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與執行的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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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與執行 的整合研究. 研究主持人:葉世文副所長 協同主持人:閻亞寧副教授 研究員:田耀遠副教授 研 究 助 理 : 詹 靜 怡.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3)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1. 第一節. 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背景分析…………………………………………………3. 第三節. 主要課題分析…………………………………………………13.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16.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之解析……………19. 第一節. 前期研究之解析………………………………………………19. 第二節.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25. 第三節. 小結……………………………………………………………32. 第三章.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執行整合架構之研擬……………34. 第一節. 古蹟保存修復執行之現況……………………………………35. 第二節. 古蹟修復的工作範疇…………………………………………42. 第三節. ISO 觀念的導入………………………………………………46. 第四章.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執行程序之施作重點……………49. 第一節. ISO 導入至古蹟修復程序之研擬……………………………49. 第二節.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之執行重點………………………52. 第三節.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四類三重點執行程序的擬議……………80. 第四節. 小結……………………………………………………………82. 第五章 結論……………………………………………………84 第一節. 目標的執行……………………………………………………84. 第二節. 研究中發現的主要課題………………………………………88. I.
(4) 附錄一 審查意見回覆……………………………………………91 附錄二 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99. II.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緣起與目的. 1964 年的《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第九條中提到「修復的過 程乃是一項高度專門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保存和顯現該文化紀念物的美學和歷史價 值,而且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為基礎。……」明確的指出保存、. 修復工作強調「真實性」以及「不做任何臆測性」二項重要的觀念。 現階段古蹟修復工程,為提昇工程品質,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 動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這套基於三級品管觀念的架構,原本是 針對各項現代工程的督導查核而設計,1999 年九二一震災後成立的行政院重 建委員會,將之引用於災區的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造成極大的震撼與 回響。古蹟修復工程常因著「特殊工程」的原因,在施工品質與程序的規範 要求上,有頗多晦暗不清之處;在工程會與重建會的制度挑戰下,於基本的 觀念和實質作法上已有了轉變的趨勢。古蹟保存的大環境的問題,並不止於 缺乏相關的資源或人才投入,更重要是欠缺基於保存倫理所建構的制度。因 此,古蹟保存體系中各環節參與成員應具有共通的觀念與操作程序,於制度 面上,則應以可操作的品管體系為要。 修復補強技術整合型研究計畫執行已達四年,先後完成「古蹟修復工法程 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 、 「古蹟修復解體清理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 「古蹟木作 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及「古蹟磚、石、灰作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 研究」等研究。經由與產官學界的參與和實際應用,各界皆深感前四階段的研. 究,急需藉由整合的觀念,在行政制度、修復工程實務以及查核督導等三個 層面,建構合理的操作程序與執行方式,並提供實際工作上的應用。 古蹟修復工程引用現代工程管理的觀念─品質控管,已成為未來古蹟修 復必然的發展趨勢。鑒於國內古蹟界迄今仍未能建立相關工法程序與規範, 本研究實有其重要性。九十二~九十四年度等相關研究已初步建立施工架構 與品管系統,現階段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的研擬,可與實務界結合,將其. 1.
(6) 研究成果透過實際操作的模擬,作為建立修復規範的先期宣導工作。研究目 標如下: 1.完成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於行政機關、建築師、承商以及查核單 位的標準作業程序與執行方式。重點包括監造計畫與施工計畫的匹 配、前期解體清理的合理化、變更設計的研判與執行,以及合理的查 核機制等。 2.針對前述內容,對法令制度提出修正建議。 3.配合政府相關施政,協助教育訓練推廣。 本研究以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與執行為題,重點係以ISO 1 的觀念,參 照古蹟修復工程中質化與量化要求的特殊性,及現行各項工程品管查核制 度,作為研擬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的基礎。本研究係前期研究成果與各界 回應的階段性總結,結合前期研究成果,就其「修復程序」進行研究並提出 二項目的: 1.整合前期研究,研擬合理的修復程序。 2.配合修復程序,研擬適切的行政操作與查核督導機制。 品質管理的精神,在於各層級內部的自主品管以及上下之間的覆核,本 研究援引品管的觀念,應用於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的擬定,藉由各工項修 復程序的研擬,建構合理的操作程序與執行方式,並提供實際工作上的應用。. 1. 國際間爲使產品與服務交流容易,消除交流的障礙,將全球的技術及經濟等各項活動,逐漸畫定共同所需的標準, 以增進國際間彼此的合作,這就是ISO(Inter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國際標準組織成立的目的。中央 標準局為因應世界潮流,協助產業升級,落實推行全面品管,已著手將ISO 9000 系列標準修訂成CNS12680 系列,作 為國家標準。在政府與學界等相關單位的宣導推展下,ISO 9000 已在台灣產業界開始萌芽,同時也引起產業界的高 度關心,主要因為實施ISO 9000 取得認證不僅可使公司產品的品質受到肯定,增加公司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並可 藉由ISO 9000 對品質管理系統持續監測之要求來改善公司之體質。. 2.
(7) 第二節. 研究背景分析. 國際上對於古蹟保存的觀念,基本上依循著「雅典憲章」 (1931)和「威 尼斯憲章」(1964)的規範,近年並在尊重各國地域和文化差異性的思考下, 開展了有關真實性(The Authenticity)的探討;其中以澳洲的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和奈良的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影響最為深遠。 本節以西方、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為對象,茲以古蹟修復觀念之轉變、 法令、研究及執行機制等面向解析,操作架構如【圖 1-1】所示。 對象. 影響施工品質之因素. 西方. 觀念. 導出 日本. 法令. 中國大陸. 研究. 台灣. 執行機制. 古蹟修復操作程序與品管要項. 【圖 1-1】 操作架構圖. 一、西方之觀念與作法 歐洲古建築修繕的工作早於古羅馬時代便開啟先端,到了文藝復興時 期,教皇便在羅馬設立了文化紀念物(Mounments)總監,負責執行文化紀念 物保護之工作 2。到了 19 世紀中葉,文化紀念物保護逐漸形成一門專業的科 學,也逐漸形成了法國派及英國派的保存修復理論。 1931 年的「雅典憲章」 (The Athens Charter)第四至六項提出,在必要時 允許現代材料與技術來幫助古蹟之補強工作,在當時已提出非常正確的觀 念,也都成為日後重要修復憲章之參考典範。延續「雅典憲章」的精神,1964 年的「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在導言中提到「絕對有必要為完全 保存(preservation)和修復(restoration)古代建築物建立國際公認的原則與規範,每 個國家有義務根據自己的文化和傳統運用這些原則」. 2. 3. ,決議文共有十六條,第九. 陳志華編譯, 《保護文物建築和歷史地段的國際文獻》,博遠出版有限公司,P70。. 3. 傅朝卿翻譯, 《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 ,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21。. 3.
(8) 條的修復(restoration)中便敘明修復過程之重要性及原則性, 「修復的過程 乃是一項高度專門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保存和顯現該文化紀念物的美學和歷史價值, 而且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為基礎」. 4. ,此外又提出在修復時,任. 何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這種強調「真實性」 (authenticity)的 基本態度,並且爲了達到其目的性應「經由研讀與研究實質證物可以讓這些歷史 場所與其構成物件,再次宣示他們的價值,並且重構與其本身文化自明性之聯繫。」 5. 由此可見,古蹟修復過程中應藉由不斷的研判與論證來達成其追求真實性的. 目的。 上述關於修復(restoration)載於第 9~13 條 6 ,根據這些條文,可以 歸納為下列幾款國際普遍遵循的原則: 1.古蹟修復乃是一種對文化資產的干預。 2.古蹟修復的目的在「保護及再現古蹟的審美和歷史價值,使各時代的 遺存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而不是求風格上的統一」 。 3.古蹟修復的方法應以「修復前、後均應對古蹟進行考古和歷史的研 究,並尊重原始資料和確鑿的文獻,不能帶有絲毫臆測」為要件。 4.古蹟修復的結果應使「所添加的部分與整體保持和諧一致,並與原來 的建築外觀有明顯的區別,以便能看出屬於當代的作為」 ; 「如傳統技術 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用現代結構和保護技術來加固,但應有充分的科 學根據,並經實驗證明為有效,且不會損傷建築的相關部分」 。. 1964 年「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會議中決議設立一個非 政府組織-「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簡稱 ICOMOS。最主要的 功能為藉由會員大會或相關重要會議,促進世界各國在保存、修復文化資產 及文化經營管理相關議題上的合作及交流,也發表了許多重要的憲章、宣言、 決議文等。其中較較具影響力的是 1994 年「奈良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文件中強調亞洲在地理、氣候、風土、材料上 之異於歐洲,造成文化及遺產之多樣性,也因此在文化遺產之保存上應尊重 當地之風土條件及歷史文化傳統, 「文化資產之價值必須在其所屬之文化涵構. 4. 傅朝卿翻譯, 《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 ,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24。 5. 黃玉雨,《台灣古蹟修復施工紀錄之研究》 ,中原大學碩士論文, 2004,P2-2。. 6. 《 威尼斯憲章》第 9~13 條條文關於「修復」的條文詳參閱傅朝卿《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 議文、建議文》 ,2002。. 4.
