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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耐震能力改善計畫及法令研議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國外耐震能力改善計畫及法令研議

為提供國內耐震能力改善計畫所需之研究需求,本團隊先扼要介紹去年本 研究對國外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回顧,再針對國內耐震能力改善計畫做探討,

進而了解國內外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規定與特點。接續回顧國內校舍耐震評估 補強之相關研究,以便排定耐震初步評估優先順序時,可了解相關之評估流程。

了解國內外耐震能力改善計畫後,針對重大地震災害對各類建物造成的損害程 度進行評析,最後探討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之相關理論背景與計算流程,以 利決定其於本研究之應用方法與限制。完成文獻導讀後,本團隊做出文獻回顧 之總結,並針對排定耐震評估優先順序之文獻需求做額外之探討以及整理國內 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適用對象。

為了解國外法案與執行計劃之制訂方式與流程、優點等相關資料,以做為 後續參考國外相關法案或計畫之依循,本團隊先取得本研究103 年度「國內外 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4]、104 年度「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 效益分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5]之文獻回顧,其中對於日本、香港、美 國舊金山市之耐震能力改善計畫或法案所做的深入探討,詳如後所述

壹、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6]:

日本自阪神地震(1995 年)後即訂頒「耐震改修促進法」,作為政府各單 位參循依據,其推動執行機制依照耐震改修促進法之規定,以耐震改修促進法 作為母法;由國土交通省依據該法訂定基本方針,包含耐震化目標、補助措施 原則及建築物評估準則等;由負責地方的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政府制定耐震改修 促進計畫,以進行細部執行規劃,包含執行面規劃與建立與民眾溝通窗口等。

日本對於建築物耐震化推動制度具完整與全面性,可作為我國後續推動參考。

貳、香港-「建築物條例」、「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畫」[7]、[8]:

「2011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以修訂「建築物條例」,以做為政府單位執行依 據。強制檢驗計畫推動執行方式較具強制性,而就支援補助方式則以「樓宇維 修綜合支援計畫」為最具特色,民眾僅需填寫一次申請表,即可完成所有財政 及技術支援程序,以減輕民眾申請負擔並提升效率,此部份可為國內推動政策 之借鏡。

参、美國舊金山市-「耐震安全市區計畫(CAPSS)」[9]:

舊金山灣區發生大地震為 FEMA 三大災難中的另一項。根據美國地質調 查發現,舊金山灣區在未來 30 年可能發生大型地震(規模大於 M6.7)的機率 為不會發生的近兩倍高,有鑑於此,舊金山建築物檢查處(以下簡稱 DBI)設訂 耐震安全市區計畫(Community Action Plan for Seismic Safety Project,以下簡稱 CAPSS 計畫)的目的為,提供 DBI、其它城市機構及政策制定機構一個行動計 畫或政策藍圖,以期減少現存、私人擁有、及政府部門設計規劃之建築的地震 風險,同時發展在地震後,能加速復原之修復與重建方針。耐震安全市區計畫 (CAPSS)是由建築物檢查處(DBI)執行,為期長達九年,耗資百萬美元,報告 中紀錄舊金山未來可能面臨之特殊地震風險所造成私人擁有財產的損傷,並且 提供如何減緩生命與財產損傷的意見。計畫於2010 年 12 月 31 日終止,CAPSS 報告中完整紀錄舊金山所面對的弱點、提供城市建議可以採取哪些步驟以降低 這些風險。舉例而言,CAPSS 計畫對於建物耐震評估補強之優先順序亦有多 項建議,並且對於評估補強優先順序有明確之排定,如表 2-1、表 2-2 所示。

表 2-1CAPSS 計畫的防災期程表

資料來源: CAPSS 地震安全執行計畫(2011)

表 2-2CAPSS 計畫的防災期程表-顏色說明

表 2-1 為 CAPSS 計畫的防災期程表,可以看出其第一優先的改善建物為 三層樓以上(包含三層樓)的多跨型木構造,主要原因之一即為該類建物常有軟 弱層現象。而 CAPSS 計畫亦發現,若聖安德烈斯斷層發生規模 7.2 級地震,

這些三層以上的多跨數木構造中,有40%以上的建物將無法使用而需維修,總 數約為4400 棟,且其中的四分之一將有倒塌風險。但經補強後,多跨數木構 造倒塌比例將會降低至小於1%。因此,2010 年,針對這些三層以上的多跨數 木構造,美國舊金山市制定了強制補強的規定,其中規定具有這些特性的木構 造建築之建物所有人,必須對建物做耐震評估且若發現建物需要補強則必須補 強之。

由上述之回顧中,可以看出各國耐震能力改善計畫之特點,可由日本之法 案了解耐震補強促進法制定後,政府之承接方式,而透過探討香港之法案可以 了解其利用統一之補助申請表,提升民眾申請補助之便利性,此配套措施是否 適用於台灣則有待討論,了解日本與香港之相關改善計畫後,可以由 CAPSS 計劃之重點回顧,討論其計畫之定位與目標,且可再探討CAPSS 計畫之補強 優先順序訂定原則,用以研議其訂定原則於本國之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