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古雅典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法庭、修辭
第一節 古雅典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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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雅典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法庭、修辭
第一節、 古雅典法制環境
17一、概論
進入演說詞具體內容之前,必須先初步瞭解古雅典之政治、法律環境、修辭 學。首先關於政治及法律環境,雅典的特色是由隨機選出的公民擔當職務,並有 通常為一年的任期限制。公民大會(ἡ ἐκκλησία,assembly)約有 6000 位公民,
公民大會是最主要的政治決策機構,對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開放,無論貧窮人或有 閒暇的富人參與公民大會,皆可獲得些許報酬。500 人諮議會(Council of 500)
每年隨機選取成員,且每位成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諮議會向公民大會提供政治 資訊及建議。絕大部分官員為隨機產生,任期通常為一年,並監督行政及財政各 部門,其中最重要者為九人執政官(nine Archons)。諮議官員及幾乎所有這些官 員須經過首次考核(dokimasia)以及任後考核(euthynai)。任何公民皆得於這兩 輪考核挑戰某人是否具有擔任職位之資格。
重大法律案件由 200 至 500 人甚至更多的陪審員審理。案件先由九位執政官 進行初步行政審核,他們的角色絕不等同於今日的法官,僅按照形式規定審案,
實質審理案件者為陪審團。法律案件具有兩造當事人,由原告開始陳述,復由被 告陳述,某些案件論及科刑時有第二輪雙方陳述之機會。一篇完整的陳述通常就 包含敘事、論證、情感呼籲等以爭取陪審員支持。兩造意見並陳的案件流傳不多,
大多數古希臘演講詞僅餘一造說法。觀察演講詞時,除了事實呈現,亦須留意修 辭技巧。正式審理之前,通常歷經數次初步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s),以呈現
17 以下參照 S. C. Todd, Lysias(2000).頁 xix 至 xx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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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公共或私人仲裁(arbitration)有時也被允許。初步聽證讓兩造知悉彼此 觀點,故能預先將對造可能論點之回應納入己方演講詞。除了本人親自出庭,有 時亦得由家人或朋友代理出庭,通常係當事人有女性、奴隸或亡者之情形。
正式審理時,兩造陳述時間受到限制,以確保雙方意見被公平地聆聽。所有 案件皆於一日內審理完畢。200 位或更多的陪審員在位於市場(Agora)的大眾 法庭(popular courts)審理案件。殺人案以及特定宗教案件則於戰神山議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Areopagus)或其他特殊法庭審理。戰神山議事會由前執政官
(Archons)組成,多數時候為 150 至 200 位成員,其位於靠近衛城(the Acropolis)
之戰神山。一般案件的陪審員由每一年登記的公民隨機選出。陪審員可領微薄薪 水。兩造陳述完畢,陪審員不經任何正式討論,立即投票,獲得多數陪審員支持 者勝出。兩造得分相同則由被告勝出。某些案件陪審員的決定並不包含處罰方式,
故須針對處罰方式再投票一次,其處罰方式從兩造提出之建議方案擇一。儘管無 法從投票結果直接得知演說詞哪一部分說服陪審員,但演說撰寫家會觀察陪審員 的喜好而調整演說內容,因此演說詞中反覆提及之論述,應為演說撰寫家所設想 的審判焦點。
雅典第一部成文法由 Draco(ca. 620)及 Solon(ca. 590)頒布,從此定期頒 布新法令。公元前五世紀末出現頒布新法之程序,立法者團體負責確認新法不與 既存法律衝突。儘管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等哲學家對立法提出理論性建議,卻未 影響實際立法程序。成文法通常使用常民語言而非精確的法律定義。當事人可能 須強調己方主張為陪審員所肯認、或符合立法意旨,惟這些宣稱不應被視為權威 性詮釋。
最主要的法律程序是私人訴訟之 dike(suit),受損害之一造(或被謀殺者的 親戚)提起訴訟。若受損害者為奴隸,則由其主人提起訴訟;女性受害人由其男 性親戚提起訴訟。dike 案件之兩造皆為私人,儘管爭執內容幾乎無可避免涉及公 共面向。另一個主要法律程序為 graphe(writing, indictment),也就是任何公民
(即使非案件當事人)皆得提起之公共訴訟。此程序由 Solon 創設,原意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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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那些受害者無法親自提起訴訟之案件,例如受害者被賣為奴隸者。graphe 之類型涵蓋許多公共案件及部分私人犯罪(例如涉及高傲自大的 hubris)。雅典 並未發展出今日之公訴檢察官制度,須仰賴私人提起公共訴訟,其預設每個人會 監控其政治敵人之舉止,一旦敵人犯罪即提起公共訴訟,以打擊敵人或為自己政 治生涯鋪路,因此形成互相監視之政治社群。graphe 案件也擴及其他專業化的訴 訟類型,如 eisangelia(impeachment)用於叛國罪、apagoge(summary arrest)