(9) 中加以考量與評斷」 7 。 1987 年 6 月 UNESCO 公布的「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守則,對文化資產 的干預(intervention) ,也就是古蹟修復,依部位及損壞程度的差異,提出 六大修復層級,如【表 1-1】所示: 【表 1-1】 古蹟修復層級表 8 層級. 說明. 防止破壞(prevent deterioration). 透過長期性的檢查,從溫度、溼度、日照、蟲蟻、 災變、環境等的控制,防止古蹟的破壞。. 現況保存(preservation). 對於具有歷史、文化與科學價值的部分,保存其 原有的相貌與特質。. 加固(consolidation). 在維持結構體的整體性原則下,以可逆的黏合劑 或支撐材植入古蹟中,以確保其耐久性與結構的 完整性. 修復(restoration). 在尊重原有材料、考古和歷史證據的情形下,再 現古蹟的概念與易明性。. 複製(reproduction). 爲維護某部分古蹟的價值,防止環境的威脅造成 無可挽救的破壞,在原地複製替代品,將原物移 入新的環境之中,以確保其長久性的存在。. 重建(reconstruction). 只有在災變或重大的國家利益受損等不可抗拒的 情形下,才允許重建。重建的前題仍應建立在精 確的文獻資料和歷史證據的基礎上。. 另外在 1999 年由澳大利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所提出的 「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可說是自 1964 年「威尼斯憲章」後最 重要之保存憲章,也可以說是對於過去以歐洲為主體之思維及規範補足其不 足之處。憲章中認為「地方」(place)文化之自明性(identity)以及經驗 (experience)的「有形表現」是重要的 9 , 以古蹟修復而言,所謂有形表 現可能包括技術、材料、工匠等有關地方文化所涵構成之組構物(fabric), 10 此組構物是透過不斷的研判而形成,也就是真實性(authenticity)之呈現 。. 綜上,在國際大觀念的認同下,台灣對於古蹟修復的品質,關鍵在於應 建立符合地域特性的制度,指的是建立明確的操作程序與規範,亦即一個架 構清楚的作業程序,作為執行保存與再利用的基本工具。另在修復過程中對 7. 傅朝卿翻譯, 《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 ,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372~373。. 8. 資料來源: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 9. 陳志華編譯, 《保護文物建築和歷史地段的國際文獻》,博遠出版有限公司,P82~84。. 10. 傅朝卿翻譯, 《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 ,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164~165。. 5.
(10) 於「訊息」的解讀必須被充分尊重,將此觀念反映於修復過程上。 二、日本之觀念與作法 日本之傳統建造物多為木造,自 1945 年(昭和 24 年)法隆寺大修理工 事之後不斷累積經驗逐漸建立起一套系統,推究其因,木造建築之特色為其 重點─從結構體到形成空間之構件如牆體、門窗等均以榫接方式組成,幾乎 各部材皆可作解體、更換、補修為其最大特色,也因此發展出異於西方保存 理論之修復理論。針對此修復理論造成文化財建造物於進入正式修理工事 前,多了一道「解體調查」工事之動作,於必要之解體後再進行實地調查, 完成後再依調查結果作修理方針之檢討,經過如此縝密之計劃過程後才進行 實際修復工程 11 。 進入施工階段後,對於有派主任技術者常駐之國寶、重要文化財建造物 修復工程,必須在工程進行後,每個月底填寫「工程月報」12,並附上照片送 交建造物所有單位,經認可後再送至文化廳、地方公共團體及其他單位存查, 藉以控制修理工事施作中之品質及進度。 由此觀察,在修復工程操作程序中,對於工程事務的相關文書及實質工 作兩者為同樣重視,茲將修復過程中之各項目施作內容 13,如【圖 1-2】所示, 茲分述如次: 工事著手. 調查實施. 修理方針決定. 工事實施. 紀錄作成. 事 業 實 施. 工 事 完 成. 一 、 最 初 計 畫. 修理工事 〈概算設計〉. 解體調查 工事. 二 、 解 體 調 查 工 事. 調. 查. 〈實施設計〉. 三 、. 四 、. 方 針 及 方 法 之 檢 討. 實 施 計 畫. 修 理 工 事 │ 實 施 設 計. 五 、 修 理 工 事. 六 、 工 事 報 告 書 、 保 存 圖 作 成. 【圖 1-2】 日本國家重要文化財之修復流程圖 (資料來源:木村勉, 《近代建築解體新書》,建築修復學會,1994,P56). 11. 洪文雄,《古蹟保存序說》 ,明文書局,1987,P100~120。. 12. 藥師寺修理委員會《藥師寺國寶藥師三尊等修理工事報告書》,昭和三十三年。. 13. 1.木村勉,《近代建築解體新書》 ,建築修復學會,1994,P52~56, 2.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修復解體清理之研究》,2004,P1~5。. 6.
(11) 1.施工初期階段:在進入解體調查前,必須紀錄之重點在於此時期 之建造物全貌攝影記錄,包括整體內部及外部型態、結構、各部 分之概要及日後判斷上所需注意之部分。 2.調查研究階段:在此時期因實施解體調查工程,因此必須就各部 位作詳細調查,其將其各部位之技法、工法、材料、等作一調查, 並以照片及圖面作輔助說明,另外就已解體之隱蔽部分作全面之 寸法、痕跡手法調查。 3.修復過程之紀錄:對於施工期間各部分修理之記錄,包括技術 者、實施工法、相對時間、空間位置、使用材料等以照片及圖面 作逐一紀錄。另一方面對於彩繪、瓦作、金物、銘刻等作其圖樣、 曲線精細記錄之拓摺本。 4.修復工程報告書之完成:於工程竣工後,將各部位調查結果、前 面所述之所有記錄,加上設計書圖、事務文書等大量資料作整理 編寫而成,直到工作報告書完成付梓,整個工程才算真正完成。 日本對古蹟(文化財)保存的技術,因已有近百年的保存修復經驗,其 操作方式在各層面已建立普遍的共識,於保存技術的保護上,特別在日本文 化財保護法第五章之三為「文化財保存技術的保護」 ,並以第八十三條之七~ 十二各條,明定保存技術的定義及保護方式。基本上是以傳統技術為主,保 存的對象包括人或團體。 在平成九年(一九九七) ,由文化廳發佈「有關登錄有形文化財建造物修 護之設計監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明定受政府補助的各項修護工程,其設 計監造人員,應經文化廳認可。同時亦發佈「設計監理技術指導人員認可基 準」、「修護工程主任技術人員認可基準」及「修護設計監理相關技術指導團 體一覽表」等三份文件。由文件內容可瞭解日本對修護技術規範的要求,主 14 要藉受相當訓練與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團體)執行 。. 14.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古蹟修復修復工法程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2003,P4。. 7.
