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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結論
第一節、雅典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法庭、修辭
古雅典民主歷經長期發展,至公元前五世紀至四世紀,雅典最高權力已掌握 於人民(demos)手中。其制度類似「直接民主」,成年男性公民得參與政治事 務、以抽籤隨機輪流任公職、參與立法、擔任法庭陪審員等。這些機制是為了避 免權力集中於少數人手中,以確保每位公民具有公平參政之機會。人民大會定期 立法,法律是確保民主政制穩定之工具,法庭則是貫徹人民意志之場所。與現代 法律系統強調「個人權利」不同,在古雅典,城邦優先於個人,且城邦亦優先於 法律。因此雅典法律系統存在許多異於現代法律系之機制,例如「簡易審判程序」
及「簡易執行程序」,其用以迅速處決被告,甚至可不經法院,直接由被害者(或 其家屬)行刑、或由官員、諮議會等機構直接裁決而執行。
雅典不存在公訴檢察官制度,當事人須自行承擔證據蒐集、起訴、辯護等職 責。古立法家 Solon 改革,允許「案件當事人以外之所有公民」提起「公共訴訟」
(graphe)。惟公共訴訟不完全等於現代法律之「公法」,相對地,「私人訴訟」(dike)
亦不等同「私法」,例如 dike 包含特定類型之殺人罪。相較之下,「公共訴訟」
通常關乎城邦整體利益,當事人被允許更長的陳述時間,演說常訴諸針對公共訴 訟之「慣用套語」,例如「應懲罰」、「復仇」、「提供教育典範」等;「私人訴訟」
通常關乎「私人間利益衡平」,如繼承案件,其「慣用套語」諸如「賠償」等。
通常私人訴訟之演說者,不會訴諸公共訴訟之慣用套語,以免引起陪審團不滿或 質疑。法庭中,即使當事人不針對法律加以爭執,亦不存在超然之機制介入導正。
陪審團由不具法學專業之尋常公民組成、陪審團不詰問當事人、不進行內部討論,
不要求當事人依據證據法則等進行陳述,雙方當事人陳述完後,陪審團旋即進行 投票,採簡單多數決決定勝方,其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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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法庭演說詞可見「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然而雅典法庭不存 在客觀檢驗法律意義之公正機構、無判決先例(precedent),亦無穩定一貫之法 律解釋。換言之,古雅典與古羅馬不同,前者缺乏「作為一門獨立專業的法學」, 背後亦有「避免法律解釋權被專業法學家或法官壟斷」而「減少公民接近法律之 機會」之用意。有時演說者會避免展現專業之法學素養,以免引起素人出身之陪 審團不滿,而獲得不利判決。陪審團衡量之因素,包含「法律理由」及「超法理 理由」,後者諸如當事人之家世背景、性格、聲譽、對公共事務之貢獻或犯罪紀 錄等,顯示「法律」並非陪審團考量之惟一重點,因此常使訴訟成為攻擊政治敵 人之工具。有的法庭演說詞甚至從未援引任何一條法律,即使援引法律者,因為 多數雅典法律缺乏「法律要件之精確客觀定義」,當事人自由詮釋之空間極大,
故「法律本身」絕非陪審團予以考量之最重要因素。
第二節、Lysias 與第 13 篇演說詞內容概述
因應法庭演說之需求,「注重說服之修辭學」之發展至公元前五世紀後方興 未艾,湧現大量修辭學教師、教材、學校等,其中 Lysias 為著名修辭家之一。他 本人及家族受三十僭主迫害,當民主派重新掌權時,Lysias 撰寫數篇法庭演說詞 以控訴三十僭主及其黨羽,第 13 篇演說詞屬於其一,其內容係關於三十僭主掌 權期間涉及之司法謀殺案:Agoratus 被三十僭主利用,對民主派人士進行告密、
控訴,並導致他們被判死刑。根據雅典修辭學教材對法庭演說詞之「範式」分類,
本文將第 13 篇演說詞分為「前言」(prooimion)、「敘事」(diegesis)、「證據」(pistis)、
「結論」(epilogos)等階段進行翻譯及討論。
