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發展的歷程
壹、國外無障礙環境實施過程
正常化的潮流由歐州向世界各地不斷的擴展,1959 年歐洲各國召開了一場 關於無障礙建築環境的研討會,並在這次的會議中達成對「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 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的共識,早此之前,1949 年美國人 Tim Nugent 曾在 伊利諾大學的香檳城校區中,開啟了建設無障礙環境的思潮,他在校園中施作斜 坡道,並設專車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以幫助身心障礙者就學。雖然Tim Nugent 是 殘障者,但他受到自助、自創機會、不依賴福利的思潮所致,感受到傳統建築物 中既有的階梯、狹窄的大門,阻礙了殘障者進入與使用,也阻絕了殘障者獨立自 主的機會,因而興起了建立無障礙環境的意念(康美華,1999)。美國於 1961 年 公布的第一份無障礙環境設計準則--「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 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又稱 A117.1)就是經 Tim Nugent 草擬並由美國民間組織「建築基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以下簡稱 ANSI)公布的,此規範後來成為後續相關法令中所要求遵從 的設計規範準則。這規範是世界上第一本關於無障礙設施設計的基準,它很快的 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西方國家紛紛效仿,並競相設立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相關法 條,例如1963 年英國的「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的建築物基準」,1965 年加拿 大的「殘障者之建築物基準」,1965 年的以色列建築法等等(見表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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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 有關國際上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與事件1950 z 聯合國設立「國際殘障者復健協會」
1952 z 聯合國第6 次社會委員會(殘障者和健常者一樣是擁有完整人權的個體)
1959 z 歐洲會議決議「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
1961 z 美國ANSI.117.1「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 基準式樣書」的訂定
1963 z 聯合國:挪威奧斯陸會議(提倡正常化)
z 英國:「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的建築物基準」的訂定
z 英國:s.smith「考慮移動性的住宅」mobility Housing
z 西德:制定DIN-18025.B2 重度殘障者用住宅:視覺障礙者用住居
1988 z 荷蘭:實驗「適應性住宅法」(building adaptive)
1990 z 美國:通過ADA 法案
1992 z 奧地利:制定「AS-1428 近接性和移動性的設計」
1993 z 聯合國亞細亞太平洋身心障礙者10 年(1993~200 年)
z 瑞典:制定「SS-914221 建築設計-住宅」-將輪椅使用空間設計成普通標準 1994 z 國際標準化機構出版「身體殘障者的建築需求」設計指針
1995 z 奧地利:制定「AS-4299 適應性住宅」(Adaptive Housing)
1999 z 國際高齡者年,通過「聯合國老人政策綱領」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美國的衛生、教育和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於 1960 年公佈了一份報告,該報告指出三千多萬個生理或肢體有障礙的美國人(包 括身心障礙者與老年人),因為整體人造環境的重重障礙,以致於住家生活品質 低落,並且無法利用戶外空間與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本報告的提出,引起美國民 眾與國會的高度重視,並在4 年後經由國會通過了「住宅法」(The Housing Act)
作為因應,「住宅法」中規定,接受聯邦補助的建築物,至少要有10%的單位必 須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以集合整體資源改善身心障礙者和老人的居住生活品 質,美國的「住宅法」後來經過修正為「公平住宅法」(The Fair Housing Act),
直至今日,它仍是美國執行無障礙環境政策重要的法令之一(曾思瑜,1996b)。
1977 年瑞典修訂「建築法 42a」,更將無障礙環境的理念推向高峰,該法案 正式將住宅區亦列入無障礙環境的實施對象,這是非常值得重視的,因為之前先 進國家對於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僅限於公共建築物部份,美國雖然在住宅法中規 定了有關無障礙的內容,但也只限於受聯邦政府補助的住宅設施,而瑞典的此項 創舉,更為全面無障礙環境觀念,奠定了歷史的分水嶺。至此西方先進國家對於 無障礙環境的觀念與推動,可謂已經相當的普及。