(12) 三、中國大陸之觀念與作法 國際上對於古蹟保存的觀念,基本上依循著「雅典憲章」和「威尼斯憲 章」的規範,近年並在尊重各國地域和文化差異性的思考下,開展了有關「真 實性」的探討,其中以澳洲的布拉憲章和奈良的真實性文件影響最為深遠。 現階段世界各國對於古蹟保存,在許多地區或國家已分別研訂適合當地 特性的規則,中國大陸亦於 2000 年 10 月研訂簡稱承德準則的「中國文物古 蹟保護準則」共 23 條,及 16 項「重要問題的闡述」 ,它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 規體系的框架下,對文物古蹟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 15 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蹟事務時的專業依據 ,其內容對. 於修復的實質操作程序有頗為深入的論述。 中國大陸對古蹟修復的主要法令為文物保護法及施行細則,原條文並於 2000 年(法)與 2001 年(細則)作了修訂。對修復要求皆屬原則性的宣示 16 , 頒行的各項行政命令,亦多為重點條目提示。 2002 年和 2003 年,又分別訂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 「文物保護 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及「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此三項 辦法的部分內容與國內的「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相 似,主要針對古蹟修復「專業人員」的資格規定,相對的將品質過度的依賴 「人」而不能提出「制度」面的配合機制,在執行上很可能將面臨人治而非 法治的缺失。 2000 年所訂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 工作暫行規定」,規定施工中之各項責任歸屬及義務,其中包括建設、勘查、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程承包資格及應負的責任與義務,並列有工 程保修、監督管理及罰則等相關事項。其中「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暫行規定」雖是針對古蹟修復工程所制定之規範,但其各項內容仍是屬於原 17 則性之規範,並未訂定統一之標準 。. 大陸的國務院建設部,於 1991 年公告了「古建築修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15.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是以「威尼斯憲章」為基礎制定而成,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的保護理論和指導原則。. 16. 1.文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資料可參閱北京市文物局編, 《文物工作實用手冊》 ,2005。 2.閻亞寧,《大陸地區古蹟維護行政體系與維護績效之研究》,1995,內政部。. 17. 北京文物局編,《文物工作實用手冊》 ,2005。. 8.
(13) 標準」 ,北方地區,CJI 39-91,1995 年則公告了南方地區CJI 70-96 的標準 18 。 內容涵蓋面相當完整且有各項品質檢驗之標準為其優點,但皆以新作為基 準,甚少涉及「修復」的內容,對保存科技修復亦未納入規範。 「建設部」為加強古蹟修護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及鑑定工作,在 2002 年 編輯了古建木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瓦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油 19 漆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彩繪工等四本古建築修復相關項目手冊 ,其. 內容包括專業標準、鑑定規範、鑑定試題庫,但其內容較為偏重於仿古工程 之認識與鑑定,對於實際修復內容及驗收則未論及。 四、台灣之觀念與作法 台灣正式且全面調查古蹟始於民國 61 年(1972) ,當時由內政部指示省 (市) 、縣(市)政府進行轄區內古蹟之調查工作,就古蹟種類來分,最多者 為祠堂寺廟約佔總數量之一半,其次為碑碣亭坊、城郭、陵墓、宅第園林等 20 , 以其種類及數量上看來,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尚未公佈之前,各級古蹟主 管機關對於暫定古蹟之評定標準因無法可依循,可看出當時之評定基準大抵 是以歷史價值為主要前提。 當時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1 ,於民國 70 年(1981)11 月成立「文化建 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並且依行政院指示由文建會會同內政部負責 鑑定古蹟之工作,再由內政部公告之。民國 71 年 5 月文資法公布,明定古蹟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關於文化資產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內政部及 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並規定內政部可授權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各該 地區內古蹟之保存及管理工作。至此才算是將中央及地方之權責作一劃分, 雖然大部分行政作業過程都由內政部民政司主導,但是文建會仍維持作通盤 鑑定以及對古蹟現狀之變更控制權,這對於維護古蹟品質,不至傾斜,有一. 18. 各出版品之出處以註提出,本節相關參考資料如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古建築修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北方地區》,199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古建築修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南方地區》,1997。. 19. 各出版品之出處以註提出,本節相關參考資料如次: 1.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古建木工(南方篇、北方篇) 》,2002。 2.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古建瓦工(南方篇、北方篇) 》,2002。 3.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古建油漆工(南方篇、北方篇) 》,2002。 4.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古建彩繪工(南方篇、北方篇) 》,2002。. 20. 民國 68 年 10 月 8 日內政部公佈資料。. 21. 因《古物保存法》之主管單位為古物保管委員會,原設於教育部,民國 24 年改組歸行政院,後又改組歸內政部。. 9.
(14) 定程度的貢獻 22 。直至 2005 年後,主管機關改為文建會,將古蹟修復之業務 移轉至此。 文資法制定實施了十餘年後,對於古蹟的評定標準不再侷限於以歷史久 遠為主要價值判斷,除了年代以外的更多價值也逐漸受到社會大眾及文化資 產學界的重視,如建築的再利用及日治時期近代建築的納入,可見近代建築 的保存價值在破除了「歷史久遠」及「民族主義」等觀念後已被學界及大眾 所接受。 但對於修復過程中對於品質的管理,缺乏明確的規範,造成現階段古蹟 修復品質一直為人所詬病。文資法規定古蹟之修復、再利用應由管理機構提 出計畫,但由法令層面觀察,提出的計畫內容,僅作原則性的宣示,各層級 間的關係以及操作要求,雖有條列式的說明,然而對於實務層面的施工品質 管理仍因「法、細則」的立法位階等問題,僅能提出原則性的要求,並沒有 提出具體的細部操作方式,與執行面上仍有頗大差距。 國內對修復要求皆屬原則性的宣示,頒行的各項行政命令,亦多為重點 條目提示,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 利用採購辦法」中各條文指出的「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要求,缺 乏明確的操作規範 23 。 古蹟修復涉及傳統工法與保存科技工法,古蹟修復雖然是一個「工程」, 但因其特殊性之外,通常是針對既有構造物「由有至有」的修復,修復工程 中對品質的考量,應兼顧質化與量化要求。但由執行面觀察,上位的監造計 畫至施工、品質計畫,對於品質管理的標準、駐留檢查點、材料送審等缺乏 明確的依據 24,彼此間缺乏相對應的操作模式,致使修復品質無法有效的提昇。 以目前之古蹟修復作業流程分析,由地方執行單位列出古蹟勘查名單 後,經專家學者現地勘查及審查會議後指定為古蹟,取得法定地位後再由執 行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古蹟保存計畫,選定修復之古蹟對象體後再進行研究 調查、修復設計、工程施工監造及記錄作成等階段,如【圖 1-3】所示。 22. 葉乃齊, 《古蹟保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台灣古蹟保存運動》 ,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89, P101。. 23.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與「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對於「規劃設計」 、 「施工」 、 「監 造」等僅提出工作項目,對於品質管理的標準、材料送審的程序、檢查的時機與頻率缺乏明確的規定。. 24. 本研究藉由 20 處古蹟修復案例資料的解析,從中觀察在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資料,文中並未註明 質化與量化的標準,材料送審的程序、時機、頻率及相關表單等皆缺乏明確的依據。. 10.
(15) 修 復 作 業 開 始. 調查研究. 修 復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歷史調查 建築調查 修復對策. 修復設計. 擬 定 修 復 工 程 計 畫. 工程發包. 製 作 設 計 書 圖 預 算. 修 復 工 程 發 包. 工程施工. 工 程 解 體 施 作 與 否.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其他. 工 程 施 工. 紀錄作成. 工 程 驗 收. 修 復 作 業 完 成. 製 作 修 復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圖 1-3】 臺灣古蹟修復作業流程圖. 由上述修復流程與法令觀察 25,與日本修復流程較為不同的是「將解體納 入修復前置階段」 。古蹟修復立法原意並不在鼓勵採「解體」方式,然而受到 臺灣古蹟構造多採木構架鋪瓦的影響,不採解體方式幾乎沒有辦法解決屋面 漏水以及木料修復的問題。另一方面在屋面下有諸多「隱蔽」部份,在事前 的調查研究不易詳細探勘研判,在後續施作上多必須藉「變更設計」以符合 實際狀況;這項原本是古蹟修復的特殊性,卻也同時造成公部門作業上的頗 大疑惑與困擾。為了解決此項問題,2000 年訂定的「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遂將「解體調查」項目納入,希望援引日本的修復經驗,在調查研究階段即 採取解體的動作,俾能充分瞭解古蹟的各項訊息(構造、文化、破壞等) ,並 提供作為修復設計的依據 26 。 這項立意甚佳的法令,由於法令文字內容定義不清,以及執行面的困難 不易克服,僅有少數案例執行 27,至於其他古蹟修復工程,仍依照暨往習慣, 於修復工程發包後進行解體清理,並依實際狀況辦理變更設計。由於缺乏解 體清理的規範,對整體的品質造成極大的影響,包括基本操作規範、臨時支 撐保護、材料的拆解、紀錄與保存方式,緊急處置等,沒有客觀的標準監控, 施作品質的落差是一項不爭的事實。. 25. 國內針對古蹟解體清理的主要法令有二: 1.「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1984.02.22) 2.「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第七款(2005.12.30). 26.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古蹟修復解體清理之研究》,2004,P1~3。. 27. 至今也有台北市定古蹟「圓山別莊」以及國定古蹟「台北賓館」等少數案例。. 11.
