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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政策法規推動困境

日本在 1995 年阪神震災後訂頒「耐震改修促進法」,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 及補強採積極之作為,日本就私有既有建築物而言區分成住宅、特定建築物、其他在 防災上被列為重要的公共建築物等三類,對於上述之特定建築物及其他在防災上被列 為重要的公共建築物,在臺灣係指如第五章所述地震救災及避難路線及具一定規模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這三大部分在日本進行耐震提升之過程是有差別待遇的,對於住 宅非屬特定建築物範圍亦非避難沿道建築物時,採宣導鼓勵,對於其他兩者則採強制 作為並訂有罰則,並搭配一定程度之補助及獎勵措施。所以日本一般住宅雖不強制進 行耐震提升,但仍涵蓋在日本全國耐震提升促進之進程內,主要為日本可依建築基準 法(如等同臺灣之建築法)對於有耐震疑慮者可進行勸告與命令(必要時可令其停止使 用),臺灣之建築法無如是機制。

另舊金山市地處美國西岸之強震帶,於 2011 年推出 CAPSS 計畫,其係以市場的 力量促使鼓勵結構補強,其係採三個步驟,以降低私有建築物面對地震之風險。步驟 一: 促進建築物耐震性能之市場價值。步驟二: 規定房屋在出售時或限期應提供耐震 評估證明。步驟三: 要求限期進行耐震補強。舊金山市預計從 2012 至 2042 年共 30 年來完成 CAPSS 計畫。

臺灣曾於民國 96 年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簡稱促進條 例草案)』,當時規劃以強制作為,對於民國 86 年五月以前興建的飯店、百貨公司、大 廈及公寓等建物進行耐震評估及補強,期能全面推動減震防災的政策,但可能未考慮 如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須搭配相關法令等配套及補助與獎勵措施,以致遲遲未通 過立法程序,至今尚無可對私有建築物強制規定之法源。對於合法私有建築物之強制 性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部分應以法律定之,並須與相關法令整合,才能達成既有 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目標,以落實減震防災政策。

前述第五章對於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策略探討,可能遭遇的困難,主要

依照立法程序,只有政府機關和立法委員可以提出法律案。政府提案係依憲法規 定,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案,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就其所掌事項,也可向立法 院提出法律案。立法委員有 15 人以上的連署,可以提出法律案;各黨團也得以黨團名 義提案。立法院議事,除了法律案和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之外,其餘議案只要經 過二讀會議決。法律案經提出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一讀)後,就可以交付有關委 員會審查。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進行二、三讀。完成三讀程序之法律案,由立法院 咨請總統公布。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了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 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也就是所謂「屆期不續審」。

立法院主要的任務就在法律的制定或修正,舉例來說,以上屆第 7 屆在第 1 至第 8 會期(包括臨時會)所通過 860 個議案中,法律案有 683 案(79%),由此可見 制定法律是立法院的主要職權與功能。但法案之立法往往非一蹴可及,若非屬社會重 大或人民所關心之議案,往往須數載才能通過法案,而立法院之議事效率亦常常為國 人所詬病,而此為政策法規推動可能遭遇之首要困難。

貳、補助金額來源

如第五章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經費規劃中所述,國內財政外在因素因面臨 101 年度歐債危機,內在因素因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延續性計畫,與政府應負 擔勞健保等社福經費,歲出因而大幅增加,致財政赤字未見好轉。在國內財政困難的 窘境下,為有效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工作,實施耐震評估補強經費補助,其預算 編列來源實為不易。

反觀同處地震帶的日本,估算該債務約為臺灣的 10 餘倍。但其仍以防範於未然先 進之思維,由國家、地方編列預算,分別於耐震診斷(大原則為國家補助 1/3,地方至 少補助 1/3)及補強階段(大原則為國家補助 7.6%、地方至少補助 7.6%)予以補助,其餘 由民眾負擔。雖然日本於執行時,不管補助多少,建築物所有權人多會指責政府的補 助支援不足。

這在目前規劃推動的臺灣將來也會面對同樣之指責,但政府之補助應多少才適

宜,這牽涉到政府之財政支應能力以及需補助之對象數量有關,由關係者問卷調查亦 認為應補助是共識且必要,補助可提高民眾誘因。經費補助規劃詳第五章參既有建築 物耐震評估補強經費規劃。

參、獎勵機制推動

除上所說對於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於評估及補強階段可分別提供補助外,亦 可效法日本標示耐震標章(既有建築物已完成耐震評估補強者,可於建築物外觀或所有 權狀標示相關標章)。

另對於以耐震提升為目標之建築物,經耐震詳評確認其耐震能力低於一定標準 時,考量若以補強無法達成經濟效益,若轉為重建時,可容許住戶選擇都更,並輔以 容積獎勵,鼓勵重建,增益其都更之利基,也是可考量之策略,但都更推進速度緩慢,

常只限在房地利差之地區。相關獎勵機制仍須由法規之制訂來推動。獎勵機制規劃詳 第五章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獎勵規劃。

第二節 關係者配合意願阻礙

研究團隊於 103 年 8 月至 921 地震受損嚴重的臺中市太平區廣三名人山水及南投 縣埔里鎮家天下社區進行關係者之問卷調查,2 個社區皆參與過築巢專案,前者完成 補強設計,後者完成補強施工。期藉由住戶於 921 地震相關經驗,以提供推動既有建 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之參考。此次問卷調查中,關係者提出對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 補強造成之阻礙有:

壹、宣導經費來源

政府於民國 89 年 6 月 16 日頒布「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並於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提出「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但該 2 社區 參與問卷調查之關係者皆不知有相關之政策。

民眾一般僅關心與自己相關之公共事務,政務宣導一般透過電視等傳播廣告,但 對民眾之吸引力亦漸漸減少,而且也須較高之預算、經費。由前節之貳補助金來源困 難之政府財政捉襟見拙,對於相關政令宣導經費亦予以樽節開支。建議政府於推動此

提高此議題之討論曝光度,此方式不僅可降低宣導費用,亦可以達政策推動之目的。

貳、關係者評估補強意願提升

此次關係者之問卷調查,民眾亦關心補強過程中相關補助及獎勵機制等自身權益 問題,如之前臺北市所推動之老屋拉皮,結果不影響民眾且對民眾有利(外觀變佳,房 價增值),則阻力小、成功率高,而民眾對於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意願不高,可能有 下列幾種狀況:

1. 擔心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後使用空間之減少。

2. 自認已經如 921 等地震考驗,不須進行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

3. 對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缺乏信心。

4. 無相關補助及獎勵措施等誘因,造成意願低落。

上述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意願不高之情況,可配合補助、獎勵、宣傳及教育等 方式消弭

參、公寓大樓意見整合

事實上任何公眾事務事情都有正反兩面的意見,而對於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之 看法亦有正反兩派的意見,要達到多數決,其困難度頗高。其中亦有游離派,確定房 子要施工發包時,才會參與;亦有些人是反對到底或另有其他因素。公寓大樓對此評 估補強之議題,除有賴熱心民眾參與外,亦須相關政策與法令配合,才能達成既有建 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