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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提出之組織概念以及架構

在建構本模型以前,筆者曾經研究有關日本漫畫產業、美國好萊屋電影、法 國流行精品業的發展模式,在上述的產業中,有以下相同的共通點 1.它們都是以 產業的模式在經營,透過分工和比較利益的模式,負責各自專長的部分;2.皆有 領導的「單位」出來統籌協調,通常這個單位擁有充足的資金、管理等專業知識 和協調產業發展或運作的能力,這個單位會透過整合的力量將導演、演員、製片、

攝影等人聚集在一起,而其它相關類型的工作者也會往這個方向聚集;3.這個「單 位」提供的是一個讓創作者自由創作的機會,當然他們手中也會有充足的市場調 查、通路或者是合作的行銷公司;4.這個單位無論何時何地都會藉由在作品上打 上品牌商標的方式大量曝光。

上述的「單位」包含出版社、製片公司、唱片公司等。這些「單位」的出現,

能提供創作者或者創意發想者,一個創作的機會或空間,可惜,在台灣的設計產 業中缺乏這樣的一個角色,一種類似經紀公司、法律顧問、行銷管理、集體團體 的角色去統籌這一切。

在訪談之中受訪者 A、C、D、F、J、K 都有提到類似對於這種提供商業或是法 律面大公司的需求,「設計師不該直接面對廠商,台灣教育的設計師不會教你們 談判,或成本的一些東西,這些都需要自己去學。」受訪者 D 說,「台灣的設計 圈很特別,就是我們都是自己去摸索的,好像瞎子摸象一般」受訪者 F 說。

其實我們想要去國外,但在外銷的時候,不知道他們是否了解我們 文化

去國外發展需要嘗試了解他們的文化,要去市場調查,才會有 好的發展。要花很多時間,統合現在走的路,我們必須去統合員工,

跟他們講糖漿為甚麼不買現成的,讓他們了解為什麼,光統合就很 麻煩了,所以如果還要在國外發展,更不容易,外銷是可以發展,

但是花相同的力氣,會想花在別的事情上。

受訪者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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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將上述所提到的概念畫成下表的圖,首先,左邊的圖外圈是代表早期 以生產為主的中小型企業業者,而中間的圓是代表大型製造商以群聚部落方式帶 領中小企業從事生產,因為早期產品會以規格化和量產為主,因此價格競爭會具 有優勢,外銷是最好的方式。右圖為本研究建議之概念圖,仍然比照左圖,外圈 為台灣中小型設計公司,他們可以提供客製化或高規格具有附加價值的產品,但 由於他們缺乏統合單位及出口外銷的能力,因此眾多中小企業中間有一個大型企 業帶領中小企業產生群聚部落,形成產業鏈。假想有一個類似 LV、NIKE 一樣的「設 計品牌商」協助設計業者,有機會將設計得獎的產品出口外銷,打破目前設計商 品難以外銷出口的迷思和問題,協助台灣的設計業者,能夠將創意發展到全世界。

本研究認為「設計品牌商」不會以「上架費」或「通路費」的方式,向原創 者收取相關費用,相反的,它可以提供「授權金」和「權利金」的方式來支持設 計業者,得到充足的資金來開發新商品。在這樣的架構模式下,設計業者,依然 可以保有創作的自由性,而不需要再為了商業和經營公司的問題而煩惱。原創者

大型製 造商

設計品 牌商

中小型貿易公司 小型設計公司

未來 過去

圖 25 :台灣中小型企業在不同時代的角色

外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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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炎熱的大太陽下擺攤叫賣,他們只需要將作品寄送給「設計品牌商」並 且等候通知即可。

在此種模式下,市場上會出現一定數量的設計品牌公司,協助設計業者做資 源的整合和發展,而因設計本身是一種風格和(格)調性,並不會有獨佔或壟斷的 情況發生,對於設計商品來說也不是必需品,因此也不會造成社會無謂損失或者 浪費,這類設計品牌公司,會比較像是賓士汽車或者是 ZARA 的模式一樣,以經營 品牌為主,他們未必會有固定的合作廠商或設計師,但他們會以配合品牌(格)調 性模式,去找尋合作的對象,久而久之,這些品牌公司,旁邊也會出現類似衛星 工廠的合作夥伴以供他們來選擇,而設計業者也有機會,因為這些品牌公司而成 名,並獲得創作的財富和資金。

