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金供需財務模型與分年分期規劃
第一節 台灣地區耐震評估及補強、重建作業之案件數及資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1]於民國 89 年推行,實施至今 對辦理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作業之相關機制及技術已相當純熟,應可推廣 至私有建物。因此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4 年制定「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 補強推動先行計畫」[3]補助私有住宅及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全面提升耐震 能力,以達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目的。
105 年 2 月 6 日高雄美濃大地震發生後,為全面提升國內私有建物的耐震 能力,政府將尚在進行中的「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3]
擴大實施為「安家固園計畫」[10],故本研究以此耐震計畫為背景,使用台灣 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估算台灣地區私有住宅類建物耐震評估及補強、重 建作業所需的建物總棟數及總樓地板面積,並依據最新之工程費率計算耐震評 估及各構造建物補強、重建所需的費用,推估住宅類私有建物達到耐震設計水 準時的總工程資金。
壹、 耐震評估費用計算方式及結果
一、初步評估
初步評估費用為依「安家固園計畫」訂定之總樓地板面積未滿 3,000 平方公尺每件6,000 元,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含)每件 8,000 元(私有老舊公寓大廈及具有軟弱層之建築物優先受理申請)。根據台灣 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模擬分析,台灣地區將進行初評之私有建物總 數達 1,944,641 件,且各縣市之每棟建物平均總樓地板面積皆小於 3000 平方公尺。因此,本研究預估推動台灣地區耐震初評之費用約為 116.68 億元,初評業務推動費為9.72 億元 m2,合計共為「126.4」億元,各縣市 待初評之私有住宅類建物數量及每棟平均總樓地板面積如表4-1 所示。
表 4-1 各縣市待初評之私有住宅類建築物數量及每棟平均 總樓地板面積表
編 號 縣 市 列 表 私 有 住 宅 棟 數 每 棟 平 均 總 樓
地 板 面 積(m2) 每 棟 費 用(元 ) 1 宜蘭縣 65,431 411 6,000 2 新竹縣 50,016 703 6,000 3 苗栗縣 77,617 302 6,000 4 彰化縣 166,684 380 6,000 5 南投縣 67,593 327 6,000 6 雲林縣 91,337 351 6,000 7 嘉義縣 69,190 323 6,000 8 屏東縣 135,328 372 6,000 9 台東縣 35,609 287 6,000 10 花蓮縣 44,712 319 6,000 11 基隆市 25,357 698 6,000 12 新竹市 29,566 1,116 6,000 13 嘉義市 24,252 767 6,000 14 台北市 85,383 1,671 6,000 15 高雄市 200,392 1,449 6,000 16 新北市 125,501 2,803 6,000 17 台中市 261,160 737 6,000 18 台南市 231,248 519 6,000 19 桃園市 158,265 1,181 6,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詳細評估
詳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詳評工作共同契約服 務費用計費標準,以每一標的之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為基準,耐震詳評工作 共同契約服務費用計費標準如下表4-2 所示,再依據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 統(TELES)模擬分析需進行詳評之建物結果(如下表 4-3 所示)即可計算各 縣市實施耐震詳評所需的費用。
表 4-2 耐震詳評工作共同契約服務費用計費標準表
編 號 縣 市 列 表 私 有 住 宅 棟 數 每 棟 平 均 費 用(元) 16 新北市 4,261 500,119 17 台中市 12,006 316,493 18 台南市 6,355 259,697 19 桃園市 4,778 369,66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經計算,本研究預估推動台灣地區耐震詳評之費用約為188.34 億元,
詳評業務推動費約為3.2 億元,合計共為「191.54」億元。
貳、 補強及重建作業費用計算方式
本研究之補強及重建費用單價參考教育部校舍補強計畫[10](不超過 4,000 元/m²,平均 2,200 元/m²)及各縣市政府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並配合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模擬分析之結果 計算各縣市住宅類建物補強、重建所需之總工程費用。本研究計算之補強及重 建作業費用以行政院台灣地區105 年 8 月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及臺北市 105 年 8 月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依據,推估提升台灣地區私有住宅類建物耐 震能力所需之費用,惟需提醒的是此部分計算僅考慮105 年 8 月之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並未考量分年分期、物價上漲等因素,詳細之分年分期規劃請參考本 章第四節內容。
一、補強作業
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中各構造建築物類型依代表樓層數 共分為十五類,本研究將 TELES 中之鋼構造(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 構造及其餘之構造依補強及重建作業各構造使用材料分為第一類、第二類 及第三類建築物,並以教育部校舍補強計畫之校舍補強單價(不超過 4,000 元/m²,平均 2,200 元/m²)作為第一、第二及第三類建築物構造補強材料 代表樓層數為2 樓之補強單價基準。
縣市「都市更新審議案(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表」中各代表樓層之「鋼