(16) 五、小結 國際上對於古蹟保存的觀念之形成甚早,但也不是一成不變,早期有十 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初,法國的設計性文物修復還有英國的現況維持的保護以 及義大利的講求證據等不同的保存觀念。1931 年雅典憲章,1964 年威尼斯憲 章,2000 年承德準則等文獻,則是世界各國對古蹟修復凝聚「共識」所作的 努力,其本意在於維持良好的修復品質。 一個國家對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程度,常可用來衡量這個國家的文化指 標,因為文化資產是歷史的實證,也是民族特色的象徵,只有從這些實例與 象徵中,才能真正認識這個國家的文化與淵源,以及所以不同於其他國家的 原因。古蹟屬於文化資產之一,是人類生活的表徵,在一般人心目中是一種 可以發思古幽情的軟性建築,但是修復本身卻是一種技術性相當高的工作。 綜上,透過國內外古蹟修復品質觀念的解析,可歸納古蹟修復特質如次: (一)保存觀念 一般工程對修復方式或舊料留用的取捨,多由機能、美觀、經濟或安全 等角度考量。然而古蹟保存涉及歷史、文化、藝術等層面,必須經由真實性 的思考才能作出合宜的判斷。另一方面,保存的對象除了有形的古蹟之外, 藉修復達到傳統工法與材料、工具等的保存,亦為重點之一。 (二)修復工法 古蹟保存需要藉傳統工法與現代保存科技相互配合,才能達到保存效果。 (三)品質要求 現代工程的品質多少建立在以「量化」為基準的檢驗,但古蹟修復除了 量的要求外,在諸多涉及藝術層面的雕刻、彩繪、剪粘泥塑等,更需要藉「質 化」的要求,方能確認施作品質。 (四)討論 古蹟修復為一「由有至有」的工作,與現代工程「由無至有」的特質明 顯不同。綜合上述,茲將古蹟修復工程執行面上的重點歸納如次: 1.修復的層級與研判的基準 2.操作程序與駐留檢查點 3.檢查的時機 4.質化與量化的標準. 12.
(17) 第三節. 主要課題分析. 由 1994 年「奈良真實性文件」 ,將西方之修復觀點延伸至東方之修復觀 念,對於文化紀念物的尊重擴大到對於各地風土條件及文化歷史傳統之尊 重。也因此將古蹟修復的著眼點除了在於建築本身之歷史訊息外,各地方文 化自明性(identity)及經驗(experience)的表現,包括技術、材料、意 匠、環境等皆是一種真實性(authenticity)之呈現。 相對於此,台灣本身之歷史背景所組構成之多元文化,從 1990 年代才 開始正視本身文化之自明性,在古蹟修復理論上,對於台灣傳統建築之技術、 材料、意匠、環境之真實性仍未明確化,在目前已完成修復工作的古蹟,仍 未建立古蹟修復的規範與操作程序,許多作法仍以移植自日本、歐美之方式 進行,因而造成許多文化行政執行及修復方式之盲點。茲將古蹟、歷史建築 修復程序之操作重點歸納如次: 1.歷史背景多元文化的古蹟,應從指定階段就其古蹟類型的材料、 技術、意匠、環等項目作解讀,亦即經由詳細之調查研究發掘其 古蹟之自明性。 2.古蹟修復品質管理於操作程序中,可於「設計」 、 「施工」及「查 核」階段進行,古蹟修復亦即在於延續古蹟之生命,因此就品質 管理之觀點,亦即在各階段的操作程序中「不斷的研判、論證與 修正」,就其工法、材料等以清楚之方式呈現,方能展現古蹟修 復過程之「真實性」。 3.建立古蹟修復體系內的成員對於品質的認知,亦即對品質有所共 識,在「設計」 、 「施工」及「查核」階段進行自主管理,對於相 關書圖建立明確的操作程序與品質管理標準。. 13.
(18) 管理概念. P. D、 C. A. 修復程序. 規劃設計. 施工. 查核. 相關書圖管制. 監 造 計 畫 書. 設 計 書 圖 等. 其 他. 施 工 計 畫 書. 品 質 計 畫 書. 其 他. 自 主 評 量 表. 相 關 表 單. 【圖 1-4】 古蹟修復程序操作架構圖. 茲將本研究操作課題分述如次: 一、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解析 台灣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約可分為兩大體系,其一為技術 類領域,另一類為人文類領域。古蹟保存修復因著對象的特性而有不同的對 策,然而彼此間也存在相當程度的共通性。由是觀之,古蹟保存修復的研究 以技術類與人文類領域為主,從而衍生的領域則包括了保存理論、基礎研究、 修復技術、保存環境、管理維護等。由理論層面的探討以致最終的管理維護, 需要執行的過程較為複雜,而各主要科目之下又各有分支。如何以系統化的 觀念進行整合,在行政單位、建築師、營造廠及查核委員間,對操作規範、 品質管理重點及相關文件表單使用達成共識,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 人文類. 保存理論 基礎研究 修復技術. 古蹟、歷史建築相關研究. 技術類 保存環境 管理維護 其他. 其他. 【圖 1-5】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架構圖. 二、古蹟修復執行架構研擬 古蹟修復與現代營建工程不同。一般的營建工程乃是經過由無到有「非 常破壞與非常建設」而得,古蹟的修復則是「由有到有,原貌修復」 ,若稍有. 14.
(19) 不慎,其損失往往無法估計;因此,品質管理更形重要。 文化資產的保存與修復涉及年代、藝術價值、材料構造、修復工法等, 修復體系中各級層員的「專業技術」更形重要,不同執行層面的人員,除了 受到文資法、採購辦法的規範外,對於涉及藝術層面的雕刻、彩繪、剪粘等 的研判與論證,在品質的量化與質化的要求上,修復體系內的成員應具備共 識,方能確認施作品質。 在修復過程中,如何對「專業技術」加以規範、記錄;對重要品質特性 予以查驗;監造單位(建築師) 、營造廠(施工者)及查核委員間如何相輔相 成,使修復工程能符合相關要求順利進行,且能累積與傳承相關專業技術, 是現階段極為重要的課題。 古蹟修復是一項特殊工程,其勞務與工程訂製的採購方式亦有特別規 定,然而追求品質的目標卻是不容忽視的。如何針對古蹟修復工程的特殊性, 結合工程會現有品管原則與機制,已成為現階段古蹟界追求品質的努力方向。 綜上所述,其操作課題可概分為三項: 1.將品質管理的觀念導入至古蹟修復的界面,建立古蹟修復的品質 管理要項,進一步探討古蹟修復品質管理的觀念與施作重點,俾 作為建立古蹟修復品管操作架構的基礎。 2.藉前述解析所得,導入古蹟修復各階段的操作程序,建立古蹟修 復程序品質管理架構與執行工具。 3.綜上,探討古蹟修復人、事、物的管制重點。 品管架構 操作模式. 品質管理觀念. 設計階段 古蹟修復界面. 轉換. 古蹟修復程序. 施工階段. 查核階段. 研析品管要項. 【圖 1-6】 古蹟修復程序研擬操作架構圖. 15.
(20) 人文類領域. 設計、施工、查核階段 行政人員、建築師、 營造廠、查核委員. 技術類領域. 品質觀念導入. 規範、施作重點、 表單、文件等. 相關研究. 執行程序. 人 事 物. 規範 管理重點 表單、文件. 【圖 1-7】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整合架構圖.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一、研究方法 (一)文獻回顧法 1.蒐集整理古蹟施工規範,建立修復施工各工種工項的體系與架 構,整合前期的研究成果,如木作、解體清理、磚石灰作等工法 程序,配合自主品管的精神,將其品質管理的要項導入至修復體 系與架構。 2.蒐集國外相關法規、文獻,對其內容進行分析。 (二)問卷調查與訪談法法 製作調查問卷就行政人員,建築師及營造廠分別調查其對建立 修復程序與規範的意見與建議。 (三)綜合研究法 1.就文獻及問卷調查所得綜合研究,建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之施工 項目體系架構。 2.按自主品管的原則,研擬修復工法程序規範標準化與自主品管的 操作原則。. 16.