則是某人得逕行逮捕一名涉及特定犯罪(如惡行罪 kakourgos,evil-doer)之犯人、
或令現行犯當場被逮捕之簡易程序。
公元前五世紀末公共訴訟制度被「濫行起訴者」(sykophantai)濫用,他們 刻意提起虛假的公共訴訟,以獲得與被告和解或罰金之一部分。濫行起訴於雅典 是一種犯罪,倘若原告敗訴或原告未獲得陪審員五分之一投票支持,則原告必須 支付 1000 drachmas 之罰金。此顯示雅典之訴訟盛行、甚至層出不窮之濫訴現象。
柏拉圖(427-347)大力抨擊雅典之政治制度及文化。在他眼中,民主造成暴民 凌駕有知識教養的少數菁英,其本質之不穩定將導致衰敗;法律制度則是奠基於 反覆無常且無關真理及正義的「修辭技巧」。惟雅典民眾並不如哲學家般設想法 律應追求客觀抽象的正義、及達成城邦最高善,他們更偏好由一般民眾聽審且能 迅速便宜進行訴訟。儘管雅典歷經戰爭及兩次短暫政變,其法律制度仍相對穩定 地延續近兩百年(公元前 508-320)。雅典民主並非因內部衝突而終結,而是結束 於外部馬其頓之菲利浦及亞歷山大手中。儘管柏拉圖等哲學家可能不同意,但雅 典民眾應會肯認訴訟制度是雅典民主之標誌及其維繫文化之重要存在。
二、古雅典與現代美國法律制度之整體比較
透過兩者之比較,可快速瞭解古雅典法律系統之特色。Robert Wallace 認為,
現代美國法律制度及古雅典之差異,在於前者認為法律是個人對抗國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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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歷經十七世紀以來自由主義發展的傳統;後者則認為法律是雅典民主對抗寡頭 份子之武器,但古雅典從未將「個人」置於「城邦」之上,反而強調法律是保障 城邦穩定之利器。亞里斯多德《政治學》第 1337a27 至 30 提及「公民中沒有任 何一人須認為他僅屬於他自己,而應認定每個人都屬於城邦‧‧‧照顧每一部分 就會自然地照顧整體」、《政治學》第 1253a18 至 29 提及「城邦優先於家庭及我 們當中的任何個人。因為整體必須優先於部分。」雅典法庭演講詞常見當事人強 調訴訟所涉及法律爭議以外的因素,例如當事人對城邦的貢獻或當事人性格等,
反映雅典陪審團審酌之對象不僅是如何適用法律,更及於當事人對「城邦整體」
之影響。18
雅典陪審員每年由 3 萬名年過 30 歲之男性公民選出 6 千名,由其擔任 10 個法庭的陪審員。每個案件參與聽審者達上百位。每個案件審理期間不超過 1 日,其中私人案件審理期間更為短暫。雅典人質疑「法律專家」,更偏好由「無 經驗的法律素人」聽審。現代美國的法律制度儘管亦存在陪審團,但同時有專業 法官決定法律議題並提出相關法條,再由陪審團適用具體案件事實至抽象法律規 範上,並決定被告有罪與否。然而古雅典的每一位聽審員都身兼上述「法官」與
「陪審員」雙重身分,並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來決斷。因此雅典法律每天都根據 常民對具體案件之個人理解而被重新詮釋。雅典人認為這樣始能防止法律被少數 人壟斷,因此須使權勢者、富人,及常民接近法律之機會均等。雅典法律對於犯 罪行為之定義常極為開放模糊,例如「不虔誠」、「遊手好閒」等,須仰賴陪審員 積極詮釋其意義。19甚至,法庭演說者常常強調自己對於公共演說不熟悉、對法 律無知,以避免被懷疑是「浮濫提起公共訴訟」(sykophantia)。因此法庭演說使 用常民語言,而非菁英專屬之艱澀術語。20
18 以上參照 Robert W. Wallce, Law and Rhetoric: Community Justice in Athenian Courts, in A COMPANION TO THE CLASSICAL GREEK WORLD 416-431 (Konrad H. Kinzl eds., 2010). 頁 419-421。
19 以上參照 Robert W. Wallce, Law and Rhetoric: Community Justice in Athenian Courts. 頁 421-422。
20 參照 Adriaan Lanni, Law and Justice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 (2006). 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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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法律程序中,幾乎每階段都倚賴公民主動提起。雅典沒有警察來維持公 共秩序或調查犯罪。21各個當事人被允許陳述的時間是一樣的。雅典法庭演說通 常一氣呵成,僅在呈現證據時中斷。即使演說者提及與本案無關之材料,相關官 員不會打斷演說、也不會指示陪審員任何法律資訊。法律被銘刻在大石板,並陳 列於各個公共區域。當事人必須自己找出與案件相關之法條。陪審團或民眾可以 詰問演說家對法律的詮釋,當事人亦可從陪審團對其演說的即時反應,窺探陪審 團可能偏好的法律詮釋。除此之外,客觀上幾乎不存在預先防免當事人恣意詮釋 法律的機制。22掌管法律程序的官員沒有義務主動闡明相關法律,某些演說詞甚 至從未引用任何一條法律。23訴訟結果繫於陪審團投票之簡單多數決。判決無需 敘明理由,且不得上訴。雅典較少採用監禁作為刑罰,公共訴訟中更普遍的刑罰 為:罰金、褫奪公民權、流放、死刑。主要執行死刑之方式是令被告服毒藥(hemlock)
或綁在刑架上之肢刑(ἀποτυμπανίζω,此見於第 13 篇演說詞)。倘若陪審團認為 被告有罪,但原告建議之刑罰過於嚴酷,可能傾向釋放被告。24掌管刑罰執行之 官員為「十一人」。25
二、古雅典修辭學變遷
(一)公元前四世紀之雅典修辭學概況
根據 Michael Gagarin 對於 The Oratory of Classical Greece 系列譯作撰寫之總
根據 Michael Gagarin 對於 The Oratory of Classical Greece 系列譯作撰寫之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