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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分析

國際上對於古蹟保存的觀念,基本上依循著「雅典憲章」(1931)和「威 尼斯憲章」(1964)的規範,近年並在尊重各國地域和文化差異性的思考下,

開展了有關真實性(The Authenticity)的探討;其中以澳洲的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和奈良的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影響最為深遠。

本節以西方、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為對象,茲以古蹟修復觀念之轉變、

法令、研究及執行機制等面向解析,操作架構如【圖 1-1】所示。

對 象

西 方

日 本

【圖 1-1】 操作架構圖

一、西方之觀念與作法

歐洲古建築修繕的工作早於古羅馬時代便開啟先端,到了文藝復興時 期,教皇便在羅馬設立了文化紀念物(Mounments)總監,負責執行文化紀念 物保護之工作2。到了 19 世紀中葉,文化紀念物保護逐漸形成一門專業的科 學,也逐漸形成了法國派及英國派的保存修復理論。

1931 年的「雅典憲章」(The Athens Charter)第四至六項提出,在必要時 允許現代材料與技術來幫助古蹟之補強工作,在當時已提出非常正確的觀 念,也都成為日後重要修復憲章之參考典範。延續「雅典憲章」的精神,1964 年的「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在導言中提到「絕對有必要為完全 保存(preservation)和修復(restoration)古代建築物建立國際公認的原則與規範,每 個國家有義務根據自己的文化和傳統運用這些原則3,決議文共有十六條,第九

2 陳志華編譯,《保護文物建築和歷史地段的國際文獻》,博遠出版有限公司,P70。

3 傅朝卿翻譯,《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21。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影 響 施 工 品 質 之 因 素

觀 念

法 令

研 究

執 行 機 制

導出

古蹟修復操作程序與品管要項

3

條的修復(restoration)中便敘明修復過程之重要性及原則性,「修復的過程

乃是一項高度專門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保存和顯現該文化紀念物的美學和歷史價值,

而且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為基礎4,此外又提出在修復時,任 何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這種強調「真實性」(authenticity)的 基本態度,並且爲了達到其目的性應「經由研讀與研究實質證物可以讓這些歷史 場所與其構成物件,再次宣示他們的價值,並且重構與其本身文化自明性之聯繫。

5由此可見,古蹟修復過程中應藉由不斷的研判與論證來達成其追求真實性的 目的。

上述關於修復(restoration)載於第 9~13 條6,根據這些條文,可以 歸納為下列幾款國際普遍遵循的原則:

1.古蹟修復乃是一種對文化資產的干預。

2.古蹟修復的目的在「保護及再現古蹟的審美和歷史價值,使各時代的 遺存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而不是求風格上的統一」。

3.古蹟修復的方法應以「修復前、後均應對古蹟進行考古和歷史的研 究,並尊重原始資料和確鑿的文獻,不能帶有絲毫臆測」為要件。

4.古蹟修復的結果應使「所添加的部分與整體保持和諧一致,並與原來 的建築外觀有明顯的區別,以便能看出屬於當代的作為」「如傳統技術 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用現代結構和保護技術來加固,但應有充分的科 學根據,並經實驗證明為有效,且不會損傷建築的相關部分」。 1964 年「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會議中決議設立一個非 政府組織-「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簡稱 ICOMOS。最主要的 功能為藉由會員大會或相關重要會議,促進世界各國在保存、修復文化資產 及文化經營管理相關議題上的合作及交流,也發表了許多重要的憲章、宣言、

決議文等。其中較較具影響力的是 1994 年「奈良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文件中強調亞洲在地理、氣候、風土、材料上 之異於歐洲,造成文化及遺產之多樣性,也因此在文化遺產之保存上應尊重 當地之風土條件及歷史文化傳統,「文化資產之價值必須在其所屬之文化涵構

4 傅朝卿翻譯,《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24。

5 黃玉雨,《台灣古蹟修復施工紀錄之研究》,中原大學碩士論文, 2004,P2-2。

6 《 威尼斯憲章》第 9~13 條條文關於「修復」的條文詳參閱傅朝卿《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 議文、建議文》,2002。

4

中加以考量與評斷」7

1987 年 6 月 UNESCO 公布的「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守則,對文化資產 的干預(intervention),也就是古蹟修復,依部位及損壞程度的差異,提出 六大修復層級,如【表 1-1】所示:

【表 1-1】 古蹟修復層級表8

層級 說明

防止破壞(prevent deterioration) 透過長期性的檢查,從溫度、溼度、日照、蟲蟻、

災變、環境等的控制,防止古蹟的破壞。

現況保存(preservation) 對於具有歷史、文化與科學價值的部分,保存其 原有的相貌與特質。

加固(consolidation)