(21) 3.配合相關教育訓練做實務模擬演練,並回饋修正。 二、預期成果 本研究係前期研究成果與各界回應的階段性總結,配合 2005 年 11 月新 版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精神,針對古蹟、歷史建築之特性,以整合性的觀點研 提修復工程的程序與執行方式,主要預期成果效益如下: 1.完成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於行政機關、建築師、承商以及 查核單位的標準作業程序與執行方式。重點包括監造計畫與施 工計畫的匹配、前期解體清理的合理化、變更設計的研判與執 行,以及合理的查核機制等。 2.針對前述內容,對法令制度提出修正建議。 3.配合政府相關施政,協助教育訓練推廣。. 17.
(22) 三、研究流程.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品管計畫研析. 品 管 目 標. 品 管 原 則. 文獻蒐集. 品 管 技 術. 其 他. 施工工程與工項整合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修 復 程 序. 保 存 其 科 他 技.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施 工系統與特殊性. 品管系統與策略. 古蹟修復程序與品管重點研擬. NO. 建立修復施工品管體系 問卷調查 YES 教育推廣 計畫完成. 【圖 1-8】 研究流程圖. 18. 剪 黏 泥 塑. 磚 石 灰 作. 木 作.
(23)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之解析 早期在文資法頒布前,因研究古蹟的學者大部分為文史與建築背景等, 故偏重於人文類領域;民國七十一年(1982)文資法頒布後,開始重視技術 類的研究,雖然保存修復技術性的研究在台灣已累積近二十餘年的經驗,但 因諸多因素影響,研究工作較偏個別領域探討,整體的研究與情報資訊交流 都相當有限。民國八十八年(1999)921 地震過後,由於中部眾多的古蹟、 歷史建築震毀,才使得保存修復技術性問題又受到重視,也重新檢視既往的 保存修復技術,並有許多單位開始以群體的方式做研究,結合森林、地質、 結構、環境等不同領域的人研究保存修復技術。 民國九十四年(2005)文資法的修訂,將「歷史建築群」改為「聚落」, 因在台灣的保存經驗中,老街之保存才是歷史保存之重點所在。且將「文化 景觀」納入,明定文化景觀的定義。在這二十年來,文化資產保存界因著實 空背景不同及文化環境急速變遷,國內保存觀念已有顯著之改變。本文茲就 前期研究與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等二項分述如次。. 第一節. 前期研究之解析. 修復補強技術整合型研究計畫執行已達四年,先後完成九十二年「古蹟 修復工法程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九十三年「古蹟修復解體清理工法程序 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九十四年「古蹟木作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及九十五年「古蹟磚、石、灰作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等研究。 經由與產官學界的參與和實際應用,各界皆深感前四階段的研究,急需藉由 整合的觀念,在行政制度、修復工程實務以及查核督導等三個層面,建構合 理的操作程序與執行方式。茲將前期研究分述如次: 一、九十二年「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 現行古蹟修復依「法」的內容,可分為傳統技術與現代工法兩大類,惟 其皆著限於古蹟本體為主,此外在程序上並再有解體調查的相關規範。與實 務操作層面結合,又包括了假設工程、機電設備、消防、植栽、環境及再利. 19.
(24) 用等工程。各項修復過程如【圖 2-1】所示。 建築師提出監造計畫書 施工前的準備 營造廠提出施工計畫書與品管計畫書 假設工程與工地佈置. 甚少依「辦法」進行設計前的解體調查,目前 多在發包後才能解體,且清理調查缺乏規範. 解體工程(調查). 研判. 古蹟現況與原設計的必然落差應研判復核. 修正施工計畫. 變更設計後經審議通過. 配合施作. 主體修復工程. 傳統工法. 木 作. 漆 作. 石 作. 灰 作. 瓦 作. 附屬工程. 保存科技. 剪 粘 泥 塑. 磚 作. 檢 防 防 防 清 補 其 其 測 蟲 腐 潮 理 強 它 它. 機 電. 消 防. 植 栽. 照 明. 環 境. 再 利 用. 其 它. 工地清潔. 驗收點交. 管理維護. 【圖 2-1】古蹟修復工程施工程序架構圖. 二、九十三年「古蹟修復解體清理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藉由立法意旨與執行狀況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瞭解倘進行較大規模的古 蹟修復工程,解體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按現行法規,每案皆採解體調查 是不切實際也不易執行的。由法令和實務面的觀點而言,倘能確認解體的必 要性以及依據解體研判資料執行變更設計的合理性,則問題的本質可以回歸 到正常面。亦即,在設計階段即按古蹟工程特性與品管的精神,將解體清理 視為第一階段的工作,經變更設計後再進行第二階段的正式修復。 依前所述,解體清理屬古蹟發包後至正式施作前的重要前置性工作,其 工作時間應自簽訂營造合約開始至清理研判完成,進入變更設計程序為止, 亦即應將解體清理視為一個重要的關鍵過程。 古蹟修復解體清理階段由設計書圖的準備開始,至解體現場會勘後,進. 20.
(25) 行變更設計為止,茲將古蹟修復解體清理程序如圖 2 所示。 設計書圖準備. 施工圖、預算書、施工說明書、監造計畫書. 發包文件準備. 合約、匠師人員名單. 施工說明預備 解 體 清 理 前 準 備 階 段. 監 造 計 畫. N. 施 工 計 畫. 工地佈置計畫 假設工程計畫 解體清理計畫 主體工程計畫 附屬工程計畫 勞安衛生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 圖檔 編號系統 紀錄方式與工具 調查與初步研判 臨時措施 解體程序. 施工說明會 Y 假設工程施作. 初 步 解 體 清 理 階 段. 調查編號紀錄. 圖籍、工務所、施工所、清理所、置料所 臨時支撐、保護 緊急清理 結構性、構造性、裝飾性 不同材質、部份 保護棚架、措施 臨時水電. 緊急清理 屋面清理. 含瓦、椽條、部份桁條 (本部份如不需要可略過). 初步研判. 研判解體規模. 正 式 解 體 清 理 階 段 變 更 設 計. 品 質 計 畫. 依序解體 細部研判 準 備 階 段. 範圍、解體程序、方式、審查委員、現場會勘 由上而下,構架或構材 分類分項安置 初步清理 分類、分級. 書表整理 N. 現場會勘是否可行. 審查委員、現場會勘. 變更設計程序. 【圖 2-2】 古蹟修復解體清理程序架構圖. 三、九十四年「古蹟木作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現階段古蹟修復案例,木作皆為主要之項目。經由研究發現,幾乎全部 的個案在修復方式的程序中,呈現缺乏鑑視程序、工法定義不清等現象。本 研究暫不觸及構材保存的真實性議題,純粹由材料的構造與結構本質進行分 析,諸多木料的修復可以歸納為三大類: (一)破壞鑑視與修復 主要以單支構材為主,非整個構架。 (二)新舊木料處理 1.木料耐久性處理。. 21.
