業者,同時橫跨 2 個以上的分類,本研 究基於客觀和忠實表達原則,以重複的方式計算,並附上表格 1 做為參照。

二、 以業務類別分類:

透過 12 位受訪者的訪談記錄,本研究認為台灣設計產業業務類別可簡略 分成 B TO B(business-to-business)的接單模式和 B TO C

(Business-to-consumer)品牌特色/商品發展模式兩種。在本研究 12 個研 究個案當中,業務類別主要來自於 B TO B 的公司有 6 家,B TO C 的公司有 7 家。從上述表格 1 中,可以發現 B TO C 的業務多倚賴 B TO B TO C 的模式 發展,也就是透過通路商或者是代理(經銷)商的協助,將產品推向市場銷售。

三、 以公司規模分類:

本研究會從全職員工人數,和去年營業額來觀察業者的經營規模,依照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第 2 認定標準22」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下,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向政府單位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都可歸屬於中小企業,依照這樣的範圍,本研究訪談的 12 家受訪者都是符合 中小企業的規定。至於中型企業和小(微)型企業又應該如何分辨呢?有研究 資料顯示業者通常以營業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作為認定規模大小之金額門檻23

21 受訪者 I 旗下有兩家公司,分為經營 B TO B 和 B TO C 兩種不同的業務;受訪者 K 和 J 只揭 露部分的資料。

22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二、除前款規定 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23 李彥錚,「中型企業」與「微、小型企業」評分模型之區隔,金融聯合徵信雙月刊,3 期,頁 12,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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