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之評析
4.5 稅收優惠
4.5.1 稅收優惠制度
針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優惠制度不統一、優惠內容不合理、優惠重點不突出的問 題,《企業所得稅法》從五個方面整合改善稅收優惠政策181:(一) 保留原有的優惠措 施:例如《企業所得稅法》二十七條182對農林漁牧業、公共基礎設施的稅收優惠。《企業所 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183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依舊享有低稅率優惠。(二) 擴大原有的
175 關於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出現不同的觀 點,討論核心主要在於如何避免對股息、紅利等收益造成經濟性雙重徵稅的問題。有人認為,股息、紅利等收 益不得在稅前扣除,要對其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對投資者該項所得免稅;另外一派認為,股息、紅利等收益允 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最終是採取 前者的觀點,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以支付股息、紅利為名規避企業所得稅。在操作上,直接將其規定為不得扣 除的項目,可以方便徵收管理。
176 這一項規定有些多餘,企業所得稅的稅款必須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前提,在尚未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是不可 能產生企業所得稅的稅款,即使納稅人想扣除,也無法扣除。
177 滯納金是納稅人不按時繳稅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如果允許扣除,不但間接鼓勵納稅人拖延繳納稅金的時 間,更是將違法的成本轉嫁給國家。
178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處罰,若可以扣除,等於變相鼓勵這樣的行為,和 最初懲罰的原意相違背。
179 包括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如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或是符合條件但是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 扣除限額的部份。
180 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透過提取各種準備金的形式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因為這些提取的準備金可 以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暫時不用繳稅,等到各項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扣除準備金,此時並不減 少應納稅所得額。
181 參見劉劍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條文精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頁160-161。
182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下列所得,可以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漁、牧 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 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所得;(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183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適用範圍:如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取消高新技術產業15%低稅率的區域限制;第三十 一條184增加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第三十四條185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 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水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並取消對專用設備生產地的規 定。(三) 改變優惠措施,將直接優惠改為間接優惠: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 款186勞福企業、福利企業所支付的殘疾人員工資;第三十三條187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符合 產業政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扣除;第三十條第一款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等允 許加計扣除;第三十二條188允許企業的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四)取消原有 的稅收優惠:如 取消對新設立和過渡期結束後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制度以及 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的優惠制度。(五)制定權利統一: 將優惠制度制定權 集中於國務院,取消了省級及以下政府的稅收優惠制度制定權,僅保留民族自治第方的自治 機關一定的減免權。
4.5.2 稅率優惠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是指在企業所得稅法基本稅率的基礎上,對某些納稅人或徵稅對 象再規定一個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以減輕特定納稅人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189。屬於直接優 惠的方式,可以提高企業的稅後利潤,使其直接享受到優惠的利益。一般而言,透過對特定 產業、特定納稅人的稅率優惠可達到極佳的產業引導作用。但直接優惠稅率的方式,容易造 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尤其在跨國企業的優惠稅率,如果跨國企業和本國不存在相應饒讓條 款,會造成本國的優惠利益轉移至投資母國,跨國企業並沒有取得實質利益以就不存在產業 引導作用。因此,低稅率的優惠一般都適用在需要給予長期鼓勵或照顧的企業190。在《企業
184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 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85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 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186《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以扣除:(一)開發新技術、
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187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 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88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者,可以縮短年限或 是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89 參見 伍舫, 稅收優惠指南,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頁46。
190 參見 馬衍偉、費媛著,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戰略思考,2007年,頁270。
所得稅法》當中,費除了過往大量的優惠稅率,僅僅保存對小型微利企業191和高新技術企業
192的稅率優惠。
1.減免稅優惠方式
減免稅是最常見、最直接的稅收優惠方式,是對納稅義務的直接減少。減稅指按照法 律、法規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額。免稅指按照稅法規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有時亦 指稅法規定免予徵稅的項目。減免稅直接減少了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是屬於直接優惠的一 種,多用於一些需要扶持、鼓勵或照顧的地區、行業、產業或納稅人。在原有的企業所得稅 制度中,過多的稅收減免優惠,造成國家稅收收入大量流失。於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裡,對 此類優惠加以整理,僅保留法定的免稅收入193 和若干減免稅的規定。免稅收入包括(一)
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 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股息、
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 194 的收入。
減免稅收入包括對於農、林、漁、牧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項目所得、環境保護有關 所得以及技術轉移所得,由於屬於基礎建設項目,或是國家鼓勵的項目,給予稅收上的減
19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三十萬 元,從業人數不超過一百人,總資產額不超過三千萬元。;(二)其他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三十萬 元,從業人數不超過八十人,總資產額不超過一千萬元。
192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 術產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 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必低於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 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 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宮不施行。
193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 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 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
19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 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二)從事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 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是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是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五)按照登記核定或是章程規定,該組織註冊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 是非營利性目的,或著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 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變相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五)按照登記核定或是章程規定,該組織註冊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 是非營利性目的,或著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 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