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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地震築巢專案實施成果概述

第三章 我國實施耐震補強評估制度、課題及績效檢討分析

第二節 921 地震築巢專案實施成果概述

壹、臺灣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實施現況

經由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可查得臺灣各 單位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實施現況(表 3.1),表中建築物是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 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列管之建築物,係指未依民國 86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 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建造之重要公有建築物。

 臺灣到目前總列管之公有建築物計有 25580 件,已完成耐震初步評估達 24713 件,完成比率達 96.6%,成效頗為可觀(表 3.2)。

列管必須進行耐震詳細評估者計有 12778 件,已完成耐震詳細評估達 9762 件,完 成比率達 76.4%,成效可觀(表 3.2)。

列管必須進行耐震補強者計有 7000 件,已完成耐震補強者達 3124 件,完成比率 達 44.6% ,仍在持續推進中(表 3.2)。

 前列統計是含全國重要公有建築物,其中校舍部分是由國家地震中心專案辦理,其 成效由專案管控,以下為校舍外及校舍其他公有建築物推動狀況。

 臺灣到目前總列管之校舍建築物(以教育部列管建築為代表)計有 16125 件,已完 成耐震初步評估達 15557 件,完成比率達 96.5%,成效頗為可觀(表 3.2)。

列管必須進行耐震詳細評估者計有 8317 件,已完成耐震詳細評估達 6442 件,完 成比率達 77.5%,成效可觀(表 3.2)。

列管必須進行耐震補強者計有 4803 件,已完成耐震補強者達 2725 件,完成比率 達 56.7% 已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表 3.2)。

 臺灣到目前總列管之校舍以外公有建築物計有 9455 件,已完成耐震初步評估達 9156 件,完成比率達 96.8%,成效頗為可觀(表 3.2)。

列管必須進行耐震詳細評估者計有 4461 件,已完成耐震詳細評估達 3320 件,完

列管必須進行耐震補強者計有 2197 件,已完成耐震補強者達 399 件,完成比率

單位 總列

單位 初評 詳評 詳評 (拆除)

施工中 動日期 臺中市政府 247 239 159 145 127 0 15 7 0 102.1.23 臺南市政府 433 430 327 251 208 41 12 10 7 102.2.18 高雄市政府 347 340 200 161 124 8 14 9 1 102.4.18 桃園縣政府 200 147 45 42 30 12 6 3 0 102.2.1 新竹市政府 112 112 39 37 30 2 1 0 1 102.2.4 新竹縣政府 216 216 106 92 68 3 10 7 0 102.1.29 苗栗縣政府 227 225 126 55 46 0 0 0 0 102.1.31 彰化縣政府 237 237 204 138 112 3 6 5 0 102.1.30 南投縣政府 264 264 178 74 65 0 1 0 0 102.1.24 雲林縣政府 386 277 179 43 35 3 0 0 0 102.3.13 嘉義市政府 38 38 18 12 9 3 0 0 0 101.12.24 嘉義縣政府 182 182 124 111 89 3 9 7 0 102.3.18 屏東縣政府 350 350 206 137 101 4 27 19 0 102.3.18 宜蘭縣政府 276 276 118 118 63 18 15 15 7 102.3.27 花蓮縣政府 262 262 80 80 61 1 1 1 0 99.4.2 臺東縣政府 148 134 47 47 28 0 2 0 0 99.3.23 連江縣政府 37 37 10 10 6 0 0 0 0 102.3.18 金門縣政府 55 55 8 5 3 0 0 0 0 100.2.10 澎湖縣政府 105 105 62 29 20 2 3 3 0 102.1.31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

表 3-2 臺灣各單位列管公有建築物耐震詳評及補強進行現況完成比例

單位 臺灣列管

全部公有建物 教育部

臺灣列管 公有建物 (不含教育部)

縣市政府 經濟部 +交通部

已完成初評

/列管比例 96.6% 96.4% 96.8% 96.2% 96.9%

已完成詳評

/列管詳評比例 76.4% 77.5% 74.4% 70.2% 83.7%

已補強

/須補強比例 44.6% 56.7% 18.2% 13.5% 45.7%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 貳、臺灣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

臺灣目前對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最具成效為 921 地震後之築巢專案,,對於該 專案對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之實施特色、成果、經驗及檢討分述如后。

921 震災受損的建物中,部份損壞情形並不嚴重,只要經過適當的修繕補強後,

即可恢復應有的承載能力,特別在當前補強材料與技術都已大幅增進之下,更可藉由 適當的補強設計與施工,來提高建物的耐震能力到新修訂的法規要求,如此一來,不 僅能符合災後重建資源有效利用的要求,更可減少國家整體資源的耗損。

就受災住戶而言,其在承受 921 大地震中建物施工品質不良而屋損的驚嚇之後,

對於以修繕補強方式重整家園確有難以克服的心理障礙,加上彼等對於受損住宅到底 是採取補強或拆除,缺乏足夠的專業判斷能力,導致各大樓管理委員會多陷入補強加 固或拆除重建的爭議,造成住戶分崩離析,受損大樓復建機會日益渺茫。

財團法人 921 震災重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為協助 921 地震後受損之住宅重 建,集合式住宅的補強加固設計與分析所需專業技術層次頗高,其困難度與工作量均 高於新設計,並非一般工程人員所能擔負,故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以下簡稱 營建院)執行「築巢專案-協助受損集合式住宅執行修繕補強計畫書」(以下簡稱本專

(ㄧ) 為這些社區進行義診,即一系列的檢驗、分析。本階段在對大樓進行檢測、

診斷、評估修繕補強之可行性與修復經費概算,供受損大樓住戶召開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大會,執行社區修繕或重建的依據,所需作業時間為 1.5 個月。

