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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辦理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順利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政策,協助民眾配合執行建築物耐震 評估及補強作業,以提升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進而減輕地震發生時所造成災 損。應辦理成本效益分析,建立推動制度架構,確認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盡職責,

及相關推動事項與配套措施,以促進推動成效。

建議二

辦理模擬臺灣各縣市建築物地震損失評估相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使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研發之「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

模擬臺灣各縣市建築物因地震而損壞倒塌與人員傷亡情況,及評估可能造成之經 濟損失,以檢討分析國內環境現況,進而提出應對策略。

建議三

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財稅補助規劃: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鼓勵民眾配合政府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政策之意願,應規劃相 關財稅補助措施,包含補助費率,稅額減免等,該措施需考量政府財政能力與預 期效益,於不過於增加政府負擔前提下,達到促進推動之成效。

附錄一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103 年度都市與建築安全減災與調適科技發展中程計畫 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3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系館 307 室

主持人:蔡綽芳組長、陳清泉名譽教授

出席人員: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葉錦勳組長、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系謝志 誠教授、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鹿島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刁健原博士、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鄭乃祺技正、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邱聰智 助理研究員

研究人員:鍾偉舜、林育輝 紀錄人員:周心韻

ㄧ、討論議題:

1. 選定某區域地震災害潛勢圖之製作。

2. 選定某區域歷年地震資料(震度或規模)之彙整。

3. 921 地震後學校推動耐震評估補強工作之經費補助措施及宣導等。

4. 921 地震後築巢專案推動之經費補助措施及宣導等。

5. 私有建築物進行耐震評估補強財稅相關配套措施。

謝志誠教授(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系教授、921 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

1. 921 地震築巢專案之住宅補強方案,由政府自願補助 49 %、基金會提撥 21 %及受 災戶自行負擔 30 %,實行後發現建商以 30 %回饋給受災戶,使得工程順利完成 後受災戶實際不用負擔金額。

2. 921 地震築巢專案在技術方面經專家評估判斷之結果,若住戶或相關權利人不滿 意,則設有再議機制,而八八風災在此方面並未設有再議機制,若本計畫欲建立 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應考慮是否要設立再議機制。

3. 921 地震築巢專案之住宅補強方案在同意門檻的作法,以簽屬反對住宅補強方案 的住戶不超過 50%為原則,若反對人數未超過則建築物可實施住宅補強方案。

4. 921 地震築巢專案之住宅補強方案曾設有部分住戶不出錢之強制措施(重建條例 17 條之 1),但未曾使用過。

5. 本計畫若要建立耐震評估補強機制可參考目前現有之地質法。

6. 政府若要推動耐震強制度應先把相關架構建立起來。

刁健原博士(鹿島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結構技師):

1. 本計畫之耐震評估補強主要實施對象為私有建築物,其房屋情況不同於 921 地震 災後有破損之情形,私有建築物之住戶或所有人因對耐震評估補強沒有急迫性且 缺乏認知,故同意或配合耐震評估補強之意願可能較低。

2. 耐震評估補強制度要給私人建築物誘因,如可搭配房屋拉皮等。

3. 本計畫之耐震評估補強須考慮私有建築物評估補強的費用來源,若有住戶不願出 錢,是否應建立相關配套機制。

藍朝卿理事長(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 :

1. 私有建築物若強制執行耐震評估補強,是否應建立處罰機制,並可能要考慮其可行 性之問題。

2. 延續刁博士第 2 項意見,耐震評估補強制度可考慮容積獎勵以增加建築所有人對私 有建築物補強的意願,或搭配其他相關項目如海砂屋處理,以增加誘因。

3. 私有建築物可透過評估檢查以讓住戶或建築物所有人實際了解大樓耐震的安全狀 況程度,另目前缺乏適合的快速篩選評估工具。

4. 目前建築物可投保地震險,若經評估其建築物地震損害程度在 4 級以上可獲得理 賠,但理賠金額不高。

葉錦勳博士(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組長)

1. 目前國震中心有以房屋稅籍資料依其設計年代並搭配地盤效應、工程鑽孔及地表變 型等資料做以鄉里為單位之模型,故可研製如日本之地震潛勢圖,但目前只能以鄉 里為單位。

2. 補充藍理事長第 4 項所提,目前保險費金額有提高,但此為政策性最基本保險,若 要更高金額仍須購買商業險。

3. 為讓立委或政務委員可通過耐震相關條例,建議提供相關數據如臺灣目前有多少危 險大樓,若要執行補強可能要花費之金額,其所須執行之時間為多久及具體使用之 策略為何等。

