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推展無障礙環境的省思
六、未建立申訴制度,權益難獲保障
在美國與英國的法案中皆可發現,一套申訴制度的設計,得以使殘障者揮別 過去逆來順受的刻板印象,然而在此同時,如何規約過分或無理的控訴,保障建 築物所有權人的權益,以避免成為該項制度的受害者,也是他們所重視的。而我 們對於所謂的「權利」概念,不若英美兩國,殘障者即使面臨處處障礙的環境,
也是無處申訴,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者,若面對不合理的要求時,又難以自 保,以之前的「五年大限」為例,雖有斷水斷電甚至撤銷執照的嚴厲措失,但其 認定的標準,執行過程皆會影響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相關法律中更找不到撤銷執 照的規定,被罰者缺乏申訴的管道,徒增對身心障礙者的誤解,因此,申訴制度 的建立,對殘障者和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管理者來說,都是保障權益的必要手段。
第三節 我國推展無障礙環境的省思
以全世界無障礙環境的發展歷史來看,西方的英、美國家因為注重人權的觀 念,特「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訂定法規,從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一般法中,
保障其對建築物的可及性。推行社會正常化為理念的北歐國家,則以擴大修正現 行建築基準法的一般規定,在其中加入對身心障礙者需求的考量。日本則以社區 福祉的立場,整體社區營造的方式,由國家制定規範性的規格與條例,各地方自 治政府以此為基準決定是否採用的法制手法。各國在實施與推動無障礙環境時首 先考量該國家特有的民情與歷史背景因素。反觀我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風俗民 情、國民素質與政治現狀交錯的時空背景下,一廂情願的以為植入各國的優點,
投入建設經費,就可以達到良好的成果,結果投入了超過25 億元的鉅額經費,
換來的只是一場不堪的教訓。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1997 年通過至今,已經超過 8 個年頭,如果調查身 心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滿意度,不知會有什麼結果?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
去探究。舊有公共建築物的改善部分也是一個應該繼續追蹤的問題。1991 年公 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有下列一段「..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 其自立與發展。」,在基本國策中看到這樣的內容,可見政府對保障弱勢,扶助 身心障礙者的用心與決心,而1997 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巨細靡遺的規 定各項方案實施的準則,但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我們到底做了多少努力,身 心障礙者有了國家根本大法與這些法令的保障後,生活品質又改善了多少?為什 麼我們的政府到今天仍沒有做出一個像美國政府於1960 年般的評估報告,還是 相關的政府部門,壓根的沒有想過需要再檢討與評估。
在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過程中,最常見的一種論點是:「我們需要如此的 大費周章,耗費鉅額的經費預算,只為那少數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嗎?」,以經 濟成本的考量,大眾可能會同意這樣的觀點,但是事實真的是如此嗎?無障礙設 施真的是為「少數人」而設置的嗎?在交通工具發達與科技進步的今天,因為事 故、交通意外而增加的身心障礙者(包含暫時性障礙者)日益增多,加上醫學的 發達,人的壽命也逐漸增長,依據內政部社會司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5 年 第1 季為止(內政部社會司,2005),我國的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已達914,222 人,占總人口數的 4.02%,老年人口(65 歲以上)的比率更高達 9.72%
(內政部社會司,2005),這些都是屬於無障礙環境的受益者,而老年人口更是 從 1990 年底的 1,268,631 人到現在的 2,211,549 人,以現在的成長速度,內政部更 大膽推估在未來的 30 年內,我國的老年人口將達到人口的 25%比率,亦即每 4 個人中,將會有 1 個人需要使用到無障礙環境及設施,這樣算是為少數人而設立 的嗎?隨著高齡化時代的來臨,日本政府與民間已經有如此的社會共識,我們豈 可沒有這種預防的概念呢?無障礙環境對正進入高齡化的我國社會,是非常重要 的預防,即使現在沒有機會使用,總有一天,大家都有可能因為年老,各種器官 功能退化後,體驗到無障礙環境設施的方便性,這不是危言聳聽,只是時間早晚 的問題。
再從經濟效益的觀點出發,社會福利期刊140 期更指出,如果能夠全面建立 無障礙環境,方便外出就業,則身心障礙者之收入,每人每月約可增加 14,407 元,則每年全國的身心障礙者的淺在收入,達496 億元之多(黃旌濤,1999)。
