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節能材料等產業群,建立和完善新材料創新體系。
5.6 台商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的行動與對策
(1)選擇投資產業
由《十一五規劃》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可知,在十一五時期中國 將推行工業結構升級,具體作法在發展高技術產業、振興裝備製造業、發展能源工業、調整 原材料工業結構、提昇輕紡工業水準等。而根據十七大經濟政策,其中可以分析出台商 現今之商機299:近年來由於經濟的成長,中國居民的消費能力大幅度增加,消費總額從2002 年的48136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76410億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成長為11.5%。若以消費支 出的結構分析,2008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08488億元,比上年增長21.6%。分地域看,城 市消費品零售額73735億元,增長22.1%;縣及縣以下消費品零售額34753億元,增長20.7%。
分行業看,批發和零售業零售額91199億元,增長21.5%;住宿和餐飲業零售額15404億元,
增長24.7%;其他行業零售額1885億元,增長3.7%。
在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零售額中,糧油類零售額比上年增長22.7%,肉禽蛋類增長 22.3%,服裝類增長25.9%,汽車類增長25.3%,石油及製品類增長39.9%,日用品類增長 17.1%,文化辦公用品類增長17.9%,通訊器材類增長1.4%,家用電器和音像器材類增長 14.2%,建築及裝潢材料類下降12.0%,家具類增長22.6%,化妝品類增長22.1% ,金銀珠寶 類增長38.6%,中西藥品類增長14.8%300。
0 10 20 30 40
影響中等(稅收成本增加1%~3%,優惠政策減少約一半)(39.2%) 影響很大(稅收成本增加3%~5%,優惠政策減少2/3)(23.8%) 影響較小(稅收成本增加小於1%,優惠政策有減少一點)(16.4%)
其他(21.6%)
299 參見蔡宏明,未來五年大陸經濟戰略與台商投資商機,機械工業,2008年1月,頁35-37。
300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http://
www.stats.gov.cn/,2009年2月26日。
圖5-9 2004-2008社會消費增長速度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
圖5-10 2004-2008 社會消費總額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
增長速度(%)
0 7.5 15.0 22.5 30.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消費總額(億元)
0 27,500 55,000 82,500 110,00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根據現代國際市場研究公司調查的結果,中國大陸居民在2006年家庭消費支出佔比重最 大的三項依序是交通與通訊、教育文化娛樂和服務、食品類。高達58 %的城市居民將交通 與通訊支出列為家庭消費支出權重最大項301。由以上可知,舉凡住房、汽車教育、資訊、旅 遊、醫藥保健、文化、金融等領域未來將具有商機。
另外一方面,高新技術產業,是新企業所得稅實施之後,繼續享有租稅優惠的項目之 一,並且不限於任何區域,是一種全面性普遍適用的優惠。根據2008年四月25號發佈之《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要取得高新技術的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透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 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從事的領域為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涵蓋的範圍;(3)企業所進行之活動必須為獲取科學技術
(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
(服務)。另外,對於開發經費應佔企業年收入一定比例,根據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 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在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銷售收 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者,比例不低於4%;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 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 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4)研發或研究 人員佔全體員工的比例有所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 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 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此外,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準,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和總 資產的數額等指標都必須符合2008年七月八日發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要求。以目前中國所規定的條件看來,台商要取得高新技術的認定並不容易,尤其多數台灣 科技業者在中國大陸的工廠僅從事代工,鮮少在當地投入研發,有機會取得高新技術認證的 電子資訊業,恐怕沒有想像中得多。值得注意的是,不僅認定為高新技術難度高,往後因複 查而被取消資格的機會挺高的,若因複審或是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者,