(二) 並據以開出診斷書,即補強設計圖說與工程預算書。本階段依據第一階段工 作成果,經診斷可修繕補強時,在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均超 過二分之一的同意下,提供修繕補強所需之細部設計圖與工程預算書,供作 社區修復補強工程發包之依據,所需作業時間為 2 個月。

(三) 該診斷書供作修復補強工程發包施工之依據,這些補強施工即為建築物提昇 耐震能力或復原的救命藥劑。對於施工階段之工程經費,繼續由基金會與重 建會共同編列預算補助社區,補助額度為「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的 營建管理、監工及工程經費」的百分之七十。在取得修繕補強工程之設計圖 及工程預算書後,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均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進行修繕補強工程,並自籌工程款為工程總費用之 30%的一半時,依內政 部頒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921 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 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相關申請文件,經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社區即可前述作業要點程序辦理工程發包,此階 段之施工工期平均約需 6 個月。其中必要性公共設施補助項目主要包含共用 結構項目及依法所應設置之公共空間與公用設備,分述如下:

1. 共用結構項目:

(1) 結構系統(建築法第八條所稱之主要結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所稱不得為約定專用之共用之部分)之修復補強工程經費(含基礎、

柱、梁、版、剪力牆、外牆、隔戶牆)。

(2) 因執行前款之修復補強工作而需先予以拆除再復舊之專(私)有區域 設備與設施之復舊修復工程經費。

2. 依法所應設置之公共空間與公用設備,因 921 地震而受損之下列項目:

(1) 公共空間:含騎樓、樓梯間、中庭、開放空間、避難室、配電室、

化糞池、污水槽、貯水槽、屋頂、機房、停車場等。

(2) 公用設備:因前述共用結構及公共空間修復補強所需連帶修復之電 梯、瓦斯管線、水電管線、電話管線等公共管線,及污水處理設備。

基金會為協助受損集合住宅完成修繕補強工作,提供下列各項經費之援助。

(ㄧ) 全額補助承辦之專業單位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之工作經費(即第一、二階段工 作:含分析、檢驗及設計等),平均每個社區約 230 萬元。

(二) 補助參與築巢專案之集合住宅,協調社區住戶及推展本項工作所需行政業務 費,期使熱心參與之管委會委員負擔降低。

1. 戶數少於 100 者:補助 15 萬元。

2. 戶數 100 至 200(不含)者:補助 20 萬元。

3. 戶數 200 以上者:補助 25 萬元。

(三) 補助修繕補強工程總經費(含監造與營建管理)之 21%,估計每一社區平均工 程經費約 2500 萬元,基金會補助其中之 21%,估計每社區約補助 525 萬元。

(四) 修繕補強工程發包作業之行政業務費補助,每個社區補助 5 萬 元 。 一、實施特色–確保設計品質之機制

營建院為確保築巢專案之設計品質,採四道關卡把關:

(ㄧ)公開遴選專業單位機制

經由營建院網站定期公告社區申請案件,並主動發函通知各土木、結構 技師公會、工程顧問協會轉知其會員,以公開遴選專業單位。有意參選之專 業單位依公告事項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實際損壞狀況,提報各項檢測需求、

工作項目與內容製作工作計畫書,送交營建院辦理遴選。

營建院召集遴選委員(由臺灣大學、臺灣科技大學、中興大學、暨南大學 等土木系或營建系教授共十二名組成,委員名冊亦已事先公佈於本院網站中) 五人辦理遴選,除審查專業單位所提報工作內容及檢測項目之合理性外,並 由專業單位之簡報答詢中確認專業單位之技術能力、補強方式與技術構想是 否符合法規需求與技術、學理之需求。符合推薦資格者則由具專業與學術之 機構進行前述資格審查;另為協助社區早日完成修復補強之心願,接受集合 住宅管理委員會推荐原簽約或協助鑑定之專業單位,惟為確保補強設計品 質,該推荐之專業單位須經營建院委託之審查單位,審定擬承辦之專業單位 是否具有辦理本案之專業能力,經初審合格,始得成為協助社區之簽約單位。

(三)安全把關的第二道關卡-專業土木或結構技師:

獲選優勝之專業單位,其主持技師應具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若有需要 時,另需邀請建築師、大地技師共同參與)資格,並具各申請社區同樣樓高之 結構設計或補強設計經歷,以提供合於耐震技術法規要求之補強設計成果,

並就技術與法律層面簽證負責。

(四)安全把關的第三道關卡-專家結構審查:

專業單位獲選辦理修繕補強工作後,依工作進度應分兩階段提報成果報 告,並由本專案另外委請國立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國立臺灣科技大 學營建系、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系、國立成功大學土木系及中華民國結構工程 學會等政府合格高樓設計審查學術單位之一擔任審查工作,提供嚴謹之結構 審查,專業單位並應依據審查單位所提意見修正後,方得向申請協助之社區 提交兩階段之成果報告。

二、執行成果

本專案共有 72 棟集合住宅社區提出申請,棄權或資格不符者有 6 棟,資格符

合者 66 棟,9072 戶。其中,循公開方式遴選專業單位者有 52 棟,由社區管理委

20 南投市 凱撒綠景大地 97 V V V V

的法規要求,如此一來,不僅能符合災後重建資源有效利用的要求,更可減 少國家整體資源的耗損。

(二) 避免住戶分崩離析

就受災住戶而言,其在承受 921 大地震中建物施工品質不良而屋損

就受災住戶而言,其在承受 921 大地震中建物施工品質不良而屋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