4. 對房屋進行耐震補強須訂定標準,例如如何定義老舊房屋屋齡等。

鄭乃祺技正(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技正)

1. 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的地震相關資料較偏重在自然科學方面,其資料可供索 取。

組長的研究成果相搭配應用,因為潛勢圖的資訊要在有人居住的地區才有實際上的 意義,若在無人居住的地方,危險度其實不高。

邱聰智助理研究員(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1. 本研究案可參考美國舊金山市防災計畫,實施期間為 2012~2042 年,以階段性實 施,其首先處理公有建築物,第二階段針對私有之公眾建築物(如私立小學、百貨 公司及商場等),第三階段則針對私有私用建築物作處理,其實施方式包含政策面 (法律面)的擬定及技術面的評估。

2. 美國舊金山市防災計畫於法律面之實施,有棍子及蘿蔔兩種方式同時進行。棍子為 懲罰制度,如私有之公眾使用建築物在移轉時須提供耐震合格證明,否則禁止做移 轉,其包含租賃及買賣等。蘿蔔為獎勵制度,如建築物在耐震補強時有補助款或在 容積有適度的獎勵。

3. 私有建築物因為涉及人民的生命財產,故建議以立法為優先管制方式。

4. 根據現有耐震促進條例的概念(主要針對公有建築物),建議本計畫對私有公眾使用 建築物之耐震補強作優先處理,並可參考美國舊金山市防災計畫對針對私有建築物 的耐震促進條例作棍子與蘿蔔的設計。第二階段再針對私有私用建築物作處理,其 可給予獎勵措施,包含保險獎勵或容積獎勵等。

5. 目前臺灣有私有建物欲補強案例,但礙於部分現行建築管理制度有實施困難。

6.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曾於 2005 年參與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進條例的 立法,但因部分政務委員認為獎勵條件不夠而未能推動成功。

7. 教育部曾委託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民國 88 年為門檻之校舍補強計畫,其成果 可作為本計畫之參考。

8. 目前推動之都更條例未有耐震補強相關項目,可考慮針對此條例作增修。

附錄二 第 2 次專家會議紀錄

103 年度都市與建築安全減災與調適科技發展中程計畫 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系館 307 室

主持人:蔡綽芳組長、陳清泉名譽教授

出席人員: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黃世建教授、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葉錦勳組長、

杜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一平博士、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洪啟德理事長、臺北 市建築師公會黃秀莊理事長、臺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江世雄理事長

研究人員: 鍾偉舜、林育輝 紀錄人員:周心韻

ㄧ、討論議題:

1. 選定某區域地震災害潛勢圖之製作。

2. 選定某區域歷年地震資料(震度或規模)之彙整。

3. 921 地震後學校推動耐震評估補強工作之經費補助措施及宣導等。

4. 921 地震後築巢專案推動之經費補助措施及宣導等。

5. 私有建築物進行耐震評估補強財稅相關配套措施。

黃世建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

1. 建議將既有建築物分類為公有公用、私有公用及私有私用,並依據其類型特性擬 定推動策略。另建議以私有公用且一定面積以上的建築物優先推動執行,推動方 式例如在更換執照時強制要求其符合現行耐震規範,待獲得社會共識後,再逐步 推動至其他類型之建築物。

2. 建議研討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制度之法源依據,如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 促進條例,以強化推動效力。

3. 在私有私用建築物方面,建議於買賣交易時要求建築物具有耐震能力相關證明,

以維護買方權益。

4. 建議可配合防災計畫,強制要求相關防災道路旁之建築物具備耐震能力,以避免 影響防災成效。

葉錦勳組長(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1. 對於既有建築物是否須進行耐震評估補強,建議可依屋齡與建造年代所依據規範 作區別或篩選依據。

2. 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時,建議以鼓勵方式為主,若當建築物達到某 些條件時,如屋齡達 30 年等,則再進行相關強制措施。

3. 當建築物進行耐震評估補強時,不同樓層住戶受影響的程度不盡相同,如低樓層 住戶因工程施工可能要暫時搬離等,故建議研討實施功能性補助措施,以改善補 助公平性問題。另針對需暫時搬離的住戶,建議探討是否能規劃暫時居住場所,

以提供民眾補強之誘因。

以提供民眾補強之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