本案始於「時代背景」之描述,彼時雅典之外患有交相進逼的斯巴達,內憂 則有 Theramenes 等密謀對付民主之人士。他們設計法庭處死 Cleophon 等民主派 人士。三十僭主掌權前,諮議會已被控制。該諮議會派人前往 Piraeus 逮捕 Agor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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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Agoratus 竟然拒絕「善意擔保者」的建議,拒絕與他們一齊逃走,願意返 回雅典,顯見其早與諮議會人士共謀。Agoratus 回到雅典後,開始在諮議會及人 民大會告密,他為了獲得豐厚報酬,不惜害死諸多為民主奮鬥之無辜人士。三十 僭主掌權後設計公開投票,以判其所欲之人死刑,而 Agoratus 是唯一從諮議會 審判中生還者,可見其與寡頭派密謀。
Lysias 細緻描述 Dionysodorus 臨終交代妻子應令兒子向 Agoratus 復仇之場景,
及許多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之悲慘境地。與被告對比的寧死不屈典範,有 Xenophon、Aristophanes 等,他們尚有自主選擇之空間,則 Agoratus 亦然,非如 其宣稱般全然受迫,然而 Agoratus 選擇背叛城邦,因此須被究責;相較之下,
與 Agoratus 類似之 Menestratus 被判死,那麼 Agoratus 也應被判死。Lysias 復將 Agoratus 告密與雅典內憂外患連結,故 Agoratus 為一切罪惡之源頭。
Agoratus 出身犯罪者輩出的奴隸家族,他自己曾被判誹謗罪成立,有通姦紀 錄,不具備公民資格的他,卻屢次參與政治及法庭審判。儘管他宣稱殺死寡頭領 袖 Phrynichus 而獲得公民權,係出於欺騙。因為三十僭主怎可能不究其責任?除 非 Agoratus 未殺死 Phrynichus 卻說謊,或是他賄賂三十僭主而免責。Agoratus 在 Phyle 島險些被憤怒的民主派當場殺死,是將軍 Anytus 阻止群眾,他才得以 苟活。他在 Phyle 島時,受眾人厭惡而沒有朋友;儘管 Agoratus 偷偷跟隨民主派 列隊返回雅典,最後被 Aesimus 發現,並喝斥作為殺人犯的他滾開。以上顯示人 格卑劣的 Agoratus 多麼受人厭惡。
晚至演說詞末四分之三,始討論法律議題:(1)本案不具有期間限制。(2)
「十一人支持原告在起訴狀加入ἐπ᾽ αὐτοφώρῳ 用語」。(3)「被告顯然殺人」。(4)
「403 年特赦協議不適用於屬於城市派的 Agoratus 與屬於 Piraeus 派的民主人士 間」。最後在「結語」呼應「序言」,呼籲陪審團,作為無辜死去者之朋友,應代 表死者及城邦對 Agoratus 復仇,並作出與三十僭主相反之決定,切勿縱放 Agoratus,始符合人法及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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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第 13 篇演說詞之修辭技巧及事實建構問題
Lysias 善用之修辭有:「對比修辭」、「假設手法」、「夾敘夾議」、「鮮明生動 的場景」、「效果壯大」(amplify)、「以想像建構敘事」、「藉人物之口道出 Lysias 意思」、「以主觀情緒動詞(如看見、希望、考慮)添入敘事,以置入 Lysias 主觀 想法」、「呼求格之運用」等。又,本演說詞屬於「公共訴訟」,故時常運用「被 告損害公共利益」、「應懲罰被告」、「復仇」等「公共訴訟之慣用套語」。Lysias 注重演說詞之結構形式、將論證置於敘事中、並透過想像建構敘事等。Lysias 對 關鍵論證經常欠缺人證或物證,顯示他不十分重視「建構之敘事」能否反映「可 驗證之事實」。例如 Lysias 亟欲「塑造 Agoratus 自願殺人」形象,其中仰賴大量 推測,缺乏直接證據。在對原告不利之法律論點(如特赦協議),Lysias 強調重 點仍是「訴訟之實際議題」,即 Agoratus 告密而導致有人死亡,以將焦點導向其 有利之方向。
