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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金供需財務模型與分年分期規劃

第二節 可行之資金供給來源

為了制訂「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進法」草案,以提供國內耐震補強 計畫執行所需之法源依據,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資金來完成。本研究將 可供給台灣地區住宅建築物提升耐震能力之資金來源分成「政府補助之資金來 源」及「民間自籌之資金來源」來探討可行資金之來源,並參考目前國內擁有 的耐震計畫如: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1]、私有建築物耐震性 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3]、安家固園計畫[10]、內政部營建署 103 年的「國 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4]及 104 年的「既有建築耐震補 強成本效益分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5]為背景來提供「既有建築物耐震 評估補強促進法」草案可能的資金來源。

壹、 政府補助之資金來源

因105 年 2 月 6 日高雄美濃大地震之發生,促使政府依循「私有建築物耐 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的辦理經驗,並配合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 措施擴大實施為安家固園計畫,此計畫預計於105-110 年中辦理民國 88 年 12 月31 日以前之老舊住宅耐震初評、耐震詳評、補強工程修繕及拆除重建等作 業,計畫中提供的補助經費如下:

一、行政院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

老舊住宅耐震能力評估之補助經費為「行政院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 此分配款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辦理,經費來源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 物稅、土地增值稅等,用途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歷次風災各項救災工作,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六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辦理緊 急重要造福民眾事項,另協助地方政府年關與平時人事費資金調度等所需 經費。

二、房地合一稅

老舊住宅耐震補強作業之補助經費為「房地合一稅」,此稅額依據所

日後,因出售房屋而獲利者所繳納之稅金,二、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 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因出售房屋而獲利者所繳納之稅金,用 途為依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當老舊住宅需進行都市更新之整建維護、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時,可 依循「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2]申請補助經費,

此基金的法源依據為都市更新條例,經費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 撥款、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 事業之收入、本基金融資之款項、融資利息收入等八項,用途為:一、委 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二、以 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三、民間組織 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等八項。

耐震初評的補助方式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申請,總樓地板面積未滿 3,000 平方公尺每件6,000 元,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含)每件 8,000 元(政 府全額補助,並以私有老舊公寓大廈及具有軟弱層之建築物優先受理申請),

補助經費為行政院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經耐震初評後,若結果有安全疑慮者,

得進一步申請耐震詳評,補助經費分為兩種:

一、耐震詳評費用之45%,且不超過 30 萬元為限,補助經費為房地合一 稅。

二、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2]第十二條第二項 之級距規定辦理,補助經費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經耐震詳評後,能力不足之私有老舊住宅將進行「補強作業」及「整建維 護補強或重建」者,可分別依下列兩種方式申請補助:

一、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2]

申請施作提高建物耐震能力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 4000 元,超過 1500 平方 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3000 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 總工程經費5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力編列自籌 款。(源自此辦法之第十四條所述)

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補助經費(約50 萬元),且於都市更 新條例中,對於拆除重建者,除建築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減免稅捐等獎 助外,可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規定補助規 劃設計補助經費(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上限為500 萬元)。(源自 此辦法之第十二條所述)

二、房地合一稅

需進行補強作業者,此補助經費為於201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房地 合一稅」稅收,針對經耐震詳評後之私有老舊公寓大廈,補助經費為總工 程款之30%,且不超過 220 萬元為限。惟須注意的是因房地合一稅收由行 政院視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故 補助私有老舊公寓大廈耐震補強作業的經費額度需視每年的稅收情形而 定。

政府補助私有住宅類建築物推動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作業之架構圖如圖 4-2 所示。

圖 4-2 私有住宅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作業之推動架構圖

以房養老專案為中高年齡者抵押房屋貸款的一種方式,本研究於第二 次專家座談會議時邀請到「陳銅溪理事」說明當銀行為了穩定債權或因耐 震補強措施提高房屋的價值時,耐震評估補強納入以房養老專案的可能性 就相當大。惟需克服的是此專案才剛引進台灣不久,作業程序繁雜,目前 推動的成效較不明顯。

