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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耐震能力改善計畫既其適用對象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內耐震能力改善計畫既其適用對象

國內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辦法不盡相同,透過文獻回顧,可瞭解各計畫之 適用對象及補助相關規定,以利本研究決議後續之研究方向。

壹、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1]

行政院於89 年 6 月 16 日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並於 民國97 年及 103 年修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同意 修正部分內容並延長期程至107 年,為目前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之主 要法源。依其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規定,未 依民國86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建造之公有建築物應 盡速進行耐震評估。因86 年耐震設計規範之大幅更動,故「建築物實施耐震 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以此做為分界點,訂定適用之對象之年份。而適 用此計畫實施評估或補強之建物,須為屬於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 之重要公有建築物,重要之公有建築物包含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之辦公廳舍、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供震災避難用之 國中小校舍、教學醫院及各級醫院、發電廠、自來水廠與緊急供電或供水之廠 房、提供煉製或輸送或儲存多量具有毒性或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及其 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而此案亦針對建築物之耐震能力 評估分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之結果作為詳細評估之優先順序排定基 準,於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進行詳細評估,反之,有疑慮者進入詳 細評估階段,若其結果不合現行規範之要求,須進入拆除或補強之程序。實施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之要求-設計地表加速度

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以其能抵抗之最大地表加速度表示,其耐震能力應 達94 年 7 月 1 日實施「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中所規定工址回歸 期475 年之設計地震地表加速度乘以用途係數。

二、耐震能力之要求-性能目標

建築物亦得以性能目標作為耐震能力之檢核標準,確保該建物在工址 回歸期475 年之設計地震力下所需達到之性能水準。

三、軟弱層考量

進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設計時,應考慮非結構牆之效應,並檢 討軟弱層存在之情況。

由上述之回顧可以看出,國內之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主要以年代做為分界點 並利用建造年代做為適用對象之第一條件,原因主要來自耐震規範隨時代不停 演進,使得各年代之建物適用不同之耐震規範,而常有不同之耐震能力要求,

因此,規範之沿革則相對重要,可做為決定適用對象之年份之重要依據,而亦 可由上述之回顧看出,國內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選擇對象,主要依建築物之重 要性為參考指標,故,建物之重要性亦可為排定耐震評估優先順序之可能參考 因素。

另外,此方案截至 104 年底,各級政府機關已完成耐震初評 27,575 件、

耐震詳評13,843 件、耐震補強 4,596 件,其中列管案件經耐震初評後約有 54%

的案件有疑慮,經耐震詳評後約有65%案件應補強,14%案件建議拆除,需要 補強或拆除之公有建築物約初評占列管案件之 40%。每件耐震初評之費用為 6,000 元,規模 3,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之耐震初評費用為 8,000 元。耐震詳 評補助的額度以每件公有建築物不超過60 萬元為原則。

此方案實施至今共計15 年之久,各級機關已投入經費累積達 328 億元,

茲以建立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耐震補強之實施程序與機制,包括評估方法、

工具、補強技術、專業人力等,可作為本研究推估耐震評估及耐震補強案件數 及經費之參考。本研究將上述耐震評估、補強件數及對應費用整理如表 2-5。

表 2-5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情形彙總表

耐震能力 評估及補 強工作項

初步評估 詳細評估 補強工程 拆除

列管數 完成數 列管數 完成數 列管數 完成數 列管數 完成數 27,740 27,575 14,874 13,843 9,055 4,596 1,939 1,476 完成百分

比 99.41% 93.07% 50.76% 76.12%

占詳評百

分比 - - 65.41% 14.01%

占列管案

件百分比 100% 99.41% 53.62% 49.90% 32.64% 16.57% 6.99% 5.32%

備註 初評每件6,000 元,3,000m2以上 8,000 元;詳評每件不超過 60 萬元;補 強每件約 630 萬元(參考教育部校舍補強計畫)

資料來源: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2015)

http://cpabm.cpami.gov.tw/k-inx/

貳、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3]

為了解耐震設計之規範推動內容與次序,以利選擇補強適用對象之年分,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於104 年 7 月公布之「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 行計畫」中關於耐震設計規範之整理,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始於 63 年公布之 建築技術規則,71 年修正地震力係數及各地震區之加速度係數,並增列用途 係數之相關規定,86 年 5 月 1 日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將台灣 地區之震區由強、中、弱震區改為地震一甲區、一乙區、第二區、及第三區,

並增加對於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極限層剪力強度要求、建築基地土壤液化 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等。88 年 9 月 21 號台灣 921 集集大地震,同年 12 月修訂震區畫分,89 年內政部提案「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針對建築物之耐震評估與補強建立流程,93 年 12 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依地 震危害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崩塌之設 計原則等。關於私有建築物方面,根據上述之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

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人潮聚集,有必要確保其耐震 能力,降低其於地震中受損之風險。此類建築物為營業用途,應強制其辦理耐 震評估補強。關於補助方面,該計劃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將耐震評估之評分加 為都市更新計畫之補助優先順序之評分項目,增加私有建築物之屋主進行耐震 評估之意願。另外,該計畫對適用對象為86 年 5 月 1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合 法私有住宅及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物之耐震評估及後續補強作業等改善工作 如下:

一、住宅類建築物

(一) 補助辦理耐震評估作業

(二) 補助耐震能力不足之私有住宅進行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 二、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因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人潮眾多,使用強度大,有必要確 保其耐震能力,降低地震中受損之風險,故提升耐震能力之措施如下:

(一) 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於檢查項目增耐震 評估報告。

(二) 研修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 目增列耐震能力評估報告,如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應補強後始得申 請變更使用。

(三) 建置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資訊系統。

總結上述計畫內容,將此計畫推動架構以下圖 2-1 所示:

私有建築物 人失蹤,11,305 人受傷,38,935 戶房屋全倒,45,320 戶房屋半倒。再者,由於 經濟迅速發展,各項建設積極推動,使都市活動空間趨向於高層化與密集化,

也相對增加災害風險與脆弱度,加以現今的科技對於地震何時何地發生仍舊無 法進行準確之預測,一旦災害來臨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之威脅。行政院 前於 89 年整合內政提報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已針對 86 年 5 月 1 日前設計興建之公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作業,對於

私有建築物則先以宣導方式推動。歷經多年,有關公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 估補強之相關機制及技術已成熟,故本部營建署乃規劃推廣至私有老舊住宅及 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作業,以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建築使用 執照之住宅公寓大廈為優先適用對象。

另鑑於84 年 1 月 17 日日本阪神地區發生規模 7.4 地震災害,我國建築物 耐震設計規範乃於86 年 5 月 1 日對耐震規範做大幅度之修正,包括將臺灣地 區之震區由原3 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 4 個震區(地震一甲 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 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 之原則等,並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嗣於88 年 12 月 29 日因應 921 地震後之再檢討,修正臺灣地區震區劃分(由 4 個震區修正為 2 個震區:

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等,使建築物耐震相關規範與時俱進。然而,對於早期 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非依現行耐震標準設計,一旦發生強震時仍將承受相對 較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