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中發現的主要課題
經由前期與本年度的研究,發現推動古蹟修復程序,存在諸多重要課題:
一、保存與原則的重要性
保存文化資產是一項國際性的活動,除了諸多的憲章、公約、宣言、決 議文可供參考外,國內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歷經二十餘年,幾經修正同時也衍 生相關法規體系。這些國際或國內的法規,揭示著保存工作最基本的觀念與 原則。
每一位從事文化資產保存的同仁,都應碓實具備了一定的學養、素養以 及涵養,在作判斷下決定前,都會充分思考觀念與原則,才能被視為專業而 受到應有的尊重。
二、知識與本土化數據的重要性
古蹟修復需要傳統技藝與保存科技共同推動,才能有效。由於既往缺乏 整體性的規劃與支持,古蹟修復相關研究顯相當零散,經驗也不易累積應用。
舉凡最基本建築師所需的用語、圖說標準,匠師對傳統技藝的掌握,修護師 的研判與操作,各種修復技術與工法規範的建立等,都是相當生澀。或有直 接引用國外或大陸標準,或有聽由匠師發揮,缺乏明確的知識與本土化數據 為基礎,修復品質自然不易查核。
三、整合機制重要性
(一)行政
政府施政本為一體。古蹟修復雖有其特殊性,但基本上仍是一項工 程行為;在觀念上,自當與工程會所推動的品管查核機制結合。在三級 品管體系中,代表公部門的行政人員(主辦與查核),負責監造建築師以 及實質操作的營造廠;對於「品質」的要求,應該建立「齊一」的標準,
才能將要求徹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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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員訓練
目前透過內政部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班的培訓機制,已能建築師 事務師從業人員和工地主任(含專業分包商)的觀念作初步整合。更期 待負主要責任的建築師,營造廠商負責人,以及行政人員(含查核人員)
能加入培訓體系,俾使觀念與作法能充分溝通並予整合。
(三)規範與手冊
許多應用性的研究,最終仍需透過規範、手冊、準則等方式和實務 界結合。古蹟修復工程可參考許多現代工程先例,由政府推動建立基礎 架構與規範格式開始,配合研究進程逐步補充,長時間累積下,自然可 以建立完成。
四、專業分工的重要性
古蹟修復內容較為複雜,包含了屬文化層面的修復倫理,屬科學層面的 現代工法,屬傳統層面的手工技藝以及管理層面品質控制等,需要有多種專 業人才分工合作方能完成。亦即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以及後續的教育 與考核、升降機制等,亦應受到重視。
五、本研究案不足之處
研究進行過程中,發現部分短期內不易克服的問題
(一)操作手冊的不確定性
考量古蹟的特殊性,經多次討論會後達成不採較剛性「規範」而以 操作手冊稱之。解體清理工作手冊的重點在於提供實務操作的參考,而 不是嚴格的規定。即便如此,本研究僅能提出以使用人員、工作重點,
以及相關表單等三個層級的建議,組成工作手冊的架構,致於各分項的 操作內容,由於尚未經過充分論證,有較多的不確定性,仍不宜直接援 引使用。
(二)專業訓練的重要性
參與本案的訓練的同仁,基本上都認同品管制度與工作手冊在古蹟 修復的重要性;經過實際演練後,也發現將之納入原有體系中對品質與 成果控制上均有正面效益。此外在面對政府工程施工品質查核時,也能 以正確健康的態度面對,而不再窮於應負。相對的,有若干對古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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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甚瞭解的專家赴古蹟現場查核,持用標準格式不一的相關表單和項 目,誠不能掌握重點,甚而引起諸不必要的誤會,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 象;也更顯示專業訓練的重要性。
第三節 未來研究的建議
觀察國外既有經驗,在短時間內建立完整的古蹟修復規範,是不容易也 不可能的;但卻不能因此而停滯不前。針對本案與古蹟保存科技的研究應用,
茲提出建議如次:
一、擴大並整合研究與應用機制:
國內古蹟相關研究機構(文建會、文資中心總管理處、各大學院校、研 究單位等)、訓練機構(勞委會、職訓局、工程會、教育部等)以及工程查核 體系,應研將古蹟保存修復的專業性,如何透過整合性的研究、訓練與查核 機制,逐步推動並予落實。
二、適時提出階段性的應用:
相關研究倘已具實務應用的可行性,宜考量透過教育推廣以及行政制度 面的調整,使研究成果逐步推廣發揮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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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審查意見回覆
二、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回覆(96.8.21)
開 會 地 點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會議主持人: 毛組長犖 會議日期: 96 年 8 月 21 日 與 會 學 者 : 淡江大學建築系米教授復國、中國科技大學室設系李教授
東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林助理研究員其 本、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林技正堂盛、中華 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莊建築師金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意 見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文中有些圖表,如引用先前之相關
研究,宜說明。
依審查意見修正。
P.2 整合之概念宜再說明清楚,是否 只有整合前期研究,研擬會議的修 改程序。
本研究所稱整合,係 整 合 前 期 研 究 並 配 合 文 建 會 執 行 中 之
「古蹟、歷史建築與 聚 落 修 復 準 則 」 研 究,藉「ISO」的觀 念 與 架 構 所 進 行 的 工作。「人」的規範,
係 指 參 與 工 作 體 系 不 同 成 員 之 基 本 資 格規範而言。
修改程序多可合理,但執行多變 化,狀況多兩者落差多,ISO 的概念 如何整合差異宜說明清楚。
以 ISO「製程管理」
的 觀 念 落 實 至 修 復 程序中,藉由各階段 不 斷 的 研 判 與 修 正 達 到 品 質 改 善 的 目 的。
米教授復國
操作架構中,法令之後的「準則」
概念,應指?
