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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 餘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

3.2  WTO規則

  WTO最初的願景源自於西元一九四一年,美國總統羅斯福以及英國首相邱吉爾簽訂大 西洋憲章。兩位西方政治領袖憂心於保護主義再度抬頭,承諾「力圖使所有國家不論大國或 小國,戰勝國貨是戰敗國,都能在平等條件下進行貿易,並在全世界取得促成經濟繁榮所需 的原料」,並宣示「願意在經濟領域內,促成所有國家間最充分的合作,目的在於使所有國 家改善勞動標準,發展經濟,享有社會安全」111

  這樣一個宣示,充分展現歷史洪流下,觀念的轉變。遙想訂定大西洋憲章的十年前。美 國總統胡佛頒布關稅法案。其他國家跟著調高關稅,予以報復。造成了貿易大衰退,全球經 濟不景氣。

  二次大戰結束,WTO的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因應而生。他肩負著所有自 由貿易擁護著的希冀。他並不是一個約束力強的組織,倒像是一個來去自如的俱樂部,並沒 有權力去執行他所作的決議。儘管如此,它還是在降低工業產品關稅,扮演非常重要的角 色。但是,由於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世界經濟歷經一連串的衰退,促使西歐和北美 國家以雙邊市場劃分協議及補貼等新的方式,保護國內的產業。如此一來,GATT的影響力 自然被削弱。此外,由於服務業和國際投資迅速擴張,這些領域並不包含在GATT裡面。顯 然,GATT已經漸追不上經濟發展的速度,改變迫在眉睫。於是,在這樣的情勢下,1995 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誕生。

  WTO的成立,可以說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它比起GATT,往前更踏了 一步。首先,所有的協定都具有約束性。在GATT之中,所有的協定並未經協約國內立法機 關的批准,導致有些會員國甚至不肯簽下貿易回合談判中同意的協定。反之,WTO 的會員 國則必須接受所有組織談判的結果。其次,WTO涵蓋的範圍包括服務業和知識產權。第 三,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更加有效。每當紛爭無法解決,或是發現成員違反WTO的規定,

組織有權譴責該國,進行貿易制裁。爭端解決機構首先鼓勵且允許各成員協商出結果來,若 未有共識,爭端解決小組就會參考上訴機構最後的裁定,宣告結果。

3.2.1 WTO對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首先需處理的就是關於WTO規則與中 國國內法律協調之問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八條明確說明世貿組織具有法人資 格,各成員應賦予世貿組織享有執行其職責所需要的法律資格。其成員應給予每一位WTO

111參見蘇帕猜、祈福德著,江美滿譯, 中國入世-你不知道的風險與危機,天下出版,2002年,頁48。

履行其職能者所需要的特權和豁免112。此外,第十六條第四款113明確規定:每個成員應保證 其法律、法規、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

  從理論上看來,WTO規則屬於國際法範疇,而國際法是在國家主權意志下制定的,因 此和國內法一樣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之一就是決定同國外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 程序法》第七條規定:條約與重要協定,包括友好合作協定、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領土 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等。WTO協定屬於重要協定之範 疇114。在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之後,WTO規則和其他國際 條約一樣在中國取得法律效力。

  這一個由世界貿易組織所形成的法律體系,以《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 件》為核心,具體包含以下幾點115

  (一)WTO的組織法。主要是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它作為WTO的組織章 程,規定了WTO的宗旨與原則、活動範圍、職能、結構、決策規則、成員資格、法律地 位、財政預算與會費分配、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章程的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

  (二)WTO的貨物貿易法。其內容可歸納為(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2)有 關貨物貿易壁壘非關稅協定,具體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補 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護措施協定》等;(3)特定貨物貿易領域的協定,如《農業 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4)與貨物貿易相關領域的協定,如《與貿 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定》。

112 參見《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八條,WTO的地位:(一)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員均應給予 WTO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定資格。 (二)WTO每一成員均應給予WTO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