(26) 2.結構性破壞與修復。如【圖 2-3】 3.非結構性破壞與修復。如【圖 2-4】 檢修 開裂. 檢修 煙燻. Epoxy灌注. 清理. 仿作. 檢修. 檢修. 彩繪 剝落. 防蟲處理 蛀蝕. 柱、桁、桁引、通(梁) 枋、壽梁、瓜筒(童柱) 束仔、椽、斗、拱. Epoxy灌注 仿作. 柱、桁、桁引、通(梁) 枋、壽梁、瓜筒(童柱) 束仔、椽、斗、拱. 表面油漆重作 仿舊重繪. 油漆 剝落. 檢修. 遭鳥 啄孔. Epoxy填補. 釘孔. 填補缺損. 檢修 腐朽. Epoxy灌注 防腐處理 仿作. 佚失. 仿作. 電器 燃燒. 檢修 變形. 檢修 填補缺損. 仿作. 【圖 2-3】主要構材結構性破壞與修復. 【圖 2-4】主要構材非結構性破壞與修復. (三)仿作 仿作指原有構材經鑑視其文化價值較低且嚴重破壞不堪使用,必須仿造 原有構材形態材質新作。主要重點包括: 1.原有(擬仿作)構材尺寸、構法的紀錄確認 2.新木料處理前的確認(材種、外觀等) 3.前置處理(放樣、粗加工、二次放樣開榫成形、試組前乾燥、 防蟲防腐處理、後乾燥等) 4.現場施作與後處理(雕刻、油漆、彩繪等) 四、九十五年「古蹟磚、石、灰作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古蹟砌體的構法主要可分為結構體、面材、黏結材、補強材等四類,材 質分成磚、土、石等三類,如【圖 2-5】所示:. 砌體. 結構體. 面材. 黏結材. 修復補強材. 貼 磚 、 土. 土 埆 斗 磚 其 、 砌 牆 他 夯 牆. 面 2-5】古蹟砌體構法架構圖 灰 水 【圖 洗 磨 貼 石. 咾 塊 亂 卵 其 咕 石 石 石 他 石. 磚 泥 其 石 石 石 及 粉 他 子 子 片 灰 刷 縫. 土. 22. 灰 泥 其 漿 砂 他 漿. 金 纖 接 其 屬 維 著 他 材 材 材.
(27) 經由案例的調查與分析,以及訪談建築師、承包商及工地主任等,本研 究將砌體的破壞情形及修復方式用語界定如下: (一)破壞情形 1.結構性破壞 裂縫、植物附生、微生物附著、位移。 2.非結構性破壞 污損、表面材劣化、灰縫劣化、表層噴漆、釘孔。 (二)修復方式 1.鑑識與清理 2.紀錄與研判 3.傳統修復方式 傳統修復主要可分為清理、清除、磚材缺損修復、石材缺損修復 等四類。 4.保存科技修復方式 保存科技主要可分為機械、化學、吸附脫鹽、灰縫修復、補強、 其他等六類。 5.特殊處理 特殊處理主要是針對砌體構造的耐候性防護處理方式,如表面防 護塗刷等。 6.仿作 五、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查核作業 現階段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面臨最大的問題是:將古蹟修復工程與現 代工程一視同仁,忽略了古蹟修復工程的特性。尤以施工查核最重要的書表 -「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最為明顯。直至 2005.2.22 修訂之自主 評量表,方在施工品質部分納入於「施工品質」中增訂「傳統建築修復與木 結構工程」13 小項,及「傳統建築修復與木結構工程材料」4 小項,惟仍嫌 不足。 本研究考量藉助現有的機制,引入現代工程品質管理的理念與作法,又 能兼顧古蹟修復工程的特性。2006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中國科技大學辦. 23.
(28) 理《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四)-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機 制之研究案,已將現行的施工查核機制作局部的調整,以適用於古蹟修復工 程,依據 2007 年 5 月 23 日建研綜字第 0960003273 號文,已函送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參考。 (一)查核程序 加入「事前書面查閱」,查核委員查閱標案的基本資料、專家委員會審 查決議,掌握標案的修復狀況、修復的程序、修復的方法、保存的方法,以 及目前的施作狀況,並比對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填寫的內容,初步 篩選有疑問、待澄清的查核項目,俟現場查核時,進一步瞭解。 (二)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1.「基本資料」部分建議增加「提報之傳統匠師」與「資格類別」 等兩欄位。 2.「施工品質」部分將有關古蹟修復工程的查核項目作部份調整, 增加日後修訂、擴增的彈性。 3.「專業人員評核」部分增加「申報的傳統匠師」。 4.其他 六、小結 本研究以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與執行為題,重點係以自主品管的觀 念,考量古蹟修復工程中質化與量化要求的特性,及現行各項工程品管查核 制度,作為研擬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程序的基礎。綜上述,前期研究以古蹟的 修復工法程序規範、解體清理、木作修復、磚石灰作修復等主要內容為主, 已建立各施作工項的操作與品管架構。由是觀之,探討古蹟修復程序的整合 性研究,應注意各修復階段的差異,以及執行面上的從屬關係。本研究藉由 前期所提的成果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的執行程序架構,並說明各執行階段於 人、事、物等面的操作重點。. 24.
(29) 第二節.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約可分為技術類與人文類兩大領域。 茲將二類領域相關分類表列下: 【表 2-1】技術類領域彙整表 重點. 方向 營建體系(派別、類型、傳承) 大木、小木、水土、剪黏、泥塑、漆作、彩繪、雕刻 施工工具及技術. 營造施工. 破壞模式、修補性補強 測繪調查 施工估價、發包、監造 修復程序、再利用操作技術 其他 結點、構材力學行為 結構耐震及預測模式. 結構力學. 結構安全評估技術 結構性補強 其他 防蟲、防腐、防火、表面防護 污染廢棄材管理. 材料防護. 漆作彩繪劣化修補技術 材料研究 其他. 調查研究及修護計畫 施工紀錄報告書. 各古蹟調查研究及修護計畫 各古蹟施工紀錄報告書.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灣地區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及未來 發展之探討》 ,2001,P34~35). 25.
(30) 【表 2-2】人文類領域彙整表 重點. 方向 研究方法. 保存維護思潮、理論及價. 保存理論. 值觀. 思潮及價值觀 其他 政策、法令 營運管理 活化再利用. 行政管理及執行. 監督及評鑑 教育及人才培養 行政體系 策略、計畫及研究發展 其他 原住民(始前、九族) 漢文化(閩南、粵、客家、中原文化). 歷史文化體系類型. 外來文化(西班牙、荷蘭、葡萄牙、英、法、日) 歷史分期(荷、西、明、清、日據、光復後) 其他 台灣本島及離島. 地區屬性類型. 金馬地區 其他. 建築類型 狀態類型 其他. 宅第、祠廟、園林、書院、教堂、城邦、衙署、關塞、陵墓、牌 坊、碑碣、古井、遺址、其他 展示保存、再利用、埋藏式保存、非開放性保存、其他 空間歷史、空間形式、都市規劃、民眾參與、社區總體營造、補 償、古蹟價值判斷、古蹟軟體規劃等.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灣地區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及未來 發展之探討》 ,2001,P35). 26.
(31) 綜上述,雖然文資法至 1982 年才頒布,但相關之研究並沒有中斷過, 只是受限於為單一研究,僅針對建築物之歷史、建築形制或保存理論等作研 究,對於執行面上的規範、操作重點及品質管理甚少提及。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相關研究主要由文建會、文建會傳藝中心、文建 會文資中心籌備處、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單位主導,茲將保 存修復相關研究分述如次: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與活用科技專案計畫」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近年來將保存科學基礎與應用科技納入委託計畫,對 於結構修復、保存環境及技術推廣等領域,作了相當多的研究,如【表 2-3】 所示: 【表 2-3】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與活用科技專案計畫彙整表 年度. 架構領域. 結構修復. 92. 保存環境. 技術推廣. 結構修復. 93 保存環境. 技術推廣. 計畫名稱 磚木混造建築結構分析模式之建立 疊斗式木構架結構特徵與接點之調查與解析 穿斗式木構架結構特徵與接點之調查與解析 混合式構造之地震受災診斷方法研究 非破壞性檢測法應用於古蹟及歷史建築大木作損壞之研究 古蹟暨歷史建築木構架結構狀態之檢測研究-以疊斗式為例 古蹟及歷史建築木作防腐與防蟲工程之研究 防水防潮技術-防潮技術之基礎研究 古蹟建築再利用防火安全計畫推廣與審查機制建立之研究 古蹟修復技術-灰作材料性質與修復工法之研究 修復程序-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 台灣歷史建築再利用室內環境因子綜合評估調查研究—宜蘭地區 台灣古蹟磚、石質文物風化破壞之研究 大木作、泥水作匠師培訓 穿斗式木構架接點之實驗與分析(2) 台灣傳統木骨泥牆力學性能之研究 大木作非破壞性診斷操作手冊之研究 古蹟暨歷史建築結構狀態微振檢測實證及技術手冊之研究 台灣古蹟磚、石質文物風化破壞之研究(2) 木作防腐防蟲工作手冊之研究 日治時期洋風建築「壁塗粉刷」構造及施工方式研究 古蹟修復解體清理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 台灣歷史建築再利用室內溫熱環境診斷操作手冊之研究 隔震工法在古蹟保存上之應用研究 大木作匠師培訓. 27.
