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起,中國大陸改革開放進入新的階段,關鍵在於鄧小平南巡時,對於改革路線發 表的重要談話,包括「改革開放膽子要大一點,感於試驗,不能像小腳女人一樣。」
和「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劃經濟不等於社 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43。」以及亦提 到不需擔心三資企業過多會導致資本主義,表示三資企業按現行法律規章辦事,要繳稅也要 付給工人薪水,還可以得到新技術和訊息,請大家不需擔心。此番談話,為中國大陸市場經 濟打下立論的基礎。稅制也隨之掀起改革的浪潮。
1994年的稅制改革,是自中國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改革的構想由1992年10月 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為因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促進競爭,
必須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第一步,先將所有內資企業統一起來。第二步,再將對內資企業 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統一起來44。以下分別詳述這個時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演變過 程。
2.3.1 1994年內資企業所得稅制改革之原因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 企業所得稅合併,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是原先的稅制已經產生了諸多問題45: 1、分項稅種設置不符合效率
當時將內資企業相關的所得稅制按其經濟性質分為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的稅等稅制,過度複雜的分類,造成管理不易,徵收 成本大幅提高。
2、稅率設計不合理
4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六條。
43 參見鄧小平南巡談話要點,網址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39777)
44 參見劉佐,國改革開放後私營、個體經濟稅收政策與製度的變遷,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
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
45 參見周連洲,社會主義統一市場呼喚著內資企業所得税制的统一,稅務縱橫,1993年第一期,頁25-27。
國營中大型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適用55 %的比例稅率。國有小型企業和集體企業採 用八級超額累進稅制,稅率從10-55%;私營企業是35%的所得稅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 業實行33%的稅率46。企業間稅率高低相差懸殊,不利於公平競爭,在當時趨向市場經濟的 指導方向下,這樣的設計無疑是改革開放之阻力。
3、稅前列支不統一
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棄、私營企業,在稅前列支的範圍、項目、標準方面各有不同規 定,甚至有的部門、地區、單位自行其事確定列支內容,財務制度規定與執行不統一,造成 不同性質企業間的稅負不平,一般來講是國營企業稅賦重於集體企業,集體企業稅賦重於私 營企業。
4、國營企業所得稅徵管不協調
稅務部門有徵稅權,無管理權。而財政部門有管理權,無徵稅權。形成了徵稅和管理脫 節,總總矛盾造成不效率。
2.3.2 1994年內資企業所得稅改革之內容
1993年11月25日和26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先後審議並通過國家稅 務總局草擬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關於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方案》中提出其目 標,包括調整、規範國家及企業的分配關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公平競爭。最終 在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改革主要內容為47: 1、合併稅制
從1994年起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下一步再將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起 來,以利稅收之徵管。
2、統一稅率實施33%的比例稅率
企業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主要是和累進比例相比,較具方便性。因此將過去對國有企業實 行固定比例55%,私營企業35%,國有小型企業和集體企業八級超額累進稅率,通通統一採 用33%的比例稅率。另外,考慮部份企業營利水平低的實際情況,可採取某些過渡性的照顧 措施。
3、用稅法規範稅前列支項目和標準,穩定並拓寬稅基。
46 參見郭建中,中國大陸稅收制度1950~1994,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頁223。
47 參見劉佐,中國稅制五十年,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年,頁287~288。
在《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48中統一規定了稅前列支的項目與標準。
讓所有准予扣除與不可扣除的部份有清楚的法律規定,以確保稅基不受侵蝕。
4、取消向國營企業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中國為解決交通能源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在1983年和1989年先後開徵了能源交通建設 調節基金(簡稱為兩金)。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後則相應取消徵收兩金49。
5、取消承包企業所得稅制
過去企業承包所得稅制,只適用於國有企業,造成企業間稅賦不公平的情況,因此取消 承包企業所得稅制,追求企業平等競爭。
6、建立新的企業還貸制度
過去的措施允許企業在稅前還貸,造成通貨膨脹、企業不合理行為和侵蝕稅基等情形。
改革之後改為稅後還貸,生產所增貸款,只能企業稅後利潤中歸還,以穩定國家和企業分配 關係,並增加企業機制的轉換。
2.3.3 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合併
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國企業所得 稅法》合併,全新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法條合併之後,對於中國經濟發展、財政收入都有所助益,從1982年到2003年,中國的 涉外企所得稅收爆增了7053倍,平均年增加率為52.2%,大大高於同時期中國的經濟成長速 度以及稅收總額的增加速度。這部份的稅收佔全國總額的比例也從1982年的0.01%上升到 2003年的3.49%。詳見表2-5:
48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 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扣除:(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 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 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 準,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 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四)納稅人用於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 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七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一)資本性支出(二)無形 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五)自然災害或者 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 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49 參見丁雅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研究-兼論對台商之影響,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5年6月,頁48。
表2-5 1982~2007年間中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收入概況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0.1 11.0 16.8 26.2 48.1 74.2 104.4 143.1 182.5 217.8 326.1 512.6 616.0 705.4 932.5 1147.7 1534.8 1951.2
233.3 200 100 150 86.7 14.3 31.3 35.7 22.8 57.1 52.7 56 83.6 54.3 40.7 37.1 27.5 19.3 49.7 57.2 20.2 14.5 32.2 23.1 33.7 27.1
0.01 0.03 0.04 0.07 0.13 0.15 0.18 0.21 0.25 0.37 0.51 0.62 0.94 1.23 1.51 1.74 1.97 2.04 2.59 3.35 3.49 3.52 3.86 3.99 4.08 3.94
0.02 0.03 0.03 0.03 0.03 0.04 0.05 0.06 0.08 0.1 0.13 0.15 0.19 0.23 0.27 0.36 0.53 0.59 0.6 0.58 0.63 0.73 0.79 資料來源:稅務總局網站、統計局網站 本研究整理
以2008年為例,外商投資仍以外商獨資經營為主,佔實有總戶數59.21%。外商獨資企業 持續增長,所佔比重進一步提高,全國實有25.75萬戶(含分支機構,下同),佔外商投資企 業實有總戶數的59.21%;中外合資企業11.13萬戶,佔25.59% ;中外合作企業6.16萬
戶,14.17%;外商投資股份公司0.45萬戶,佔1.03%50。在此針對外商在中國投資最主要的三 種型態,進行比較。
50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http://www.saic.gov.cn/
圖2-1 2008年當年外資企業投資比例
(2001年3月15日全國 人大修改)
《中國人民共和國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 施條例》(2001年7 月22日國務院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000年10月31日全 國人大委員會修正)
《中國人民共和國中 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 施細則》(1995年8月7 日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資企業法》(2000年10 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 會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歪 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2001年4月12日國務 院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