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執行程序之施作重點
第一節 ISO 導入至古蹟修復程序之研擬
藉由前文可知對品質影響最劇的兩個階段,分別為規劃設計與施工階 段,前者決定了構造物所欲達成的品質目標,後者則致力於品質目標之達成,
古蹟修復品質提昇的滿意度則為兩者之總合。
本節藉由 ISO 的觀念以及品質管理所需的要項,轉化至古蹟修復的程序,
配合古蹟修復的特質,建立古蹟修復的品質管理架構、管理工具及操作模式。
一、基本原則
依據 ISO 9000:2000 標準,品質管制定義為:「品質管理的一部分,專 致於達成品質要求」。品質管制是品質規劃的演譯與實施,目的在於確保產品 或服務符合預先已規定的品質要求。
因此,品質管制並非進行大量的檢查(或檢驗),而是強調「品質不是檢
1 內政部民政司〈古蹟修復施工品管體系建立與推廣之初步研究〉《古蹟再生》, 2003,P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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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出來的,而是製造出來的」,亦即品質是按品質計畫(預先已規定的品質要 求)進行製造。
一般而言,品質管制可分為輸入管制、過程管制和輸出管制等三類如【圖 4-1】所示。
過 程 輸 出
輸 入
回饋 回饋
回饋
輸入管制 過程管制 輸出管制
(事前管制) (事中管制) (事後管制)
【圖 4-1】 品質管制的類型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修復解體清理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2004,
P6-1。)
依照上述管制類型的概念,本研究茲將古蹟修復各階段的說明分述如 次:2
一、輸入管制
輸入管制是指投入設計階段的各項資源與前提條件的品質管制。亦即施 工前的準備階段針對各項準備工作與影響品質的各種投入資源所進行的事前 管制,亦即事前規定品質要求。
影響設計階段的重要五個投入資源,一般是指 4M 與 1E,即人員(men)、
材料(material)、設備(machinery)、方法(method)與環境(environment), 輸入管制的重點如下:
1.審查包括施工廠商的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以及分包廠商的相關 人員等的素質與資格,並對特殊過程則需要有技術資格認證者,
如彩繪匠師等的審核。如有必要應施以教育訓練,使熟知工作內 容與執行技巧,以及對品質、安衛與環境有好的認知。
2.原料、半成品與配件,以及設施和器材等的進場查證相關文件,
以符合規範等契約要求。
3.施工設備(含儀器、工具、檢驗設備)與施工機械設備等的查證,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修復解體清理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2004,P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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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採用合適者或符合規範等要求者。
4.齊備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 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應備妥必要的作業書面程序,並 以最清楚實用的方式編訂工作說明書。
二、過程(事中)管制輸入管制
施工階段多屬現場作業,在品質管制的類型屬於過程管制,施工階段的 作業過程繁雜,尚包含各分項工程分包商、材料及設備供應商等,因此施作 過程中的製程管理更顯重要,欲有效控制修復之品質,必須擬定符合設計階 段品質要求的檢驗標準。
過程管制是指古蹟修復施工過程中所有與施工過程有關之活動與環節的 品質管制,包括各工作單元、作業項目、分項工程的中間產品在內。特別應 注意隱蔽性過程,過程管制的重點如下:
1.督導分包廠商確實按施工要領與作業標準施工,監視並實施成果 量測。
2.全面保證施工作業的工程品質符合設計圖說與工程規範等要求。
3.機械設備等確實維修保養,以確保施工精度。
4.量測與試驗設備要定期校正,以確保其準確性。
5.按品質管理標準所列管制與檢查項目實施量測與檢查。
三、輸出(事後)管制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明確指出第三級的工程施工查核機制,由工程主 管機關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實施工程施工查核,目的乃在由工程主管機關確認 一、二級品管工作執行之成效,因此查核階段在品質管制的類型屬於過程管 制與輸出管制。
輸出管制是指經由施工過程所完成,具有獨立性功能與使用價值的最終 產品以及相關品質文件的管制。即對已完成古蹟修復的品質檢驗與驗收的管 制,包括:
1.竣工品質檢驗與確認(包括品質查證與確認,竣工驗收)
2.工程品質紀錄等(各類證明文件、試驗紀錄及施工作業品質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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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留存紀錄建檔保存。
由此可見,無論輸入管制、過程管制或輸出管制等皆與品質計畫有關,
因此,古蹟修復品質管制的基本原則,乃是基於品質計畫實施品質管制,並 強調:
1.「品質是製造出來的,不是檢驗出來的」。
2.「品質管制是品質規劃的演譯與實施,而非隨興地檢查與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