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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目標的執行

程序原則。

2.按前期研究之品管系統,研擬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的施工程序 與

操作規範。

3.邀請專業人士舉辦座討會,溝通並探討研究與實務結合的方式。

4. 舉辦教育訓練,就觀念與操作技術進行推廣。

第一節 目標的執行

古蹟修復工程引用現代工程管理的觀念─品質控管,已成為未來古蹟修 復必然的發展趨勢。鑒於國內古蹟界迄今仍未能建立相關工法程序與規範,

本研究實有其重要性。九十二~九十四年度等相關研究已初步建立施工架構 與品管系統,經與實務界互動研商,普遍得到良好回響。現階段古蹟歷史建 築修復程序的研擬,可與實務界結合,將其研究成果透過實際操作的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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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建立修復規範的先期宣導工作

本年度綜合前期基礎,經一年研究,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體系之訂定,係源自製造業之生產模式;其品質要 項之要求,亦以製造業為架構而予編訂。由於古蹟修復工程生產體系與製造 業截然不同,因此在導入 ISO 品保體系時,將 ISO 規格之要求轉換為古蹟修 復工程之技術語言為品質系統建立之關鍵,品質系統推行階段則應透過一系 列的稽核活動,以確保品質系統被瞭解與有效執行。

爲了促進古蹟修復工程運用 ISO 品保體系以達到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之 目的,本研究首先探討品質管理之理念,並釐清 ISO 觀念與古蹟修復工程之 特性,其次爲能轉換 ISO 品質要項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將古蹟修復程序界 定「設計」、「施工」及「查核」三階段,各品質要項所含之作業活動,則分 別予以古蹟修復程序說明。

配合國家整體政策之方向,營建工程的品質管理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古 蹟修復雖是特殊工程,但其追求有效品管的精神,卻是不容迴避的。由研究 中品質管理的沿革與古蹟修復工程品質現況之探討,可知品管制度的建立,

應由最終的檢驗演至組織全員全程的參與,施工品質管理工作應從整個組織 功能定位,由業主、監造單位、承包商、查核委員各自界定本身應負的工作 權責,並掌握「設計」、「施工」及「查核」等各個作業環節相互溝通協調的 品質訊息,由傳統的「檢查」轉換為「預防」品質問題的發生,以上下整合、

言行一致的精神準確完成彼等之任務。

針對本研究目的的成果說明於次:

ISO 的精神是透過品質規劃、品質管制、品質保證及品質改進等四項過 程的循環,達到確保品質的目的,其中品質規劃的結果,具體以文字呈現即 為品質計畫,作為品質控制、品質保證與品質改進的重要依據,亦即品質計 畫的良窳,與品質管理的成功與否,非常有關。故此,古蹟修復工程的品質 乃是指滿足相關法規、規範、合約及文化風貌等之多種特性,這些特性乃是 經由現場的施作活動、施工過程與監造過程所完成,而透過品質計畫、監造 計畫與完成的實品表現。

本研究藉由 ISO 的精神與意涵整合至古蹟修復的「設計」、「施工」及「查 核」程序中,透過上述四項過程的不斷循環與回饋以及於修復程序中安排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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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駐留檢查點,應可有效提昇古蹟修復的品質。

本研究提出下列四項討論:

1.古蹟修復施工品質管理架構之建立

藉 ISO 的品管要項與精神,建立古蹟修復「設計」、「施工」及「查核」

程序,運用 PDCA 的管理模式,使各流程環環相扣,連結整合有效執行。根 據 PDCA 管理循環邏輯,篩選必要之工程品質管理項目,藉由自主檢查、文 件系統之管理做到「說、寫、做」一致,同時建立古蹟修復程序各階段的管 制重點與工具。

古蹟修復品質的管理,依前文所示,在設計、施工及查核階段皆有其管 理重點與工具。由於修復是一項高度整合性的研究,過程中必須以保存為最 高原則,並透過不斷的研判與指證的過程逐步聚焦,除了量化的分析與紀錄,

也包括質化的指認與評估,更重要的是嚴謹的態度及以保存為先的觀念。

2.設計階段品質管理之對策

按經營管理的觀念,品質須落實在每個作業環節上。古蹟修復施工品質 首在設計、規劃,再嚴密的品管制度也無法防杜因設計考量不周所埋伏的弊 端,因此施工品質保證第一站應由設計規劃做起,以自主品管為主要精神,

建築師應藉由調查研究的訊息,不斷的研判與論證,透過各項程序逐步具體 確認並執行,且反映於施工計畫書、監造計畫書、預算書圖上。

執行面上的操作機制,建築師於修復層級與研判的基準上,應建立基本 的共識;古蹟修復,於構件、彩繪、雕刻等面向,其文化價值大不相同,在 修復層級上更要有所區分。另在研判的基準上,對於「質化」的要求,要有 明確的標準。

3.施工階段品質管理之對策

承包商爲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於工程開工前,應依據古蹟個案之特性與 合約要求訂定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相關計畫的制定應依據監造計畫書的品 質管理要求呈現在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上,作為品質管理標準的依據。

施工過程應循品質計畫之施工要領、施工檢驗流程的相關規定,各分項 作業的管理標準依相關品質管理標準表加以判斷,並依自主檢查表執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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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修復過程亦應輔以照像或攝影,詳加紀錄,尤其是各構架、構件的檢 視紀錄更應詳加紀錄。

施工階段常會遇到變更設計,相關書圖與現場的比對即成為重要的課 題,若對於有疑異的部分,關鍵之處在於提出的「時機」,其時間點為「發包 後施工前」與「施工中變更前」,可以相關文件、紀錄作為輔助要件。

古蹟修復體系的成員,應由過去的建築師單一領導轉化為各層級整合性 的合作方式,施工廠商應由既往聽命於建築師的習慣,回歸正統與監造單位 平等的關係,亦即應具備與監造單位對話的能力。

4.查核階段品質管理之對策

施工查核的主管機關為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辦法皆由工程會頒佈,對 現代工程的品質提昇已日見其效。在考量藉助現有的機制,引入現代工程品 質管理的理念與作法,又能兼顧古蹟修復工程的特性,現行的施工查核機制 已經作局部的調整,以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1。調整的重點為:施工查核程序 與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施工查核程序的關鍵在於「事前書面查閱」,查核委員查閱標案的基本資 料、專家委員會審查決議,掌握標案的修復狀況、程序、方法以及目前的施 作狀況,並比對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填寫的內容,初步篩選有疑問、

待澄清的查核項目,俟現場查核時,進一步瞭解。

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的管制重點,在於調整現行的查核機制與 整合古蹟修復工程專用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修正部份茲分述如 次:

1.「基本資料」部分建議增加「提報之傳統匠師」與「資格類別」

等兩欄位。

2.「品質管理制度」部份則沿用現行的書表內容。

3.「施工品質」部分將有關古蹟修復工程的查核項目作部份調整,

增加日後修訂、擴增的彈性。

4.「施工進度」部分亦沿用現行的書表內容。

1 2006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中國科技大學辦理《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四)-古蹟修復工程施工 查核機制之研

究案,已將現行的施工查核機制作局部的調整,以適用於古蹟修復工程,依據 2007 年 5 月 23 日建研綜字第 0960003273 號文,已

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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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業人員評核」部分增加「申報的傳統匠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