與我國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鄰近國家日本,雖然早在1949 年即制定「殘障 者福祉法」,但日本社會真正關心「無障礙環境的問題」則是在1970 年代前後 左右。1970 年在日本東北仙台市的團體「虹之會」發起了呼籲擴大身心障礙者 的生活圈運動,「考慮殘障者需求的社區營造運動」揭開了日本推展「無障礙環 境」的序幕(林玉子,1992)。經由民間策動的「擴張殘障者的生活領域,讓輪 椅者走出機構到街上去」的吶喊,在當時的日本社會形成一股強大的社會趨勢,
雖然比國際潮流慢了約10 年,但這股由民間發起的力量,透過「福祉的社區營 造」運動出發,猶如星火燎原一般,急速地在日本各地展開。
1973 年日本厚生保健省(相當於我國衛生署)將「身體障礙者福祉示範都 市事業」制度化,並指定全國的51 個都市為示範都市,從都市整體層面積極推 動無障礙環境。1974 年東京都町田市制定全日本第一個「町田市福祉環境整備 綱要」,至此各地方政府紛紛仿效,1975 年建設省(相當於我國的營建署)也 頒布了「考慮殘障者使用之設計資料」等,提供設計時的參考圖例及規範。1981 年建設省又發表「官廳公家營繕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督促各地方 自治團體相關機關推動與實施無障礙環境,第二年再頒布「考慮身心障礙者使用 之設計標準」。在交通運輸方面,日本政府在1983 年起積極考慮改善身心障礙 者的交通運輸政策,由運輸省(等同於我國的交通部)訂定「公共交通機關、車
站考慮殘障者用設施整備指針」並以此做為改善交通設施方針(曾思瑜,1997)。
逐漸高齡化的日本社會在經過10 年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後,慢慢體認到「方 便殘障者及高齡者居住的社區也會是方便所有人居住的社區」,因此在1981 年 聯合國「國際殘障者年」及「正常化理念」的推波助瀾下,透過社區整體營造方 式,逐步落實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而在推動的過程中,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
社會關心的重點也由原先的「少數」身心障礙者慢慢轉移到「多數」的高齡者,
日本雖然推行的時間晚了歐美等國 10 餘年,但是在民間與官方的密切合作之 下,如今已經蔚為推行無障礙環境的先進國家。
貳、我國無障礙環境發展
相對於歐美、日本等國的無障礙環境推展,我國無障礙環境政策發展與推動 可說相當的遲緩。1980 年以前,政府以發展經濟、充實國防為首要任務,因此 當時的社會福利立法皆被視為「阻礙」經濟發展的包袱,隨後因退出聯合國、中 美斷交等重挫,國際外交的節節敗退,適逢國際上一連串保障殘障者宣言的公 佈,政府因此參考先進國家的殘障福利相關法令,以收穩定國內局勢、提昇國際 形像與地位。由於我國不屬於聯合國的會員國,加上我國傳統特有文化中對於殘 疾者的漠視,甚至或可稱為歧視的觀念下,一直到1980 年以後才匆匆公佈「殘 障福利法」,以配合聯合國的「國際殘障年」主題並趕搭上世界趨勢與國際潮流。
隸屬於殘障福利的無障礙環境條文之擬定,基於上述的原因,僅是參考國外立法 的產物,受到當時經濟掛帥環境與國內保守政治風氣的影響,民間團體即使透過 公聽會反應出使用者需求,仍未能進入決策核心,因此無障礙環境僅是啟蒙的觀 念,談不上政策的擬定與落實。
1986 年左右,威嚴體制逐漸解構,黨外及多元政治力興起、戒嚴時代結束,
加上國內經濟起飛,營造出社會運動蓬勃發展的空間。一向為社會弱勢的殘障團 體,也在這一股爭取權益與挑戰既有政權的潮流中,成為壓力團體。殘障團體揮 別過去弱勢、無力以及社會邊緣群體的角色,解構以往完全由政府掌控的局面,
極力爭取修法目標之一的無障礙環境,結合當時國民黨改革派,在一片重視民意 的時代潮流下,由身心障礙團體夾雜著強烈的求償性格自擬的「五年大限」,在 立法院審議過程中,行政單位的修正版本幾乎束諸高閣。1990 年殘障福利法的 無障礙環境條文修正,身心障礙團體大獲全勝,但剖析這部法令,卻僅止於對身 心障礙者就醫、就養、就學及就業等方面加以原則性規範,相對於至關重要的日
常生活方面卻甚少提及(見表 2-2-2),所以這部法令僅止於道德性與宣示性的
障礙民意代表的提案(1997)。前一次的修訂,首次將無障礙環境納入條文中(第 23 條),成為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最重要的的法源依據,而條文中更明定罰則,
規定五年後尚未改善之建築物,撤銷其使用執照的嚴厲措施。1997 年 7 月國民 大會更通過憲法增修會議,將無障礙環境政策納入條文之中,使保護身心障礙者 的權益成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之一。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立法沿革來看,1980 年制定的26 條「殘障福利法」,整體內容是相當貧乏且無約束力的,直到 1990 年,修訂後的「殘障福利法」增加為31 條,並在無障礙環境的實施上增加罰則,
始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縱觀這三次的立法,無論在政策形成或制(修)訂過程,各界支持的力量似 乎永不匱乏,推動起來幾乎毫無阻力,以1990 年為例,民間團體不滿過去條文 僅為宣示性,毫無實質意義,而1997 年則因身心障礙民意代表、團體與行政部 門皆認同,需修正1990 年具有爭議性的條文規定,雖有來自各界的支持力量,
但並不代表所有支持者皆認為無障礙環境是重要的。例如:行政部門支持修法的 動機,僅是由於1990 年的法令無法落實,造成執行者困擾所致,即使立法院開
但並不代表所有支持者皆認為無障礙環境是重要的。例如:行政部門支持修法的 動機,僅是由於1990 年的法令無法落實,造成執行者困擾所致,即使立法院開