在維持結構體的整體性原則下,以可逆的黏合劑 或支撐材植入古蹟中,以確保其耐久性與結構的 完整性

修復(restoration) 在尊重原有材料、考古和歷史證據的情形下,再 現古蹟的概念與易明性。

複製(reproduction)

爲維護某部分古蹟的價值,防止環境的威脅造成 無可挽救的破壞,在原地複製替代品,將原物移 入新的環境之中,以確保其長久性的存在。

重建(reconstruction)

只有在災變或重大的國家利益受損等不可抗拒的 情形下,才允許重建。重建的前題仍應建立在精 確的文獻資料和歷史證據的基礎上。

另外在 1999 年由澳大利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所提出的

「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可說是自 1964 年「威尼斯憲章」後最 重要之保存憲章,也可以說是對於過去以歐洲為主體之思維及規範補足其不 足之處。憲章中認為「地方」(place)文化之自明性(identity)以及經驗

(experience)的「有形表現」是重要的9, 以古蹟修復而言,所謂有形表 現可能包括技術、材料、工匠等有關地方文化所涵構成之組構物(fabric), 此組構物是透過不斷的研判而形成,也就是真實性(authenticity)之呈現10

綜上,在國際大觀念的認同下,台灣對於古蹟修復的品質,關鍵在於應 建立符合地域特性的制度,指的是建立明確的操作程序與規範,亦即一個架 構清楚的作業程序,作為執行保存與再利用的基本工具。另在修復過程中對

7 傅朝卿翻譯,《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372~373。

8 資料來源: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

9 陳志華編譯,《保護文物建築和歷史地段的國際文獻》,博遠出版有限公司,P82~84。

10 傅朝卿翻譯,《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2002,

P164~165。

5

於「訊息」的解讀必須被充分尊重,將此觀念反映於修復過程上。

131.木村勉,《近代建築解體新書》,建築修復學會,1994,P52~56,

2.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修復解體清理之研究》,2004,P1~5。

6

1.施工初期階段:在進入解體調查前,必須紀錄之重點在於此時期 之建造物全貌攝影記錄,包括整體內部及外部型態、結構、各部 分之概要及日後判斷上所需注意之部分。

2.調查研究階段:在此時期因實施解體調查工程,因此必須就各部 位作詳細調查,其將其各部位之技法、工法、材料、等作一調查,

並以照片及圖面作輔助說明,另外就已解體之隱蔽部分作全面之 寸法、痕跡手法調查。

3.修復過程之紀錄:對於施工期間各部分修理之記錄,包括技術 者、實施工法、相對時間、空間位置、使用材料等以照片及圖面 作逐一紀錄。另一方面對於彩繪、瓦作、金物、銘刻等作其圖樣、

曲線精細記錄之拓摺本。

4.修復工程報告書之完成:於工程竣工後,將各部位調查結果、前 面所述之所有記錄,加上設計書圖、事務文書等大量資料作整理 編寫而成,直到工作報告書完成付梓,整個工程才算真正完成。

日本對古蹟(文化財)保存的技術,因已有近百年的保存修復經驗,其 操作方式在各層面已建立普遍的共識,於保存技術的保護上,特別在日本文 化財保護法第五章之三為「文化財保存技術的保護」,並以第八十三條之七~

十二各條,明定保存技術的定義及保護方式。基本上是以傳統技術為主,保 存的對象包括人或團體。

在平成九年(一九九七),由文化廳發佈「有關登錄有形文化財建造物修 護之設計監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明定受政府補助的各項修護工程,其設 計監造人員,應經文化廳認可。同時亦發佈「設計監理技術指導人員認可基 準」、「修護工程主任技術人員認可基準」及「修護設計監理相關技術指導團 體一覽表」等三份文件。由文件內容可瞭解日本對修護技術規範的要求,主 要藉受相當訓練與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團體)執行14

14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古蹟修復修復工法程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2003,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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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大陸之觀念與作法

國際上對於古蹟保存的觀念,基本上依循著「雅典憲章」和「威尼斯憲 章」的規範,近年並在尊重各國地域和文化差異性的思考下,開展了有關「真 實性」的探討,其中以澳洲的布拉憲章和奈良的真實性文件影響最為深遠。

現階段世界各國對於古蹟保存,在許多地區或國家已分別研訂適合當地 特性的規則,中國大陸亦於 2000 年 10 月研訂簡稱承德準則的「中國文物古 蹟保護準則」共 23 條,及 16 項「重要問題的闡述」,它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 規體系的框架下,對文物古蹟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 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蹟事務時的專業依據15,其內容對

現階段世界各國對於古蹟保存,在許多地區或國家已分別研訂適合當地 特性的規則,中國大陸亦於 2000 年 10 月研訂簡稱承德準則的「中國文物古 蹟保護準則」共 23 條,及 16 項「重要問題的闡述」,它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 規體系的框架下,對文物古蹟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 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蹟事務時的專業依據15,其內容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