(32) 續【表 2-3】 年度. 架構領域. 結構修復. 94. 保存環境. 技術推廣. 結構修復. 保存環境 95. 技術推廣. 計畫名稱 傳統穿鬬式木構架木樘板的力學試驗及整體結構分析 穿鬬式木構造之補強技術研究 古蹟木梁構件碳纖板隱蔽式修復程序與操作規範之研究 碳纖維強化高分子複合材料(CFRP)應用於木構造古蹟建築補強之研究 古蹟暨歷史建築結構狀態微振量測與診斷之研究-以混合構造為例 濕氣與白蟻對古蹟與歷史建築木作破壞鑑定工作手冊 台灣地區古蹟暨歷史建築室內環境品質綜合評估技術彙編之研究 保存環境技術整合型計畫(三)-木構造古蹟暨歷史建築室內空氣品質 評估研究 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三)1.木作修復工法程序與工作 手冊 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三)2.修復工程施工查核程序與 工作手冊 大木作、泥水作匠師培訓 防腐防蟲蟻處理對大木構材物理與力學性質之影響 應用微振量測古蹟暨歷史建築牆體修復補強成效之驗證研究 傳統穿鬪式木構架足尺力學試驗 穿鬪式木構架耐震評估方法之建立 應用木材表面腐朽偵測儀(Pilodyn)評估古蹟木構件剩餘力學強度之研 究 不同生命週期階段之古蹟暨歷史建築室內環境診斷評估技術彙編 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工作手冊之研究(四)-磚、石、灰作工法程序與工 作手冊 古蹟修復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我國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策略與活化再利用程序之研究-以台北市社 區參與操作為例 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技術彙編教材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供). 二、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國內目前專為研究文化資產而設立的官方機構有「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 究中心籌備處」 1 ,因文化資產主要以古蹟與古物為主,故其研究方向可分 古蹟維護、文物維護、保存科技、保存維修及教育推廣等。茲將相關研究表 列如次:. 1. 保存科學推展工作在國外除有國立的文化研究機構主導外,並結合美術館、博物館等研究單位成一完善的體系, 我國成立「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即仿效此一作法。. 28.
(33) 【表 2-4】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相關研究彙整表 時間 82 年 87 年 88 年. 90 年. 91 年 93 年 94 年. 名稱 傳統建築木構架力學系統研究 大木構造修護技術 石板屋的營造 木質與紙質文物保存維護研究班 壁畫修復入門研習 日治時期磚造歷史建築物修復補強設計研究 古蹟及歷史建築屋頂修復研習 石質文物保存維護研習 壁畫保存修護研習 2004 文建會文化人才年: 「石全石美」石質文物清潔加固研習 彩塑泥身:泥塑彩繪修護研習活動 建築彩繪保存修護人才培育研習 建築技藝大木匠師傳統研習. 三、學位論文 學界早期針對古蹟探討的課題較偏重於古蹟保存維護思潮、理論及價值 研判,後期因整體保存修復觀念的轉變,對於單項工法的研究涉及頗多,茲 將相關研究表列如次: 【表 2-5】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學位論文彙整表 時間 87 90. 91 92. 論文名稱 保護塗料應用於傳統建材之抗裂化效果試驗方法初探 三合土配比及材料行為之研究 鹿港龍山寺安山岩質四大天王石雕風化成因的初步研究 台灣傳統砌體建築灰縫之基礎研究 磚構造古蹟維修黏結材料(牡蠣漿、糖灰漿)強度比較之研究 碳纖維複合材與磚造砌體之黏著強度研究 古蹟建築結構補強及基礎隔震之應用. 93. 日治時期建築外牆洗石子劣化修復技術之研究 台灣古蹟傳統建築屋面防水修復工法之調查研究 台灣古蹟木構造建築暨週遭環境白蟻危害調查程序之研究. 94. 歷史建築磚牆體玻璃纖維補強研究 古蹟木柱構件隱蔽式修復工法之研究 台灣古蹟磚、石質材料風化及其防護材料之研究. 29.
(34) 四、其他 古蹟、歷史建築除上述各單位所研提之研究計畫外,尚包括木、磚石、 泥塑、交趾陶、剪黏等相關培訓課程,如【表 2-6】所示。 【表 2-6】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相關研究彙整表 年度. 90. 領域. 木. 活動、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1.台北孔廟古蹟暨木構造白蟻防治研討會. 台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2.澎湖傳統木作雕刻研習班. 澎湖縣文化局. 3.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 90 年度木雕技研習訓練. 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 1.「與大師親近」92 年暑期民俗技研習營:台灣 木 92. 傳統細木家具研習營 傳藝傳承,傳統技藝帶著走: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彩繪.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傳統戲臺彩繪施作及傳習計畫 九十三年寒假民俗技藝研習營:台灣傳統細木家.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具教師研習營 木. 93 年度跨領域傳習計畫:台灣傳統細木作家具、 漆器技藝跨領域傳習計畫 93 年度跨領域傳習計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游. 93. 禮海匠師家具、木雕與墨繪跨領域傳習計畫」.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 93 年度跨領域傳習計畫:兩岸泥塑彩繪佛像藝術 泥塑 磚. 94. 95.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傳習計畫 宜蘭縣磚窯人才培育種子研習營.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銅板、 石版 交趾陶 木作、 泥作. 94 年度傳統交趾陶技藝傳習研究 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木作、泥水作匠師培訓 班. 漆喰. 洋風建築之漆喰研習與修復匠師工作營.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建築與 古蹟保存研究所. 交趾陶 剪黏、 灰塑彩 繪. 95 年度民俗藝師傳習計畫:台灣傳統裝飾藝交趾 陶、剪黏、灰塑彩繪傳習計畫. 財團法人台灣交趾、剪黏 藝術文教基金會. 古蹟及歷史建築銅板與石板瓦作修復技術研習營. 30. 中原大學建築系、文化資 產研究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35) 五、討論 綜上,古蹟整體修復既往已作了許多的研究,也藉由相關培訓課程將古 蹟保存的觀念作初步推廣。古蹟保存過程中,採用保存科學和現代技術是一 個不可避免的趨勢,近年來各界已經意識到保存科技的重要性,並積極展開 各項研究,不論是傳統修復工法或保存科技等,但現階段皆較偏向單項工法 面向的研究,屬於應用面層較為不足,同時於各工種分項的操作程序與品質 管理的研究也略顯不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有效管理施作品質,明定於工程施作前應提出 「整體施工計畫書」 ,各分項工程開工前應提出「分項施工計畫書」 ,既往在 現代工程對於工法施作的質化與量化部份,已訂定明確的「標準」與「施作 程序」 ,由於古蹟修復工程仍屬工程性質,因此品質管理的觀念與執行架構, 應儘量與現有機制配合,針對古蹟修復的特殊性,在工法層面提出可檢驗的 操作程序與質化、量化標準。 由古蹟修復執行面觀察,在監造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中對 於工法材料的選擇、操作程序的監控等,皆僅作綱要性的說明,原本應為上 下一致的書表體系,常常發現相關書圖間無法連貫,按工程會對營建工程品 質管理的設計,係建立在「三級品管」的架構,此種制度多透過品管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等工作執行,亦即於設計階段監造單位應針對古蹟修復的「品質 管理要求」反映在監造計畫上,承商依照監造計畫的品管要求,考量工程特 性與合約,擬定分項施工計畫,建立品質管理的標準與操作程序。. 31.
(36) 第三節. 小結. 古蹟、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體系由建築元件別可分為結構體、非結構體 及設備設施等類;構造別可分為木構造、砌體構造、RC 構造及混合構造;形 式可分為傳統建築、日式建築、西式建築等類。 茲將前述的研究歸納為結構修復、保存環境、技術推廣等三類,如【圖 2-6 次: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修 復 架 構 圖. 一、結構修復. (一)損壞檢測機制 (二)結構分析評估 (三)修復補強技術 (一)物理環境控制. 二、保存環境. (二)材質保存技術 (一)勞安衛生. 三、技術推廣. (二)資訊應用 【圖 2-6】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相關研究架構圖. 綜上所述,各工項的破壞檢測與施作工法等,前期皆有相當多論著,但 對於執行面上的管理則略顯不足。古蹟修復的領域涵蓋層面甚廣,除了基礎 的修復工法研究之外,在物理、化學、材料、生物等研究,也需要在修復技 術上作相應的配合。再者,因保存對象的差異,在修復階段的技術也有不同。 由結構修復、保存環境、技術推廣等層面,應在納入修復觀念、準則與修復 程序的整合,四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傳統的樹枝型由上而下的發展方式,而 應以具隨機性特質的層位型觀察較為恰當。如【圖 2-7】所示。. 32.