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租稅優惠302。
301 蔡宏明,未來五年大陸經濟戰略與台商投資商機,機械工業,2008年1月,頁35-37。
302 參見王文杰,湯潔茵,大陸地區所得稅法實施與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因應,財稅研究,第40卷第6 期,2008 年,頁12。
即便資格認定不易,台商依舊不可忽視現階段中國大陸為調整產業重點和經濟結構所重
(2)選擇投資地區
在中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其區域發展策略一直是「先讓一部分地區富起來,再逐步實 現共同富裕」。因此,東南沿海地區先開放,利用租稅優惠,逐步帶動東南沿海的繁榮發 展。伴隨東南沿海發展成功,加大了中國東、西之間的發展差距。為了平衡各區域間的發 展,中國提出一連串的方案,包括在「十五時期」提出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國共產黨時六 屆三中全會提出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 要》中,區域發展的戰略是: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崛起、積極 支援東部地區率先發展、支持革命老區及邊疆民族地區發展、健全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等
303。另外為解決區域協調發展推行過程中的難題,中國大陸推動「主體功能區」,依據資源 環境承載能力、發展基礎和潛力,發揮區域間比較優勢,逐步形成主體功能定位,實現東、
中、西部地區良性互動,縮小區域差距304。《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305即規定自治地方 可以擁有一定稅收優惠的權利。依此趨勢,台商應可掌握區域優惠的之資訊,利用其減省企 業所得稅的負擔。
但是根據2008年大陸經貿新措施對於台商投資層面的影響調查306,不到1%的台商會想 要移轉到內陸投資。原因是大陸內陸雖然勞動成本較低,卻面臨找不到工人的窘境,此外,
節省的工資亦花費在物流運輸的成本中。顯然大陸希望就藉由台商開發內陸城市並不符合台 商的期待。
(3)租稅規劃移轉定價問題
移轉定價乃是跨國企業為降低租稅成本所採取的租稅規劃。一般從事海外投資的企業透 過境外公司,將利潤由高稅率國家移轉至低稅率國家或是保留在免稅的國際金融業務銀行
(Offshore Bank Unit,簡稱OBU),以減少每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307。針對這種情形,各國 政府稅務機關開始注意不符合常規的避稅手法,紛紛投入轉移定價法規的制定。中國大陸於 1999年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國稅字第(1998)59號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303 參見丁雅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研究-兼論對台商之影響,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5年6月,頁233。
304 參見區域發展新格局:從省份經濟到區域經濟,中國經濟資訊,2007年第15期。
305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 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徵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準
306 參見黃健群,大陸經貿新措施影響調查,產業雜誌,2009年2月號,頁7-8。
307 參見馬嘉應、李淑君,台商透過境外公司租稅規劃之研究-以香港及新加坡為例,財稅研究,第40卷,第5 期,頁30。
(簡稱「59號文」)。內容涵蓋移轉定價調查與審核的具體辦法、應受查核案件的選擇及審 查的基本要求,調整方法的運用、信息資料的查詢、調整結案及複查、訴訟等。2004年頒布 118號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對預約定價審核和評估的內容,以及 達成預約定價安排草案的內容和安排簽訂之後監察執行等,予以明確規定。2004年10月22日 再次頒佈國稅發(2004)143號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簡稱143號文)對支 前的59號文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一、提高稅務機關對移轉定價查核案件的監管;二、將 執行查核的稅務機關由縣級以上提高到設區的市、自治州;三、需國內異地調查者,應商請 有關稅務局協助調查,跨省實地查核取證者,應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四、明定罰則,未 按規定期限繳申報、拒絕或不正確揭露資訊者,稅務局可以根據稅收征管辦法實施細則第四 十七條308的規定,自行核定收入為應納稅所得。;五、調查期限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 延長到五年。對以前年度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向前追溯年數一般為三年,最多不得超過十 年;六、涉及境內外關係企業業務往來需調整者,可依據有關法律和租稅協定辦理;七、規 定移轉定價的法規不僅適用於所得稅,亦適用於流轉稅。最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
亦在第六章特別稅率調整中,規定與關係企業往來交易的具體方法。由此可知中國大陸於移 轉定價的反避稅系統已經正式建構完成。台商以往多利用免稅天堂設置踏板公司,以避免政 治風險與幫助企業資金運作,但有由於境外免稅天堂公司的負面形象,成為中國大陸國家稅
亦在第六章特別稅率調整中,規定與關係企業往來交易的具體方法。由此可知中國大陸於移 轉定價的反避稅系統已經正式建構完成。台商以往多利用免稅天堂設置踏板公司,以避免政 治風險與幫助企業資金運作,但有由於境外免稅天堂公司的負面形象,成為中國大陸國家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