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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現況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台東縣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現況

壹、行政單位的推動流程

依據國家對於無障礙現有法規規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 條),無障礙環 境是屬於營建單位管轄,在中央政府為內政部營建署,台東縣政府據此規定,故 由負責核發建照與使用執照的城鄉發展局建築管理課負責,由文件資料顯示,台 東縣直到2005 年 10 月 3 日才由城鄉發展局發函訂定「臺東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原則」,在過程中可謂相當遲緩,截至今日,台東縣地方 自治法規中提到有關「無障礙」三個字的法規其實也只有 4 條(表 4-1-1),而 這4 個條文中提到無障礙環境的只有教育局的「臺東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 要點」與城鄉局的「臺東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原則」,再 從法規層級來談,上述的 2 條法規皆屬於行政命令,非屬於法律性質的自治條 例,穩定性與約束力自然較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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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 台東縣政府關於無障礙相關法規一覽表

頒布日期 法規名稱 頒布單位 法規屬性 備註

1999.12.21 臺東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教育局 行政規則 初頒 2000.08.02 台東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助

補助作業要點 社會局 行政規則 初 頒 ,

2003.04.15 修訂 2003.01.15 臺東縣身心障礙學生必要之教育輔助

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 行政室 自治規則 初頒 2005.10.03 臺東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竣

工勘檢作業原則 城鄉局 行政規則 初頒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其實舊建物是非常頭痛的一件事,由於法律規定中有明文規定的罰則,而 改善需要編列相當的經費,如果去抽檢必定依規定罰 6 至 30 萬的巨額罰金,公 家單位經費編列每年有一定的行政程序,無法立即改善,以我們目前的人力,根 本無法做到全面勘檢的實施,公家單位如此,私人單位更不用說,何況還有來自 外界的壓力,公家單位都做不到,當然更不敢要求私人單位。」(受訪者 D,

2006/04/09)

「..以目前來說,新建物在驗收時有工程時限的限定,逾期需要罰款,但是

案件送達時已經往往快到期,時間上非常趕,我們必需抽調人力去查驗,還要聯 繫殘障團體,並且一次又一次的去查驗,真是非常頭痛,改善後有的其實並不盡 人意,但是廠商會找些關係來關心,也是我們必須面對處理解決的問題。」(受 訪者 E,2006/04/11)

無障礙校園環境屬於無障礙環境的一環,自然屬於建管單位管轄,但是從勘 檢流程(圖4-1-1)上可以看出,建管單位僅止於對新建的建築物在核發執照時,

應予勘檢的規定,對於不合格的地方,要求起造單位提出改善,這種對新舊建物 區隔的政策,造成老舊建物的管理漏洞,另外對於新建物勘檢時,工程皆已完工 驗收,不合格的地方在改善時需要額外花錢施作,浪費不少時間與金錢,更嚴重 者,改善後仍無法達到滿意的結果時,無法核發使用執照,造成執行及業者對身 心障礙者的爭執與誤解,業者甚而尋求民意代表給予關說或施壓,如此情境,執 行機關是否能堅定立場,嚴格把關,實在令人憂慮與懷疑,從以上兩位受訪者的 訪談內容可知,目前存在著不少無法克服的問題,尤其是牽涉到民眾的切身利益 時,加上社會壓力,常常使簡單的問題複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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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1 臺東縣新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原則流程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

提改善計畫 合格

函主管機關共同列 管維護受檢單位設

施合法使用

抽檢作業

不合格 合格

罰款並限期改善完 成後主動報府 限期內提報

召開審查會

審查結果

Yes No

4

圖4-1-1 臺東縣新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原則流程

不合格

核發使用執照 修改複查

視同合格

No

Yes

勘檢小組

*建築師公會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造(設計)單位之建築師及承造

勘檢小組決議

台東縣政府目前除了上述訂定的法規外,另外也依政府政策成立了「建築物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及「無障礙環境推動諮詢委員會」,前者作為推動無障 礙環境改善的經費,主要支出為改善舊建築物之補助、維護與勘檢者出差旅費等 雜項支出,立意堪稱良善,但是綜觀其幾年來的內容資料,研究者發現,由於基 金的來源主要來自於罰款,目前僅只有新台幣6 萬餘元,光用於支應勘檢出席費 都有問題,哪有餘力用來作為改善舊建物的經費來源,而後者主要成員,從名單 可以看出仍以政府科室官員與業務承辦人為主,專業能力堪慮,民間團體代表僅 只兩人,建築業設計師代表兩人,並且無固定會議,開會次數又少,而建築設計 師代表開會常常缺席,有讓人懷疑本委員會對推動無障礙環境的幫助,或僅只做 為依法規成立的象徵。由上述可知,雖然明訂罰則,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無法確 實的依法執行。而「無障礙環境推動諮詢委員會」在台東縣面臨的困難是專業人 員不足下,只好由政府官員為主幹,這些人員因依職務規定參加,平日工作辛勞,