編 號 構 造 代 碼 構 造 描 述 代 表 樓 層 補 強 及 重 建 作 業 各 構 造 使 用 材 料 12 URML 未加勁
磚石造 1
13 SRC1L
鋼骨鋼筋 混凝土構造
2
第二類建築物
14 SRC1M 5
15 SRC1H 1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重建作業
本研究之重建作業費用為依據各縣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中每平方公尺各代表樓層數之「鋼骨造(鋼構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及鋼筋混凝土造」造價,分別計算各縣市中第一、第二 及第三類建築物重建時所需的工程費用。再依據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模擬分析各縣市各構造建物各代表樓層重建時所需之總樓地板 面積,推估各縣市私有建物重建時所需的費用。
另外,重建作業費用包括的項目有:拆除費用、營建費用、建築設計 費、建築相關規費、公寓大廈管理基金等五項費用,此五項費用之計算方 式皆於各縣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中有 詳細說明,本研究於此不特別說明。
參、 補強及重建作業費用計算結果
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中之至少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為 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加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如果將嚴重損害 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 面積視為需重建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即可求得提升台灣地區住宅建築物抗震 能力之補強及重建費用,但此僅為四種情況之其中一種,可能的情況還有將至 少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或者視為需重
之總樓地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 積等。
由於第四種情況將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重建作業之總樓地 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在實務 的邏輯上較不合理,故本研究僅就前面三種情況計算。此計算過程考量了教育 部校舍補強計畫之校舍補強價格、各縣市政府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 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詳評工作共同契約服 務費用計費標準及安家固園計畫初評費用計費標準等。
一、至少嚴重損害視為需補強作業(情況一)
將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之和全 部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台灣地區所需的補強作業工程費用 為「324.52 億至 590.04 億」。各縣市情況一之總工程費用如表 4-5 所示。
二、至少嚴重損害視為需重建作業(情況二)
將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及完全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之和全 部視為需重建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台灣地區所需的重建作業總工程費 用為「2878.68 億至 2971.05 億」。各縣市情況二之工程費用如表 4-6 所示。
三、嚴重損害視為需補強作業及完全損害視為需重建作業(情況三) 當嚴重損害住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補強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台 灣地區所需的補強作業工程費用約為296.82 億至 539.67 億;完全損害住 宅總樓地板面積視為需重建作業之總樓地板面積時,台灣地區所需的重建 作業工程費用約為245.73 億至 253.63 億,故提升台灣地區住宅建築物耐 震能力所需之補強及重建作業工程費用為「542.55 億至 793.3 億」。各縣 市情況三之總工程費用如表4-7 所示。
表 4-5 情況一:各縣市評估補強作業費用計算結果
各縣市項目費用 平均(元) 最高(元) 優先順序
各縣市項目費用 平均(元) 最高(元) 優先順序
各縣市項目費用 平均(元) 最高(元) 優先順序
各縣市項目費用 平均(元) 最高(元) 優先順序 重建費用 287,868,473,053 297,105,339,408 - 合計 319,591,689,236 328,828,555,590 - 備註:
1. 平均及最高之費用為依據教育部校舍補強計畫之校舍補強單價(平均 2,200 元/m²,不超過 4,000 元/m²)為基準計算。
合計比較),費用最高的為第一名,次高為第二名,以此類推。
各縣市項目費用 平均(元) 最高(元) 優先順序
各縣市項目費用 平均(元) 最高(元) 優先順序
備註:
肆、 政府補助及民間自籌之資金及負擔比例計算(各情況政府補助經費參考安
所需費用(A+B) $64,474,949,216 $91,213,493,260 政府補助(A) $38,841,500,000 $38,841,500,000 民間自籌(B) $25,633,449,216 $52,371,993,260 政府負擔比例(A/(A+B)) 60% 43%
民眾負擔比例(B/(A+B)) 40% 57%
情 況 二
所需費用(A+B) $320,918,743,086 $330,296,910,698 政府補助(A) $38,841,500,000 $38,841,500,000 民間自籌(B) $282,077,243,086 $291,455,410,698 政府負擔比例(A/(A+B)) 12% 12%
民眾負擔比例(B/(A+B)) 88% 88%
情 況 三
所需費用(A+B) $86,364,321,365 $111,621,542,359 政府補助(A) $38,841,500,000 $38,841,500,000 民間自籌(B) $47,522,821,365 $72,780,042,359 政府負擔比例(A/(A+B)) 45%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