準 則 主 要 在 作 為 法 令的輔助延伸,並作 為 專 業 者 的 行 業 規 範。藉由國際保存的 觀 念 結 合 國 內 法 規 與 台 灣 的 在 地 特 質 引 導 至 古 蹟 修 復 的 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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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會 地 點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開 會 地 點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0960003273 號文,已 函 送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開 會 地 點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會議主持人: 毛組長犖 會議日期: 96 年 8 月 21 日 與 會 學 者 : 淡江大學建築系米教授復國、中國科技大學室設系李教授
東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林助理研究員其 本、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林技正堂盛、中華 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莊建築師金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意 見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古蹟之修復、監造、設計等人員資
格應如何規範方不致影響執行的效 率及修復的品質。
莊建築師金生
考慮應具古蹟與歷史建築之素養之 專業人員(建築師)為限。
整 體 修 復 程 序 基 礎 已建立,但關鍵之處 在 於 對 「 人 」 的 規 範。次階段的研究重 點,以「準則」的觀 念與「ISO」的精神,
分 成 「 四 類 三 重 點 」, 亦 即 將 建 築 師、營造廠、行政人 員 及 查 核 委 員 等 的 管理重點、工具及操 作 規 範 等 事 項 作 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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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末報告審查意見回覆(96.11.12)
開 會 地 點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會議主持人: 毛組長犖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與 會 學 者 : 臺灣大學森林系王教授松永、屏東科技大學木材科學與設 計系葉教授民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高建築師豐 順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意 見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有關木構造古蹟原來沒有消防,防
火規劃者如何納入修復時之程序。
王教授松永
P45,準剛接→半剛接(semi-rigid)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 對歷史古蹟修復之現況、觀念及作
法做了更深一層的剖析個人對本研 究案之報告內容有幾點看法提出供 參:
P39 文敘「古蹟修護計畫」及「古蹟 規劃設計」對工作內容之敘明,前 者為『…現況測繪及修復計畫圖說 製作』,後者為『…現況之繪測、修 復圖樣之製作』其意應為呼應 P52 文敘"(一)複核階段"工作之意,
自有其必要性。應避免誤認為專業 人力及費用之浪費,必要時應將「古 蹟規劃設計」工作內容之文敘"現 況 之 繪 測 " 修 正 為 " 現 況 之 複 測"。
依審查意見修正。
高建築師豐順
P40.文敘『常駐現場記監造者並非 為建築師本人』,建議應有所澄清,
建築師執行監造應對其工作負責,
至其派駐現場技術人員是否應具備 建築師資格,應有所不同,端視委 託雙方之作業內容規定,不應混淆。
依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修 復 或 再 利 用 採 購 辦 法 僅 對 於 勞 務主持人、工地主任 作資格規定,但對於 派 駐 現 場 的 技 術 人 員 其 法 令 並 無 明 確 的 規 定 資 格 與 工 作 內容。
P40 文敘依審查意見 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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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會 地 點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會議主持人: 毛組長犖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與 會 學 者 : 臺灣大學森林系王教授松永、屏東科技大學木材科學與設 計系葉教授民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高建築師豐 順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意 見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高建築師豐順
文敘關於三級品管與 ISO 品管作業 於現代及修復工程之適用論述,建 議以宏觀角度視之,ISO 品管作業是 以製程標準化以獲得品質保證,其 實應強調的是"自我要求"精神。
而三級品管是以業主、設計者及承 造者三者在工程的製程中作要點之 查核以維工程品質。若能以 ISO 品 管及三級品管做為工程品質之經緯 相信必收宏效。
謝謝指教。
本研究以 ISO「製程 管理」的觀念落實至 修復程序中,藉由各 階 段 不 斷 的 研 判 與 修 正 達 到 品 質 改 善 的目的。另配合三級 品 管 的 查 核 以 維 持 修 復 工 程 的 施 作 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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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一、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96.6.11)
一、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9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