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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之執行重點

第四章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執行程序之施作重點

第二節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之執行重點

古蹟修復的程序基本上包括了調查研究、研提修復計畫、進行解體調查、

繪製設計書圖、發包施工、監造、變更設計、驗收、提報工作報告書等。前 述程序可進一步歸納為設計、施工及查核三階段,藉前所提 ISO 精神轉化至 古蹟修復的操作程序層面,建立古蹟修復的品管架構、管理工具及操作模式。

茲說明如次:

一、設計階段

修復工程品質是否優良,取決於設計階與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由價值 工程(Value Engineering,VE)的角度審視品質管理,施工階段的品質不穩定 因素,遠大於設計階段,倘能在設計階段落實品質管理,係確保古蹟修復品 質提昇的一大關鍵因素。茲將 ISO 品管觀念導入至古蹟修復設計階段的程序,

其架構如【圖 4-2】所示。茲將【圖 4-2】所示的古蹟修復設計程序分為複核、

研判、管制及改進等四階段,說明設計階段的品質管制重點。

(一)複核階段

複核階段亦即將待修復的古蹟與前期的調查研究報告以及現場進行比 對。本階段主要工作有六:古蹟價值研判、修復層級判斷、基本尺寸調查、

破壞情形調查、研擬修復對策及研提再利用修復計畫。與 ISO 的品管要項對 照即為建立「品質管理系統」,以品質管理系統的基本要素概念來加以規定要 求事項,亦即於設計程序中的複核階段,建築師應根據前期的調查研究報告 與現場進行比對,將研判的結果反映於監造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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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蹟價值研判

設計階段主要的工作在於對古蹟文化價值的釐清與研判,與提出如何進 行保存與延續具文化資產價值部分的作法。其關鍵在於古蹟所蘊含的文化資 產訊息,所謂訊息指的是消息、情報、知識、見聞、報告、通知等。古蹟文 化資產訊息指的是透過古蹟的存在可使我們獲得的消息、情報、知識、見聞 等。

古蹟本身是一個具有生命力的個體,因著人與環境的影響,每件作品基 本上都應被視為一個唯一的個體。無論是它的始建狀態,抑或歷史過程中的 變遷,在古蹟建築上留下的痕跡,都是一種文化現象,也應該充分的受到尊 重,經過仔細的解讀、論證之後,才能提出保存方式的評估與建議。設計階 段對於古蹟價值研判的關鍵者為建築師,其內容可分為不可干預的部分、確 認、史證資料、其他等。

建築師對於文化價值的研判,應具備「具有特殊意義」概念,意義的建 立是保存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份;葛藍‧艾波林(Graeme Aplin)指出顯示 意義建立上重要的三個面向或標準,可以作為對文化資產價值指認上的廣度

3

(1)規模:對各地社區、區域,或是其他行政單位、國家或全球 來說,這是很重要的。

(2)重要性:受到適當的規模和背景影響。

(3)獨特性或是代表性。

3Graeme Aplin著,劉藍玉譯,《文化遺產-鑑定、保存與管理》,五觀出版社,2005,P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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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古蹟修復設計程序

約》實施守則,對文化資產的干預(intervention),也就是古蹟修復,依部 位及損壞程度的差異,提出的六個修復層級【表 4-1】:

【表 4-1】 古蹟修復層級表4

層級 說明

防止破壞(prevent deterioration) 透過長期性的檢查,從溫度、溼度、日照、蟲蟻、

災變、環境等的控制,防止古蹟的破壞。

現況保存(preservation) 對於具有歷史、文化與科學價值的部分,保存其 原有的相貌與特質。

加固(consolidation)

在維持結構體的整體性原則下,以可逆的黏合劑 或支撐材植入古蹟中,以確保其耐久性與結構的 完整性

修復(restoration) 在尊重原有材料、考古和歷史證據的情形下,再 現古蹟的概念與易明性。

複製(reproduction)

爲維護某部分古蹟的價值,防止環境的威脅造成 無可挽救的破壞,在原地複製替代品,將原物移 入新的環境之中,以確保其長久性的存在。

重建(reconstruction)

只有在災變或重大的國家利益受損等不可抗拒的 情形下,才允許重建。重建的前題仍應建立在精 確的文獻資料和歷史證據的基礎上。

3.基本尺寸調查

首先應對於圖說及相關調查研究報告書詳加研讀,並與現況逐一比較,

以確定需要調查或測繪的項目。基本尺寸調查可紀錄構件的尺寸及大小,而 製作出剖面、大樣等圖面,做為繪製施工圖之基本資料。其調查的目的有以 下幾點:

(1)對構材各部尺寸作詳細的測繪紀錄,作成檔案資料

(2)辨認所修改過的形式、後來的添加物、不同時期的變更

(3)鑑定準備納入施工圖的建築細部

(4)紀錄構材現有狀況以作為修復之依據

調查工作進行一個段落之後,即開始繪製一套正式施工圖也就是復原 圖,一方面為復原施工之依據,一方面則為保存紀錄之用。圖面內容可分為 平面、立面、剖面、大樣及其他。

4.破壞情形調查

目前古蹟修復流程中,設計階段在調查研究階段完成後即由各縣市文化 局委託建築師事務所進行,但因預算編列、執行及其其他相關因素影響,調

4 資料來源: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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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研究完成至實際執行設計通常又過了一至數年之久,因此接受委託進行設 計工作的建築師事務所,即便參考調查研究計畫中的現況調查與破壞情形紀 錄,也必須在設計前進行另一次的調查,才能確認破壞的情形,此段無法預 知的時間卻常為古蹟修復前衰敗的盲點。

設計階段破壞情形的調查可概分為「結構性」與「非結構性」二類,建 築師應依據調查研究報告書與現場比對,確認與研判破壞情形,再根據研判 結果研擬修復的對策。倘有針對其他破壞原因的必要調查(物理、化學、生 物等)亦可包括在本項工作之中。

5.研擬修復原則與對策

經由前述的破壞調查,於設計階段須由建築師研判,提出修復的對策,

但當前因許多構件在施工階段的解體過程中,才會發現相關的證據或呈現內 部損壞狀況。這些隱藏的訊息多非設計階段所能完全呈現,因而設計階段僅 能針對損壞構件,提出抽換、仿作、檢修、修補等概括性說明,內容概分為 一般修復原則、修復技術、傳統營建法則、其他相關資料等。

6.研擬修復再利用計畫

文化資產保存法 1982 年(民國 71 年)公布,1997 年(民國 86 年)5 月 14 日,文資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作了增修,加上有關「再利用、經營」的觀念 及手法。2000 年(民國 89 年)2 月 9 日再次對第 29 條第一項修訂,強化古 蹟之經營管理規定。

2005 年(民國 94 年)2 月 5 日大幅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其中第二 章「古蹟、歷史件建築及聚落」第十三條已指出主管機關應建立各古蹟除了 保存、修復等之外,還包括「再利用」之資料;第二十條又指出「使用或再 利用經營管理」亦屬「古蹟之管理維護」之事項;第二十一條則指出基本上 保存原有形貌之修復計畫之外,「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 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這些條文的修訂均顯示國內古蹟、歷史建築的保存 已全面加入再利用之觀念與作法。

古蹟再利用計畫應注意事項如下:

(1)歷史與文化內涵之判讀。

(2)建物判讀-造型式樣、結構、裝修等。

(3)設施判讀-水電、空調、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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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間關係判讀-建物主體空間、週邊環境空間。

(5)人的角色判讀-關係人、當地居民、使用者、參觀者。

(6)週邊產業關係判讀-避免與民爭利、共創雙贏策略。

(二)研判階段

經前述複核階段後,應就所提之資料進行研判。本階段主要工作有三項,

研判原有形貌、解體調查與解體計畫、研擬修復方式。

1.研判原有形貌

依據前階段所提之解體調查、文化價值判斷、破壞情形調查等資料,研 判原有形貌,作為修復的依據。

2.解體調查與解體計畫

依據研判後的訊息進行解體調查,若有必要解體則應研提解體計畫,送 交審查,倘若不需要解體則可依照研判後的破壞情形研擬修復方式。

3.研擬修復方式

根據解體清理後的結果及研判古蹟損壞的範圍與程度,研擬修復方式。

(三)管制階段

本階段的主要工作為製作相關書圖,如監造計畫書、施工說明書、預算 書等。此階段對於品質控管的關鍵為建築師(監造單位),管理的工具為「監 造計畫書」,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依調查研究所得資料擬訂監造計畫。

ISO 品管要項「設計與開發」說明為了使規定要求事項確實、合適,則需 對設計計畫的輸出與輸入更加明確化,亦即古蹟修復前期的研判與論證結 果,應反映於「管制」階段的相關書圖上,並訂定出查驗的方法,使其能依 規定實施。

監造單位乃是代表主辦機關(業主)對古蹟修復工程進行監督的工作,

就品質而言,工程的進行與結果應符合合約(含規範與圖說)之要求,因此,

監造單位應就監造工作進行規劃,並具體地表現於監造計畫中,經主辦機關 核准後,在修復工程進行期間,依監造計畫執行監造工作。而監造單位之監 造業務是透過對現場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的檢討審查,而參與施工管理系統 的建立,但不直接參與施工管理工作,並經由確認、檢驗等活動,來查證施 工管理活動的後果,以提供業主該專案工程已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古蹟修復監造計畫為施工過程有關查核作業及相關作業表單之訂定,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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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修復體系內的成員瞭解相關作業規定,並能與承商建立良善的互動關係,

俾利達成品質保證的目標。制定監造計畫的重點可歸納如次:

1.建立品質計畫、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等相關品質文件的管理系統。

1.建立品質計畫、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等相關品質文件的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