(三)WTO每一成員應同樣給予WTO官員和各成員代表獨立履行與WTO有關的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

(四)WTO一成員給予WTO、其官員及其成員的代表的特權和豁免應與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批准的《專 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相似。 (五)WTO可訂立一總部協定。

113 參見《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條,雜項條款:(一)除本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項下另有規定 外,WTO應以GATT1947締約方全體和在GATT1947範圍內設立的機構所遵循的決定、程序和慣例為指導。

(二)在可行的情況下,GATT1947的秘書處應成為WTO秘書處,GATT1947締約方全體的總幹事在部長級會議 依照本協定第6條第2款任命總幹事之前,應擔任WTO總幹事。(三)在本協定的條款與任何多邊貿易協定的條 款產生抵觸時,應以本協定的條款為準。(四)每一成員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 定的義務相一致。(五)不得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款提出保留。對多邊貿易協定任何條款的保留應僅以這些協定 規定的程度為限。對一諸邊貿易協定條款的保留應按該協定的規定執行。(六)本協定應依照《聯合國憲章》

第102條的規定予以登記。

114 參見官萬炎,WTO法在中國國內法中的適用,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四期,頁45。

115 參見曾令良,論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法學評論,1996年第二期,頁40-41。

  (三)WTO服務貿易法。其主要由《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的附件 1B《服務貿易總協定》構成,另外包括《部長決定與宣言》若干決定以及《關於金融服務承 諾的諒解》。

  (四)WTO爭端解決機制。其內容包括《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的 附件2和附件3, 即《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五)諸邊貿易協定。關於民用航空器貿易、政府採購、奶製品貿易、牛肉貿易的諸邊 協定。根據《WTO協定》第2條第3款規定,它們僅對接受的成員具備約束力,對於不接受 的成員則不產生權利和義務。雖然如此,它們依舊載入《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 後文件》,構成WTO法律體系德組成部分。

  由WTO的規範內容看來,主要是規範成員國在國內實施對外貿易活動的管制。然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程度不斷擴大,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關係亦相當密切,國際投資身為向 國外市場提供商品或是服務的主要方法,影響著國際貿易的規模、流向等。甚者,一國有關 國際投資的政策措施可能對其對外貿易產生限制和扭曲作用116。因此,現行WTO的規範體 系,已不僅限於管制國際貿易,亦直接或是間接的關係到國際投資。

1.國際投資方面  

 以下針對和WTO規則中有關國際投資的部份做探討117: (1)《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在WTO協定中,對國際投資有最直接影響的就是《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該 協定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根據該協定,各國引導和管轄外資的權力將受到 多邊協定的約束。不得違背GATT1994第三條關於國民待遇和第十一條關於普遍取消數量限 制的規定。規定對外國投資和投資者不得維持當地成份要求、外匯平衡要求、貿易平衡要 求,不得以當地銷售條件限制企業出口及以出口為條件限制企業進口。明顯宣示這些貿易措 施不得妨礙國際貿易的自由

(2)《服務貿易總協定》(即GATS)

  此協定為烏拉圭回合在多邊貿易新領域取得的重大成果。它首次將服務貿易納入多邊管 制。以商業的方式提供服務無疑是國際投資者拓展跨國服務的重要方式,從此點看

來,GATS實際上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投資條約。對國際投資市場有直接的影響。GATS所確

116 參見王鐳,WTO與中國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頁75。

117 參見劉筍,論WTO協定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法商研究,2000年第一期,頁74-78。

立的規則包括:各國應盡可能開放國內服務業市場,承諾互相給予跨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 最惠國待遇和政策法規透明度的一般義務;凡屬市場准入的領域,成員國必須給予外國服務 和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各成員國不得要求外國服務者必須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 業才可提供服務,也不得對參加投資的外國資本限定最高股權比例或是對人的或是累計的外 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近期,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國際重要的投資形式,知識產權的保護對於國際投資者亦十分

  近期,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國際重要的投資形式,知識產權的保護對於國際投資者亦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