(37) 觀念. 準則. 結構技術 結構分析評估 損壞檢測機制. 保存懷境 修復補強技術. 材質保存技術. 物理環境控制. 技術推廣. 勞安衛生 資訊應用. 修復程序. 施工. 查核. 【圖 2-7】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架構圖. 33.
(38) 第三章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執行整合架構之研擬 古蹟和歷史建築、聚落,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的「文化資產」,屬於 公共財的範疇,政府可以依法出資補助其修復(再利用)工程;由是觀之, 亦應歸納於公共工程的一部分。 再則,依文資法,古蹟與歷史建築在修復前,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其修 復計畫(調查研究與設計書圖)始得為之,並應依法查核督導評鑑。亦即無 論出資本體或公私部門比例如何分擔,主管機關對修復工程的品質控管,有 著直接的責任與義務。 近年公共工程品質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的策劃與推 動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規範與查核機制,並經一般現代工程的查核經驗,應 用在古蹟修復工程上。因著表單格式內容並不盡相容,以及從業人員對工程 品管作業較為生疏,致使在相關查核作業操作成效不如人意 1 。 古蹟修復是一項特殊工程,其勞務與工程訂製的採購方式亦有特別規 定,然而追求品質的目標卻是不容忽視的。如何針對古蹟修復工程的特殊 性,結合工程會現有品管原則與機制,已成為現階段古蹟界追求品質的努力 方向。 國內營建業於近年來引進 ISO 的觀念,亦即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制度, 希望藉由品質保證模式的建立與品質系統的運作,來改善長久以來一直為人 詬病的營建工程品質。這套制度國內既往在一般公共工程品質要求上已建立 良好的規範,如何引用類似經驗配合古蹟工程的特質,建立施工品質管理制 度,成為現階段古蹟修復極重要的工作。 修復工程品質是否優良,取決於設計階與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由價值 工程 2 的角度審視品質管理,施工階段的品質不穩定因素,遠大於設計階段; 倘能在設計階段落實品質管理,係確保古蹟修復品質提昇的一大關鍵因素。 隨著時代的變化,既往的觀念與作法皆必須再次省思與修正,古蹟修復品質. 1. 內政部民政司〈古蹟修復施工品管體系建立與推廣之初步研究〉 《古蹟再生》, 2003,P12~15。. 2.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簡稱VE,它是一種「研究產品的機能,去除不必要的成本浪費,藉以得到最佳化 價值並產生有組織、有系統的活動。」. 34.
(39) 的提昇,已經是社會各界的共同期待,目前最為重要的課題,在於整合的觀 念與制度的建立,強調整合性的機制已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本章茲分為三部分探討,一為現階段古蹟保存修復執行情形,二為 ISO 觀念的解析,藉由二者綜合研究,研擬古蹟、歷史建築的施工品質管理架構。. 第一節. 古蹟保存修復執行之現況. 按文資法,古蹟之修復、再利用應由管理機關提出計畫,並於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十二條(2006.1.12)中規定「古蹟、歷 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屬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者……,得遴聘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目前已完成修復工作之古蹟數量已達三百多. 件。大多數古蹟以寺廟祠堂最多,宅第次之。就建築特色而言,傳統建築為 諸多複合材料所組成,如木、磚、石、瓦等,再加上裝飾性之剪黏泥塑、雕 刻、彩繪等,其結構上從屋頂到牆身乃至台基,均為互相連結之結構體,因 此在文資法中第 21 條(2005.2.5)規定:「古蹟應保有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 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在解析古蹟相. 關各項法令,有關原則性的宣示、各層級間的關係以及操作要求,雖有條列 式的說明,然而對於實務層面的施工品質仍因「法、細則、辦法」的立法位 階等問題,僅能提出原則性的要求,並沒有提出具體的細部操作方式,因而 使古蹟修復工程一直有著「舉凡古蹟修護,多涉及埋藏部位的整修,鮮有不變更 設計者。」. 3. 之問題存在。即便如此,在「再利用辦法」與「採購辦法」中各. 條文指出的「調查」、「諮詢」等要求,仍需透過有效的途徑落實 4 。 由於古蹟修復工程具有「技術工法之獨特性、工程性質之特殊性、修復原則 之客觀性、時間與預算之不確定性」. 5. 等五大特性,且古蹟修復工程之目的性不. 等同於現代一般工程,在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皆有專業性不足,且 目前仍無官方直屬監修機構之現況,現階段執行古蹟修復作業之古蹟修復計 3. 閻亞寧, 〈我國當前私有古蹟維護問題之探討〉 《文化資產維護研討會專輯》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89, P212。. 4. 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94.12.30),對古蹟修復工程有下列主要規定: 1.第三條,對修復計畫內容有 10 項規定。 2.第八條,對古蹟修復工程,得成立「古蹟修復工程諮詢小組」的規定。 上述條文立意甚佳,但對於如何具體落實卻未見進一步的規範。. 5. 中原建築研究所, 《古蹟管理三辦法草案報告書》 ,內政部委託,2000,P36-37。. 35.
(40) 畫、設計規劃、監造、修復施工、工作報告書等五項業務,均為委託學術單 位、專家學者、建築師或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機構之模式執行。換言之,藉助 修復專業體系之專業性執行工作以達到知識累積之目的,以下就各項委託類 型項目就其目的性討論。. (1 ) 古 蹟 修 復 計 畫 委 託. 委員會審查. (2) 古 蹟 規 劃 設 計 委 託. 委員會審查. 修 復 工 程 發 包. 委員會諮詢. (3 ) 古 蹟 修 復 工 程 施 工. (4) 古 蹟 監 造 委 託. (5 ) 施 工 紀 錄 委 託. 工程驗收. 修 復 工 程 竣 工. 工 作 報 告 書 製 作. 【圖 3-1】 古蹟修復作業委託流程示意圖. 古蹟修復程序,概略包括調查研究、研提修復計畫、進行解體調查、繪 製設計書圖、發包施工、監造、變更設計、驗收、提報工作報告書等。現行 文資法所訂之程序,如【圖 3-2】所示: 以目前古蹟修復作業程序分析,由地方執行單位列出古蹟勘查名單後, 經專家學者現地勘查及審查會議後指定為古蹟,取得法定地位後再由執行單 位向主管機關提出古蹟保存計畫,選定修復之古蹟對象後,再進行調查研 究、修復設計、工程施工監造及工作紀錄製造等階段。茲將現階段古蹟修復 程序之作法說明如次:. 36.
(41) 古 蹟 勘 查 與 評 定 等 級 指 定 公 布 古 蹟 等 級. 選 定 修 復 古 蹟. 建 築 調 查. 構 材 編 號. 基 本 尺 寸 調 查. 破 壞 調 查. 調 查 研 究. 一 般 記 錄. 平 面. 立 面. 剖 面. 大 樣. 修 復 對 策. 其 他. 原 有 材 料. 裝 修 內 容. 缺 失 修 補. 破 壞 狀 況 記 錄. 有 無 新 作. 觀 察 法. 敲 打 法. 聽 筒 法. 儀 器 法. 其 他. 一 般 修 復 原 則. 古 蹟 修 復 技 術. 傳 統 營 建 法 則.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繪 製 測 繪 圖 製 作 破 壞 紀 錄. 研 判 原 有 形 貌. 修 復 設 計. 研 擬 修 復 方 式. 製 作 相 關 圖 及 施 工 資 料 實 質 施 工. No 發 包. 施 工 過 程 紀 錄. 與 原 設 計 圖 面 是 否 相 符. 工 作 報 告. Yes 製 作 工 作 報 告 書. 完 成 修 復 工 作. 【圖 3-2】 現階段古蹟修復流程示意圖 (資料來源:閻亞寧《古蹟修護過程中構材管理系統之研究》 ,長松出版社,1985,P1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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