三、成立不動產維護基金會

邀集國內大企業成立不動產維護基金會,並由房屋所有權人及建商共 同負擔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作業之費用,依據本研究第一次專家座談會 之出席專家「賴宏嘉技師」執業經驗分享,假設 40 坪住宅之房屋壽命為 50 年,並於第 24 年時辦理耐震評估補強工作,則每年僅需負擔不到 1 萬 元之費用。因此建議可採特別基金提撥制之概念,由房屋所有權人及建商 就所持有之不動產定期提撥一定金額,除了可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及籌措所 需財源,並可避免後續接手之買主發生買到重大瑕疵房屋的問題。

另外,不動產維護基金會可分階段邀集公會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民 眾等不同相關人員參與宣導講習會,藉此推廣建築物耐震性能,並對符合 條件的私有老舊住宅建物提供耐震評估、補強及補強作業之經費補助,或 藉由基金會的成立與大企業的基金會策略聯盟,共同推動私有老舊建築物 耐震評估補強的公益目標,提供專業、人力及經費補助。

四、擴大地震投保範圍

地震險投保制度是自921 地震後成立,初期 2002 年時投保率是 5.9%,

至2013 年投保率達 30.5%,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時,全國平均投保 率為32.46%。

目前地震保險制度是一個政策性保險,並不是強制險,且保險理賠僅 限於住宅倒塌才能獲得理賠。未來若能參考汽機車強制險,將地震險改為 強制險,提高投保率,可快速累積地震保險準備金,並考慮擴大投保及理 賠範圍,對地震受損的房屋,亦能獲得當的理賠。此外可參考全民健保定

測,以減輕政府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經費補助之財政負擔。

參、 政府補助及民間自籌之資金及負擔比例計算(政府補助經費為本研究計 算)

本研究將前述之「安家固園計畫」[10]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 行實施更新辦法」[2]依據各自之補助額度上限計算政府補助及民間自籌供給 之資金,及其占所需總費用之負擔比例。

申請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之補助時,民眾可依需求選擇「安家固園計畫」

[10]或「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2],因安家固園計畫 中提供之「房地合一稅」需視每年政府之挹注額度補助,故本研究在此假設3 成住宅建物有疑慮的民眾申請安家固園計畫,7 成住宅建物有疑慮的的民眾申 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各情況之總補助經費為兩種 補助方式之加總總額。

一、至少嚴重損害均視為需補強作業

將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之和全 部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政府補助台灣地區的耐震評估、補 強及重建作業總經費為「441.57 億至 568.58 億」,占了總資金供給之「62%

至 68%」。民間供給台灣地區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作業之總資金為

「203.18 億至 343.55 億」,占了總資金供給之「32%至 38%」。各縣市情 況一之政府補助及民間自籌之資金及負擔比例如表4-10 所示。

二、至少嚴重損害均視為需重建作業

將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之和全 部視為需重建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政府補助台灣地區的耐震評估、補 強及重建作業總經費為「898.64 億」,占了總資金供給之「28%」。民間供 給台灣地區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作業之總資金為「2310.54 億至 2404.32 億」,占了總資金供給之「72%」。各縣市情況二之政府補助及民間自籌之 資金及負擔比例如表4-11 所示。

三、嚴重損害視為需補強作業及完全損害視為需重建作業

當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政 府補助台灣地區的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作業總經費為「479.99 億至 596.15 億」,占了總資金供給之「53%至 56%」。民間供給台灣地區耐震評 估、補強及重建作業之總資金為「383.65 億至 520.06 億」,占了總資金供

所需費用(A+B) 1,268,749,525 1,618,808,291

政府補助(A) 975,555,161 1,141,833,075 民間自籌(B) 293,194,364 476,975,216 政府負擔比例(A/(A+B)) 77% 71%

民眾負擔比例(B/(A+B)) 23% 29%

桃 園 市

所需費用(A+B) 5,777,873,635 8,198,753,514

政府補助(A) 3,929,076,262 5,078,994,205 民間自籌(B) 1,848,797,372 3,119,759,309 政府負擔比例(A/(A+B)) 68% 62%

民眾負擔比例(B/(A+B)) 32% 38%

新 竹 縣

所需費用(A+B) 1,128,371,649 1,463,127,787

政府補助(A) 848,540,077 1,007,549,242 民間自籌(B) 279,831,573 455,578,545 政府負擔比例(A/(A+B)) 75% 69%

政府補助(A) 848,540,077 1,007,549,242 民間自籌(B) 279,831,573 455,578,545 政府負擔比例(A/(A+B)) 75%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