學者質疑 Lysias 之敘事與史實不符,例如(1)405/4 年間之諮議會,無法預 見往後 404 年之事態發展、亦無法預知自己在之後的寡頭政權下將親自審理案件;
三十僭主時期之諮議會,並未如此聽命於三十僭主,其決策仍是為人民之利益;
當時人民對諮議會之評價不差,未將他們與「暴君統治」歸為一群。(2)Agoratus 對於未與擔保者一齊逃離雅典,可提出各種可信理由,況且這批擔保者很多屬於 民主派,可能是為自己利益須逃離雅典。同理,Agoraus 離開 Munychia 聖壇,
亦可提出其他可信理由。(3)Agoratu 受諮議會頒布的豁免法令保護、未與其他 人一同受審,即使他從諮議會審判中倖免,亦不代表與寡頭份子共謀。(4)當時 人民對 Cleophon 之評價與 Lysias 之敘事不同,因為 Cleophon 不贊成與斯巴達之 和平協議,形同延長磋商並造成人民痛苦。(5)無足夠證據顯示有「寡頭份子長 期之反叛計畫」。(6)雅典基本上不允許奴隸獨自出庭,從 Agoratus 得以擔任被 告及參與公共事務,顯見其已取得公民權。(7)Lysias 稱 Agoratus 未被記載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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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Phrynichus 之有功者」石像,然而參照材料 Meiggs and Lewis GHI 85, PP. 261-3,
似與 Lysias 之敘述不合。以上顯示 Lysias 為建構一貫之敘事、追求修辭效果,
常扭曲事實,讀者應特別留意。
第四節、Lysias 對「超法律理由」與「法律理由」之論證
儘管第 13 篇演說詞在事實層面存有諸多疑點,筆者仍肯認從原告角度而言,
第 13 篇演說詞仍是一篇理路一貫且打動人心的故事。Lysias 復運用「非法律理 由」或「藝術證據」,攻擊被告之出身、性格、過往紀錄等,例如反覆抨擊 Agoratus 為奴隸且瞞騙成性,倘若成功說服陪審團對造慣於欺騙,可能達成陪審團對被告 抗辯皆加以懷疑之效果。Lysias 在演說詞中對法律之處理方式,可見其並未援引 至關重要之「殺人法」之內容,反而在[69]及[91]提及無關宏旨之法律,且 未引述法條內容。顯示演說家對「法律」之論證效果,其認知與現代社會不同。
「法律」在 Lysias 的演說詞具有下列特色:(1)其論述次序後於「敘事」及「抨 擊對造性格」之段落。(2)超法律理由之篇幅,遠大於法律理由。或許作為「非 藝術證據」之法律與誓言,對 Lysias 而言,其地位可能不如作為「藝術證據」之
「整體敘事」。從 Aeschines 與 Demosthenes 之案例,亦可見引用大量法律者不一 定占優勢,須綜合考量兩造之修辭技巧及說服魅力,始符合雅典陪審團關注之焦 點,並反映雅典對待法律之態度異於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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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本案之法律理由評析
一、被告對「期間限制」之抗辯,可能不如原告所述如此單純
Lysias 在[83]節指出「殺人罪」沒有追訴期間之限制,因此即使起訴距離 Agoratus 告密事件,已經過相當長之期間,並不妨礙起訴。學者認為 Agoratus 應會訴諸「起訴罹於特定時效之犯罪類型」,例如告密(sycophantias)。因此被 告對此之抗辯,可能並非完全無理由。
二、「簡易逮捕程序」(apagoge)之適用問題
學者指出,簡易逮捕程序原初係針對「惡行罪」(kakourgon),其規範對象
學者指出,簡易逮捕程序原初係針對「惡行罪」(kakourgon),其規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