在智慧財產權的部分,「設計品牌商」可以透過品牌大量的曝光,而爭取法 律著名商標的保護,按照法律的規定,當商標越有名的時候,其給予法律保護的 範圍也會越廣,甚至在某些國家(如台灣)不需要登記註冊,同樣能夠受到著名商 標的保護,另外,商標權的期限並不會受到像專利法,或者是著作權法有時間的 限制,在商標期限到期時可以無限延展。此外,在台灣商標侵權案是公訴罪,也 就是說商標權利人不需要負擔舉證調查的責任,一旦有人舉報或海關發現時,檢 察官會自動偵察和起訴,商標權利人,還有可能可以「以刑事逼民事」的方式取 得和解或賠償金,目前台灣的智慧財產權對於商標權利人的權益有相當程度的重 視和保護,但是必須要以知名度和充足的資金做為後盾才行。「設計品牌商」除 了可以透過分工的方式,處理仿冒的案件外,也能有專業的人手,協助旗下設計 業者出庭或訴訟。

雖然說設計產業的發想和概念是很難去保護的,任何的產品只要做到適度的 修改之後,都能夠主張是新的創作或者改良創新,不過這並不是設計產業中要討 論的問題,設計品牌商要重視的,應該是要「將創意價值轉移到商標之上」透過 風格和品牌形象去創造附加價值,這才是台灣設計產業應該要去發展以及思考的 方向。

透過「設計品牌商」的模式,除了能夠降低交易成本之外,最重要的是透過 整合的方式,做到像保險業一樣的「降低風險」以及像便利超商一樣的「提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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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例如說增加出國參展的機會、或者開發商品授權給國外等業務)而這也正是

「珍珠項鍊整合的價值」。

第四節 小結

設計產業必須透過組織改變的模式,達到資源的整合和規模經濟效果,而這 樣的方式是來自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專利池的概念,透過聚集將資源整合 後,各自分工運作,智慧財產權整合是未來的趨勢所在。

本研究發掘台灣設計產業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最大的問題並不在於設計能 力,而是在於商業的模式運作和市場通路端出了問題,這使得中小型的設計業者,

除了面臨經營上的困難之外,也得面臨著景氣的衝擊和資金周轉的問題。 「設計 品牌商」的出現將會改變市場的遊戲規則,使得中小型的企業有機會,以創作自 己的產品,得到肯定,不需要再以設計代工的模式,在市場上削價競爭,「設計 品牌商」的出現,不是要併購市場上的中小型業者,相對的,它是提供給設計業 者一個新的通路管道,及充足的資金和資源,讓設計師可以透過比較利益的方式,

創作出更多更好的商品,提升設計的價值與層級。透過專業分工的模式「設計品 牌商」可以為設計師開拓市場、找尋通路和製造商,並且透過集體的力量,提高 議價能力和談判能力(Cost down),另一方面,透過品牌和產品建立起的設計感,

提高附加價值(Value up),和消費者心中的價值。「設計品牌商」的概念,雖然 不是純粹的創新,在其他國家或者其他的產業中,也有相同的模式和發展,不過,

這也說明了此種模式可以實質運行,而且有國內外的例子可以當做參考。

本研究從低度智慧財產權法,配合經濟學交易成本和比較利益的角度,重新 檢視設計產業發展的困難與問題,並透過「設計品牌商」的角色的概念,重新啟 動中小型企業長期所倚賴的外銷出口,希望能夠協助台灣設計產業,往高附加價 值的方向發展。受訪者 J 曾對我們表示「先前有人做過統計,全世界得過最多 Reddot(德國國際設計大獎)的是那個城市?台北市。」台灣的設計業如果真的能 夠在世界上,得到這麼多的掌聲和肯定,為什麼我們不善加利用這些資源和能力 創造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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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第六章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在哈佛商業評論中,Magnus Lund(英商 Leap2market 合夥創辦人)曾經發表了 一篇名為「台灣小品牌的大世界」的文章151,一開始作者先表明了在全球化競爭 的年代,企業會選擇和大型而且有信任的廠商合作,小公司如果要爭取這樣的代 工機會勢必會遭遇嚴重的價格競爭、高度替代等問題,降價無法成為競爭的手段,

品牌才能改變這一切。Lund 認為企業要發展品牌必須先讓自己轉換成以「行銷為 導向」的公司,除了需要以顧客的角度看待自己的商品之外,也必須要有一個良 善可靠的通路系統連結消費者、市場以及創作者,透過「反饋-改進」的方式提升 品牌的價值152。在本研究當中,我們發現台灣有些設計業者正積極的在往行銷導 向的產品設計邁進,他們推出了自由品牌與商品,希望能夠創造出具有高附加價 值的產品,不過,目前的市場上顯然缺少了一個強而有力的推手,將設計的價值 聚合、連結、加值和彰顯出來,除此之外,設計產業中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也較 少人在討論,因此,本研究就在探索設計產業與智慧財產權之間的關係。

透過文獻的資料整理,和訪談 12 家的設計業者,發現設計產業最大的問題有 三項:第一,台灣的設計產業以中小型企業為主,競爭激烈,缺乏資金和資源,

也無力拓展外銷市場和發展品牌;第二,在台灣的設計產業之中,創新的價值很

也無力拓展外銷市場和發展品牌;第二,在台灣的設計產業之中,創新的價值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