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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產生之影響

5.3  台商在中國投資的情形

  自1979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不斷快速發展,倚賴其日漸完善的經濟環境吸引 台商前往投資。根據經濟部的統計資料267,累至2009年二月,已經審核批准37232件前往中 國大陸投資,投資金額自1991年至2009年二月高達761.27億美元。若以投資地區分,主要集 中在在江蘇省、廣東省、上海市、福建省和浙江省,投資金額分別為25317060千美

元、18286054千美元、11320780千美元、5618500千美元和 5138063千美元。這五個地區投資 金額所佔的比例超過80%,其他地區所佔比率都不到百分之二。

圖5-5 截至2009年2月台商投資大陸地區比例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網站

0 7,500,000 15,000,000 22,500,000

30,000,000 江蘇省(33%)

廣東省(24%) 上海市(15%)

福建省(7%) 浙江省(7%) 其他(14%)

266 參見馬衍偉、費媛,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戰略思考,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7年,頁121。

267 經濟投資業務處網站http://www.dois.moea.gov.tw/  2009年3月5日

  以投資產業分類,台商在中國前五名的投資產業依序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 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和塑膠製造業。累積投資核准金 額依序為12555717千美元(佔總投資額16.49%)、11912405千美元(佔總投資額

15.65%)、7140660千美元(佔總投資額9.38%)、4661505千美元(佔總投資額6.12%)和 3862799(佔總投資額5.07%)。

圖5-6 截至2009年2月台商投資大陸產業比例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網站

0 10,000,000 20,000,000 30,000,000 40,000,00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6%)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16%)

電力設備製造業(9%) 金屬製品製造業(6%)

塑膠製品製造業(5%) 其他行業(47%)

表5-5 台商對外投資金額統計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年1月2月 1991-2009年2月

237 1.74 16.56 9.5

264 2.47 8.87 21.78

1262/(8067) 11.4/(20.28) 16.6 40.71 934 9.62 16.16 37.32 490 10.93 13.57 44.61 383 12.29 21.65 36.21 728/(7997) 16.15/(27.2) 28.94 35.82 641/(643) 15.19/(5.15) 32.96 31.55 488 12.53 32.69 27.71 840 26.07 50.77 33.93 1186 27.84 43.92 38.8 1490/(3950) 38.59/(28.64) 33.7 53.38 1837/(8268) 45.95/(31.04) 39.69 53.65 2004 69.4 33.82 67.24 1297 60.07 24.47 71..06 1090 76.42 43.15 63.91

996 99.7 64.7 60.64

482/(161) 98.43/(8.48) 44.66 68.8

35 5.34 1.93 73.45

37232 761.27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網站

  由前列統計資料可知,近年來台商投資大陸的比例逐漸升高,究竟中國大陸吸引台商前 往直接投資的因素為何,學者丁雯靜以1993年銷售額一億元以上之製造業產商為對象進行實 證研究268,其結果顯示,市場為區位選擇的顯著因素,而低工資並不是吸引台商前往中國投 資的充分條件,唯有當工資成本節省超過29.46%時,該區位才具有投資魅力。廖輔祥則從租 稅觀點,探討影響台商投資大陸的因素269,其研究結果顯示,台商是否投資中國,主要考量

268 參見丁雯靜,台商對外投資區位選擇,國立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269 參見廖輔祥,影響台商投資大陸決策因素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碩士論文,2001年。

為中國廉價的勞動成本、廣大的內銷市場、產業遠景佳和租稅優惠等,租稅優惠只是其中的 一環。 

  台商在中國的受到《中國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管 理,若台商是以直接投資的方式前往大陸,並不具有法律實質上的外商身份,而只是「法律 上準照外商」,所以實務上在中國經貿糾紛中,「準外商」不能享有外商的權益,也就無法 充分選擇仲裁地點、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270。依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第三條,台灣投資者在大陸可以下列形式進行投資:(一)舉辦台灣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 企業;(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三)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合 作生產;(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和債券;(五)購置房產;(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開 發經營;(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目前台商投資大陸的方式主要有透過法人和自然人對中國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四種方 式:

(一)以自然人的名義直接投資,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271規定,台灣個人若有 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必須併入其台灣所得合併計算,但若已在大陸繳交的稅款,可以從應稅 所得額中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中國對於股利(利潤)匯出的 扣繳率為10%,因此自然人在中國已扣繳的10%,可以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若自然人在台 灣適用40%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則必須依據相差的比例補繳納。

(二)以自然人的方式間接投資,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二條272規定,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採取屬地主義273,來源於中華民國境外的所得是不需要課稅的。若是以間接投資中國的方 式,盈餘會先至第三地再匯回台灣,對台灣的自然人投資人來說,由於盈餘是第三地公司給 的,視為境外投資,不需併入所得稅課稅。

270 參見王泰銓,投資大陸市場法律與實務解析,新學林出版社,2005年,頁141。

27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 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 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 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272 《所得稅法》第二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 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273 屬地主義:基於國家其領土內所行使的之領土主權為依據。屬地主義僅對國內之客體課稅,資料蒐集與查 稽工作較便易。

(三)以法人名義直接投資,可分為成立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兩種型態,若是採取成立海外 分公司的方式,由於分公司在法律上為總公司法人人格的延長,不具有地主國獨立法人的地 位,故權利義務須與總公司合併為一體,其在地主國產生的所得(盈餘),除應繳納當地法 人所得稅外,還須負擔居住國所得稅。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的 法人若有源自於中國大陸的所得,應和台灣的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在大陸繳 交的稅款,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所以台灣總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將源於大 陸地區的所得合併入計算,繳納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分公司享有較低的稅率優惠(如 20%),則就源於中國的所得而言,20%低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25%,因此在抵扣之 後,仍須繳納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分公司在中國未享有任何稅率優惠,中國新法的稅 率25%,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相同,故可以完全抵扣,不需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是以子公司的方式直接投資,由於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地主國的獨立法人資格,其權 利義務和母公司無關,而母公司為子公司的股東。故台灣的法人以子公司形式投資中國,表 示台灣母公司為股東身份,僅對子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目前中國對於公司股利扣繳率為10%,低於我國營利事業所 得稅稅率25%,因此在抵扣之後,須依據相差比例補繳納。

(四)以法人名意間接投資,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法》第二十四條,即便是經由第三地設立 之公司對大陸進行投資,其源自中國大陸的投資收益,還是必須和台灣的所得合併計算徵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