不論上述結論的真實度多少,但光是從中、輕度的身心障礙者若因無障礙環境設 施能來去自如,由於能獨立自主,釋放出照顧他的人力,投入社會的生產,就是 一筆相當可觀的資產,何況對這些身心障礙者自尊的建立,家庭負擔的減輕與心 理壓力的消除,絕對有正向的幫助,這也是一種將消費者變成生產者的最佳方式。
從1980 年到今天,經過 20 多年的努力,整體社會意識的覺醒,喚起專家學 者們投入研究、社福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也紛紛參與,協助並表達自己使用的感 受與看法,累積了多年的經驗,一路跌跌撞撞的走過來,雖然坎坷,卻也漸漸走 出一條自己的路。我們的法令在專家學者們的研究與建議下不斷的修訂,如今也 漸漸日趨完備,內政部營建署更委請專家訂出更詳細的規範,供設計師遵循,並 強制新公共建築物建照的申請,必須經由受過無障礙講習並領有證書的設計師設 計方能通過,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領取,亦需要實際的通過身心障礙者使用的檢測 方能核發。由專家委員組成的內政部營建署並集合學界、建築界與社福團體成立
「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專案小組」,並於每年12 月對各縣市政府做一次以上的 業務管考,抽查檢驗新建築物,以保障新建築物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的標準。
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及建設,牽涉的單位頗多,聯繫溝通不易,目前各縣市幾乎都 已經成立跨局室的專案委員會,並結合民間建築業者、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學者 專家等定期溝通、研商,共同合作推動無障礙的環境。
綜觀我國「無障礙環境」的發展,在晚約西方國家20 多年下啟蒙,未具有 完善的規範、法令與社會相關條件的配合下,倉促實施「無障礙環境」的建設,
由於法令不全的先天不足,加上政策失當、配套措施不足的後天失調,盲目躁進 的建設結果,自然難以避免失敗的命運。只是5 年的時間與 25 億元的經費,實 在是一筆昂貴的學費,我們的政府是否在其中學到了應有的教訓?以社會司當時 評估85%的達成率,實在是非常高的水準,諷刺的是,如果你有幸成為暫時性障 礙者,就可以暸解目前的無障礙環境帶給你處處障礙的感受。
去年4 月間,台灣師範大學的一位教授因為 2 位罕見疾病的兒子先後去世,
在受不了如此沉痛的打擊之下,以跳樓自殺的方式,結束了他寶貴的生命,一位 學有專精的人才身亡,是整個國家社會的損失,令人沉痛的是在他的遺書中,我 們看到他對台灣社會對待身心障礙者環境的無助與失望,尤其談到他在美國進修 期間,是他這輩子全家最快樂的時光,更令人不忍。美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支 持系統,讓他能無後顧之憂的貢獻社會,反觀台灣,號稱為已開發的先進國家並 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20 多年後的今天,雖然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已經汗毛充 棟,但是與美國社會比較起來,仍有一段遙不可及的距離。難道一定要犧牲寶貴 的性命,才能換來政府的重視?還是我們在執行政策時欠缺考慮了其他因素,以 致於造成不斷的憾事發生?從無障礙環境的建設中,我們得知一個良好的的施 政,必須經過審慎的規劃,暸解問題形成的真正原因,擬定長遠的施政策略,並 預設各種可能的情況,訂定相關與合理的配套措施,按部就班的確實執行,方能
達到預期的成果。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在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上,台灣比起世界 潮流整整落後20 多年之久,如欲於短期之內迎頭趕上,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但是只要我們有心,結合產、官、學的力量,同心協力,必能朝向我們理想的目 標邁進。
壹、無障礙環境對校園的意義
無障礙校園環境與無障礙環境的歷史發展是同步的,在去機構化與正常化的 世界潮流中,教育身心障礙兒童的方式,自然也相對的受到深遠的影響。自1960 年代後期,特殊兒童的安置問題引起廣泛的討論,正常化、回歸主流、去機構化、
統合、融合、和無障礙觀念已成為世界特殊教育發展的時代潮流(簡明建,2000)。
許多人相信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應該儘可能和他們同儕一起在普通教育環境接受 服務,也就是將普通及特殊教育整合成一個系統,以服務更多的學生及其需求
(Meijer,Pijl & Hegarty,1994),也就是說,以今日的特殊教育潮流趨勢來看,
特殊兒童安置於普通班是為第一考量。而特殊兒童被安置的一般原則是,以最少 限制的環境,做最大的發展機會,如此,不但可以讓障礙學童置身於實際的生活 世界,增進社會大眾接受有障礙的人,融合式的教育環境更能讓障礙者與非障礙
特殊兒童安置於普通班是為第一考量。而特殊兒童被安置的一般原則是,以最少 限制的環境,做最大的發展機會,如此,不但可以讓障礙學童置身於實際的生活 世界,增進社會大眾接受有障礙的人,融合式的教育環境更能讓障礙者與非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