對於無障礙環境的觀念僅能從幾個鐘頭的在職訓練中獲得,實在無法對其專業素 養抱太大期望,而台東地區建築設計師人數少,要找到熱心、義務的並不容易,

畢竟在開會時都是上班期間,需專家放下工作參加會議有實際困難。

「我們這邊有實際的困難,台東縣當地從業的建築師非常少,有些建築師在 台東縣雖有據點,但是並不長駐台東,聘任他們皆屬義務職,也不能強迫他們一 定要出席,建築師是這邊唯一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另外民間殘障團體參與 很熱誠,每次開會與勘檢都會參加,所以我們也想多聘任專業人士,但是這邊專 家學者不多,這也沒辦法。」(受訪者 C,2006/03/18)

「在去年(2005)的業務檢查中,中央有要求我們對於罰款一事提出檢討,我 們不是不想罰,而是該罰誰,罰多少沒有一套標準,公家機關罰主官,還不能編 預算罰,就是要自掏腰包,以換取他的重視,但是有可能嗎?所以舊建物沒有人 投訴,我們根本不敢把箭射出去,因為一旦啟動,必定要追蹤至改善為止,改善 經費哪裡來?何況該建物無立即危險性,提出個改善計畫可以解決當然就不開 罰,問題是改善計畫要如何追蹤呢?新建物不核發執照,舊建物斷水斷電的規定 相當重大,影響眾多人的權益,執行上有一定的難度。」(受訪者 C,2006/03/18)

另外從縣議會的議事紀錄中發現,無障礙環境實施多年來,台東縣議會沒有 任何一位議員曾經對無障礙環境提出質詢過,可見無障礙環境的問題與需求,或 許根本不曾在台東縣出現過,不然就是民意代表跟弱勢團體間並無良好的溝通橋 樑,由於身心障礙者人數相對的少,票源不多,自然無法引起民意代表的注意,

在如此的環境之下,身心障礙者在台東縣無法形成有效的壓力團體,要推動無障

礙環境的建設自然是困難重重。弱勢團體無法將需求透過有效的表達方式,對政 府形成壓力,在現有財源不足的台東縣,自然成為被犧牲、忽視的一群。整體而 言,台東縣政府對於無障礙的環境的推動是相當不足的,在外沒有施政的需求與 壓力,內無完善的法令與審核機制,加上自有財源的缺乏下,自然無法達到良好 的成果。從以下的這段訪談節錄中可以發現這樣的情形:

「..曾有肢障者找我們投訴,說他無法進入運動場運動,該場館主管希望他不 要進去,以免防礙其他人運動,我們去抽檢該單位,發現並非場地不符合無障礙 環境要求,而是人員態度的問題,其實該主管亦是安全考量,因為如果對方進入 而受傷,本身也要負相當責任,我想這種是觀念與態度問題,當然如果他去找民 意代表或記者投訴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但是是否會引起議員重視,則無法預料,

不過在台東較無人關心身心障礙者的情境似乎是真的..」(受訪者 A,2006/03/24)

貳、教育單位如何辦理無障礙校園環境

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在台東縣政府是由城鄉發展局的建管課負責主導,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局、科、室)配合督導,由於校園無障礙環境是屬於無障礙環境 的一部份,自然由建管課負責,教育局負責協助推動。在縣政府的無障礙環境推 動諮詢委員會委員名單中,教育局依職務列有一席委員,但由於教育局所轄的學 校眾多(94 學年度資料為國小 90 所,國中 21 所,不含分校),可以想見在台 東縣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份量相當大。由於教育局設有特殊教育課,推動無障礙校 園環境的工作,完全由教育局全權負責,建管單位幾乎不加以干涉,教育局與學 校在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上負責執行的角色,其中教育局負責分配經費的教育行政 工作,學校則負擔規劃、設計、建設與驗收等學校行政工作。教育局在推動無障 礙校園環境的工作上,原本由特殊教育課承辦本項業務,94 年中本項業務轉由 營繕工程的國民教育課承辦,負責本業務的目標為協助學校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 的落實,成為台灣地區首例。

無障礙校園環境建設在教育局該由誰負責,其實存在著爭議,特教課認為這 部份是硬體設施工程,所以由國教課主辦比較適當,因為特教課的人員在學校的 培養訓練中,幾乎沒有受過硬體工程訓練,對這方面可說是一竅不通,這可能也

無障礙校園環境建設在教育局該由誰負責,其實存在著爭議,特教課認為這 部份是硬體設施工程,所以由國教課主辦比較適當,因為特教課的人員在學校的 培養訓練中,幾乎沒有受過硬體工程訓練,對這方面可說是一竅不通,這可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